黎国韬
(中山大学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广东 广州 510272)
汉唐协律乐官发展考略
黎国韬
(中山大学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广东 广州 510272)
在《唐六典》、《通典》等典籍对协律乐官记载的基础上,再综考其他文献,可以从起源、官称、官品、职属、职能等多个方面对西汉以至隋唐间协律乐官发展的情形有更进一步的了解,这方面研究对过往的戏剧史、乐舞史研究亦将有所补正。
协律都尉;太师;协律郎;举麾节乐
王国维先生在《宋元戏曲考》中曾指出,参军色执竹竿子勾队舞渊源于唐代协律郎之举麾节乐。①由于古剧脚色“引戏色”是从“参军色”直接发展而来的,所以王氏的发现可视为中国古代戏剧史研究的一个重要成果。然而近百年过去了,对于古剧脚色重要渊源的唐代协律郎之研究却非常稀少。②对于唐协律郎以前历代协律乐官的发展情况更几乎无人问津,这是值得思考的。
目前,有关唐及其以前协律乐官的材料主要有《大唐六典》卷十四《太常寺·协律郎》、《通典·职官七》两条,并引如次。
协律郎二人,正八品。《汉书》:武帝时,李延年善新声,以为协律都尉。后汉亦有之。至魏武帝平荆州,得杜夔,能识旧乐章,以为协律都尉。晋改为协律校尉。宋齐亦有其官。梁太常属官有协律校尉。后魏有协律郎。太和初,协律中郎从四品下,协律郎从五品上;至二十[三]年,协律[郎]正八品下。北齐太常属官有协律郎二人。隋太常寺协律郎二人,皇朝因之。③
协律郎:汉曰协律都尉,李延年为之。(原案:武帝以李延年善新声,故为此官。)后汉亦有之,魏杜夔亦为之。(原案:魏武平荆州,初得杜夔,知音识旧乐,故为此官。)晋改为协律校尉。后魏有协律郎,又有协律中郎。北齐及隋协律郎皆二人。大唐因之。掌举麾节乐,调和律吕,监试乐人典课。④
上引两段唐代的文献材料,时间相去不远,内容出入不大,均大致勾勒出汉唐间协律乐官发展的基本情况,对其主要职能亦有所涉及。然而叙述皆过于简略。有鉴于此,本文拟在上引两段文献史料的基础上,再综考其他文献,从起源、官称、官品、职属、功能等方面对汉唐间协律乐官的发展情形进行阐述,希望能对旧有记载和过往研究进行补充和修正。
以协律称乐官,始于西汉。《汉书·礼乐志》谓武帝时:“乃立乐府,采诗夜诵,有赵、代、秦、楚之讴,以李延年为协律都尉。”⑤可见,最早的协律官是协律都尉,而以李延年为首任。其置,与武帝之“立乐府”有较直接的关系。由于西汉乐府为少府属官。所以协律都尉应当也是属于少府辖下的。其品秩,据《汉书·李延年传》载:
延年辄承意弦歌所造诗,为之新声曲。而李夫人产昌邑王,延年繇是贵为协律都尉,佩二千石印绶,而与上卧起。其爱幸埒韩嫣。⑥
可见,西汉之协律都尉,品秩仅次于少府之中二千石,高于少府丞之千石。⑦所以此职虽与乐府之“立”有关,但却不是乐府属官。因为作为少府下属的乐府长官乐府令,品秩不会超过少府丞,而应与太常属官太乐令相当,约为六百石。⑧乐府令品位既远不如李延年,自然不会是他的领导。但乐府与协律的关系确实比较密切。乐府所采之讴诗,须由李延年“协律”,经改造谱写为新声曲后,供宫廷演奏、夜诵之用。这大致就是当时协律官的主要职能。
不过在李延年之后,西汉似乎就取消了协律都尉一职,据《汉书》卷六十四《王褒传》载:
上颇作歌诗,欲兴协律之事,丞相魏相奏言知音善鼓雅琴者渤海赵定、梁国龚德,皆召见待诏。于是益州刺史王襄欲宣风化于众庶,闻王褒有俊材,请与相见,使褒作《中和》《乐职》《宣布诗》,选好事者令依《鹿鸣》之声习而歌之。时氾乡侯何武为僮子,选在歌中。久之,武等学长安,歌太学下,转而上闻。宣帝召见武等观之,皆赐帛,谓曰:“此盛德之事,吾何足以当之。”⑨
这条史料有几点值得注意。其一,引文中的“上”是指汉宣帝。他既欲兴协律之事,表明在他之前西汉已有一段时间不置协律之官。其二,宣帝所说的“此盛德之事”,显然就是承上文所讲的“协律之事”。既不足以当之,看来兴协律就没有下文了。另据《汉书》王褒本传,他受宣帝命待诏作歌颂,也没有当上协律官。看来宣帝时大约也不再置协律都尉。其三,赵定、龚德等虽以知音待诏,但待诏不是正式官,自然也不能因此而认为宣帝时有协律都尉之置。
宣帝以后,也没有文献材料记载西汉一朝有谁还当过协律官。而时至哀帝绥和二年六月,则有罢乐府之举,见于《汉书·哀帝纪》、《汉书·礼乐志》。如此一来,与协律官设置有直接关系的乐官机构被取消,协律官大约也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因此,综合以上史料,西汉大概只有汉武帝一朝设置过协律官,也只有李延年当过此官。对于这一点,《唐六典》和《通典》所载都是不够详细的。
协律一职虽始于西汉李延年,但此职的设立应有一定的历史渊源。对此,《六典》和《通典》也没有记载。笔者以为,协律都尉应渊源于先秦的乐官大师。在《周礼》所载先秦乐官中,与“律”相关的主要有大司乐、大师、典同三种。《周礼·春官》云:
大司乐:掌成均之法,以治建国之学政,而合国之子弟焉。……以六律、六同、五声、八音、六舞大合乐,以致鬼神,以和邦国,以谐万民,以安宾客,以说远人,以作动物。乃分乐而序之,以祭,以享,以祀。
大师:掌六律六同,以合阴阳之声。阳声:黄钟、大蔟、姑洗、蕤宾、夷则、无射。阴声:大吕、应钟、南吕、函钟、小吕、夹钟。皆文之以五声,宫、商、角、徵、羽;皆播之以八音,金、石、土、革、丝、木、匏、竹。教六诗:曰风,曰赋,曰比,曰兴,曰雅,曰颂。以六德为之本,以六律为之音。大祭祀,帅瞽登歌,令奏击拊,下管播乐器,令奏鼓朄。大飨亦如之。大射,帅瞽而歌射节。大师,执同律以听军声,而诏吉凶。大丧,帅瞽而廞,作匶,谥。凡国之瞽矇正焉。
典同:掌六律六同之和,以辨天地四方阴阳之声,以为乐器。凡声,高声硍,正声缓,下声肆,陂声散,险声敛,达声赢,微声韽,回声衍,侈声筰,弇声鬱,薄声甄,厚声石。凡为乐器,以十有二律为之数度,以十有二声为之齐量。凡和乐亦如之。⑩
三种乐官中,大司乐为乐部首领性质,并不具体执掌乐律、演奏之事。典同的主要工作是“为乐器”,比较偏重于乐器的制造,与西汉协律都尉的职能不大相同。只有大师一职,不但掌“同律”,而且教诗,又帅瞽人歌诗,与李延年的职责接近。若再稽查史料,大师的职能还直接与采诗、陈诗有关:
《礼记·王制》:天子五年一巡狩。……命太师陈诗,以观民风;命市纳贾,以观民之所好恶,志淫好辟;命典礼考时、月,定日,同律,礼乐、制度、衣服正之。⑪
《左传》:瞽为诗。《正义》曰:诗者,民之所作,采得民诗,乃使瞽人为歌以风刺,非瞽人自为诗也。⑫
所谓“陈诗”,就是将从民间所“采得”的谣讴诗语比其音律,被于管弦,使之成为可歌、可颂、可弦之乐章,进而令乐人歌之。对此,陈元锋先生已有过精当的解释,⑬兹不复赘。而一旦把这些先秦的史料和西汉史事作一比较,马上可以看出:汉乐府“采诗”相当于先秦的“采得民诗”,李延年的工作则相当于太师的“陈诗”,而瞽人的“为诗”又和汉乐府的“夜诵”相当。由此可见,从职能角度而言,西汉的协律都尉一职应渊源于周朝大司乐辖下的乐官大师。
考察了协律官在西汉的设置及其渊源之后,回过头看东汉协律官的情况。《唐六典》和《通典》都说后汉时亦置协律官,但均仅有一句话,并未举出例证。特别是《后汉书·百官志》中找不到协律官的任何记载,而《后汉书·律历志》虽述“制律候气”之事颇详,却依然没有提及协律之官。因此,东汉是否置有此职还有待更多的史料予以证明。
到了曹魏时,曹操得到了后汉的雅乐郎杜夔,曹丕即位后遂以之为协律都尉。《三国志·方伎传》云:
杜夔字公良,河南人也。以知音为雅乐郎,中平五年,疾去官。州郡司徒礼辟,以世乱奔荆州。……后表子琮降太祖,太祖以夔为军谋祭酒,参太乐事,因令创制雅乐。……黄初中,为太乐令、协律都尉。汉铸钟工柴玉巧有意思,形器之中,多所造作,亦为时贵人见知。夔令玉铸铜钟,其声均清浊多不如法,数毁改作。……弟子河南邵登、张泰、桑馥,各至太乐丞,下邳陈颃司律中郎将。⑭
从引文看,杜夔是黄初以后才为协律都尉的,而《六典》和《通典》都说魏武时已为之,均是误说。另从杜夔毁钟一事看,曹魏的协律官主要是典知乐律和乐器制作等事,这和先秦时乐官典同的职能也有一定的相似。再从杜夔既为协律都尉又为太乐(予)令一事推测,协律一官大约从黄初时起已与太乐同为太常属官了。这较诸西汉时协律官之属少府,在制度上是一种颇大的转变。
清人洪饴孙《三国志职官表》曾考证:“魏协律都尉(《晋志》、《通典》),第六品。”⑮又称:“魏太乐令一人(《宋志》、《通典》),六百石,第七品。”⑯若按此说,则曹魏时协律都尉之品阶要高于太乐令。这和西汉时倒是一致的。但检洪氏所引据书,未见有曹魏协律官品秩之记载,不详其说所本。《三国志职官表》又考证云:“魏司律中郎将一人(《杜夔传》),比二千石,第四品,掌乐律,太祖置。”⑰考《杜夔传》中确有陈颃为“司律中郎将”之载,但也没有载其品秩为“比二千石、第四品”,不详洪氏所从据。以理度之,陈颃既为杜夔之弟子,其官品不宜出夔之上。此事亦须存疑待考。
曹魏的协律都尉一职,到西晋改称协律校尉,而且确为太常属官。由于魏晋制度多同,这也可以反过来佐证曹魏时的协律都尉已为太常属官。《晋书·职官志》云:
太常,有博士、协律校尉员,又统太学诸博士、祭酒及太史、太庙、太乐、鼓吹、陵等令,太史又别置灵台丞。……协律校尉,汉协律都尉之职也,魏杜夔为之。及晋,改为协律校尉。⑱
晋协律校尉之品秩不见载,其主要职能,可以从西晋另一种协律官“协律中郎将”中推导。这一官职大概是从曹魏的司律中郎将演变来的。据《晋书·律历上》云:
泰始十年,中书监荀勖、中书令张华出御府铜竹律二十五具,部太乐郎刘秀等校试,其三具与杜夔及左延年律法同,其二十二具,视其铭题尺寸,是笛律也。问协律中郎将列和,辞:“昔魏明帝时,令和承受笛声以作此律,欲使学者别居一坊,歌咏讲习,依此律调。至于都合乐时,但识其尺寸之名,则丝竹歌咏,皆得均合。歌声浊者用长笛长律,歌声清者用短笛短律。凡弦歌调张清浊之制,不依笛尺寸名之,则不可知也。”⑲
此协律中郎将之品秩亦不详,职能则为司掌律调、教习歌咏,西晋协律校尉的职能或与之相近。《宋书·礼志五》又载西晋时之官服制度云:“总章监鼓吹监司律司马,铜印,墨绶,朝服。鼓吹监总章协律司马,武冠。总章监司律司马,进贤一梁冠。”⑳可见,西晋与协律相关的官员,还有协律司马、司律司马等。但《宋书·礼志五》同时云:“凡此前众职,江左多不备,又多阙朝服。”㉑所以东晋时期,协律官有可能多被简置。因史载不详,遂难以详考。
自曹魏、西晋协律官之设置可知,其制度较诸西汉之协律都尉已颇有新变,特别是在名称、隶属方面。至于魏晋协律官之品秩,史无明载,但以理度之,应该不会达到西汉李延年二千石的贵幸地位。
以下接着看南朝宋齐梁陈四代的协律官。前引《大唐六典》谓宋齐“亦有其官”,而《通典·礼二十三》对其印、服等也有所记载:“总章协律中郎将校尉、都尉,银印青绶。……总章监鼓吹监司律司马,铜印墨绶。”㉒《通典》此处所载为宋制,其协律官称为总章协律中郎将校尉、都尉,与魏晋时的名称颇有差异;另一个总章监鼓吹监司律司马则西晋时已有之。但此数职,或云鼓吹,或云总章,实不详其所属。㉓齐朝沿用宋朝制度,应无太大出入。
宋齐之后,梁朝和陈朝协律乐官的设置就明晰了许多。其时只置“协律校尉”一种,有《隋书·百官上》所载为证:
天监七年,以太常为太常卿。……凡十二卿,皆置丞及功曹、主簿。而太常视金紫光禄大夫,统明堂、二庙、太史、太祝、廩牺、太乐、鼓吹、乘黄、北馆、典客馆等令丞,及陵监、国学等。又置协律校尉、总章校尉监、掌故、乐正之属,以掌乐事。㉔
梁朝协律之制,与魏晋以至宋齐协律官不止一种的制度有所区别,大约是要恢复汉制仅置一种的旧例。陈朝官制、乐制均沿用梁制,在协律官设置方面与梁朝当无太大出入。有些问题下文还将述及,兹不赘。
以下再看北朝的协律官。《六典》和《通典》都提到了北魏有协律郎及协律中郎。这两个名称颇有异于魏晋,是协律官里面的新成员。据《魏书·官氏志》“太和职品前令”载,孝文改制简置乐官后,除太乐祭酒(后更名为太乐令、从五品中)外,尚有其他一些乐官名称:协律中郎(从四品下)、方舞郎庶长、协律郎(从五品上)、太乐博士(第六品下)、方舞郎(从六品中)、太乐典录(从七品下)。㉕此时的协律中郎为从四品下,比太乐祭酒要稍高;而协律郎为从五品上,职品稍低于太乐祭酒。
不过,到了太和“二十三年,高祖(孝文帝)复次职令,及帝崩,世宗初班行之,以为永制”㉖。这个太和二十三年的职品令,在协律官的建置上较诸“前令”有了很大的变动:其一是取消了协律中郎这一职官;其二是协律郎从原来的从五品降为第八品。不过这个时候的太乐令为从八品,㉗依然要稍低于协律官。从此以后,北魏协律官就只有协律郎一种,这对后世协律官的建置影响甚巨。
到了北齐,在协律官设置上主要是参考了北魏太和二十三年以后的制度。这在《隋书·百官中》里面有所记载:“太常,掌陵庙群祀、礼乐仪制,天文术数衣冠之属。其属官有博士、协律郎(原案:二人,掌监调律吕音乐)、八书博士等员。”㉘可见,北齐协律官也仅置协律郎一种,这和魏晋以至北魏太和二十三年以前协律官不止一种的制度均有别。另从职品上看,北齐的协律郎是正八品,而大乐、鼓吹署令为从八品,㉙协律官地位仍要稍高于太乐令。至于北齐协律郎的职能,则主要是监调律吕音乐。
另据《隋书·音乐中》所载北齐制度云:“元会大飨,协律不得升陛,黄门举麾于殿上。”㉚由此意思推测,除了元会大飨以外,在其他情况下,协律是可以举麾的。这就说明至迟在北齐的时候,协律郎已具有“举麾节乐”的功能。另外,南朝陈代的协律官、黄门官和掌故也与“举麾节乐”有关。《隋书·音乐上》云:
(太建)五年,诏尚书左丞刘平、仪曹郎张崖,定南北郊及明堂仪注。改天嘉中所用齐乐,尽以“韶”为名。工就位定,协律校尉举麾,太乐令跪赞云:“奏《懋韶》之乐。”㉛
至六年十一月,侍中尚书左仆射、建昌侯徐陵,仪曹郎中沈罕,奏来年元会仪注,称舍人蔡景历奉勑,先会一日,太乐展宫悬、高絙、五案于殿庭。客入,奏《相和》五引。帝出,黄门侍郎举麾于殿上,掌故应之,举于阶下,奏《康韶》之乐。㉜
陈代乐官制度沿袭梁朝,故其协律官亦称为“协律校尉”,不同于北朝的协律郎。但在“举麾节乐”一事上,具备这种职能的除协律校尉外,还有黄门侍郎和掌故二职,这与北齐又颇为相似;而这和隋唐时期举麾节乐只限协律郎一官的情况颇有区别。至于北周,由于官制模仿《周礼》,并无协律乐官的设置,可以不作讨论。
通过上述可知,南北朝之际是协律官制度的一个新变时期。其中北魏开始有了协律中郎和协律郎名称的出现,太和二十三年后协律官更汰去协律中郎而只剩下协律郎一种。北齐又吸收了北魏的制度,仅置协律郎一种协律乐官,人数为二人。隋唐两代遂皆因之。至于“举麾节乐”一事,也是到了北齐、南陈始有较为明确之记载,只是当时举麾者不止协律一官而已。
隋唐两代的协律官也称协律郎,而且也是二人,其设置显然是直接沿袭了北齐,但在具体制度上又存在着一定的变化。据《隋书·百官志》所载,隋协律郎二人;与太乐、鼓吹两上署令同级,都是“正八品”。㉝这和北齐协律郎职品稍高于太乐、鼓吹二令的制度已有所不同。至唐,这种职级的变化依然继续。据《旧唐书·职官三》所载:
协律郎二人(原案:正八品上),亭长八人,掌固十二人。……协律郎掌和六吕律,辨四时之气,八风五音之节。凡太乐,则监试之,为之课限。若大祭祀飨宴奏于廷,则升堂执麾以为之节制;举麾,工鼓柷而后乐作;偃麾,戛敔而后止。㉞
可见,唐协律郎是正八品上;而据新、旧《唐书》的相关记载,唐太乐令、鼓吹令均是从七品下。所以协律官到了唐代,其品秩已稍低于太乐、鼓吹二署令。因此,从北齐的稍高,到隋朝的平级,再到唐代的略低,协律郎的地位呈一种日渐下降的趋势。
至于唐代协律郎的职能,《通典》卷一百九《礼六十九·皇帝冬至祀圆丘》中“奠玉帛”一段要较《旧唐书》所述更为具体:
太常卿前奏:“有司谨具,请行事。”退复位。协律郎跪,俯伏,举麾,(原案:凡取物者皆跪,俯伏而取以兴;奠物则跪奠讫,俯伏而后兴,他放此。)鼓柷,奏《元和之乐》。乃以圜钟为宫,黄钟为角,太簇为徵,姑洗为羽,作文舞之舞乐,乐舞六成。偃麾,戛敔,乐止。(原案:凡乐,皆协律郎举麾、工鼓柷而后作,偃麾戛敔而后止焉。)㉟
上引史料所说的麾,一些典籍写作翚竿,或作晕干、云罕等,如《乐府杂录·雅乐部》云:
协律郎二人,皆执翚竿,亦用彩翠妆之。一人在殿上,翚竿倒则殿下亦倒,遂奏乐。协律郎皆绿衣大袖,戴冠。㊱
在唐代,它们例由协律郎执掌以指挥作乐,其他官员没有这个职能,这是有别于北齐和南陈的。可以说,“举麾节乐”成为唐以后协律官制度中的一个显著特征。另外,协律郎还要监试律吕、课限乐人。《大唐六典》载:
协律郎:掌和六律六吕,以辨四时之气,八风五音之节,阳为六律,所以统气类物。(中略)阴为六吕,所以旅阳宣气。……凡律管之数,起于九,以九相乘,八十一,以为宫。三分去一,五十四,以为徵。三分益一,七十二,以为商。三分去一,四十八,以为羽。三分益一,六十四,以为角。黄钟为宫,太簇为商,姑洗为角,林钟为徵,南吕为羽,还相为宫,以生其声焉。凡太乐、鼓吹教乐,则监试为之课限。㊲
从这则记载看,唐协律郎的职能与西汉李延年的谱制新声有较大的不同,而与先秦乐官大师和典同的部分职能有近似之处。另从协律郎监试太乐、鼓吹教乐的职能看,还不能因职品的下降而视其为太乐属官。他在唐代依然是直属太常的乐官,所以史书在记载太常属官时,协律郎往往排在太乐令之前。
总之,自西汉以至于隋唐,协律乐官的设置有过不少的变化发展。《唐六典》和《通典》虽然勾勒了这种发展的大略,但言之不详,也微有失误,对于协律乐官的渊源等问题更未遑述及。加之近人在这方面的专门性研究颇为罕见,故本文对此作了较为详细的探讨,以祈对旧史有所补阙焉。
到了辽宋金三代,协律官设置沿袭前代而有进一步的变化,并且衍生出“举竹竿子”以指挥宫廷队舞表演的“参军色”,参军色又一进步发展成为宋元戏剧脚色“引戏色”,从而对中国古代戏剧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由于这些问题溢出了本文讨论的时间范围,只好另文再述了。
注 释:
①王国维撰、马美信疏证《宋元戏曲史疏证》第七章《古剧之结构》云:“宋代演剧时,参军色手执竹竿子以句之,亦如唐代协律郎之举麾乐作、偃麾乐止相似。”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7页。
②据笔者所见,专门的研究仅有左汉林先生的《唐代协律郎的任职条件和职责》一文,载《河北大学学报(哲社版)》2007年第1期。
③ 李隆基撰、李林甫注:《大唐六典》卷十四,三秦出版社1991年版,第285-286页。
④杜佑著、王文锦等校点:《通典》卷二十五,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695页。
⑤班固撰、颜师古注:《汉书》卷二十二,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045页。
⑥《汉书》卷九十三,第3725-3726页。
⑦ 据《汉书》卷十九《百官公卿表》,自太常至执金吾诸卿秩皆中二千石,丞皆千石。
⑧西汉太乐令、乐府令之品秩史无明载,而东汉太予乐令为六百石(参见《后汉书·曹褒传》、《通典·职官十八》等),因而推知西汉太乐令、乐府令大约均为六百石。
⑨《汉书》卷六十四,第2821-2822页。
⑩吴树平等点校:《十三经》,燕山出版社1991年版,第441-445页。
⑪ 孙希旦撰、沈啸寰、王星贤点校:《礼记集解》卷十二,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326-328页。
⑫ 左丘明撰、杜预注、孔颖达正义:《春秋左传正义》卷三十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27页。
⑬ 陈元锋《乐官文化与文学》,山东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88页。
⑭ 陈寿撰、裴松之注:《三国志》卷二十九,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806-807页。
⑮⑯⑰ 熊方等撰:《后汉书三国志补表三十种》,中华书局1984 年版,第1323,1329,1579 页。
⑱ 房玄龄,等:《晋书》卷二十四,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735-736页。笔者案,魏晋时期的协律官称为都尉、校尉,其品秩有可能略高于太乐令、鼓吹令,但似无统属关系。
⑲ 《晋书》卷十六,第480页。
⑳㉑ 沈约:《宋书》卷十八,中华书局 1974年版,第515,517页。
㉒ 《通典》卷六十三《礼沿革二十三·嘉礼八》,第1757页。
㉓ 所引《通典·礼沿革二十三》的文字,依据中华书局的标点本。但笔者认为,第一句可能当作如下标点:“总章、协律:中郎将、校尉、都尉,银印青绶。”意思是:总章乐官也有总章中郎将、总章校尉、总章都尉,都佩银印青绶;而协律乐官有协律中郎将、协律校尉、协律都尉,也佩银印青绶。第二句可能当作如下标点:“总章监、鼓吹监司律司马,铜印墨绶。”意思是:总章监司律司马,佩铜印墨绶;鼓吹监司律司马,也佩铜印墨绶。
㉔ 魏征等:《隋书》卷二十六,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724页。
㉕㉖㉗ 魏收:《魏书》卷一百十三《官氏志》,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2983 -2991,2993,3001 页。
㉘ 《隋书》卷二十七,第754、755页。
㉙ 《通典》卷三十八《职官二十》,第1051页。
㉚ 《隋书》卷十四,第325页。
㉛㉜ 《隋书》卷十三,第 309,309 页。
㉝ 参见《隋书》卷二十七,第755页;《隋书》卷二十八,第787-789页。
㉞ 刘昫,等:《旧唐书》卷四十四,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873-1874页。
㉟ 《通典》卷一百九,第2831页。
㊱ 段安节撰、罗济平校点:《乐府杂录》,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1页。此载并可见,协律郎之衣着为绿衣大袖,麾之饰有彩翠。
㊲ 《大唐六典》卷十四《太常寺·协律郎》,第286页。
A Research on the Development History of the Xie-Lv Musical Officials from Western Han Dynasty to Tang Dynasty
(by LI Guo-tao)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development history of the Xie-Lv musical officials from Western Han Dynasty to Tang Dynasty on the basis of Tang-Liu-Dian,Tong-Dian and other books.It ranges over many aspects of the Xie-Lv musical officials such as origin,title,rank,attribution and function.At the same time,it adds some news data to the history of ancient drama and music.
Xie-Lv-Du-Wei;Tai-Shi;Xie-Lv-Lang;Ju-Mao-Jie Music
K207
A
1000-5455(2010)04-0084-05
2010-04-27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观念、视野、方法与中国戏剧史研究”(08AZW002)
黎国韬(1973—),男,广东广州人,文学博士,中山大学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副教授。
【责任编辑:赵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