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人格的成因及矫正机制探析

2010-04-04 04:23黄先刘畅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 2010年4期
关键词:人格障碍监禁罪犯

黄先,刘畅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4)

监禁刑是将罪犯收监执行的一种刑罚,具有惩罚罪犯和改造罪犯的功能。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监禁刑改造罪犯人格的职能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监禁刑能否真正实现罪犯人格的改造却是一个难题。长期的监禁生活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罪犯人格的形成和发展。实践中监狱生活大多使罪犯形成一定的人格障碍,很多受到监禁的犯人出狱后难以适应社会生活。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监狱人格进行研究,使罪犯人格在服监禁刑中能够健康成长,使罪犯出狱后能够正常回归社会,从而实现刑罚改造罪犯的目的。目前有关监狱人格的研究,只在一些罪犯改造心理学或监狱学教材中略有提及,论述不是很多;在临床精神医学上也仅仅对罪犯群体的人格障碍发病率进行过调查①,因此我们还有必要对监狱人格进行进一步的研究。这就是本文所要谈到的罪犯的监狱人格及其矫正机制问题。

一、监狱人格的概念

(一)人格的概念

“人格”一词在生活中有多种含义。有道德上的人格,它指一个人的品德和操守,如我们说人格高尚、人格卑下;有法律意义上的人格,它指享有法律地位的人,如人格权受民法保护;也有心理学上的人格,指一个人稳定而统一的心理品质。从心理学上讲,人格是个体心理特征的整合、统一体,是一个相对稳定的结构组织,并在不同时间、地域下影响着人的内隐和外显的心理特征和行为模式②。简单地说,人格是一个人在社会生活实践中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各种心理现象的总和。心理学的人格,即指“个性”。本文所指的监狱人格中的人格概念,不是指罪犯在监狱中形成的道德品质,也不是指他在监狱中应当享有的法律地位,而是指罪犯在监狱中形成的个性。

(二)监狱人格

所谓监狱人格,是指罪犯在监狱生活中所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心理特征和行为模式。作为监狱学研究对象的监狱人格,特指罪犯在监狱生活中形成的一种不健全的心理特征和行为模式,即罪犯因监禁生活而形成的反社会型人格、抑郁型人格、依赖型人格等一系列人格障碍③。由此可见,首先,监狱人格是罪犯在服监禁刑期间形成的人格;其次,罪犯的监狱人格是一种人格障碍,这种人格将影响到罪犯出狱后对社会生活的适应。因而,作为罪犯服监禁刑前的人格,不是监狱人格的范畴;作为罪犯在服监禁刑中形成的健全的人格品质,也不是监狱人格的范畴;只有在监禁期间造成罪犯人格不健全的人格才是监狱人格的范畴。

(三)犯罪人格与监狱人格

犯罪人格和监狱人格都是犯罪人的人格障碍,但两者是有明显区别的。犯罪人格是指那些由于受先天或者后天环境的影响,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一定的犯罪观念、习惯、态度、情感反应等个性的人格障碍。而监狱人格则是指被判处监禁刑的罪犯在监狱生活中形成的人格障碍。从二者形成的时间来看,犯罪人格是犯罪分子在犯罪前就已经具有的心理特征,而监狱人格是犯罪分子在被判处监禁刑后,在监狱生活中所形成的心理特征;从二者形成的环境因素来看,犯罪人格是犯罪分子在社会生活中由于社会化的不足发生的人格变异,而监狱人格是指罪犯在监狱中生活由于监狱环境而形成的人格变态。

二、监狱人格的表现

有学者针对某监狱3 412名罪犯的各类精神障碍患病率进行整群调查,研究表明人格障碍占罪犯所患精神障碍的72.9%,并呈现出六种主要的人格障碍类型④。下面结合该调查谈谈主要的监狱人格类型及表现:

1.反社会型人格障碍。反社会型人格障碍在心理学上又称为无情型人格障碍、违纪型人格障碍、非社会型人格障碍等等。他们缺乏理性、自私、情感淡漠,总是想控制别人和为所欲为。这类人有时被称为社会病者或者心理病者⑤。反社会型人格障碍者多具有这些表现:在心理上,他们反社会心理突出,缺乏同情心、责任感和愧疚感;在行为上,受欲望、性格影响,表现为不认罪,不服刑,仇视国家干部和社会;在气质上,这类人精力旺盛,兴奋性很高,心境变化剧烈,脾气暴躁,容易激动,难以自我克制;在监狱生活中,他们往往充当牢头狱霸、欺压他人,易发生狱内行凶或者犯罪等,还能拉拢狱中罪犯并相互学习和总结犯罪经验。由于罪犯本身的反社会人格,加之在监狱中交叉感染,他们的反社会人格往往更加膨胀。

2.冲动型人格障碍。冲动型人格障碍是一种以行为和情绪具有明显冲动性为主要特点的人格障碍,又称为暴发型人格障碍、攻击型人格障碍。由于罪犯与社会长期隔离,易形成孤僻、古怪的性格,他们情绪感情变化无常,常因小事突然爆发非常强烈的愤怒和冲动,行为不能控制,并且不考虑后果,严重者可能发生暴力犯罪行为或侵害性行为,也有可能发生自伤行为。在一般情况下这类人行为基本正常,无泛化的攻击性或冲动性表现,一旦情绪激动,则可能发生所谓的激情犯罪。与反社会型人格障碍不同的是,虽然这类人在情绪爆发时难以控制,但在间歇期则处于正常,并能对发作时自己的所作所为感到后悔,不过,悔而难改,每当有新的诱因出现,则又会再次爆发冲动。

3.抑郁型人格障碍。抑郁型人格障碍是指以心境低落、思维迟缓、行为减少即“三低症”为主要特点的人格障碍。形成该种人格的主要原因在于罪犯存在痛苦、失落和抵触刑罚的刑罚心理以及长期同社会隔离,各种欲望无法满足或者监狱环境压抑等造成。这类人情绪低落、多疑多虑、过分敏感,内心体验极为深刻,忍耐性低、容易激动和发脾气,防御意识和防御反应明显。这类人平时安静、胆小、沉默,激动时则暴躁、烦躁甚至歇斯底里地采取自杀、自残行为或者进行犯罪行为。

4.顺从型、依赖型人格障碍。顺从型人格障碍主要是指不能对日常生活中的事情独自作决定,需要别人命令或者指示。罪犯在监狱中长期生活,吃穿住用行都是在监狱管理机关的安排和命令中进行,他们习惯了顺从,习惯了惟命是听。一旦离开这种模式,他们的行为就会无所适从。心理学上的依赖型人格障碍主要是指患者不独立,对他人有依赖感,将自己依附于他人。而这里主要是指罪犯对监狱生活的依赖。某些罪犯特别是重刑犯在监狱中长期生活,漫长的关押往往会使他由最先的抵触监狱生活到潜移默化地顺应监狱生活,再到最后的对监狱生活产生依赖,离不开监狱。这类罪犯做事过分小心谨慎,处处卑微,几乎丧失了思考的独立性和行动的自主性,对周围发生的一切均以权威者的命令为准。

5.多重人格型人格障碍。多重人格主要是指一个个体存在多种人格,他们会随着场景的不同而不断改变自己的人格面具。对于罪犯,主要表现为对监狱管理者和强者卑微、屈从,对弱者则盛气凌人。这种人善于伪装自己,善于投机取巧,以迎合监管人员和牢头狱霸。他们在监狱中善于交往和表现自己,在狱中容易交叉感染。多重人格易使自我价值发生偏离,往往以获得其他罪犯对自己恶习、犯罪行为的称赞为满足。

三、监狱人格的原因分析和矫正机制

(一)监狱人格的原因分析

监狱人格的形成是一个多因素综合作用的过程,既有个人素质的因素(如刑罚心理),同时也有社会环境因素。在这里主要从心理学和社会学的角度谈谈影响罪犯监狱人格形成和发展的因素。

1.从心理学上讲,需求对监狱人格的影响

人生活在世界上,要维持和发展自己的生命,需要一定的客观条件——包括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来保证,没有这些条件,人就不能生存、延续和发展。需要就是个体在生活中感到某种欠缺而力求获得满足的一种心理状态,它是人脑对生理需求和社会需求的反映。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金字塔理论,人的基本需求从金字塔底部到顶部依次包括生理需求(包括空气、食物、水、睡眠、性需要等)、安全和安全感、爱和归宿感、得到尊重和自尊及最顶层的自我实现需求⑥。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不可避免地有上述基本需求。但由于监禁刑大大限制了罪犯的人身自由,所以很多需求又都无法得到满足。这将直接影响到罪犯的情感和人格的发展。如监狱条件太差就可能增强其对社会的仇视和报复心理,形成反社会人格;监狱环境太压抑就可能导致抑郁型人格等。总而言之,罪犯需求的不满足同需求的无法实现的矛盾深刻地影响着罪犯的人格形成和发展。

2.从社会学来讲,再社会化不足和监狱化对监狱人格的影响

(1)再社会化不足对监狱人格的影响

由于罪犯社会化的不足,他们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直至被判入狱。因而,监禁刑执行中更要注重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在监狱中,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就是罪犯再社会化的过程。所谓罪犯的再社会化就是罪犯重新习得社会规范、掌握生活技能、形成健全人格以弥补原来的社会化不足的过程。功利刑论者认为,监禁刑具有伸缩性、可分性,能够实现刑罚的矫正目的,认为封闭性的监狱是一个矫正罪犯的好场所。但现实却是,由于监禁刑带来的罪犯与社会的隔离,使罪犯丧失再次社会化的基本条件和环境,人格发展发生偏离,最终导致了罪犯再社会化的不足。有学者对罪犯释放后回归社会这样感慨:“将一个人关押在高度警戒的监狱里数年之久,告诉他每天睡觉、起床的时间和每日每分钟应做的事,然后再将其抛向街头并指望他成为一名模范公民,这是不可思议的!”⑦

(2)监狱化对监狱人格的影响

监禁刑带来的罪犯与社会的隔离一方面可能带来罪犯再社会化的不足,另一方面就是使罪犯监狱化。监狱化就是罪犯对监狱亚文化的习得和同化的过程。

亚文化是与主文化、正面文化相对应的概念。它通常含有两种意义:第一,在一个社会的某些群体中存在的不同于主文化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第二,由奉行这些不同于主文化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的人组成的社会群体⑧。由此可见,监狱亚文化是指服刑罪犯群体在监狱特定环境下所形成的同社会主文化相背离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

罪犯入狱后受监狱亚文化的影响被学者称为罪犯的监狱化。监狱化这一概念是由被称为现代监狱社会研究之父的美国社会学家唐纳德·克莱默(Donald Clemmer)提出的。他在《监狱社区》一书中指出,几乎所有的囚犯都在一定程度上经历监狱化过程,这包括了解监狱的非官方结构,接受下等角色,采用新的语言,形成新的社会习惯等方面。通过这些活动,罪犯逐渐适应监狱生活,并被同化为一个持有反社会思想和实施反社会行为的人。罪犯的监狱化是同罪犯的再社会化相抵触和背离的过程,对罪犯健全人格的成长和重返社会的目标的实现起着阻碍和破坏作用。

(二)监狱人格的矫正机制

所谓监狱人格的矫正机制,就是通过建立适当的体系或者制度,使监狱人格问题得到解决。从影响监狱人格形成发展的因素出发,主要通过监禁手段、管理方式、教育方法、心理矫正四方面有机结合来解决罪犯监狱人格问题。

首先,在监禁手段方面,应限制监禁刑的适用,促进行刑社会化的发展。虽然说监禁刑能实现刑罚的威慑效果并能促使罪犯悔改,但完全封闭的环境会阻碍罪犯的再社会化,导致其不健全的人格进一步恶化。因而有必要限制监禁刑的适用。一方面在立法上要限制监禁刑的立法,另一方面在司法上要以刑法的谦抑原则为指导限制监禁刑的适用,再一方面在行刑方式上要积极探索行刑社会化的新路径,开展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方法。总而言之,需要从立法、司法、刑罚执行上努力构建一个行刑社会化的制度体系,实现罪犯的再社会化。

其次,在监狱管理方面,应当改善监狱管理体系。第一,从监管思想上,监狱管理部门应当把监狱当成教育犯人、引导犯人和帮助犯人改造成新人的学校,而不是惩罚犯人或者镇压犯人的牢房。这看似与我国主张的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刑罚功能相违背,实则不然。对罪犯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权益的无法实现本身就是对罪犯的惩罚。而且随着人们物质生活需求的不断丰富,生活品质的不断提高,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监禁刑会让罪犯愈发痛苦。所以,在对罪犯的监管上,就不能有惩戒罪犯的思想。第二,从狱政管理者上讲,一方面,狱政干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对罪犯的人权的尊重和保障,能够满足个体渴望受到尊重的基本需求,从而能有效降低监禁带给罪犯人格的负面效应;对罪犯人格的践踏,只会增加罪犯的仇恨,让本来就存在缺陷的人格变得更加扭曲。另一方面,狱政干部应当具备基本的心理学知识,能够关注人作为人的基本需求,洞察受刑人的心理发展变化,及时帮助犯人解决生活中的困难,给受刑人爱和归属感,从而有效预防受刑人自杀、自伤等。第三,在劳动改造上,应当坚持“改造第一,生产第二”,不能给犯人过多的劳动重负。在改造场所上,让监禁刑走出监狱,面向社会,变监禁为监管,尽量让受刑人不能有长期的隔离和封闭感。第四,在对犯人的考核、奖惩制度上,完善罪犯改造激励系统,促使罪犯刑罚心理的积极转变,使罪犯进行积极的自我改造。在行政奖励上,将表扬、物质奖励、记功与减刑、假释联结起来,借以提高表扬、物质奖励、记功等行政奖励措施的力度;在对犯人处遇制度上,要重视分类处遇机制,通过分级处遇,创造满足基本需求的机会和条件。

再次,对罪犯的教育方式上,除了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和政治思想教育,还可以对罪犯进行德智体美等各个方面的文体教育。如可开展罪犯与狱外人的交流活动,促进受刑人与社会的沟通;开展情感教育活动,通过观看社会纪实节目培养罪犯的同情心和社会责任感;另外还可以运用音乐、美术等各种艺术形式陶冶罪犯情操,美化罪犯心灵。总而言之,一切有利于罪犯人格健康成长的手段、方法都可以应用到对罪犯的教育中来。

最后,在心理矫正方面,应当重视犯人的心理发展变化,关注受刑人人格健康成长。目前心理矫正的方式方法有很多,但还可以从这几方面考虑:第一,设置一个入狱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可对受刑人开展入狱发展规划教育,让他们明确改造和发展的方向;第二,加强罪犯心理矫正相关专业人才培训,构建一个能对犯人进行心理矫治的机构体系;第三,开展定期的心理测试、心理咨询活动,进行罪犯心理疾病预防和救治。

总而言之,监狱人格的解决办法是具体的、多途径的,在这里仅对监狱人格的矫正机制进行宏观的构想。针对罪犯的心理矫正,目前在我国的狱政管理中有些制度正在起步,有些机制已在开展,有些举施已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对罪犯人格的改造仍然任重而道远。笔者对监狱人格进行了初步探析,期待着我们对监狱人格的研究能不断深入,期待着罪犯经过监狱矫正后,能够成为在社会中生活并服务于社会的社会人。

注释:

①吕成荣、赵山、储井山,等:《服刑罪犯精神障碍患病率调查》,《临床精神医学杂志》,2003年第4期,第226页。

②(美)E.R.希尔加德、R.L.阿特金森、R.C.阿特金森:《心理学导论》,周先庚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604页。

③根据《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第3版》(简称CCMD-3-R),人格障碍是指人格特征显著偏离正常,使得患者形成了特有的行为模式,对环境适应不良,明显影响其社交和职业功能,或患者自己感到痛苦。人格障碍通常开始于童年或青少年,并一直持续到成年或终生。参见张恩友:《罪犯心理矫治技术》,中国物价出版社,2002年,第294页。

④在该调查中,人格障碍272例中有冲动型73例,反社会型67例,分裂样52例,偏执型42例,表演型19例,强迫型8例,其它11例。参见吕成荣、赵山、储井山,等:《服刑罪犯精神障碍患病率调查》,《临床精神医学杂志》,2003年第4期,第226页。还有研究表明,罪犯的人格障碍呈现出临床心理学上的12种类型,包括:偏执型、分裂样、分裂型、反社会型、边缘型、表演型、自恋型、回避型、依赖型、强迫型、被动攻击型、抑郁型人格障碍。参见刘邦惠:《罪犯人格障碍症状与人格特征的相关研究》,《中国临床心理学杂志》,2009年第2期,第169-170页。

⑤⑥(美)库恩:《心理学导论》(第11版),郑钢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7年,第614页,第457页。

⑦(美)克莱门斯·巴特勒斯:《矫正导论》,孙晓雳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130页。

⑧康树华:《犯罪学通论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4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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