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 鲁淑艳
近年来,在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三农”问题的有利环境中,我国农村信息化建设稳步健康地开展起来,农村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覆盖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多条信息采集和传输渠道基本形成,农业领域信息技术开发应用水平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面向农业、农村和农民的信息与技术服务水平显著提高初步培养了从事农业与农村信息化建设的人才队伍。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有一些问题也逐步显现:一是农村通信和农村信息化发展机制尚不明确;二是我国农村信息化的供给主体缺位;三是瓶颈由基础网络转向涉农信息资源及应用;四是农村信息链有待进一步完善;五是低成本信息终端缺乏;六是农村信息化人才短缺。
放眼国际,各国推进农业和农村信息化的工作各具特色,形成了不同的发展模式。其中,美国等农业信息化相关立法完善、体系健全,保证资金投入;日、德等国农业信息化基础设施完善、注重信息系统建设;法国、加拿大等形成了多层次农业信息服务格局,服务主体多元化;韩国、印度等政府投资建设农业信息化基础设施,制定农村信息服务优惠政策,重视农村信息化人才培训与国际合作。从发展水平上看,以美国、日本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的农业和农村信息技术应用正在步入新阶段,形成了从农业信息采集、加工处理到发布健全的、完善的农业信息体系。信息技术的应用不再局限于某一独立的农业生产过程、单一的经营环节或某一有限的区域,而是呈横向和纵向拓展。对于我国农村信息化有待进一步完善的现状而言,国外相对成熟的农村信息化发展经验无疑值得我们借鉴,并结合本国国情加以提升。
农业和农村信息化是一个涉及多部门、多学科的综合性系统工程。要想取得成功,前提是必须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在信息传播上,政府部门是农业信息最主要的传播主体之一。农业信息产品中多数具有公共产品性质,需要由政府提供,才可能建立权威性的农产品市场信息统计、分析与报告制度,为农民提供及时、全面、精确的市场信息和参考资料。在政策和资金上,政府部门有责任和义务保证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围绕农业科研体制、投资结构、经费投入和实用技术研究进行政策调整,明确投资主体并保证基本投入。
保证信息资源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美国采用首席信息官委员会和美国农业部下属的首席信息官办公室主导的方式,为信息系统互联、兼容和业务协同提供了组织保障。首席信息官委员会的主要任务除了向OMB提出改进联邦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政策建议,交流信息资源管理经验、思路、成功做法和创新举措外,还作为主管部门与国家标准和技术协会等合作制定信息技术标准和指南、联邦政府电子信息目录标准和指南。首席信息官办公室的主要职能包括:监督农业部信息技术资源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制订长期计划性指南,审查重大技术投资,协调跨部门信息资源管理项目,促进信息交流和技术共享;负责管理农业部电子政府工作包括协调农业部内外部电子政府职责与预算;负责信息收集及其管理工作;为农业部及其他联邦机构提供自动化数据处理服务;制定农业部电脑安全政策、标准、方式、程序等,负责农业部信息技术资源安全保护。
进一步加大对基础设施特别是农业信息化基础设施的投入。农业信息化建设属于乡村基础设施建设范畴,其效益门要把农业信息化作为消除城乡“数字鸿沟”、建设新农村的一个长远之策,下决心增加农业信息化资金投入。美国政府对农业信息的投入比例高;作为欧洲信息化发展的成功典型,德国政府始终致力于农业信息化的政策与环境、资金的支持和农业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建设投入;韩国政府不断完善农业信息化发展战略,加大对基础设施的投入,尤其重视通讯基础设施包括信息网络的建设,在不断加大政府投入的基础上,还鼓励私人企业投资;日本对于建设投资大、技术难度高的大容量通讯网络以及地方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的建设,采取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拨预算,专业公司招标承建的方式,有效地推进了农业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另外,农业科技信息网络的运行也基本上是由政府拨款,无偿向农民提供各种技术信息。政府将农户购买电脑纳入了农户大型农业投入补助金的范围,对农民进行补贴,以此鼓励农民购买电脑。
此外,各国推广农业和农村信息技术应用,大多建立了强有力的管理体系,强化对农业信息化的组织管理,确定各部门的职责并分工协作。如美国是农业信息化很高的国家,有一个有效的行政管理系统,从联邦政府到各州县都十分注重在组织上加强对农业信息工作的协调与管理。日本则建立了从上到下的一个完整的农业情报系统。目前我国农业部门的信息中心,在业务上受政府信息化办公室领导,承担着与美国农业部首席信息官办公室相近的职能,但是其对农业部门内部和农业行业信息化建设及信息收集、加工、发布的综合管理仍需进一步强化。
维护信息化主体的权益并积极促进信息的共享,是政府部门的职责之一。如美国在农业信息管理上,从信息资源采集到发布都进行立法管理,并不断完善,形成体系,美国国会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规范信息化建设与发展。主要包括关于信息公开、信息收集与发布的法律(如:《1966年信息自由法案》要求联邦机构依职权或依申请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1995年文书精简法案》要求对信息的收集进行严格审查,法案规定,任何涉及10人及l0人以上的问卷调查或存档要求以及联邦机构为了统计目的收集信息而进行的任何询问,事先都必须得到美国管理与预算办公室(OMB)批准;《2001财政年度国库和普通拨款法案》第515款授权OMB对联邦机构提供政策和程序指南,以确保政府机构发布信息的质量、客观、实用和完整);关于电子政府建设的法律(以《1998年的政府无纸化办公法案》、《2002年电子政府法案》为代表);关于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如:修订后的《1974年隐私权保护法案》规定政府机构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和传播必须遵守的规则,禁止政府滥用个人信息侵犯个人隐私权。《1988年电脑匹配与隐私权保护法案》规定政府机构对个人信息进行电脑匹配所必须遵守的程序,以保护个人隐私权,同时也兼顾政府机关对个人信息进行电脑匹配的需要。《1987年电脑安全保护法案》、《联邦信息安全管理法案》等对电脑、网络及信息安全都作了规定。)
法国有关法规规定,所有社会产品的生产和经营者都有义务如实填报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违者按偷税行为处罚,有关农场主的经营、财务、税务方面的事情,一般都由社会上的相关的协会(或称事务所)帮助料理,按有关法规规定,这些相关的协会(或事务所)必须帮助农场主如实填报生产经营情况;日本为了保证信息的真实、可靠、及时,也制定了一套严密的法律法规;韩国早在1994年就颁布《农渔业振兴计划和农业政策改革计划》等两部重要法规,以加强信息技术在农业信息化中的应用。
在信息服务主体多元化方面,法国相对比较成熟。法国农业信息由国家农业部门集中收集、处理、发布。一般流程如下:国家农业部下达农业信息收集任务,大区农业部门负责组织织和完成信息采集、汇总和上报任务务,省农业部门协助大区农业部门完成成信息采集任务。信息采集频度有年报报、抽样调查(每两年1次)、普查(每88~10年1次)、专题调查(根据需要)。指指标体系有些是欧盟提出、有些是法国国农业部提出。信息采集面除了种植业业、畜牧业、渔业外,还有林业、食品生产以及农产品流通情况等。为了满足农业生产者以及经营者多样化的信息需求,经过多年的发展,法国逐渐形成了多元化信息服务主体共存的局面。目前主要有:
农业部。农业部、大区农业部门和省农业部门,负责向社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发布政策(法规)信息、统计数据、市场动态等。如国家农业部生产与交流司市场信息处(SNN)负责发布市场动态。从1992年起,他们从农产品生产者及其联合体、私人或合作社的发货单位、批发商、零售商和有关分析专家那里定期取得信息,每天向社会发表有关谷物、畜牧、蔬菜、水果、花卉等农产品的商情信息,包括有关农产品的市场标价、交易水平、商情趋势等。
农业商会。在法国农业信息服务方面该组织也具有很重要的地位,包括中央级农业商会、大区农业商会和省农业商会,归国家农业部门领导,主要是传播高新技术信息,举办各类培训班,组织专家、学者讲课和发表文章,协助农场主做好经营管理。另外它也承担一部分政府职能,如负责安排落实生产配额、检查农畜产品质量、发放有关农产品价格补贴等。作为回报,政府准予其收取和使用土地税。研究、教学系统。它包括各级各类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如国家农学研究学院,农业机械乡村工程及水利、森林中心,国家兽医和食品中心等,主要通过培养学生和面向社会咨询两大方式来实施其信息服务。
各种行业组织和专业技术协会。主要有法国农业合作联盟、全国青年农业工作者中心、农业技术合作协会、小麦及其他粮食生产者总会、玉米生产者总会、全国葡萄酒联合会、全国养牛联合会、全国奶制品经济行业中心、水果及蔬菜行业技术中心、全国农产品加工工业协会等,不同类型、不同级别、不同规模的大约有130多万个。这些行业组织和专业技术协会都会尽量收集对本组织有用的技术、市场、法规、政策信息,为组织自身及其成员使用。
民间信息媒体。在法国,信息媒体一般都是私营的(含股份制),而且信息服务方式多样化,如《法国农业》杂志社,该杂志社年订阅量达20万份,订户约占法国农场主的40%。它还办有自己的局域网和广域网,凡订阅《法国农业》的用户,在订阅期间可以免费上网查询信息。在这个局域网上,可以查到法规、政策、世界农产品价格行情和当天、最近的天气预报等。
各种农产品生产合作社和互助社。如粮食生产合作社、葡萄生产合作社等,正如各种专业技术协会一样,这些农产品联合体也广泛收集对自己组织有用的信息。需要其成员知道的事情,他们一般都马上告知(通常使用的传媒是传真)。在法国,官方的信息服务为财政支持,不收费;行业组织、专业技术协会的信息服务,属于其成员的自助、自我服务性质,一般只收取成本费;营利性机构的信息服务,通常是在生产者价格和社会平均利润的范围内收费。
目前,多种农业网络(计算机网络、通讯、视听等载体)正成为农民、农业科技推广人员和各农业部门获取科学知识、传播推广实用技术,进行农业信息咨询服务的重要手段。在这其中,必须使上述信息内容与农村与农业实际紧密结合。不能只教农民如何种地,还要引导农民学会多种经营。除了农业生产信息外,还应注重及时传播农民务工,二、三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政策信息与市场信息,推动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
促进信息的有效利用,还必须提高农民素质。怎样解读政策信息和市场信息,恰当地进行农业生产等各项经济活动,还取决于农民自身的理解与分析能力。可以通过学校式的传统教育和各种培训,提高农民的认知能力;还可以通过各种农业项目示范区和典型示范户,帮助农民更新观念,增强对知识和信息的接受与分析能力。
韩国农业信息化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利用多媒体远程咨询系统培训农民。政府采用先进的便携式摄像机和无线通讯设备进行田间演示教学,对农民进行技术培训,由专家现场解答农民提出的问题。政府还利用网络会议系统实施农村夜校教育计划,每年约有1万左右的农民参加培训。韩国已有10%的农民通过高速网络专线上网,设备费用由政府资助,上网费用由农民自己承担。没有家庭上网条件的农民,可以到附近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参加网上咨询。
法国为了保证信息采集的质量,大区农业部门一般都严格选拔信息采集人员,拥有会计师资格等专业条件的人才能入选,并且对他们进行专题培训,要求他们必须到农场主家里填表,一定要保证信息的质量。
德国政府非常重视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教育与培训,所有学校开设计算机和网络技术课程;把教育与培训普及计算机网络技术,作为实现农业信息化的关键步骤之一。特别注意促进妇女信息技术的培训。
从各国的实践中发现,在推动农业和农村信息化过程中,必须加强科研、教育和推广的相互结合、紧密协作,为涉农经济的发展提供基本保证。同时,为保证信息的提取和传播质量,还要加强农业信息技术人才的培养。农业院校应设立农业信息专业,开设农业信息技术与管理课程,或举办农业信息技术培训班,培训农业信息技术人才;有条件的普通中学、职业中学也应开设计算机应用课程;可利用短期培训班等形式对农业科技人员和文化程度较高的农民进行培训,除讲授农业技术外,还应开设计算机应用等课程。再次,培训信息员。基层政府要培训乡镇、村的信息员,每个乡镇应配备专职信息员,每个村应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信息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