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守卫(安徽大学 管理学院,合肥 230039)
《直斋书录解题》(以下简称《解题》)是我国南宋末年著名的藏书家、目录学家陈振孙撰著的一部著名私目,因其著录的图书数量众多、解题精审,而深为后世学者所推誉,四库馆臣称其“古书之不传于今者,得藉是以求其崖略;其传于今者,得藉是以辨其真伪,核其异同,亦考证之所必资,不可废也。”[1]《四库全书总目提要补正》亦赞誉此书“叙述诸书源流,州分部居,议论明切,为藏书家著录之准绳。”[2]其在图书著录和分类方面继往开来,有着重要的开创性贡献。历来对其进行研究者,多集中于《解题》著录的内容和《解题》整体分类之概况,对《解题》史部分类之研究则不够深入系统,①目前,对《解题》史部分类情况的介绍主要集中于郝润华、武秀成《晁公武、陈振孙评传》之《陈振孙评传》第三章《<直斋书录解题>的分类与体例》第一节《<直斋书录解题>的分类》(南京大学出版社,2006版,第336-359页) 中所涉及到的史部类目设置情况,因其着眼于《解题》整体分类情况的探讨,于史部分类依据及其创新和更易类目设置的思想与不足,则未能够深入研究。王重民《中国目录学史论丛》、高路明《古籍目录与中国古代学术研究》等著作亦偶有涉及,可供研究者参考。有鉴于此,笔者不揣谫陋,对《解题》史部之分类初探如下,不妥之处,请方家指正。
我国最早的两部图书分类目录《七略》和《汉书·艺文志》无史略,也就是未为史书立类。推其原因:一是当时史书不多,不足以设类;二是《春秋》及围绕《春秋》形成的几《传》,虽是史书,但被列入经部,其余史书难以处理,故被附录在“六艺略·春秋类”的后边。比如《国语》《世本》《战国策》《史记》等先秦至西汉的史籍,就都著录在“六艺略·春秋类”的后边。论内容性质,当属同类。但由于《春秋》已列入六艺,纳入经部,再将史书附其末尾,未免不伦不类。此后西晋荀勖编著的《中经新簿》,初步创立了四部分类法,将所有典籍划分为甲、乙、丙、丁四部,大略相当于后世的经、子、史、集,丙部下设史记、旧事、皇览簿、杂事之目,[3]史书开始有了自己的类目,地位排在子部之后,集部之前。至东晋李充编制《晋元帝四部书目》,才开始把后世的史部列为乙部,子部书列为丙部,由此确立了经、史、子、集的排列次序。[3]六朝时期的官簿大抵沿用李充的分类,但在南齐王俭私修的《七志》中,史书再次被降为部类中的一个子目,入“经典志·史记杂传类”中。直到梁朝阮孝绪编纂《七录》,史书才又独占一个部类--“记传录”。[4]史书在我国古典目录学分类体系中的地位,是由唐魏征主撰的《隋书·经籍志》最后确立的。《隋书·经籍志》用经、史、子、集代替甲、乙、丙、丁作为部类名称,史书部类才有了正式的名称,地位列在经部之后,子、集二部之前。自此以后,四部的次序一直被延续了下来。
在史部之下二级类目的设置上,《七录》“记传录”下设的十二个子目,奠定了史部类目的基础;《隋书·经籍志》“近观王、阮《志》、《录》,挹其风流体制”,[3]仿《七录》,史部下设十三个类目,除新增“杂史”、析“国史”为“正史”“古史”(相当于后来的编年),并“杂传”“鬼神”为“杂传”外,其他类目,如改“注历”为“起居注”、改“伪史”为“霸史”、改“仪典”为“仪注”、改“法制”为“刑法”、改“土地”为“地理”,名异实同,并无实质上的区别;“旧事”“职官”“谱录”则全依《七录》,其承传之迹清晰可见。新旧《唐志》除类目名称和顺序有所变更外,与《隋志》并无大的差异。史志目录如此,《解题》之前的几种主要官私藏书目录,除《中兴馆阁书目》外,在类目的设置上也大致如此,并无大的实质性的突破。
与《解题》类目设置最为接近的是《中兴馆阁书目》。故武秀成说:“从分类上看,我们发现南宋官修书目--《中兴馆阁书目》才是《书录》(即《解题》)撰写的范式,可以说,《书录》四部下的二级类目,大多来自于《中兴馆阁书目》。”[5]仔细比较二书类目设置,可知武氏之言是正确的。就史部而言,史部十六类(武氏谓十七类,误。),与其他书目相较,“别史类”为《中兴馆阁书目》和《解题》所独有;“起居注”自《七录》设“注历”类以来,为《隋志》、新旧《唐志》所继承,只是改“注历”为“起居注”而已,而《崇文总目》《郡斋读书志》《遂初堂书目》皆称“实录”,只有《中兴馆阁书目》和《解题》继承《隋志》等史志目录称“起居注”,并因时制宜地调整了该类的收书范围,其对《中兴馆阁书目》的继承与创新,从《解题》起居注类序中可以看的很明白。其序曰“《唐志》起居注类,实录、诏令皆附焉。今惟存《穆天子传》及《唐创业起居注》二种,余皆不存。故用《中兴馆阁书目》例,与实录共为一类,而别出诏令。”[6]很明显,该类目收书范围的调整是参照《中兴馆阁书目》的例子。“时令类”类名亦为《中兴馆阁书目》和《解题》所独有,虽《崇文总目》设有“岁时类”收录该类书籍,但称“时令类”却始于《中兴馆阁书目》,陈氏吸收采纳了这一当时书目的最新分类成果,在《解题》中设立了“时令类”,并在该类小序中明言,设立此类依据的是《中兴馆阁书目》。其他类目,除陈氏首创之“诏令”,《中兴馆阁书目》设“史钞”“谥法”之外,二书类目基本相同,均为共同继承前人书目所设之类目,只是名称偶异而已。《解题》之参照《中兴馆阁书目》立类渊源还是很清楚的。
南宋时期,史书的数量、内容和体裁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远较《七录》《隋志》成书时丰富、多样,原有类目很难全面揭示史学的发展和变化。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适应时代和学术发展的需要,承担起了更易、创设史部类目的使命。
《直斋书录解题》的编制顺序是根据图书内容性质按类排列的,其分类体系继承了隋唐以来目录学正统派的四部分类法。史部类目共设十六个,比传统史部子目多三个,排列次序为:
卷四:正史类、别史类、编年类、起居注类。
卷五:诏令类、伪史类、杂史类、典故类。
卷六:职官类、礼注类、时令类。
卷七:传记类、法令类。
卷八:谱牒类、目录类、地理类。
其中,“别史”“诏令”是从其他部类中析出而新创设的类目,“典故”“法令”“编年”“起居注”等类目,或与原有类目名称有所差异,或在收录史书的范围上有所调整。这种创新与更易充分体现了陈振孙对“博综群书”“辨章学术,考镜源流”这一中国古典目录学传统的继承与发展。
史部类目设置的出发点是全面有序地揭示古今史书的面貌。史书的数量、内容和体裁随着时间的推移,学术的进步而不断发展,治史取材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史部目录也因之不断地增设、调整其类目。《解题》史部新创和更易的类目,就充分体现了史学发展和史书分类的对应关系。
《解题》中的“别史类”目,除《中兴馆阁书目》外,此前的史志和公私书目均未设置此类,有关纪传体史书及后人训释校补辨证之作大多著录于“正史”类目下。自司马迁和班固创造了纪传体通史《史记》和断代史《汉书》以后,历代均有纪传体史书的撰述,而且每代之史多至数种,甚至十几种,如不分置类目,正史类下将极为庞杂。这些纪传体史书有官修和私修之分,私修史书中又有奉旨私修和私修钦定的。《解题》将官修和奉旨私修以及私修钦定的的纪传体史书列入正史类,私修的“前四史”及《新五代史》因其已取得正统地位,故也列入正史类。其余私修纪传体史书及其校补辨证诠释之作,依《中兴馆阁书目》例,别置“别史类”加以著录。虽然《解题》中的“别史”类序已佚,但从《四库全书总目》“别史类”序亦可窥见陈氏创设“别史”类目的动机和“别史”类的收录范围。其序文曰∶“陈振孙《书录解题》创立别史一门,以处上不至于正史,下不至于杂史者,义例独善,今特从之。盖编年不列于正史,故凡属编年,皆得类附。《史记》《汉书》以下,已列为正史矣。其歧出旁分者,《东观汉记》《东都事略》《大金国志》《契丹国志》之类,则先资草创。《逸周书》《路史》之类,则互取证明。《古史》《续后汉书》之类,则检校异同。其书皆足相辅,而其名则不可以并列,命曰‘别史’,犹大宗之有别支云尔”。[1]可见陈氏设立此类的动机,是将未经宸断的私修纪传体史书及其校补辨证诠释之作从正史中别裁出来,以示二者之区别。值得注意的是,“别史”类名虽为《中兴馆阁书目》创立,但《中兴馆阁书目》因不设“杂史类”,将杂史和别史著录在一起,实际上是以“别史类”代替“杂史类”,只不过是换个名称而已。《解题》则不同,“在采用《馆阁书目》‘别史类’这一类目的同时,仍然继承了《隋志》以来传统的‘杂史类’。从性质上说,陈氏立‘别史类’‘以处上不至于正史,下不至于杂史者’,仍然是一个首创。”[5]馆臣与武氏所言甚确,从著录的内容上来说,“别史类”仍是陈氏的首创。
“诏令类”亦是陈振孙的首创的一个二级类目。诏令,是帝王发布的命令文告,汇集帝王命令文告的书籍则被称作“诏”“诏令”“制”“制集”“诏集”等名称。溯其本源,诏令类书籍,《解题》以前的史志及公私书目大多将其著录于集部总集类,未单独设目;郑樵《通志·艺文略》虽设置了“制诏”类目,但该类目隶属“文类”。只有《新唐书·艺文志》和《中兴馆阁书目》在史部起居注类下设立了“诏令”子目。着眼于诏令的文章辞藻,还是着眼于诏令的史料价值,决定了诏令类书籍在分类上的不同归属。“诏令”作为史部的类目单独设置,始于《解题》,陈氏将其从起居注类中别出,单独立类,说明陈氏既注意到了诏令与起居注、实录在内容、体裁上的区别,后两者是对帝王言行举止及朝政大事的记录,出自史官的记录整理,故在分类时应有所区别;又认识到了“诏令”具有重要史料价值,故应从集部中析出。《四库全书总目》“诏令奏议”类序说得好,诏令乃“政事之枢机,非仅文章类也,抑居词赋,于理为亵。”“论事之文,当归史部,……俾易与纪传互考焉。”[1]或许正道出了陈氏设置此类的动机和目的。
《解题》中的“典故”类,“典故”之名,亦属陈氏首创。“典”,常也,有常道,准则之义,后被延伸为制度、法则,这里指记载典章制度的重要典籍。“故”,故事,成例,先例之义,这里指旧时代的典章制度。《解题》典故类的著录范围实际上包括两种体裁的史书:一是《七录》《隋志》成编时就有的追记历代政府政令与品式、章程的旧事,即“故事”体;二是此后编撰的记载通代或一代典章制度的基本内容及其沿革变化和其他史实的典志体和会要体,即“政书体”。《解题》以前,诸史志书目称该类目为“旧事”或“故事”。《钦定四库全书总目》“政书类”序说∶“志艺文者有故事一类。期间祖宗创法,奕叶慎守者,为一朝之故事。后鉴前师,与时损益者,为前代之故事。史家著录,大抵前代事也。”[1]这段话既解释了以往“故事”类目的史书内容,同时也指出了“故事”之名不妥。《解题》改“故事”为“典故”,显然要确切的多,但陈氏更易该类目名称的主要原因是其收录的范围扩大了。政书是出现于唐代,并在两宋时期得到迅速发展的史书体裁。其中,典志体始于唐杜佑的《通典》,会要体始于唐苏冕的唐九朝《会要》。《解题》之前的诸史志书目均将政书著录于子部类书类,显然未看到政书与类书在记述内容和编撰体例上的明显区别:在内容上,类书一般包罗广泛,兼顾百科,而政书基本上是专门的典志史;在编撰体例上,类书抄撮资料,述而不作,而政书则对原始资料加以融会贯通的整理,作分门别类的系统论述。陈氏对二者的区别有着清晰的认识,这从《解题》中《国朝通典》条的解题中可以得到印证,解题曰:“凡通典、会要,前志及《馆阁书目》皆列之类书。按通典载古今制度沿革,会要专述典故,非类书也。”[6]陈氏根据当时政书数量激增的情况,并着眼于通典、会要的实际内容、使用价值及体裁特征,将其从前志及公私藏书目录“类书类”中析出,又根据“离其疏远,合其近密”的原则,改“故事”为“典故”,并收政书和故事,显示出极高的识见。
书目类目的设置,应根据各类书籍的实际内容、使用价值和属性,在各部类间进行调整,“离其疏远,合其近密”。《解题》“诏令”“典故”类目的设置,就体现了陈氏这一分类思想。
陈氏在《解题》中还对原有的类目,在不改变其收录标准的情况下,对其类目名称作了更易,使其能更为准确地反映所著录书籍的内容和性质。如“法令”类目,原称“刑法”,实际收录范围包括刑统、律令、敕命、法式、章程等。陈氏《解题》将其改名为“法令”,类名显然更切合实际内容。“法令类”后被焦竑采用,焦竑《国史经籍志》法令类序云:“旧史有‘刑法’一目,而《汉名臣奏事》、《魏台杂访》,贡举、监学、役法参错其间,近于不伦。今更名法令,以律令为首,而诸条皆括之,其职官、仪注,又以其重大别出云。”可见,焦竑与陈氏一样,有感于刑法之名与实际著录内容之不符,而改“刑法类”为“法令类”,庶几名实相宜也。
陈振孙在设置史部类目时,还寓有宣扬封建正统思想的用意。除前设“别史”类目,收私撰史籍,以区别于正史外,更为明显的是其“伪史”类名。该类目“伪史”“霸史”两称先后并行于世。伪,有僭窃,非正统之义;霸,指诸侯,地方割据政权。“伪史”类名,始于阮孝绪《七录》,其时正值南北对峙时期,由于永嘉之乱的性质是少数民族的贵族刘渊、刘聪父子相继立国建号,并用武力进犯中原、滥杀无辜,导致皇纲坠地,东晋偏安,北方五胡乱华,十六国相继出现,这很明显违背了封建社会的正统原则,诚如《钦定四库全书总目》“载记类”小序所云:“五马南浮,中原云扰,偏方割据,各设史官,其事迹亦不容泯灭,故阮孝绪作 《七录》,‘伪史’立焉”;[1]“霸史”之名始于《隋书·经籍志》,时值李唐一统天下,国势强大,时过境迁,政治色彩已不如阮孝绪时代浓厚,《隋书·经籍志》的编撰者,便觉得称地方割据政权为“伪”,有点过分,于是改“伪史”为“霸史”,专收记述偏方割据政权人事的史籍。陈氏所处的时代情形与阮孝绪所处的时代极为相似,靖康之难后也是南北对峙,南宋偏安南方一隅,北方为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所统治,南北战乱不已,北方各少数民族为争夺中原兵戈不息,《解题》取“伪史”之名,意在仿阮氏之法,含有惩诫僭伪,维护赵宋皇朝正统地位的用意。
《解题》的“别史”“诏令”类目,收书不过十数种而已,与其传记类收书162种,地理类收书167种,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我国古代的私家藏书目录,在类目设置上往往根据自己藏书的实际情况,对收藏数量较少的某类书籍作降级处理,或并入其他类目,对收藏较多的类别则作升级处理,或分置数个类目,尤袤的《遂初堂书目》即是一例。从类目所收史书数量的明显反差中,也可以看出陈氏是严格按照史书的内容、体裁和使用价值而设置史部相应类目的,以期反映史书的发展流别。
从上述对《解题》史部类目的具体分析中,可以将陈振孙的史书分类思想概括为:一是类目设置要全面有序地揭示史书的发展状况,使之切合史书的现状,不泥守旧有的史部分类体系,注意区分各种史书体裁的不同特性,使之州分得当;二是注重各种书籍的史料价值,使之部居合理;三是在类目的设置和定名上,注重名实相符,并寓意褒贬,维护封建正统。
毋庸讳言,《解题》类目设置也有其缺陷,概括地说有三点:
《新唐书·艺文志》《通志·艺文略》《遂初堂书目》已有了三级类目,如《新唐书·艺文志》史部起居注类下即附有诏令子目,著录诏令一家,一十一部,三百五卷。失姓名十家,文彦博以下不著录十一家,二百二十二卷。《通志·艺文略》更是建立了完整的三级分类体系,类下分家,家下又分种,将全部图书分为十二大类,十二大类又分八十二小类,小类之下再分类,共四百二十二种。条分缕析,类例分明。陈氏没有借鉴这些先例,使得《解题》二级类目下的图书著录显得有些混杂。
《直斋书录解题》在类目的设置上未能反映新出现的史书体裁,如“史抄”“史评”或“史学”以及“纪事本末”类。《解题》之前的书目,如《郡斋读书志》《遂初堂书目》已设置“史评”类,《中兴馆阁书目》已设置“史抄”类,分别著录这两种新体裁的史部书籍,陈氏在《解题》中未加采用,使这两类新体裁的史书大多混杂于集部的“文史”类和史部的有关类目中,在类例上仍然未尽完善。《解题》在类目上未设“纪事本末”类,以著录这种已出现的新体裁的史书,亦属此例。纪事本末体创始于南宋袁枢《通鉴纪事本末》,因属初创,此种体裁的史书在当时还为数不多。通观《解题》,著录此种体裁书籍不过4种,即袁枢《通鉴纪事本末》(史部·编年类)、章冲《春秋类事始末》(经部·春秋类)、徐梦莘《三朝北盟汇编》及《北盟集补》(史部·杂史类)。数量虽少,但这种新兴的史体,深受人们的欢迎和重视,续作的纪事本末体接踵而至,最终发展成为继编年体和纪传体之外的第三大史书体裁。陈氏在《解题》中未能设置反应这种新体裁的史书,以反映其学术源流,在类例上是不够完善的,亦不符合“辨章学术,考镜源流”的旨趣。
有些书籍和类目归属不当,如上述《春秋类事始末》,就其内容而言,应列史部,而陈氏却将其列入经部。诚如四库馆臣所言:此书“以事类裒集,遂变经义为史裁,于笔削之文,渺不相涉。旧列经部,未见其然,今与枢书同隶史类,庶称其实焉。”[1]观其书,可知馆臣所言甚确。“章奏”类书籍,就其内容、体裁和使用价值而言,应与“诏令”类书籍一样,隶属史部,《解题》将“诏令”类书籍列入史部,却将“章奏”类书籍列在集部,就这一点而言,《解题》仍未能超越前人。对于这三条缺陷,我们也应看到《解题》是一部综合性目录,不能等同于专门的史籍目录,目录学是一门辅助学科,其于基础学科发展的相对滞后,也是合理的。
[1](清) 纪昀,等.钦定四库全书总目[Z].北京:中华书局(整理本),1997:1132.
[2]胡玉缙 王欣夫.四库全书总目提要补正[Z].北京:中华书局,1964:672.
[3](唐) 魏征,等.隋书·经籍志[M].北京:中华书局,1973:906.
[4](梁)阮孝绪.七录序[G]//昌彼得.中国目录学资料选辑.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84:221.
[5]郝润华,武秀成.晁公武、陈振孙评传[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6:338-339.
[6](宋)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