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 睿 高 新
(安徽财经大学,安徽 蚌埠 233030)
[经济与法 ]
简析国际贸易中的人权问题
葛 睿 高 新
(安徽财经大学,安徽 蚌埠 233030)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国际贸易与人权的互动关系日益受到关注,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有各自的利益诉求,使得双方冲突加剧,特别是关于人权方面的问题已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为了使得双方能获得共赢的结果,加强合作,完善相关制度,提高争端解决机制的效率,是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人权问题;劳工标准
从表面看,国际贸易涉及产品、服务和智力成果的跨境流通并完成、实现其交换价值;人权则是体现尊重、保障和实现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各项权利。两者内容、对象均不同。但是人权基于本质,其应该享有的权利涉及一切社会领域,是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权利的总称。
伴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国际贸易和人权表面上的分离其实已经在当代凸现它们之间的交集。首先,贸易是解决贫困和经济增长的一种动力,贸易自由、经济一体化增进了各国劳工福利和生活水平的整体改善和提高,如出口的增加扩大了发展中国家工人就业机会和工资水平的提高,但贸易也会威胁人权,工业国家大量产品进入发展中国家使得有些发展中国家陷入更加贫困的状态;其次,在以相互依赖为主要特征的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国界的贸易、投资活动中往往涉及贸易与环境、公共健康、人权、竞争、投资和知识产权等复杂问题,在追求贸易自由化的同时,往往需要兼顾、重视和强调非贸易价值因素;第三,冷战结束后,人权的理念对国际关系、国际经贸关系的影响越来越明显,发展中国家也认识到,贸易本身不是目的,它只是实现各种人权的手段,因此,人权作为人的终极追求和最高价值的一种表达,理应成为各国在国际贸易制度的设计、构建上的动力和宗旨。从规范贸易的规则来看,许多规则与人权法的价值取向、精神气质实际相通。
发达国家为了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对一些发展中国家实施一些不平等条款,一旦发展中国家不同意,发达国家就会进行制裁,其方式包括颁发禁令、配额要求、许可证、附加条件的政府采购等。这种借口保护人权涉嫌贸易保护的做法在实践中遭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但发展中国家只能以口水战予以抨击,实质是无济于事。这样发达国家作为WTO成员方,却不顾及相关原则,单方面采取强权主义,在现实的国际贸易中极为普遍。
早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欧美一些国家就提出过劳工标准问题,他们认为,各国工人安全健康状况、工资水平、工作时间的差异使发达国家在成本价格和贸易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应将人权、环保和劳动条件纳入多边国际贸易范畴。多年以来劳工标准一直被发达国家提起,并极力主张将其加入WTO条款,主要有以下原因:
1.削弱发展中国家的竞争力以寻求“公平”
由于发达国家的劳工标准高于发展中国家,这样就使得相应成本也高于发展中国家,这样就不利于出口,反之发展中国家由于低标准,使得生产成本较低,从而可以大量出口相关产品,这样就对发达国家产生所谓的“不公平”,同时使得发达国家遇到一系列民生问题,如失业、工资减少等。
2.降低劳工标准的负面影响
如果不通过其他方法,发达国家只能自我调整,那样只能降低本国的相关劳工标准,从而降低成本寻求“公平”机会,就会产生“伪币逐良币”的负面效果。
3.发展中国家的真实情况
发展中国家的确存在人权弊端,诸如大量使用童工及囚犯,对妇女歧视,规避劳工立法,工人集体谈判能力薄弱等,这都是对人权的严重践踏。但是发展中国家就发达国家提出的上述理由予以强烈的反驳:
(1)从经济学角度出发
发展中国家无论是经济还是科技都相对落后,所以只能建立劳动密集型产业。根据比较优势学说,拥有大量劳动力的国家在劳动密集型产业中有比较优势,由于劳动力供给较多就决定劳动力价格较低,即低工资。这样低工资是发展中国家的比较优势,发展中国家低价格产品与人权或社会标准并无完全因果关系。
(2)从实际出发
提高人权或社会标准是一国内政问题,同时反映一国政经、社会发展条件。事实上,发展中国家也在努力创造良好经营环境、法制环境,各国也有一股“规则竞争”的趋势。
(3)发展中国家也需要得到人权尊重
对发展中国家人权的尊重、改善要从其客观的历史发展出发,尊重其特有的人权状况就是要尊重其最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4)需要时间的考验
发达国家起初也和发展中国家一样,劳工标准很低,是经过很多年的发展才有了实施高劳工标准的本钱,对于发展中国家,能做到的就是充分利用时间加快发展,从而早日实现达到发达国家所要求的劳工标准。
当西方发达国家在劳工问题向发展中国家发难的同时,发展中国家也以WTO框架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强力保护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私有权属性严重影响了发展中国家人民的公共健康权和生命权为由,向对手发起回击。由于发达国家处于高科技一端,研究出的大多是高端产品,而这些产品发展中国家的公民很少能消费得起,这样面对相应的规则,穷人们只能接受不公平的待遇。
为使WTO规则和国际人权更好地融合,发达国家不应该总在意其经济利益,要适当地向发展中国家伸出援助之手,如允许不发达国家进口仿制药品来对抗艾滋病和疟疾等疾病,使那些最不发达国家或者其他缺乏药品生产能力的国家在“强制许可制度”下能够比较容易地得到廉价的专利药品等。当然,发展中国家也应该做出积极反应,在发达国家的帮助下大力发展经济从而尽早达到发达国家提出的一系列标准。
如上所述,劳工权利保护和国际贸易问题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激烈争辩的问题,但终究没有列入多边贸易谈判的正式议题。所以,WTO成员国应该达成相对一致的协议,使其既符合发展中国家实际情况,又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发达国家的相关要求。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规则导向型”而非“权力导向型”的和平解决争端方法,它通过建立统一机制、实现强制性管辖、确立上诉机构复审程序,并执行裁决或建议确定法律保障等措施,已成功裁决一批案例,有力地遏制了贸易强权的单方面行动,使得包括强权国家在内的各成员方,必须顾及WTO所享有的争端解决的权利。所以,当在WTO框架下产生的人权与贸易冲突时,最终会考虑在该争端解决机制下进行解决,这就产生了一个WTO争端解决机制如何与人权法适用一致的问题。所以,当务之急就是建立一个折中但有效地解决争端的机制,从而提高解决争端的效率。
总之,贸易与人权的关系在当代的激烈纠缠,一方面反映了当今国际贸易关系和人权的国际保护已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内在地体现了两者某些属性的必然交轨;另一方面也不排除发达国家打着道德的旗号以人权保护为借口,体现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新动向。发展中国家应该沉着冷静,从容应对人权议题的谈判,从本身利益出发,阐明政策立场,积极参与谈判,改变过去消极被动局面,使人权条款的性质能更明确,规则能充分反映发展中国家利益,从规则接受者转变成为规则参与者或倡议者。另外,从发展中国家现实来看,也应面对现实压力主动调适本国的相关劳动法律,尤其要加强维护劳工权益的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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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the economic globalization world,interactive relationship of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human rights is a growing concern.Since developed countries and the developing countrie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have their own interests,both sidesof conflict,especially about human rights issues has become the focusof dispute parties.Therefore,in order to obtain win-win results,strengthen cooperation,the related system and improving the efficiency of the dispute settlementmechanism are more practicalmeasures.
human rights issues;labor stand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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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2880(2010)09-0075-02
(责任编辑:陈鸿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