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职业院校实施顶岗实习的困境及对策

2010-02-17 19:37郑静姝石伟平
职教论坛 2010年27期
关键词:政策法规顶岗职业院校

□郑静姝 石伟平

顶岗实习作为实现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一种模式,既是职业教育的教学模式之一,也是职业院校安排在校学生实习的具体方式。顶岗实习包含两层含义:一是顶岗——顶替岗位,即学生在实习岗位上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二是实习——在实践中学习,以期实现学习与实践相统一,知识与经验相融合。近年来,顶岗实习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从2005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到2008年底教育部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8]8号),无不强调“坚持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半工半读和顶岗实习”这一职业教育改革的重要方向。在现行政策法规建构的基本制度框架下,部分院校尤其是示范性高职已在实施顶岗实习的过程中取得一定实效。总体而言,学校专业培养与顶岗实习内容有所脱节的现象仍普遍存在且较为严重,挂“实习”之名行“打杂”之实,学生被“放羊”甚至沦为“廉价劳动力”的比比皆是。学生顶岗并非“顶一定专业之岗”,实习也非“实一定专业之习”。各界对于顶岗实习认识上仍存误区,实施中确有偏移。囿于政策法规配套措施缺失的困扰,又陷于参与各方利益关系界定不明的困顿,加之各种因素制肘的困扰,要将顶岗实习真正落到实处还存在不少困难。这些问题,既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既有现实的也有历史的;既有思想的也有文化的,既有经济的也有社会的;既有人为的因素也有物质的条件,既有结构上的问题也有实施上的原因。本文拟从政策、制度、经济、文化四个外部因素以及职业院校内部因素进行系统的探求,对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现状作一番梳理。

一、顶岗实习实施困难的要素分析

顶岗实习使学生完全履行其实习岗位职责,置身于真正的职业环境,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和职业技能的锻炼起到很大的作用。顶岗实习既是衔接学习与工作、学校与职场的有效途径,也是职业技能提升、职业经验累积、职业文化熏陶的不二法门。实施过程中,其牵涉到院校、企业,社会、家庭各个方面,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与之配套的不仅仅是政策法规,制度安排,更有经济、社会、文化各方面的制约因素。

(一)政策法规的瑕疵

1.政策法规有偏颇。政策法规的制定、落实与执行关乎职业院校实施顶岗实习外部环境的优化程度。首先,从宏观的《决定》、中观的《意见》到微观的管理《办法》,我们不难发现,这类政策文件大都是原则性的要求和指导性的意见,多为任意性的规范而少有强制性的规定,文本的针对性及实施的有效性不免有些差强人意。例如,2006年3月,教育部印发《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教职成[2006]4号),要求“积极推进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努力形成以学校为主体,企业和学校共同教育、管理和训练学生的教学模式。”该文件并没有对企业行为的性质、变动伸缩的范围做出明确而强制的规定。再从法律规范观之,我国《职业教育法》主要是规范学校职业教育的法律,尽管《职业教育法》第十四条已对职业教育与培训的主体机构作了明确规定,企业仅作为参与者并未被赋予与教育机构相同的职责,因此,不受其约束。政策法规虽不能大而全小而全,但职业院校教学实践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在顶岗实习中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都未能在文本中清晰明了,政策法规沦为按部就班就事论事的例行公事也就不足为奇。

2.文件要求落实难。由于政策法规自身存在的问题,与其说难以落实倒不如说是无法落实。顶岗实习牵涉多方,却鲜有多部门联署行文、联合发文来体现齐抓共管的刚性规定。反之,这类文件多数由教育部门单独制定和颁布,而顶岗实习所涵盖的领域和涉及的作业范围却大大超出教育部门自身具备的功能与权限。由于企业分属于行业系统不受教育部门直接管辖,仅教育部门单方出台的规范文件对其而言未必不是一纸空文。显而易见,顶岗实习不是教育部门自身可以解决的问题,这既是政策法规与现状相抵牾之根源所在,也是理想与现实的一大落差。

(二)制度安排的缺失

1.合作体制机制不健全。目前,尚无确保产学合作校企联合的保障体制和运行机制,校企合作的深度与时间的长短主要取决于企业与院校领导人“柔性”的私人情感。由于缺乏相应制度的“刚性”约束,监督机构的监控保障,造成企业或学校领导人一旦更换,产学合作就难以为继的局面。制度安排的缺失导致这种联合过于松散,随机选择的短期行为也就频频出现。校企间的合作关系从开始实施顶岗实习到相互之间磨合适应,难以成为“利益攸关方”进而组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实在是校企合作产学联合的体制不完备机制不健全。顶岗实习的载体不稳固,实施起来必然不稳定。此外,缺乏权威性的顶岗实习合作监督机制也是造成校企合作仅流于文本形式层面的原因之一。

2.劳动保障制度不完善。现阶段,我国也尚未形成完善的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用工制度,致使学生在实习期间的权益保护处于真空状态。由于根据学校的教学计划被安排到实习单位实习的在校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并未建立实质意义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身份隶属关系,双方之间也不存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其权利义务关系是不受《劳动法》保护的。例如,在校生在实习中受伤,既不能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伤认定,也不能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造成学生权益在实习生活中无法可依无例可循。劳动保障制度不健全所潜藏的隐患势必给顶岗实习带来诸多窒碍,即便院校积极实施,企事业单位积极配合,家庭和学生个人积极参与,也仍然回避不了这一棘手的困难问题。

(三)经济因素的制约

1.经济体制转轨影响。自1994年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起,企业的社会角色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计划经济时代,企业认为学生“半工半读”顶岗实习是一项不得不完成的任务,资源配置与市场机制无关。新工人进厂后,所需知识技术基本上都是在学徒期内由指定的师傅教会。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自负盈亏。一般的企业对顶岗实习是作为一项经济业务来经营。权衡投入产出及成本收益,出于“利润为中心”价值观,企业自然而然的剥离了短时间看似与自身利益无关,投入产出不匹配的职能。在运营初期如履薄冰的时刻,企业在硬件上的投入高于人力资本的投入本是无可厚非,但一味追求发展速度和高额利润而陷入短期利益最大化的误区,漠视以人为本的企业基本价值及社会责任则不足为训。

2.产业结构转变制约。随着职业岗位不断的细分,新兴产业不断的涌现,产业结构布局的梯度转移引发了人才需求结构的急剧变化。职业教育对产业结构调整的反应较之普通教育则更为敏感。面对这种“非自然地震”,职业院校作为人才供给一方实难适应业界对劳动力素质的要求,调整的步伐缓慢而沉重。时下,职业院校培养的教育、卫生、经济等专业人才过于集中,新材料,新能源、生物技术等工程技术人员不能满足业界需要,信息、通讯、金融等行业人才不足,高新技术和复合型创新人才整体缺乏,直接表现为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目标难以与企业人力资本要求难以契合。原因在于教育机制的滞后性导致院校的脚步难以跟上产业界生产运营的时效性。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未能与人力资源需求相匹配,造成培养过程脱节,教育资源浪费都将给顶岗实习、上岗就业乃至整个职业教育体系带来一定的影响。

3.金融危机后续效应。时至当下,金融海啸余波未除,经济复苏有待时日,经济发展与运行仍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在经济全球一体化的格局中,我国沿海经济发达区域对国际市场的依存度高,一些外向型企业产能过剩、订单萎缩、开工不足导致实习岗位数锐减,长三角和珠三角为数不少的出口加工型企业正面临转型的急迫关头。国内市场竞争剧烈对各行各业生产服务质量要求不断强化与提升,一些企业也因此担忧学生顶岗生产岗位会降低产品与服务的质量。巨大的内需所带来的经济发展潜力固然无比巨大,庞大的人口压力却无从乐观,正常用工尚且存在劳动力过剩的问题,何况安排学生顶岗实习。金融危机后续效应同样波及顶岗实习。

(四)社会文化积淀深

观诸社会文化层面,对职业技术教育作为“次等教育”的思想依然作祟,社会文化氛围对职业技术教育重视度远不及普通教育。无论学校怎么念兹在兹热衷于此,企业通常认为顶岗不顶岗实习不实习主要是学校的事,殊不知这既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也是企业人力资源的保障。企业对于顶岗实习重要性的认识远未形成,形式主义依然盛行于实施过程中,其根源在于人们把这种形式理解为“走过场”、“分外事”的思想观念。

院校和企业因其分属于不同系统而对产学合作教育的认识存在分歧。这就注定了参与顶岗实习的教育系统与行业系统条块分割、各自为阵的局面。市场竞争剧烈,大部分企业尚处于改革发展阶段,面临着经营体制机制改革的深化和企业经营效益的强化等更为直接的问题,企业发展缺乏长远规划考虑,不愿参与时间较长的人才培养过程。一方面,教学与实习的时间安排与企业的生产进度无法协调;另一方面,教师和学生到企业进行实训或实习,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企业的生产安排和进度,直接削弱企业利润,加大生产成本。作为以追逐最大利润为本的企业在合作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短视行为。

(五)学校工作当加强

职业院校实施顶岗实习之所以举步维艰,不仅仅囿于政策、制度、经济与社会文化等外部原因,职业院校自身的不足更值得我们进一步探寻。

1.管理指导需加强。顶岗实习学生管理与指导是实习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之一。化整为零的顶岗实习往往由于学生分布于不同企业,且囿于院校人力、财力、物力,院校在管理指导方面不免捉襟见肘。实习期间,一方面学生作为“准员工”进入企业,使得学校在学生管理制度的要求上只能留于表面,难以提供必要及时的实习指导;另一方面,即便企业自身运营系统相对齐备,也未必会专为参与顶岗实习管理而腾挪出时空。职业院校的指导教师很难介入;企业行业的“带教师傅”也未能使用得当的教学方法,顶岗实习演变异化为“打工”比比皆是。凡此种种,都为顶岗实习的实施带来不尽如人意的效果。

2.综合素质待提高。许多院校视顶岗实习为缓解自身教育资源不足,尤其是实践教学资源不足的途径。由于校内实训在师资与设备方面的短缺,学生在校外顶岗实习前并未掌握其专业的关键技能,以至于不能适应企业实习岗位的要求,无所作为。学生不能顶岗不仅直接影响了企业日常工作及生产,增加了单位的培训成本,还会导致实习单位质疑学校培养的人才素质,堵塞日后顶岗实习合作的渠道。顶岗实习作为校内实训的延伸和提升,本是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平台,但前提是学生的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必须在校内实训阶段得到强化。

二、有效实施顶岗实习的建议

职业院校实施顶岗实习的困难既是职业教育系统与产业系统的结构性矛盾,也是职业教育与所处的经济社会文化外部环境的系统性问题。这并不是院校组织实施再由企事业单位配合落实单向进行的浅表层问题,也并非仅依靠“校企合作”的途径将“工学结合”的培养模式双向实施这么简单,这是一个系统结构及其各要素之间动态平衡的深层次问题。

(一)政策法规需完善

作为人力资本的投资与管理,职业教育需融入到渗透到产业发展战略中,顶岗实习自然也需融入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去。因此,适时从宏观经济政策和职业教育政策层面入手,明晰顶岗实习各方尤其是企业一方的权利和义务,使职业教育实践同产业结构布局密切配合,把顶岗实践教学与企业岗位培训有机结合,形成“立法逼迫企业做,做得好的有奖励,企业做了觉得好”的三个阶段,从而形成良好的顶岗实习外部环境。文件规定应上升到立法高度加以明确,上位法强制性、禁止性、针对性的规范要求也亟待修葺。

此外,鉴于企业所属系统不受教育部门直接管辖而对明文规定熟视无睹的窘境,联袂教育产业部门,跨界制定政策法规是十分必要的。例如,日本为适应经济发展对于职业教育发展的新要求,多次对《职业教育法》进行修订,并在1987年公布的《部分修改职业教育法的法律》中明确规定国家、督导府县、雇佣主在职业训练与技能鉴定中的责任,确立了各自的分工。

(二)制度安排要强化

学校与企业利益的博弈问题至今仍是难点。制度安排之所以是首要的,无非在于确定博弈的规则,而最不坏的结果当然是也应该是“各得其所”,“零和博弈”并不足取。因此,职业院校实施顶岗实习需形成一种兼有“刚性”制度安排和“柔性”运行机制的外部环境。建设初期,可以依靠政府适度增加补贴,以提高企业合作实施顶岗实习的积极性,使学校、企业、学生各享所得,而中央及各地方政府可以采用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加以实施。这种调控既稳固相对松散的校企合作,也使得产学联盟行之有效,更对分散进行的顶岗实习加强管理提供经济条件。

其次,为确保顶岗实习人才培养目标得以实现,实践教学收到实效,建立完善的内外部监督机构及监督机制是非常必要的。例如,1994年美国为实施《2000年目标法案》,《从学校到工作机会法》等法案,专门成立了有关机构加以推行和监督,如“国家标准委员会”、“国家职教课程中心”等。监督机构必须参与制定政策文件,全面关注实习进度,定期抽查实施效果,并对检查后发现的问题要求其限期改进。

此外,劳动保障也务必覆盖到顶岗实习过程中,劳动防护理应得到合理安排与加强,学生的薪酬制度必须规范。政府补贴还可用以为学生购买顶岗实习的劳动保险。院校与企业的配套,社会、家庭和学生个人与院校与企事业的配合都有赖于建构在完整的系统之上,有赖于建立健全完整的体制与完善的机制。

(三)经济发展相协同

在区域经济不断整合,增长方式亟待转变之时,以技术研发或技术转移为目的的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将使得校企双方合作更为顺畅。例如,德国技术转移中心,推广高新技术,推进技术创新是其服务中小企业的重心。同时,中心无偿为院校和企业合作间进行中介服务,为企业寻找合作伙伴。由此,我们可在一定程度上不妨尝试模糊界限,尝试建构以利益为纽带、产权明晰的职业技术教育与生产实践相结合的合作模式,将顶岗实习与上岗就业尽可能衔接起来,把顶岗实习与岗位培训尽可能结合起来,使院校自我界定的“几加几”融入到校企“我和你”的共同体。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可组建“教育与生实践相结合道路”的职业教育集团,也可依据自身状况在企业内或由相关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内建设实训基地,为顶岗实习提供有力保障。同样,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充分利用产业集群的优势组建教育产业集团。

(四)思想文化应补强

企业将其社会责任转嫁给学校的行为源于根深蒂固的偏颇观念。人力资源是企业的第一资源,企业必须发挥人的作用,围绕人来构筑企业的核心能力。因此,将实习生纳入企业人力资源规划中去也是无可厚非的事。在德国,企业作为教育机构突破了仅以学校才为教育机构的界定,不再局限于自身的经营范围而活动。这就使得企业承担了举办公益性教育的社会责任。在美国,培养技术人才也不单单是教育部门关注,除政府和立法机构外,政治家、企业家、基金会和其他社会团体等都不同程度地参与其中。因此,在加强思想教育,推进经济社会文化全面发展的同时,需大力倡导“劳动最光荣”的思想。重塑精神形象,重构价值取向,摒弃急功近利浮躁浮夸行为。把顶岗实习置于良好的思想文化氛围中,让全社会重新认识完备的职业技术教育体系。

(五)院校内功要练强

鉴于院校一方在管理和指导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强化顶岗实习各项管理及指导工作成当务之急。学生日常管理虽可依靠企业制度制约,学校也需积极配合共同进行。“做中学,学中做”一方面要有以人为本的科学方法去指导,另一方面要有“双师型”的队伍建设来保障。学校与企业的“带教教师(师傅)”可以互相轮岗,给予学生及时而高效的指导,有效解决顶岗实习“异化”为“打工赚钱”的现象。同时,积极发挥校内实训的作用是有必要的,校内实训是顶岗实习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准备与过渡,务必衔接配套完备以期发挥作用。在校内实训的过程中,应配合专业课程学习,强化提高学生职业能力,以工作过程为导向,以职业道德为目标,紧密结合理论实践,使学生发挥其学习主体性的作用,尽早地锻炼其综合职业能力。校内实训的效果得以改善,能使学生在“拟就业环境”与“准就业环境”间顺利过渡。

三、结语

职业院校实施顶岗实习困难重重既有普遍性也有特殊性。无论是中职还是高职,从学校角度施为如斯,企事业角度应对亦然。顶岗实习其所以难者,盖源自于院校与企事业不同系统对顶岗实习之定位不同,认知有异;博弈各方,利益有别。在既有的制度安排条件下,这些矛盾并未得到有效缓解。直面政策法规的瑕疵,制度安排的缺失与治理结构的缺陷,直接管理还是宏观引领,必须抉择。监督机制和考评体系,必须确立。完善政策法规,优化制度安排,完成深度整合,势在必行。顶岗实习的困难,从一个侧面显露出职业教育产学联合深度整合的困境,“工学结合”模式有效实施的困窘,绝非院校一己之力而能改变之。这既是体制机制上的困顿,也是思想文化上的困惑,更是“校企合作”过程中共同面对的实际困难。政策法规、制度安排、经济因素和思想文化的外因通过院校与学生自身的内因而起作用,优化外部环境和强化内部素质,务必齐头并进,双管齐下。

[1]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Z].1996-5-15.

[2]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Z].2005-10-28.

[3]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Z].2006.

[4]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Z].2007-7.

[5]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Z].2008.

[6]石伟平.时代特征与职业教育创新[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6.

[7]匡瑛.比较高等职业教育[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6:119.

[8]姜大源.职业教育立法的跨界思考——基于德国经验的反思[J].教育发展研究,2009(19).

[9]吴作伦.德国技术转移中心的考察和思考[J].研究与发展管理,2001(1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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