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学术权力的困境、诉求与发展

2010-02-17 19:37胡昌送
职教论坛 2010年27期
关键词:权力办学学术

□胡昌送

伯顿·克拉克认为,学术权力是管理学术事务方面的权力类型[1],现代高等教育组织普遍存在有学术权力系统,因知识传播和知识创新特性所决定的学术权力系统的存在是大学组织区别于其他类型社会组织的本质特征。高职院校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同样存在着学术权力和学术组织。但时至今日,高职院校的学术权力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这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目前高职院校学术权力羸弱,行政权力严重越位、缺乏监督和制衡,进而导致高职院校内部管理紊乱、内涵建设缺乏有力的专业力量支撑,不利于高职教育实现持续健康的发展。笔者拟就高职院校学术权力系统存在的问题与发展困境、高职院校不同层面的学术权力诉求主体及内容等问题进行分析,并藉此寻求发展高职学术权力的现实途径。

一、学术权力式微:困境与根源

从高职院校内部的权力系统来看,主要有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两种类型①。行政权力是依靠包括国家法律、政府意志、社会需求和学校规章等制定的强制手段形成的影响大学内部成员和机构的一种权力形式,作为管理学校行政事务方面的权力,是与职务相联系的制度化了的权力类型,它强调照章办事和等级服从,具有明显的科层制特征,其权力行使主体为高校行政管理人员及行政机构[2]。而学术权力是扎根于知识和专业,根据学术事务、学术活动及学术关系等特点和规律,管理学术事务的权力类型,其权力行使主体并不限定,关键在于行使学术权力的基础必须是知识和专业。姚锡远认为其具体的内容包括了高校的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课程设置、教材建设、师资培养、学位授予以及招生就业等方面的管理权力[3]。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并存是高职院校内涵发展的必然要求,从目前的情况来说,虽然许多高职院校已经建立了一些代表学术权力的组织,但行政权力在其各项事务决策和管理中发挥着主导作用,普遍存在着行政权力越位、行政权力泛化的现象,学术权力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无法在学术事务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倪曼认为,目前高职院校学术权力式微主要表现在行政权力泛化、以行政权力干预或者取代学术权力的情况普遍存在;学术组织不健全、学术权力运作机制不完善;学术组织中大部分成员均为学校管理人员,从事教学和科研实际工作的成员偏少,且很难发挥实际性作用等方面[4]。

笔者认为,高职院校学术权力羸弱的现状,既与普遍存在的高等教育功能社会化,我国高等院校缺乏学术自治的传统,高等学校规模快速扩张导致的内部管理日趋复杂所要求的管理专门化,以及学术权力自身具有的松散性等因素有关;同时,较之普通本科院校,高职院校学术权力式微也与其行政主导的发展模式,对高职教育本质规律的研究与实践不足以及教师群体的专业成长有待加强直接相关。

(一)行政主导的发展模式

我国高职教育发轫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它的出现与当时进行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人才的需求,尤其是经济发展亟需的人才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在其后的近三十年时间里,高职教育进一步确立了面向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培养生产、建设、管理及服务一线亟需的高技能人才的办学宗旨和办学方向,可以说,我国的高职教育是高等教育系统中与经济社会联系最为紧密的高等教育类型,其受经济、政治、社会等外部因素的影响也最为明显,高职院校如何实现其所承担的公共责任,而不仅仅只是知识的传授与创造等方面做出贡献显得尤为必要。同时,无论是高职教育的出现、发展直至今天在规模上占据了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都与政府的强力推动分不开,尤以“三改一补”政策和高校扩招政策影响深远,“与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加之长期依靠中央政府的整体设计和强力推动而发展的高职教育”[5],具有典型的行政主导特征。这一特征在教育行政管理层面表现为高职院校缺乏办学自主权,目前,包括专业设置和调整、课程开发与安排、招生、教学、进行内部机构设置和评聘教师及调整津贴分配等方面的权力均主要掌握在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手中,高职院校在某种程度上只是一个有责无权的主体,其功能与职责职能是按照既定的目标如何处置已定的各种资源。在院校内部管理层面则表现为行政力量是院校运行的基本力量,是院校行政管理机构和人员,而不是学术组织和教师群体对院校内部的各种事务做出决策。高职院校的学术权力受院校内部的膨胀式行政权力和政府膨胀式行政权力的双重挤压[6],很难在学术事务领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教师群体专业成长不足

学术权力是筑基于专业特长和学术能力的权力类型,教学科研人员对知识的“占有”所形成的专业优势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专业实力和学术实力是其根基。“知识赋予权力以合法性和有效性。拥有知识就是拥有权力。”[8]因而,个体拥有学术权力及其大小与其所“占有”知识的丰富程度和独特程度密切相关。而对于教师群体而言,所拥有专业自主权和学术自由权利也与其专业化程度密不可分。目前,高职院校的教师群体中有相当部分来自于转型而来的中专院校,其专业知识基础本身较为薄弱,专业发展意识还处于萌芽状态,对具有高职特色的教育专业知识和代表应用技术知识创新前沿的优势探索与研究尚少,对自身的专业身份和不可取代性认同不高,缺乏维护专业自主的认识,行动更是寥寥无几。加之高职院校目前还缺乏有力的教师培养和专业发展机制,使得其教师群体的专业实力较之普通本科院校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也缺乏在相应专业领域受同行认可的高水平人才,遑论普遍尊敬的大师级人物了。在更大范围内的学术组织缺乏话语权,这也间接影响了高职院校学术权力的发展。

(三)高职教育本质规律研究与实践的不足

学术权力与知识发展规律、特定类型人才培养的客观规律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学术权力的发展也就意味着高校的人才培养、知识创新等各项活动符合知识传播、创造和发展的客观规律,这也就要求我们必须深入研究与探索高职教育这一类型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和技术知识创新的客观规律。较之普通本科教育,我国高职教育的历史相对短暂,且在很长一段时间没有受到高教理论界的重视,整体上,许多高职院校缺乏办学特色、办学模式单一、办学质量不高[7]。中专时代办学和人才培养的经验主义,或者是简单模仿本科院校办学的方式在高职院校中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时至今日,对高职教育到底该由谁来发展、朝什么方向发展、如何发展,高职教育的人才培养本质特点和有效途径,高职院校的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方向、类型和具体内容等一系列的问题在高教理论界和实践领域均未达成有效共识,这也使得高职院校的学术权力行使缺乏有力依据。

二、学术权力诉求:主体与内容

高职院校学术权力的羸弱在某种程度上使得行政权力在院校内部管理中缺乏有力的监督和制衡,难以保证其管理遵循知识传播和生产的客观需要,在教师群体和个体层面也影响了其身份认同和价值认同,这势必不利于高职院校的内部管理运行优化,也难以保证高职人才培养质量的不断提升和内涵发展的实现。随着高职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壮大,高职院校不同层面的学术权力诉求日趋强烈。

在个体层面,高职院校中的教学和科研人员对学术权力的诉求首先是一种价值诉求,也是其对高职院校的性质和使命的认识。在他们看来,高职院校虽然以技术方法型知识传授和应用技术研究为主②,但它同样是知识传授和创新的重要阵地,只是与本科院校存在着具体分工和研究方向的不同。在高职院校里,教师和科研人员同样具有真理探求者的自主品格和自主精神,他们所从事的教学和科研工作是个人对真理无私追求的过程,是其人生价值得以体现的过程,而不是作为一种谋生的手段。他们通过对学术权力的诉求重申自己是作为一个专业人士从事知识的传授和创造工作,必须拥有足够的专业自主权,这种自主权是基于长期的专业训练而发展出来的专业自律,是保证其有效的专业工作所必须的。而专业自主权的保证需要拥有必要的学术权力,“如果表面上拥有自由的人缺乏使他们的权利生效的资源,自由就没有什么价值”[8],他们希望自身拥有保证教学与研究自由的学术权力,内容包括了制定学术事务规则,规范学术活动并对其进行评价的权力,同时也包括了对专业活动中涉及到的人、财、物的决策和分配权。

在教师群体层面,其诉求更多表现为一种分权和权力制衡要求。学术权力是基于专业知识对学术事务做出决策和管理的权力,应由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教师群体及其学术组织来掌握,而不是由行政人员和行政机构越殂代庖。他们希望成为能够以教师为主并成为具有专业影响力的代表、而不是以院校行政管理人员为主重组学校的学术组织,发挥其在学术事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他们也希冀通过拥有对学术相关事务,包括知识传授内容、科学研究方向以及涉及学术领域的人事、资金和各种资源的配置权力,制衡行政权力的越位发展,促进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和科技服务活动朝着遵循知识传授和生产的科学规律方向发展,使得教学和科研人员成为学校的真正主人,并进而构建起基于专业知识的文化价值观念认同。

在院校层面,对学术权力的诉求包含在更广泛意义的办学自主权问题之中。高校办学自主权虽然在《高等教育法》中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办学自主权受阻的问题。有学者认为,扩大办学自主权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提出来的,政府政策的基本点是经济上的考虑,作为政府的行政让渡,“落实”会成为一个漫长的过程[9]。在高职教育领域,虽然涉及“学术自治”的学术权力诉求是办学自主权的应有之义,但更多是出于经济的角度考虑,把办学自主权落实看作是高职院校规模化发展后和面向市场办学的必然要求。无论是院校内部的学术人员和学术组织,抑或是行政人员和组织,都已经认识到不论自身价值的实现和学校公共责任的实现,都有赖于院校自身拥有包括机构设置、课程设置、教学内容、人事聘任、资金使用、专业设置,乃至招生和科学研究内容等各种学术事务在内的权力,这样,我们才能在承认高职院校办学自主权是办学主体的内在诉求的前提下,将落实的价值目标确立于促进其学术自主的发展。

三、学术权力发展:认同与对话

在当前外部力量强大、内部意识薄弱的环境下,高职院校学术权力的发展可谓是举步维艰,寻求现实的、有效的学术权力发展途径,任重道远。综合前文的分析,笔者认为,高职院校学术权力的现实发展途径须在加强高职教育各种权力主体的对话、尊重和认同基础上,充分认识到学术权力对促进高职教育发展的重要作用,发挥院(校)长在学术权力发展中的协调和促进作用、寻求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推进方式相融合、增强高职教师群体的专业化程度,并在制度、组织、运行和监督上保证其学术权力的正常运转。

(一)充分发挥院(校)长的协调和促进作用

高职院校普遍实行校长负责制,院(校)长既是学校行政管理系统的最高长官,也是传统意义上高校学术群体的代言人,处于各种权力关系的汇合处与中心,对所在院校的社会责任实现和知识发展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要促进高职院校学术权力的发展,首先有赖于校长在基于不断自省和反思的基础上,不仅仅将自身看作是学校行政最高负责人,同时要重申自身作为学术代表的立场,对上负责同时也对下负责,充分发挥自身身兼行政职务和学术职务的优势,促进学校内部行政管理人员和教学科研人员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合作。校长要代表行政人员证明其管理活动及行为价值与学术人员的一致性,他们的工作目标同样是促进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质量的不断提高和应用技术知识的不断创新,其社会公共责任的实现也是通过知识的传播和创新得以实现的。同时,校长也要经常向教师群体解释社会要求其承担一定公共责任的合理要求,代表教师表示对行政人员管理工作的专门性和不可替代性[10],校长将这种观念和信息传达给行政人员和教师群体,有益于增进相互的了解和沟通,形成良好的交流和沟通环境。其次,高职院校学术权力的发展也有赖于校长积极有效的改革和推动,校长作为行政最高负责人和学术代表,对校内的资源和权力配置具有重要的话语权,通过简政放权,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由学术人员组成的学术机构,明确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职责和范围,由教师群体对学术事务进行决策和管理。近日,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在其校长建立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威互补的办学机制的理念推动下,成立人事师资、财经、教学科研三个委员会,开展民主管理,教授治教的管理改革,势将有力的推动该院学术权力的发展[11]。

(二)融合两种不同路径的推进方式

高职院校学术权力的发展存在两种推进方式,其一是自上而下的权力结构改革,教育行政部门把包括学术自由在内的办学自主权归还给高职院校、由院校管理层主导的包括明确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职责范围的内部管理改革均属于这一类型。其二是自下而上的权力诉求,由教师群体、院校管理层向行政组织和政府所提出的学术自由和院校自治诉求,并进而影响到高职院校内部以及整个高职教育管理体系权力结构是其典型路径。一般而言,自上而下的推进方式因其具有严密的组织性,掌握着更为丰富的社会资源,其推进更为迅速和有序;而自下而上的推进有赖于教师群体的专业意识、主体意识和公正民主意识的成长,作用方式更为隐蔽,且显得缓慢,但其对学术权力的发展真正具有决定性作用。在当前状态下,高职院校学术权力的发展要在公民社会的视域下,积极寻求两种推进方式的融合,以法制保证权力的正当行使,保护学术权力的地位;以专业和学术规范确保学术权力的效力和作用,在协商、对话和契约等多种模式下实现权力下放与权力诉求的良性互动,共同推动高职院校学术权力的发展。

(三)促进教师群体专业化的发展

专业化是拥有专业自主权的基础,随着知识的高度分化和知识专业化程度的进一步增强,学术人员的学术实力更是无人可以取代[12],要发展高职院校的学术权力,就有必要在深入研究高职教育教学的特殊规律和内容,探索和建立基于高职院校知识传播和创新特殊性的高职教师资格认证标准和评价标准之基础上,寻求有效途径促进高职教师群体的专业化发展。具体来说,高职教师群体的专业化发展首先要培养其专业自主意识,它包括高职教师群体对自我价值、自我权利的认识,对专业发展内容和目标的理解以及高职教师专业化所需的知识和能力的理解。要通过对高职教育的反思和研究——“反思和研究是通过‘解放’、实现教师专业自主的有效途径”[13]——认识到自身所从事职业的特殊性和专门性,是基于长期的专业训练和专门化知识形成的专业职业,要通过不断的学习与探究来拓展专业内涵,提高专业水平,从而达到专业成熟的境界。其次,要建立和完善高职教师的专业自治组织,教师专业化组织作为教师争取专业自主权、约束教师的教育行为、提供教师群体的专业交流机会、促进教师群体由他律走向自律的重要平台和途径,在全世界范围内均广泛存在。通过建立区域、行业,乃至全国范围的高职教师联盟、协会和专业研究会等教师专业组织,制定起高职教师的专业规范和标准,在更广阔的社会视域中寻求更多的高职教师专业化的培训与教育渠道,争取更多的高职教师专业自治权力,树立高职教师专业化的社会形象和地位。最后,要不断完善高职教师专业发展培养机制。开展高职教师培养工作的主体不能仅限于高职院校层面,要有政府、行业、企业以及高等教育师资培训机构和大学的广泛参与,可以在加强区域、行业、企业和综合大学师资培训基地的合作和协作基础上,建立起多渠道的高职教师专业发展平台。

(四)建立有效的学术权力运行管理体系

高职院校学术权力的发展同样有赖于其权力获取、行使和监督的制度化和科学化。政府和社会要从民主和法制的高度立法,确立高职院校学术权力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学术权力在处理高职院校学术事务中的法律效力;院校层面也要出台相应的规定和制度,明确学术权力的职责、内容、行使途径和效力。同时,高职院校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学术权力组织,建立包括院校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专业指导委员会在内的学术权力组织,并以高职教育知识和学术能力为基础的专业学术权威作为评选学术委员等学术组织代表的依据,运行程序要遵循学术活动的独特规律和学术规则,强调学术组织的自我控制和自我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高职院校学术权力运行管理体系。

注释:

①也有研究者认为还存在有政治权力和学生权力类型,但大多数研究者将高校政治权力纳入行政权力范畴,学生权力纳入学术权力范畴。参见李承先,高校行政学术化[J].江苏高教,2003(2).

②1996年,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将知识分为陈述型知识、科学理论型知识、技术方法型知识和社会人文型知识四种类型。参见纪多多,从知识观视角看大学功能的演变[J].经济师,2006(2):54.

[1]【美】约翰·范德格拉夫,等.学术权力——七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比较[M].王承绪,等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

[2]谭志合.当代中国高等学校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J].理工高教研究,2002(8).

[3]姚锡远.关于高校学术权力问题的思考[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3(6).

[4]倪曼.高职院校学术权力系统及其优化[J].职业时空(研究版),2007(5).

[5]徐平利.工学互动组合“重构高职教育双师型教学团队的新思路[J].教育发展研究,2007(2).

[6][12]寇东亮.学术权力:中国语义、价值根据与实现途径[J].高等教育研究,2006(12).

[7]陈英杰.中国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史研究[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7:24-26.

[8]齐格蒙·鲍曼.立法者与阐述者——论现代性、后现代性与知识分子[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64.

[9]熊庆年.对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再认识[J].复旦教育论坛,2004(1).

[10]王英杰.大学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冲突解释——一个文化的视角[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7(1).

[11]宋金绪.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威互补[N].南方都市报,2009-09-15.

[13]刘捷.专业化:挑战21世纪的教师[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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