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传松
(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福建 厦门 361005)
为减少随机误差,保证考试过程和结果的客观公正,科举制度对所有考试参与人员的行为进行了严格周密的制度规范。除了应试举子,清代对在贡院里服务考试的内外帘官等全体工作人员有专门的回避和关防,以杜绝私心滥用和交通作弊。回避表现在身份方面的限制,凡与当年应试举子有亲缘关系的内外帘官均须作不同程度的回避。反之,凡与内外帘官有亲缘关系的应试举子也必须回避。关防即预防舞弊的措施,它在外延上比回避要广得多,内外帘官所有可能作弊的行为或途径都在关防的范围之内。回避和关防作为两道封锁线,可以把大部分作弊行为扼杀于未萌之时。而一旦与此相关的作弊行为被察觉,它又是给其定罪的依据。
传统中国是一个伦理型社会,家族和亲缘关系相当牢固。这种家庭伦理对科举制度的影响是双重的。从积极方面来看,它促进了古代民间助学助考活动,当时成千上万处江湖之远的人瑞俊杰就是通过家族集体力量创立的私塾和宾兴基金而金榜题名、荣登庙堂的;从消极方面来看,它类似于“科甲朋党”,出于私情,凡是与自己有亲缘乃至地缘关系的应试举子都可能得到内外帘官的特别“照顾”,这给科举制度的公平、公正带来了外部压力。例如,在顺治十四年(公元1657年)的乡试科场案中,“少詹事方拱乾子章钺应江南试,以与正主考方犹联族获中,事觉遣戍”。[1]因此,在回避制度方面,清代科举作出了比前代更为严格的规定。清代规定,和内外帘官有亲缘关系的应试举子及与应试举子有亲缘关系的内外帘官均须回避,前者称之为“士子回避”,后者则为“考官回避”。[2]这种双向回避,能够尽可能地剔除一切“嫌疑分子”。总体而言,清代科场回避制度主要包括亲族回避、工作回避和地区回避三种类型,以保证科场弊绝风清。
为了有效防止闱官亲族应试,清代科场条文对应试士子的资格作了严格的回避规定:“入场官员之子弟及同族,除支分派远散居各省各府、籍贯迥异者毋庸回避外,其余虽分居外省外府在五服以内,及服制虽远聚族一处之各本族并外祖父、翁婿、甥舅、妻之嫡兄弟、妻姊妹之夫、夫妻之胞侄、嫡姊妹之夫、嫡姑之夫、嫡姑之子、舅之子、母姨之子、女之子、妻之祖孙、女之夫、本身儿女姻亲,概令照例回避,不准入场考试。”[3]“五服”是古代的五种丧服,从丧服表示的亲属之间血缘关系的远近和尊卑情况来看,它依次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种名称。由于中国古代是以父系家庭为中心的社会,“五服”后来引申为指代高祖父、曾祖父、祖父、父亲、本人、子、孙、曾孙和玄孙9个世代即本宗九族。从上述规定可知,五服之内的直系亲属乃至五服之外的聚居本族都在回避之列。不仅如此,所有的男性姻亲也都在回避之列。其规定之详备,无所不包。然而,异地异籍的边远支派因无关弊窦,尚在回避规定之外。例如,光绪元年(公元1875年),江西建昌府南丰县籍鲁琪光任同考官时,有建昌府新城县籍族侄鲁世保应举,至公堂官将此事奏报礼部。礼部覆准这叔侄二人“已分二十余世,服制既远,且非聚族一处。……应比照‘同族支分派远散居各省各府、籍贯迥异’之例,毋庸回避”。[4]
为了免除逐人排查稽核的麻烦,当时规定各闱官主动把自己应行回避的举子的名单开列。考官等于入闱的当天在至公堂告知内外帘官及场内所有执事,闱内所有各管官将应行回避的考生名单开出汇总,然后交给监临。监临根据回避名单在报考名册中把回避士子划除,并将回避名单张贴于贡院外墙,悬示天下。它既可晓谕众人,又可方便大家互相监督,一举两得。雍正时期规定回避士子可另行考试,后来被禁止,所有回避士子毋庸另行考试。应行回避的考生名单,相关帘官在入闱当天不自行开出,一经发觉,严惩不贷。中试者不仅会被除名,而且还会被黜革,即革除其生员身份,而违例之乡试闱官也将被革职。闱官亲族应行回避的范围包括:“乡试内帘主考、同考、内监试、内收掌、外帘、监临、提调、外监试、外收掌,受卷、弥封、誊录、对读四所各官之子弟姻族。”[5]可见,除了搜检、巡绰及供给等吏役毋庸回避外,几乎所有的乡试闱官亲族都在回避规定的范围之内。
上述回避规定实际是道光元年(公元1821年)以后成熟的制度,在此之前,回避制度一直在变动、发展、完善中。从制度演化的视角来看,科举考试制度的嬗递,“是从制度非均衡到制度均衡再到新的制度非均衡这样一个螺旋式上升的过程,这个过程也是在不同历史条件下把各种潜在(外部)收益内化到新的考试制度框架中的过程”,在此过程中,科举考试的制度绩效得以不断提高。[6]这也就是新制度经济学所说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下面,我们把这种制度变迁轨迹作简单勾勒。
雍正时期,为另辟登进之途,回避士子可另行考试。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御极恩科,皇帝亲自御览该年乡试回避士子试卷,并评价道:“首卷尽可中试,次卷在可中不可中之间,三卷、四卷俱中不得。”但考虑到这是自己的登极恩科,因此格外开恩,“其回避士子内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并落卷9人内第一、第二卷共6人,俱著取中为举人,以示朕鼓励人交之至意”。上述13人当中原本能中试者至多两人,但皇帝亲降隆恩,最后录取6人,录取率竟接近50%,远远高于各省乡试中试率。雍正认为:“入闱各官,为国家宣力,但子弟反不得应试,殊属可悯。”[7]雍正在言语之间,流露出对闱官回避子弟的深切同情。
雍正二年(公元1724年)甲辰乡试,皇帝仍坚决维护回避士子的考试权。只是对原来的做法稍作调整,把亲自御览回避士子试卷改为阅卷大臣校阅,把另行考试改为一体应试,并将此类试卷单独评阅。雍正称:“乡会试为抡才大典,内外帘官子弟理应回避。但跋涉数千里,志切观光,至京不得与试,殊属可悯。朕于上科特隆谕旨,另行考拔。然只可暂行,不便著为定例。今科凡官员入场者,其子弟著一体应试,将试卷另封进呈,朕派大臣校阅,庶几人才不致屈抑。”[8]
但雍正年间回避士子“或另试,或题由钦命,别简大臣校阅”[9]的办法,使回避士子的录取率畸高而对他们显得格外优厚,但这对大部分士子却甚为不公。此外,回避士子一体应试,还容易使闱官挟私作弊。因而,对回避士子应试的非议不断。乾隆九年(公元1744年),停止乡试考官、房考、监临、监试、提调之子孙及宗族另行别试或校阅的办法,[10]但未把外帘所官的子弟宗族纳入回避行列。乾隆二十一年(公元1756年),“议准御史陈大复上奏,受卷、弥封、誊录、对读各所均有承办试卷之责,若令其子弟姻族入场应试,安知无潜相关照之事?或禁例当贴而竟不呈堂,或字句舛错而代为改窜,甚至代人传递,诸弊丛生,嗣后令一体回避”。[11]可见,除了主要的内外帘官,后来把外帘四所官也纳入回避之列,回避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但上述回避范围仅限于直系宗族内,对旁系姻亲却没有提出任何规定。立法未周,必有罅隙可乘。亲族党援而引致的科场案的频发,终于使清朝统治者把目光转向限制母系姻亲。乾隆元年覆准:“同姓无服者不必回避。其翁婿、甥舅系有服之姻亲,应令回避。至外场执事各官,与内帘之专司文字者不同,其子弟族人及姻戚等,均毋庸回避。”[12]但这一规定尚不彻底,翁、婿、甥、舅之外,其他的母系姻亲不在回避之列,这同样引发不少问题。乾隆二十七年(公元1762年),顺天府尹罗源汉向朝廷奏报了这一问题,皇帝准奏:“科场回避之例,原以杜请托而绝嫌疑,其实系同宗者固应回避,而翁、婿、甥、舅均为姻亲,是以一体回避。唯妻之兄弟、姊妹之夫不在回避之例,于防微之法诚有未周。况近例官员中妻之兄弟及姊妹之夫为上司属员者,皆循例回避,则考试防闲尤宜严密。嗣后凡遇有姻亲郎舅应试者,俱令回避。”[13]可见,到了此时,科场条例借鉴官场回避制度,将回避范围由直系亲属扩大到了旁系姻亲,但仍不够彻底。乾隆六十年(公元1795年),进一步把应回避的外姻的范围划为:“外祖父、舅、甥、翁、婿、嫡姊妹之夫、妻之嫡兄弟、嫡姑之子、舅之子、母姨之子、女之子。”[14]后经嘉庆年间和道光元年的不断补充完善,终于把“妻之祖孙”、“女之夫”、“本身儿女姻亲”等所有应当回避之人囊入回避行列之中。
不仅与闱官有亲缘关系的举子应当回避,即使是同堂闱官之间如有姻亲关系且工作上存在拘牵,也一并应当回避。咸丰三年(公元1853年),内监试吴若准与副考官潘曾莹为儿女姻亲,稽察官查阅当时的《科场条例》,发现并无内帘监试回避考官的明文规定。但考虑到内帘在分卷、阅卷时,内监试均对考官有稽查之责。为杜绝可能的弊病,礼部奏准将吴若准调任至公堂监试,由知贡举于至公堂汉监试内签制一员,调为内帘监试。并且责令吴若准在内帘开门时,不得与潘曾莹相见,以杜嫌疑。[15]
不仅在内帘工作的诸官之间如有亲缘关系需要回避,内外帘诸官也有严格的回避制度。清代乡试,外帘在至公堂办公,内帘在其后的衡鉴堂办公,两堂之间有一扇黉门并加帘以隔之。内帘官有正副主考和同考官负责阅卷、录取和填榜等工作,并有内提调、内监试、内收掌等官负责监督管理试卷诸务。外帘为监临、外提调、外监试、外收掌、弥封、誊录、对读等官所居,以管理考场事务。乡试科年的八月初六日,全体考官入闱,先举行入帘宴和上马宴,内、外帘官都赴宴。宴毕,内帘官进入后堂内帘之处所,监临封门,内、外帘官不能互相见面。在录取之前,内帘除批阅试卷外,不能与闻它事。每日数次由送饭人员开门送进饮食,送毕复封门。入闱期间,禁止任何内、外帘官随意出入,并让内、外帘官之间保持互相监视。[16]
除了亲族回避、工作回避外,还有地域回避。即主考官需回避本省,同考官也不准用本省人。[17]主考官一般都是朝廷大员,根据清代官员籍贯回避制度,绝不可能会回到本省任职。同考官的官职较低,一般以知县充任,但即便如此,他们也遵循了严格的地区回避。清代江西乡试同考官来自五湖四海,全国各省都有分布。当然,由于同考官一般以知县或试用知县担任,因此,他们的地域回避也可以视为清代官员任职本籍回避制度的一个副产品。
综上可知,从回避士子另行考试到一体应试、另行校阅再到不得应举,从部分闱官回避到几乎所有闱官回避,从直系亲属回避扩大到旁系姻亲回避,清代科举闱官回避制度呈现出一个动态的演化过程,这也是回避制度从不完善走向日益精细和完备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亲族回避、工作回避和地域回避都被涵盖其中,科举制度的公平、公正性得到提高,其制度绩效即选拔更多的真才绩学之士也随之不断得到制度上的保证。从总体来看,清代科举的回避制度,在严密性、具体性和全面性等方面已远胜前代。
除了严格的回避制度,清朝政府还在预防内外帘官作弊上狠下苦功,关防严密。为防止闱官简派信息泄露而使试图作弊者有机可乘,当时规定,不得事前宣示通过考差的各省内外帘官的工作岗位和任务情况,待入闱当天临时分派。对于考官的关防更严。光绪朝《钦定科场条例》规定:“各省正副主考官奉命派出,照限于五日内起程。自出京以至入院,务令扣定日期,不许在途逗留。不因便携家,不辞客,不携带多人骚扰驿递。在途不闲游,不交际,不许擅通家报。到省禁绝监临、提调迎接拜望,事完日方许相见。其未入贡院以前所寓公馆,俱用督抚封条,听该省督抚委官巡逻,依时启闭。”考官派出后,如果有接见该省官员士子及滞延起程者,各科道有权指名题参。此外,为进一步隔绝闱官与外界的联系,当时还规定:“应派考官各员,杜绝干谒。家人亲戚俱严为防范,场前不得为入场士子预拟经书题目。”反之,也规定:“士子场前不许投递诗文,馈送礼物干谒应派考官之员,在京令五城御史察实纠参,交刑部治罪。”[18]
与上述规定相类似的是,清代要求策题由考官亲自拟定,不得假手房考。要严行禁止士子预拟策题在场前传播。“三场题纸主考、内监试应用关防,发出仍加监、知贡举、提调、监试关防,于初九、十二、十五等日分给各号,不得过卯辰二时,违者罚俸6个月。”[19]清代对考官命题的关防之严,几乎无所不包。
不仅在考前禁绝闱官交游干谒,这种关防甚至还延续到考试结束。考官入闱后,必须停止一切官衙事务,专心办理考场事务。当时规定:“在京考官入场停看本衙门稿案,各省同考官行取入闱,本印事务委员暂署。其未入帘以前、甫撤棘以后,幕友、胥吏、家人、子弟不得往来出入。”可见,不仅要严格控制闱官与家人、士子的交往,官场同僚的子弟也在禁止交游的范围。此外,自八月初八日到撤闱,还禁止考官自家中索取任何物品,以防有人借此暗藏关节,滋生弊窦。“考官入场后,凡衣服等物未能携带完全,许于初六、初七两日补行家取。自初八日举子进场及三场完毕后,不得仍向家中索取什物。并令巡察各官,遇有考试官自家中送到什物,即行驳回。”[20]正因为关防綦严,闱官一旦进入贡院,便难免有“只隔墙东便是家,还似在天涯”[21]之叹。可见,在乡试期间,所有闱官的行动自由都受到严格限制,考官的限制级别则更高。
哈耶克指出,制度可分为演化生成的和理性构建的两大类,前者为“自生自发秩序”,后者乃“人造的秩序”。[22]“自生自发秩序的型构,乃是这些秩序的要素在回应它们的即时性环境时遵守某些规则的结果。”[23]和回避制度一样,关防措施并非天生就有或凭空构建的,它是在科场实践中遇到种种问题后,针对这些问题而采取的补救措施。通过禁绝弊窦,以维护科举制度的权威性和科学性。在制度演化模式上,它是一种“自生自发秩序”。
例如,禁止考官交游干谒及严防考官家人亲戚这一关防,即源于欧堪善的奏报。乾隆九年(公元1744年)四月,江西道御史欧堪善奏:“今年乡试主考,特命大学士、尚书保举,复加考试引见,慎重文衡至矣。唯现在保举人员为数无多,考列一二等者仅21员,除远省先行典试外,其余更无几人。近省士子,有父兄亲友,在京往来,随便探听。纵本员自爱,而其家人亲戚或乘此在外宣泄招摇,亦未可知。且京师士子云集,不无揣摩,此项保举人员于试差外,必与顺天同考官百计钻营,亦或有之。请敕下此项人员,务宜肃静候旨,慎择交游,凡家人亲戚,俱严为防范。”得旨:“允行,下部知之。”[24]正因为考官数量有限,目标明显,所以在御史欧堪善奏报后,朝廷规定考官必须禁绝交游并对其家人亲戚严加控制,考官得旨后必须快速起程赴任。
但即便隔绝闱官与外界的联系,也难防他们与同一系统的幕僚胥吏交通关节,肥私害公,这方面在清代江西科场已蓄为宿弊。道光二年(公元1822年),御史吴杰将此奏报圣听,称江西每遇乡试之年,即有生监拜门,交通关节,藩司、书吏、左书房内外勾通,并且有生员用亲信一人,谋充跟役,贿嘱内帘,呈荐取中。此外还有编列联号、买通誊录诸弊。最后,道光帝谕军机大臣等:“着毓岱将该御史所奏各条,据实查明,其应如何杜绝弊端之处,即行妥议章程具奏。”[25]可见,吴杰的奏报与闱官“幕友、胥吏、家人子弟不得往来出入”这条关防的出台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运用弥封、对读、誊录等方法,是为排除种种可能作弊而作出的制度努力,但它对“关节”仍防不胜防。因此,又有了考官场前不得为入场士子预拟经书题目和士子场前不许投递诗文等关防,以禁绝考官与士子的交往,从而有效预防“关节”。因为“关节”的隐蔽性最高,最不容易被人发现,因而士子们争相仿效,这种情况在顺天乡试中尤多。《清稗类钞》载,京师每届科场,送关节者纷纷。其中最直接的办法是贿买考官,考官如果在其诗题答卷上增加一个墨圈送银100两,增加一个黄圈送金100两。此外,就是预设暗记。他们或者在卷中书写数个虚字,或者用“也欤”、“也哉”、“也矣”等字作暗号。例如,某科乡试题为:“子谓子夏曰”全章,有一考生与考官暗通关节,考官令其在八股文的首句破题中连用4个“一”字。该考生在破题时答道:“儒一而为不一,圣之一勉之一诫之焉。”榜发后,该生果然名列高甲。又如,某科乡试的诗题为:“所宝唯贤。”有一考生将“水烟袋”3个字散见于诗的首句点题,以作为关节。该句为:“烟水潇湘地,人才夹袋储。”可见,上述两例关节可谓天衣无缝、凑洎无痕。[26]由于关节与考题内容要求完全相符,且构思精巧,即便磨勘官的眼力再锐利,也徒唤奈何。
由此可见,“舞弊方法好似水银泻地,无孔不入。科场条规和贡院防弊则力图做到密不透风,滴水不漏,二者不断地在进行‘魔’与‘道’的智力搏斗。”[27]
在这场永无止境的博弈中,科场关防也随之日益严密起来。以至后来为了预防关节,连对八股文题的虚字用法也作出严格限定。
除了慎绝交游、干谒等及八股文虚字有特殊规定外,清代科场对内外帘闱官关防还有一项重要内容,即对内外帘官工作用笔的颜色作出严格区分,以避免相互混淆,滋生弊窦。当时规定,乡试内帘主考官用墨笔,同考官用蓝笔,内监试官用紫笔,内收掌官及书吏均用蓝笔,外帘监临官、监试官、提调官、受卷官、弥封官、誊录官、对读官、外收掌官均用紫笔,誊录书手用朱笔,对读役吏用赭黄笔。若对读官查朱卷内有与墨卷不符处应行改正者亦用赭黄笔,对读所移交的清册档案仍用紫笔。如有误用者,照例议处。[28]
从上述规定来看,内外帘官的安排相当周详严密。因为考官评阅的是经过誊录的朱卷,对读官和对读役吏在改动时用的是赭黄色的笔,同考官用蓝笔,主考官用墨笔,与试卷直接相关的这几种颜色都没有交叉和重叠,让人一目了然。它既方便不同闱官各司其责,又有利于磨勘官加强磨勘的针对性。其他外帘诸官用的蓝笔或紫笔,也与上述四种笔色基本不重合。
为了在入闱时把住关口,除供给人员外,还要求任何人不得携墨入场,以防钻营滋弊。乾隆三十九年(公元1774年)十月,礼部等议准江西巡抚海成的奏章:“监临、提调、监试等官,除场内文移告示照例用紫笔外,其本任事务,由署中办就者,均用墨笔缮写,俟贡院开门时,交外监试官逐加点验递进。至判行签发,字数无多,仍用闱中紫笔。遵照定例,不得携墨入闱,以滋书吏人等改易墨卷之弊。”帝允行。[29]其后,清朝政府将这条规定纳入《钦定科场条例》中:“内外帘同考官、监临、监试、提调四所等官,均不得携墨入闱以滋弊混。如外省监临等官在闱中遇有本任事务,由署中办就,应用墨笔书写,俟贡院开门时,交监试官逐加点验递进,其签行判发,均用闱中紫笔。”[30]可见,即便闱官在闱中有文案急需办理,也只能因便就宜,在闱中用紫、墨诸颜色笔书写,并层层检验,以防作弊。
乡试诸闱官完成自己的任务后,需要在试卷封包处或其他文册上加盖戳印以作关防,但他们的戳印颜色均有严格限定:“乡试同考官及内收掌官均用蓝戳,内监试官、外收掌官、受卷、弥封、誊录、对读各官,均用紫戳,其有印用错误者,照疏忽例议处。”[31]
无论是回避还是关防,都是为了防止科场作弊,以减少考试过程中产生的种种随机误差,保证科举考试的客观公正。但是,回避和关防制度并非是先验和构建的产物。从制度演化的视角看,它是在科场实践中根据遇到的各种问题和情况而不断总结经验,并以法定形式将其补充到《科场条例》当中以指导科场实践。因此,科举制度的完善过程,是一种“自生自发秩序”或诱致性制度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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