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权力的根源性思考*

2010-04-07 15:05卢战军
河北开放大学学报 2010年5期
关键词:势力权力利益

卢战军

(嘉兴广播电视大学,浙江嘉兴 314000)

法律与权力的根源性思考*

卢战军

(嘉兴广播电视大学,浙江嘉兴 314000)

法律和权力,多少年来一直是政治学和法学重点关注和思考的问题之一。二者既相互独立,又不可分割。法律和权力在本质上有什么不同呢?二者又在发生着什么关系呢?法律的产生有其行为根源性,而权力的存在又有其社会根源性。法律一直在默默地对权力领域进行着渗透和影响,正是这种渗透和影响使权力的运行机制发生了改变。

法律;行为根源;权力;社会根源

法律和权力,多少年来一直是政治学和法学重点关注和思考的问题之一。它们关系复杂,千丝万缕,既有相互依存、紧密联系的一面,又有相互矛盾、碰撞冲突的一面。

一、法律的行为根源

法律源于人的行为惯性和行为理性。大千世界,万物变化均遵循一定的规律,即万物运行皆有法。人类社会亦不例外,社会由人构成,人通过行为进行交往、发生联系,因而人的行为必然遵循一定的规则。

从形式上讲,人的行为存在惯性。这个惯性就是人的行为趋向于有序,即追求一定的确定性、稳定性、连续性和一致性。生活、工作的稳定和连续可以满足我们内心对安全感的渴求。事物的确定性是认识事物的前提和基础,行为的确定性也即认识行为的前提和基础。行为间的一致性,使我们对他人行为、将来行为进行推理和预测成为可能。每个人都具有重复进行某些行为的自然倾向。这种行为重复就是行为惯性,正是行为的重复才形成了秩序。习惯是一种民间沿传袭用的风尚礼俗,是自然形成的,它虽然看不见、摸不着,但却无时无刻不存在于我们每个人的行为之中。制定法的前身是习惯法,习惯法渊源于习惯。在成文法出现前,习惯已成为人们的行为准绳。虽然某些人对于某些习惯可能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但他会自觉地遵守习惯并用自己的能力维护习惯的权威。法律是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

从实质上讲,人的行为具有理性。这个理性就是人的行为趋向于有利。人的行为之所以趋向于有序,从根本上讲是因为基于对利益的追求和衡量。如果某个人的某个行为给行为人带来了利益,那么这个人就极有可能再去重复这种行为。如果某个人看到他人的行为给他人带来了利益,那么他人极有可能就会去重复他人的行为。“守株待兔”、“东施效颦”的典故虽然具有讽刺意味,但我们从中却不难领悟其所蕴涵的人的行为规律。有序可以有利。如果一种秩序对人们是有利的,人们会自觉地将自己的行为纳入到该秩序之中。反之,如果一种秩序对人们是不利的,人们便不愿遵守这种秩序,甚而要改变这种不合理的秩序,形成新的较为合理的秩序。习惯的形成、延续和变革,根源于人的理性。如果一种习惯违背公共秩序,违反善良风俗,不利于个人发展和社会进步,那么这种习惯也就丧失了其继续存在的根基。趋利避害、避苦求乐是人的本性。人们所追求的利益具有十分广泛的涵义,它不仅包括物质利益,还包括精神利益;不仅包括经济利益,还包括政治利益;不仅包括个人利益,还包括公共利益。安全、财富、自由、平等、公平、公正等都是利益的形式。

法律是权利的化身,法律是客观的权利,权利是主观的法律。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但二者的地位是不一样的,权利是第一位的,是法律的本体,义务是因权利而设。法律制裁是实施法律的手段而非法律的目的。权利以具体的利益为内容,法律权利是确定的、可保护的利益。正义是法律的实质价值,正义的内容可表述为安全、自由、平等、公正和福利等。因此法律的产生亦为人的行为理性的必然结果。法律于人不仅有序(规范),而且有利(权利)。

二、权力的社会根源

权力源于社会的利益冲突和势力差异。权力表现为影响或控制他人的能力和力量,这种力是一种社会力,而非自然力。人是社会中的人,每个人都是某个社会组织的成员。小的社会组织如家庭、家族、村落、企业、民间团体等,大的社会组织如宗教、民族、国家等。权力是社会组织的能力和力量,具体由组织中某些成员或某些机构来行使。从权力的根源上讲,社会组织整体是权力的主体,权力为社会组织的全体成员享有。从权力的运行角度看,掌握权力的机构或个人是权力的行使主体,社会组织的全体成员为权力的作用对象。从权力的意义和价值来说,权力以维护社会组织的整体利益为根本宗旨,而非仅仅为了维护实际掌握权力的机构和个人利益。权力以强制和服从为内容。权力行使主体对权力对象具有强制力,这种强制力可表现为统治力、支配力、控制力、影响力、命令力、惩罚力等。权力对象对权力行使主体的强制必须服从。权力发挥作用是单方向进行的,即由权力行使者向权力对象发挥作用。

利益冲突是指不同利益主体在争取利益实现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碰撞和摩擦。一切社会矛盾和纷争均源自利益冲突。社会由千千万万的人构成,每个人既是社会主体,也是利益主体。每个人都拥有自己的利益,每个人都追求自己的利益,每个人都保护自己的利益。人们在利益方面既有相互依存、协调一致的一面,也有相互矛盾、冲突斗争的一面。利益冲突引发社会矛盾和纷争,如果不加以协调和解决,必然造成社会混乱。上文已谈到人们行为倾向于有序和有利,而利益冲突则造成社会混乱、无序,人们利益无法正常得以实现保护。为建立正常的社会秩序,权力由此而生。

势力是指人们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和本身所具有的能力及力量。势力差异是指不同社会主体的势力存在不同,社会主体的社会地位有高低之分,社会主体的能力和力量有大小之别,因而存在较强势力和较弱势力之分。这种势力差异有因自然原因形成的,称为“天然势力差异”;有因人为原因形成的,称为“社会势力差异”。天然势力差异是人生而有之的,与所处的社会制度没有关系,例如,人的性别、种族、民族、基因、家庭,人所生存的气候、地理、环境等;社会势力差异是人后天所取得的,与所处的社会制度密切相关,例如,人的职业、财富、宗教信仰、社会关系等。社会主体间既存在利益冲突,又存在势力差异,假设每个主体都利用自身势力来维护自身利益,那么势必造成社会混乱和结果不公。

权力为社会组织的公共能力和力量,它吸收、合并了组织内全体成员的个体能力和力量。在权力面前,个体的势力差异已失去意义。权力弥补了个体能力和力量的不足和缺陷,权力可能抵御自然灾害和外来侵犯,可以创造个体无法实现的巨大财富和其他利益。权力可以消除“以强凌弱”的不平等社会现象。权力可以解决纷争,惩治邪恶,实现社会公正。权力可以帮助危弱,救济贫困,实现共同福利。权力可以教育指导组织成员,增长个人能力。权力于社会有序(服从),有力(强制)。无论是构建社会秩序,还是实现社会正义,都离不开权力。

三、法律对权力领域的影响

权力领域,即权力的运行空间,为不平等关系社会主体领域。我们知道,在自然界中风力、水力、电力都具有巨大的能量,对自然界、人类影响巨大。这些能量和力量均成因于势差和势压。假如没有气压差、水压差和电压差的存在,也就不会有风力、水力和电力的作用。同样,权力的作用原理与风力、水力和电力基本相同。权力是社会组织的能力和力量,权力发挥作用必然要求在权力行使者与权力对象间存在势差和势压。例如,国家有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军队和警察可以动用武器和武力。因为国家拥有强大的武装力量,而普通百姓没有这种武装力量,所以在国家机构和平民间形成势差和势压。国家机构对平民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而平民迫于国家的权威和制裁手段必须服从国家机构的管理。假如平民(权力对象)也拥有强大的武装力量,并且这种武装力量足以抗衡政府甚而超过政府的力量,那么国家的权力也就徒有虚名,根本无法维护和保证国内的社会秩序。当前,仍有许多国家和地区存在非法的地方武装和恐怖组织,这些武装组织对国家政权构成巨大威胁,对社会秩序造成巨大破坏。

根据社会主体间的势力强弱对比,我们可以将社会关系分为平等关系和不平等关系。平等关系是指势力相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不平等关系是指势力不相等人之间的关系,即存在较强势力和较弱势力之分。在平等关系中,双方均为权力的对象,不存在势差和势压。在不平等关系中,一方为权力的行使者,另一方为权力的对象,存在势差和势压。在平等关系中,社会主体是独立、自由、平等的个体,行为人按照自己的意志作出行为,相互间的交往是双向的,因为一方无权强制对方服从自己的意志,所以共同行为要求双方达成共同意志。在不平等关系中,每个人都是其组织的成员,个人意志必须服从组织意志,个人行为必须服从组织的管理和支配,权力行使者与权力对象的交往是单向的,即由前者指向后者。

法律是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来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不仅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社会关系,还要调整不平等主体间的社会关系。法律进入平等关系空间较为容易,因为那里没有势差和势压,不存在权力的干扰。在平等关系中,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律主要表现为习惯和契约(合同、协议)。为了求得秩序和利益,人们会在行动上自觉达到一致,沿传袭用,形成共同遵守的风尚礼俗习惯。如果有人违反习惯,众人会把他列入不道德的范畴加以排斥。契约或称合同、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共同意志的体现,双方当事人通过契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共同遵守的凭证和依据。如果一方违反契约,不仅会失去对方的信任,而且他的社会信用度也会降低,这将不利于他日后的社会交往。

法律进入不平等关系空间——权力领域——的形态较为复杂。权力是由较强势力向较弱势力发挥作用的,是单向流动的。而法律要将不平等关系空间(权力领域)纳入秩序和正义之中,就必须形成双向流动机制。首先,法律由较强势力向较弱势力流动是非常容易的,因为这和权力的流动方向是一致的。这时法律的主要功能是保障权力的正常运行,法律明确规定权力对象服从权力支配和管理的义务,并对违反义务者设定明确的法律责任。法律借助权力之力能够很好地实现它的功能。其次,法律由较弱势力向较强势力流动就非常难了,因为这和权力的流动方向相反,法律必须克服权力的强大阻力。双方势力相差越悬殊,这种阻力就会越大。这时法律的主要功能是保障权力对象的权利,法律明确规定权力对象的各种权利不受侵犯,明确规定权力的行使主体、内容范围、行使程序等,并对违法行使权力者设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因为法律要克服权力的阻力,所以其功能的实现就变得艰难多了。在不平等关系领域,法律的主要表现形式不是习惯和契约,而是制定法和判例。无论是权力行使的内容和程序,还是权力对象的权利和义务,都需要法律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否则不具有一定的效力。同时,司法者作出的典型判决,形成先例,对后来者具有约束力。

综上所述,法律和权力是两个不同的事物或概念。从根源上分析,法律源于人的行为惯性和行为理性,法律于人有序(规范)、有利(权利);权力源于社会的利益冲突和势力差异,权力于社会有序(服从),有力(强制)。权力领域为不平等的社会关系领域,权力由较强势力向较弱势力发挥作用。发挥法律对权力领域的作用和影响,重点在于形成由较弱势力向较强势力发挥作用的机制,这将是一个漫长的历史渐进的过程。

D903

A

1008-469X(2010)05-0036-03

2010-06-28

注:本文为浙江广播电视大学2009年度科学研究课题《法律对权力领域的渗透和影响》(课题编号:XKT-09G24)研究成果之一。

卢战军(1976-),男,河北永年人,讲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法理学、民商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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