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敏王瑞
新媒体传播环境下的德性建构*
●赵敏王瑞
新媒体传播环境使传统德性面临依存条件改变的挑战,本文在分析新媒体的概念及特征、德性概念的基础上,指出新媒体传播对传统德性提出挑战,新媒体环境下社会主义荣辱观应成为人们普遍遵守的德性,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主导新媒体文化,新媒体使用者的道德自律,新媒体传播伦理规范的建立与完善是新媒体环境下德性建构的有效路径。
新媒体;德性;建构
近年来随着新媒体的广泛使用,新媒体环境下的道德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新媒体传播使传统德性面临挑战,本文将对新媒体环境下的德性建构问题进行探讨。
新媒体(New media)概念是1967年由美国哥伦比亚广播电视网(CBS)技术研究所长戈德马克最先提出的。新媒体是相对于传统媒体而言的,是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以后发展起来的新的媒体形态,是利用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移动技术,通过互联网、无线通讯网、卫星等渠道以及电脑、手机、数字电视机等终端,向用户提供信息和娱乐服务的传播形态和媒体形态。[1]
新媒体的概念主要包含以下要素:建立在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基础上;在信息的呈现方式上是多媒体;具有全天候和全覆盖的特征;在技术、运营、产品、服务等商业模式上具有创新性;其边界不断变化,呈现出媒介融合的趋势。
新媒体主要包括博客、播客等网络媒体、手机媒体、数字电视等类型,具有以下特征:
1.高度的自主性和参与性。新媒体开启了“用户中心论”和“自媒体”的时代。传统媒体传播模式传播者作为“把关人”处于控制地位,受众很少有主动选择的余地。Web2.0条件下的新媒体颠覆了“把关人”和“受者”的概念,媒体使用者——信息消费者,同时也是信息生产者,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一个媒体。Web2.0以个人展示为中心、以个人网页为节点,用户的个性化和价值观都不会被轻易左右。[2]新媒体的传播特点决定了新媒体使用者获取信息的方式是主动的、个人的,受众的主导性、自主性得到了空前的增强,广大民众通过新媒体,以制作草根新闻、参与论坛讨论等方式参与到社会公共事物中,促进了社会的发展。
2.广泛的交互性。传统媒体传播模式是点对面、一对多的,传者与受者之间、受者彼此之间的交互性较差,新媒体使点对点、一对一的传播成为可能,传者与受者、受者彼此之间形成广泛的、去中心化的、自由的交互关系,交互性还体现在整个信息形成过程的改变,信息不是依赖某一方发出,而是在多方交流的过程中形成的。在虚拟社区中的人际交往具有虚拟性、自由性和不确定性,突破了现实社会行为所具有的以自我为中心的互动特征,形成去中心化的互动,网络中底层和边陲的人,与处于其他位置的人一样拥有同等的机会,交互是匿名的、陌生人之间的、非面对面的,在表达观点和情感方面更有灵活性和自由度。
3.共享性和社群化。人们可以通过网络等新媒体获得世界各地的信息而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网络传媒使受众具有了“全球化”的特征,全世界的人可以共享网上的信息。“群”是指基于新媒体技术的基础上产生的,方便兴趣相同的用户同时发布、交换和获取信息的新媒体应用。“群”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用户对特定信息和特定话题的交流与共享需求,用户既是“群”的创建者也是维护和使用者,吸引着一些有共同诉求的用户,表现出跨越时间性的特征。
德性是道德的本质规定,是道德的灵魂。德性概念可以从几个方面来理解。
德性概念的文化人类学内涵即内在化。在词源学意义上“德性”有两个意思:一是使客观的、外在的东西“主观化或内在化”,二是“优秀”或“卓越”。在中国传统思想中,老子认为“德”与“循”相通,指“循天之命”,又与“得”相通,指“获得”或“占有”。 先秦时期,“德”具有了“内得于己,外得于人”的涵义,“性”指万事万物的性质和特点。在西方文化中,麦金太尔通过对德性概念在西方思想史上演变过程的分析,也指证了德性概念的“内在化”特质。亚里士多德认为德性泛指使事物成为完美事物的特性或规定,到了近代,德性概念被单一化、庸俗化,指一种人在获得尘世的成功方面的功用性品质,或者是指一种履行道德原则和规范的个人秉性和品质。
德性概念的人学内涵即人性之“善”。中国传统思想认为德性是指人的品质、品性,指人的自然至诚之性。《中庸》:“君子尊德性而道问学”,在儒家思想中,“德性”就是其价值尺度,因为这是一种来自于天命的价值标准。在西方文化中,包尔生认为德性“就它们代表着善者的品性而言,它们也不仅是一个外在的目的的外在手段,而且本身也是完善的人生和至善的一部分”[3]。德性包含着人性的提升、人的目的性、自我实现、义务感等含义,是人的一种内在的、稳定的“善”品质。
德性概念的伦理学内涵即从“品德”到“美德”。黑格尔认为,“伦理性的东西,如果在本性所规定的个人性格本身中得到反映,那便是德。”[4]从伦理学意义上看,德性是指个体所具有的理解、内化与践履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的秉性、气质和能力。对德的规定有质的区分,“品”德意指众多种类、不同等级的德性。美德存在于德性之中,但并不是所有的德性都可以称之为美德。美德是代表主体的道德理想、在伦理生活中得到比较普遍的尊崇、在一定意义上具有普遍和永恒价值的那些品德,是最高的德性境界。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本质属性是其所拥有的社会关系的总和。德性有赖于后天的修养,是知、情、意、行相互作用的过程,其基础是社会实践。德性具有以下特征:它是规范的内化和积淀,道德主体的主观与客观的统一,自主性、自律性与他律性的统一,是自觉不自觉塑造道德人格的过程,是一种目的和归宿。[5]德性具有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德性作为人格主体自身的价值,决定了德性是生命价值之源,这是德性内在价值的根本所在,就德性的外在价值而言,德性的实现,根本上不是孤立的个人活动,而必及于家国天下。[6]德性蕴含了构成一个社会所必应当有的基本规则,德性的社会价值不专属于某个具体的生活领域,而渗透于人类的一切活动领域。
根据唯物史观“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原理,作为上层建筑和观念形态的德性,是一定经济基础和社会生活的反映,是随着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变化而变化的。新媒体传播在改变着人们生活和生存方式的同时,也改变着中国传统德性所依存的原有的生活世界,从而对中国传统德性提出了挑战。
新媒体技术构建的虚拟社会,创造出新的人际交往方式和社会生活方式,从而改变了传统德性所依存的生活世界。新媒体构建了虚拟的日常生活世界,传统的单一的物理生存空间演变为现实与虚拟的双重生活世界,由于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生活基础、交流方式的差异,传统的伦理规范无法解决虚拟世界的伦理道德问题,表现出传统德性对新媒体所构建的现代社会的滞后性。
中国传统社会是以小农经济为基础、以宗法血源关系为纽带、家国一体的社会,社会关系是以“己”为中心向外扩展形成的差序结构,社会关系与交往方式的内核与轴心是“血缘”、“族缘”与“地缘”,因此中国传统伦理具有明显的“家族中心色彩”和“熟人情义至上”倾向,其人伦秩序是“亲人伦理”、“熟人伦理”。新媒体形成了跨越时空的网络交往,形成了以社会公共关系为轴心的活动型的社会关系,网络社区中陌生人的交往突破了传统血缘与族缘的制约,使社会交往模式由“人—人”为主变成了“人—媒介—人”为主,改变了传统的生活世界,对“私德主导、公德不彰”的传统德性造成了严峻挑战。
新媒体传播具有强烈的现代性意义,它的出现推动了现实的社会结构与组织形式的深刻变革。中国传统社会是基于农业社会的“家长制”社会组织方式以及“家长中心”、“门第观念”等制度与观念。网络技术的兴起,社会财富流向代表现代科技发展方向的群体和个人,打破了“门第观念”,新媒体带来的网络文化精神,不断冲击着传统伦理文化中的保守性的精神理念与气质,民主、平等、公正、竞争等观念兴起,新的伦理精神对传统伦理精神进行着强烈的冲击与消解,使人们走出固有的价值观念,形成现代开放的思维方式与价值理念。
新媒体开拓的生存空间中还没有健全的法律规范,人们按照现实生活中的人生体验约束自己,针对新媒体传播的道德规范很不健全,是非强制性的,主要靠个人的内心信念来维持,人们是否遵从道德规范不易察觉和监督,现实社会中的传统规范要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内心信念三者同时来维持,传统的道德规范面对虚拟空间表现出约束力减弱等问题。
伦理相对主义认为道德皆因社会不同而不同,不同道德原则是否正确只有相对不同的人们来说才能成立。互联网“无中心”的设计思想为伦理相对主义提供了技术基础,新媒体虚拟的公共空间与使用者个人的隐私行为,构成了既秘密又公开的复合情境,这种双元结构固化了伦理相对主义的架构。在现实社会中,每个特定社会只有一种道德居主导地位,其他道德处于从属地位,现实社会的道德是一元的,而新媒体所创造的虚拟社会中,来自各国家和地区的人们持有多元化的道德规范,经常产生冲突和碰撞,使伦理多元化成为新媒体环境中伦理道德的基调。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德性建构的基础是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某种道德品质要成为全社会崇尚的德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该品质与现实生活的整体性、同一性、普遍性相关联,因而能够增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有可能被全体公民认可;第二,该品质有助于社会的发展,因而具有不容争议的合理性。[7]
从伦理学意义上讲,社会德性建构的目标,指代表社会成员的道德理想,具有普遍和永恒价值的那些品德。在新时期社会主义荣辱观应成为我国社会成员普遍遵守的德性。
社会主义荣辱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备成为社会德性的条件。其一,社会主义荣辱观不是某一个阶级或阶层的价值追求,而是全社会的价值追求和应遵守的道德规范,具有普遍适用性;其二,社会主义荣辱观包含着特定的道德规范,也蕴涵着特定的道德德性,“八荣八耻”体现着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是确立价值取向、做出道德选择、判断行为得失、分清是非荣辱、明辨善恶美丑的基本准则。社会主义荣辱观体现了新时代我国社会的道德追求,应成为社会成员普遍遵守的德性。
1.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主导新媒体文化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形成全民族奋发向上的精神力量和团结和睦的精神纽带。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构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8]
在新媒体传播环境中,东西方文化思潮交汇、碰撞更为直接,传统与现代文化交织,新媒体使用者以更自由、开放的姿态,更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文化和价值取向,新媒体传播环境是一个多元文化交织的、多种思想碰撞的相对复杂的文化环境。新媒体由于传者与受者的广泛性与主动性,在价值导向上,传统媒体有效的调控手段,如封锁信息源、控制传播渠道、筛选信息流等手段很难实现,因此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主导新媒体文化是优化新媒体传播环境的需要,也是社会德性建构的需要。
创新发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新媒体文化中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充分把握新媒体传播的特点,将核心价值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平等化、具体化、形象化,推动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数字化、网络化,运用议程设置、沉默螺旋效应等传播学原理和手段,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导作用。新媒体传播融大众传播、人际传播、组织传播于一体,有广泛的互动性,而且在时间的快捷、内容的丰富、深度的拓展上比传统媒体有优势,新媒体传播促进了公共领域的形成,理想的公共领域是在国家与社会之间进行调节,从而更好地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场所,具备公共性、独立性、自主性等特征,新媒体由于其互动性、平等性、开放性、超越时空性等特征,形成了较理想的公共领域,是一种全民参与、网状辩论、空前多元的公共场所,而且拓展了传统公共领域的内涵,关注内容不仅指向社会政治事务,更关注与现实生活相关的事情。根据新媒体形成的公共领域的特点,合理进行网络议程设置,在BBS、网站、博客上通过设置议题、邀请专家做论坛版主等方式可以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导作用。
2.新媒体使用者的道德自律
自律是道德发展的最高境界。加强新媒体使用者道德自律是新媒体环境中德性建构的有效途径。在“道德自律、技术支持、法律规制”三位一体的网络立体管制体系中,技术与法律只是手段,新媒体使用者的道德自律才是根本。新媒体使用者的道德自律包括个体自律和业界自律,主要指新媒体使用者自愿认同新媒体规范,以自觉的道德意识对新媒体运用行为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其主要内容包括:
(1)树立主体意识和规范意识。新媒体对人的道德主体性的影响是双重的,有利的一面是可以唤醒新媒体使用者的道德意识,培养其道德判断、选择和践履能力;不利的一面是新媒体容易带来自我认同感的破坏等问题,制约着人的主体性的发展。新媒体使用者需要树立主体意识,在发生不同道德准则冲突时做出正确选择,在面对道德困境时根据已有的伦理精神提出新的道德规范。规范性体现出道德对人的行为和交往关系的调节、规范和导向,新媒体使用者必须遵守自律规范,包括网络礼仪、网络道德规范、网络法律等。
(2)做到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
自我约束指新媒体使用者自觉遵守有关道德要求,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新媒体规范和道德自律的要求,从内心深处认同无伤害原则等道德原则和自律规范,并自觉遵守,对自身行为进行约束。自我完善指新媒体使用者在新媒体道德实践中不断进行自我教育、自我修养,形成良好的道德人格,促进自身全面发展。它要求新媒体使用者在运用新媒体时不断加强道德修养,实现个人内在知行的统一、个人与社会的统一、新媒体实践与现实实践的统一。
3.新媒体传播伦理规范的建立与完善
规范的意义在于以应该、必须等形式,结合一定的奖惩措施,导向一种主体所倡导的价值观。新媒体传播创造了与传统生活不同的生活和交往环境,与之相适应,也产生了重建现代伦理规范的现实要求。新媒体传播伦理规范包括新媒体使用者个体伦理规范和行业自律规范。2002年,我国出台《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该公约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爱国、守法、公平、诚信,国家出台了互联网站一级栏目管理规范和二级栏目管理条例,对媒体所办网站、商业门户网站、交互娱乐网站、电子邮件、BBS聊天室、手机短信等运营、管理进行了规范。
新媒体传播伦理规范的价值取向表现为:自主自律,无伤害,互惠互利,互相尊重。新媒体的最大特色就是传播方式的个性化和匿名性,虚拟空间中的道德环境缺少他人的干预、过问、管理和控制,更需要参与者在道德方面的自主、自律、“慎独”;无伤害原则,是人类最基本的道德原则,也是新媒体传播环境中应遵守的原则,陌生人的交往带来的是一个更加开放和多元的文化环境,更需要首先遵循对他人无害的原则;新媒体是一个完全开放的传播空间,其开放与共享建立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之上,这种互惠互利适用于网站与用户之间和用户与用户之间,具有极大的普遍性;新媒体倡导一种人与人相互尊重的价值观,新媒体传播环境下,不同的道德意识、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之间出现经常性的冲突、碰撞和融合,呈现出多元化和分层次性的特点,新媒体传播参与者应该相互尊重,求同存异,尊重传播参与者的隐私权和版权,体现对个体价值的重视与尊重。
[1]石磊.新媒体概论[M].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9.
[2]杨继红.新媒体生存[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
[3][德]包尔生.伦理学体系[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4][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商务印书馆,1961.
[5]金焕玲,崔子修.加强德性伦理研究,促进个人品德建设[J].伦理学研究,2009,(2).
[6]陈根法.德性论[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7]倪勇.德性的失落与重构[J].东岳论丛,2006,(6).
[8]改革开放三十年重要文献选编(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
*本文为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 “现代网络环境下大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创新问题研究”09CKSJ01阶段性成果。
赵 敏/山东建筑大学热能学院副教授,博士在读,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 王 瑞/山东省教科所副研究员,学士,研究方向为教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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