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讯2010年3月国务院国资委颁布《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作为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暂行办法》规定,将依据中央企业实际能耗、污染物排放水平以及所处行业,将中央企业分为重点类、关注类和一般类,并实行动态管理,以便更好地实行节能减排分类管理。
据介绍,纳入国家重点监控的千家企业中,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197家,“十一五”期间承诺节能2 000多万tce,占千家企业节能总量的近1/4。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全国节能减排目标能否如期实现。
朱益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