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章程的法律思考

2010-04-04 10:06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0年2期
关键词:股东会公司章程章程

张 璇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320)

关于公司章程的法律思考

张 璇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320)

新《公司法》中对公司章程的效力、内容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体现了新《公司法》尊重公司自治的价值理念,赋予了公司广阔的自由空间和新的生命力,但公司章程却出现了“格式化”的现象。鉴于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应从明确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范围、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等方面着手,充分发挥公司章程的作用,以促进公司的规范和发展。

公司章程;公司自治;格式化

2006年1月1 日正式实施的新《公司法》在总结公司法律实务问题和法院司法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大胆借鉴外国公司法的理论与实务,在公司制度设计上做出了重大的突破和创新,体现了先进的立法理念和价值取向。而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灵魂,则更加集中地体现了公司自治这一理念,充分赋予了公司自由的空间。

但是,这份法律界送给商界的大礼在实践中却遭受漠视,公司章程泛化的现象十分严重,其应有价值得不到充分体现。对此,本文将对公司章程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成因分析,进而在阐述公司章程性质和作用的基础上,结合实例强调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唤起公司、股东等对公司章程的重视,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公司章程概述

(一)新《公司法》中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

新《公司法》中对公司章程的效力、内容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都体现了新《公司法》尊重公司自治的价值理念。

1.公司章程的效力

《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2.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章程中必须予以记载的、不可缺少的事项,公司章程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者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就会导致整个章程的无效。[1]

《公司法》第25条第1款前7项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公司法》第82条第1款前11项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3.公司章程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所谓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法律列举规定的一些事项,可以听凭章程制订人自主决定是否载入章程。一旦章程予以记载,便发生效力。如果不予记载或者某项记载不合法,则仅该事项无效,章程的其他事项仍然有效,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2]《公司法》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的规定比较分散,主要有八条规定。

4.公司章程的任意记载事项

所谓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法律并不列举,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规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章程制订人便可根据实际需要载入章程的诸事项。[3]

(二)公司章程重要性分析

1.公司章程的作用

(1)公司章程的内部作用

1)公司章程是股东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保证。一方面,股东因出资而获得股权,相应地享有表决权、股息红利请求权、诉讼请求权等权利,而公司章程恰好为股东如何行使这些权利提供了必要的规范;另一方面,除了法定义务外,公司章程还可以为股东设定义务,防止部分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保障其他的股东权益。

2)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指南针。公司章程确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内部关系和开展业务活动的基本规则和依据。[13]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经营范围、营业期限、解散事由、股权继承等事项,设定了公司存在、发展的框架,规划了公司的发展方向。

3)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则。公司章程确定了公司内部各个组织结构的职权范围、议事方式、表决方式等,上至高级管理人员,下至普通工作人员,都必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从事工作,不得违反公司章程。

(2)公司章程的外部作用

1)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法定必要文件。《公司法》第11条、第23条和第77条都作了同样规定,就是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而且公司章程还必须写清楚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否则将无法设立公司。

2)公司章程是公司对外的信用证明。公司章程中写明了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成员、经营范围,有的还写明是否能够对外担保等信息。这些信息表明了公司的交易资格、交易能力等情况,是交易相对人或第三方予以考虑的重要因素。因此,公司章程有利于公司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是公司最有力的信用证明。

3)公司章程是国家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从行政部门接受设立公司的申请登记注册,到行政部门审查核准成立公司,再到行政部门对修改的公司章程进行变更登记,处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即通过公司章程对公司进行监管和提供法律保障。

2.公司章程的重要性

从公司章程的性质和作用可以看出,不管从什么角度来看待公司章程,不管公司章程的性质如何,也不管公司章程的作用是对内还是对外,总而言之,公司章程在公司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公司章程既是股东间权力分配的契约,又是公司运作管理的规则,既是组织机构权力制衡的根据,又是国家机关行政管理的桥梁。首先,股东或发起人可以通过对公司章程的设定来将公司法的法律规定具体化,使得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更具可操作性;其次,股东或发起人还可以依法设定某些条款,来排除公司法某些规定的适用,使得公司的运行更符合公司的实际状况;再者,股东或发起人还要充分利用任意记载事项,来弥补公司法的不周详性,以此来满足公司的需要。

二、公司章程在实务中所存在的问题

1.问题的表征

从上述《公司法》的规定不难看出,新《公司法》鼓励公司自治,赋予了公司广阔的自由空间和新的生命力,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设计公司章程,彰显公司个性文化,使得公司的管理运作更加合理顺畅。

但是,尽管法律给予了如此宽松的规定,在实务中,公司章程还是千篇一律。某些地方的公司登记机关要求发起人购买公司登记机关印刷的公司章程范本,而且把公司章程变成了“填空题”,不允许公司在公司章程范本之外自行设计公司章程条款。[4]不仅行政机关如此,甚至一些公司和律师也满足于这类“格式章程”。

但是股东们却忽略了一点,那就是随随便便以“格式章程”应付了事,贪一时之方便,反而可能会使问题变得更加麻烦,有时甚至还会因此丧失宝贵的商机。

2.问题的危害

在公司章程的设计中,问题较大的是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有时候,一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设计不够周详,往往会使公司的正常运作遭受阻滞;而对于任意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没有在公司章程里面设计清楚,等到问题出现,往往会错失良机或引起内部矛盾,有时候甚至会找不到法律规定支撑,令交易相对人或第三方无所适从。以上种种问题,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权责不明。例如,股东(大)会有什么职权?董事会有什么职权?如果股东(大)会的职权和董事会的职权在某些问题上有矛盾该如何处理?这些问题在公司章程里面没有明确写明或者根本就没有涉及,结果造成权责不明。

有这么一个案子,一个公司董事长自己做决定把一个盈利非常好的分公司卖掉了,在股东反对下,这位董事长被迫召开了一次董事会,五票赞成,三票反对,董事会追认了他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可是股东还是不同意,就召开了股东会,否决了董事会的这一结果。这种情况下,到底是听董事会的还是股东会的?[5]因为《公司法》第38条规定股东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同时第47条规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确,如果咬文嚼字,可以理解为股东会是宏观把握,董事会是微观操作,但该问题是宏观还是微观本身就难以辨认,更别说由谁决定。

(2)争议增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是否合理?既然讨论的问题有先后缓急,那么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也应该有相应的变化,不能一成不变。正如对一项投资进行表决,有人觉得应该一致通过,有人觉得应该2/3多数通过,有人觉得一半以上通过即可,到底该怎样表决,法律没有规定,公司章程也没有规定,争议越争越多,问题却一直得不到解决。

(3)影响正常经营和发展。公司能不能对外进行担保?如果能,担保数额又可以是多少?公司经理对外能否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例如某些银行就曾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公司章程中没有提到公司对外担保的事宜,银行不知可否接受该公司提供的担保?[6]的确,这可以通过协商或者修改公司章程使问题得以解决,但是在商机转瞬即逝的市场上,资金一旦不能及时到位,后果将不堪设想。

三、公司章程“格式化”的原因分析

(一)主观原因

1.股东缺乏必要法律知识

《公司法》兼法理、公司制度和管理于一身,其法学理论性和行业专业性都很高,有些股东对《公司法》了解不多,有的根本就不了解。大多数股东只从行政机关那里获知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而对于分散在《公司法》不同条文中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却不清楚,这导致在制定公司章程的过程中就没有全面地考虑和设计章程条款,为“格式章程”的形成提供了可能。

2.股东偏重眼前利益

不少股东在设立公司时,只注重市场,只看重利润,只讲究效率,而不去认真研究公司章程对今后规范公司经营行为的重要作用,往往急于求成,争时间赶速度[7],把公司章程仅仅当成设立公司的一项要件,敷衍了事。

3.股东法律意识淡薄

很多股东都不注重事先预防,往往要等到问题发生才求助于法律。有时候,股东们只需要在公司章程里多加一句话,甚至改变一个字眼,就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问题发生,但许多股东就算知道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修改,也没有要做好事先预防的意思,可见股东维护权益的法律意识多么淡薄。

(二)客观原因

1.行政机关机械化执法

有些工商行政部门机械化地执行《公司法》中关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规定,对公司章程只进行简单的形式审查,不管公司章程是“格式化”还是照搬其他公司的公司章程,只要不违反法律,就可以顺利登记,有的工商行政部门甚至提供公司章程范本,让申请人“填空”,这样的“办事效率”换来的公司章程是机械化执法的结果。

2.缺乏配套的组织和服务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既然是法制经济,就要求有法制环境,市场需要有法律专业服务来辅助。例如一些法律服务中介组织,专门提供公司法咨询、辅助办理公司登记业务等专业服务。而目前这方面的中介组织还很缺乏,除上海、北京等经济发达地区外,其他城市还没有普及,而专业化的法律服务要求却是非常广泛的,这就为采用“格式章程”留下可乘之机。[8]

四、关于充分发挥公司章程作用的几点建议

(一)明确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范围

《公司法》第38条第1款第1项规定股东会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职权,而同时在第47条第1款第3项又规定董事会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职权。一个是经营方针,一个是经营计划;一个是投资计划,一个是投资方案。这一规定十分模糊,必须在公司章程里面作出明确规定。哪些内容是由股东会决定,哪些内容是由董事会决定;同样的内容,在多少数额以上是股东会决定,多少数额以下是董事会决定等等,这些都必须一一界定清楚。

(二)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如在股东会中,股东是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还是按人头行使表决权,是一人一票,还是一人多票,这都可以在公司章程里面写清楚。同样,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上,对于什么内容的决议要有多少比例的成员出席,通过决议要有多少比例的出席成员赞成。例如关系到公司总体发展方向的决议,就要由股东会2/3以上人出席,并有2/3以上人赞成方可通过。

(三)明确公司对外担保的限额和决议方式

公司能否对外担保,如果能担保数额又是多少,这一内容属于公司章程的任意记载事项,公司可以自由选择。因此,为了公司的稳定和发展,必须在公司章程里设计好这一部分内容。即要在公司章程里写明,在什么情况下,公司可以对外担保,对外担保的限额可以是多大,同时还须写明,对于公司对外担保这一事项的决议,是由股东会决议还是董事会决议,或者是以担保数额来区分决议权的归属,以及决议时的决议方式,这些都要清清楚楚地写进公司章程。

(四)设计合理的经营范围

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与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挂钩,但是一个公司的经营范围合理与否,关系到公司的形象、信用和品牌。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指南针,而经营范围就规定了公司今后的活动空间。空间太小不利于做大,空间太大则不利于做强,唯有合理得当的经营范围,才能保证公司的发展。例如做运动产品,如果仅限于体育服饰,则空间太窄,如果扩大到服饰、器材、护肤、饮料,则空间太泛。因此,为了公司的发展,可以把经营范围定位在体育类的相关产品上。

(五)确保公司内部稳定性的几项内容

公司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是具有一定人合性的企业法人,因此,对于股权的转让、股东的继承问题,有必要在公司章程里加以规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以股东的继承为例,《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则按照法律的规定,自然人的合法继承人自动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如果某个股东的合法继承人人品不好,不适合一起合作,那么就不能让该人自动获得股东资格。所以在公司章程里可以设计好这一内容,对于股东资格的继承,应由股东会讨论决议后方能决定。

(六)行政机关加强行政指导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册业务人员应当认真研究公司法,了解公司实务及其公司在运营中因章程问题引起的投资担保决策权争议、股权转让争议、经营权争议及股权继承争议等情况。[9]在充分认识公司章程的基础上,为前来申请登记的发起人做好全面的行政指导,告知公司章程的重要性,避免公司章程的盲目抄袭,杜绝“格式章程”的使用,从源头上提高公司章程的实用性。

新《公司法》为公司带来了新的自由度,但与此同时,它也为公司带来了新的风险。在以前,基本上问题都是有法律规定,虽然很多事情被束缚,但起码问题明确,不用争议。但现在,为了契合市场的发展需求,以前很多被限制的事项都解封了,公司更自由了,但有些问题却不再由法律来规定而是由公司来自治。在自由与风险并存的新时代,因为自由,公司可以大胆地去设计发展蓝图,因为风险,公司必须小心地去填补法律漏洞。而唯有一份符合公司自身特点的严密的公司章程,才能使公司驰骋于新的自由空间,才能帮公司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才能让公司的发展更快更顺畅。

[注 释]

[1]范健 .商法(第三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120-121.

[2]范健 .商法(第三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120.

[3]范健 .商法(第三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121.

[13]白立琨.新公司法中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J].法制与社会,2008,(19):147.

[4]马贺安.新公司法:创富的双刃剑[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7.

[5]马贺安.新公司法:创富的双刃剑[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50.

[6]韩玲.新公司法有关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其对我行实务工作带来的影响[J]. 金融与法,2006,(6):76.

[7][8]宋百成,乔运鸿.对公司“格式章程”的法律思考[J].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2008,(2):56.

[9]宋百成,乔运鸿.对公司“格式章程”的法律思考[J].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2008,(2):57.

[1]范健.商法(第三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2]马贺安.新公司法:创富的双刃剑[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

[3]韩玲.新公司法有关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其对我行实务工作带来的影响[J]. 金融与法,2006,(6).

[4]宋百成,乔运鸿.对公司“格式章程”的法律思考[J].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2008,(2).

[5]范健,王建文.公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6]姜婷婷.浅论公司章程的性质[J].济宁学院学报,2008,29(2).

[7]郑显芳,陈云霞,倪弘.中国公司法律制度研究[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

[8]林志辉.浅析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J].北方经济,2008,(3).

[9]白立琨.新公司法中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J].法制与社会,2008,(19).

[11]宋耀欣.浅析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J].法制与经济,2008,(9).

[12]郭奕.论公司章程自治的界限[J].浙江社会科学,2008,(4).

[13]李丽荣,蒋玉湘.公司章程的重要性之我见[J].商场现代化,2008,(2).

[14]武莉华.浅析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J].商场现代化,2008,(5).

[15]周敏健.论新公司法的重大突破和创新[A].公司法律师实务[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16]郭小东.新修订公司法若干重要法律问题评述[A].公司法律师实务[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17]万杰.新公司法实施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A].公司法律师实务[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DF411.91

A

1671-5136(2010)02-0048-04

2010-04-25

张 璇 (1986-),女,广东梅州人,广东商学院法学院民商法专业08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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