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家国 魏 扣
2010年及其未来5年,是我国经济结构大调整时期,工作重点将是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但产业结构的升级和优化需较高技能和素质的劳动者。2009年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2978万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4533万人[1],占据了产业工人2/3的农民工是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能否实现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我国农民工普遍受教育年限低,技能和素质偏低,是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和优化的最大“瓶颈”。虽然前一阶段我国已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农民工培训工程,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总体培训效果不佳。究其原因,在很多程度上是由于前一阶段的农民工培训中存在政策漏洞、操作不规范等诸多因素,致使在培训过程中各参与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混乱。基于此,理清在经济结构调整背景下我国农民工培训中存在的各种权力义务关系,根据相关理论及实践经验,对这些参与主体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进行适当的调整,是我们下一步工作的重点。
2004年“阳光工程”的启动,标志着农民工培训工作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拉开帷幕。如此浩大的培训工程,涉及到政府、企业、农民工、行业组织及协会、普通高校、行业部门直属的各级各类学校及社会培训机构、社会办学力量等多元的参与主体,这些参与主体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下,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农民工培训是一项庞大的体系工程,2010年元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已将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这项工程中各参与主体为了实现共同的目标,相互之间所形成的各种利害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权力和义务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离开了权力的义务不是义务,离开了义务的权利也不是权力。权力与义务既具有对等性、统一性,有的时候也呈现主从关系。
经济结构调整背景下的农民工培训教育,具有独特性,主要表现在其有多元的参与主体,多元化的管理主体和举办主体,从而使得其与其他的培训或教育有着较大的不同。另外,这些多元的主体之间因为权力和义务关系的不同,形成了较为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网络,同时又因为这些权力和义务的不明晰和具体落实时缺乏监督及多元的主体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交流,从而致使经济结构调整背景下的农民工培训工作中所呈现的权力义务关系更加复杂。
政府与农民工的权利义务关系类似于我国的九年制义务教育,但又不尽然是,原因是九年制义务教育具有国家强制性,而农民工培训教育则没有。对作为公共管理者的政府而言,通过对公共权力的行使相对实现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均等化。而农民工作为农民阶层的先进生产力,在经济结构调整背景下,其技能和素质不能满足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和优化的需要,但作为我国公民,他们有权就业,享受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因此,政府通过制定政策、投入大量财政经费用于经济结构调整下的农民工培训是政府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履行政府职责的手段。政府创造和保障农民工培训环境,农民工有义务积极参与培训。但同时选择或不选择参与培训、参与哪项培训也是农民工的权利。
各国的经济发展实践证明,人力资本提升一倍,可以实现经济增长3-5倍。按照成本分担理论,企业有义务参与农民工的培训。而作为间接受益的国家来讲,也有义务为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参与农民工培训。企业是国家中的企业,其经营发展,除以市场需求为准则外,还必须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接受国家相关部门(工商、税务等)的管理。另外,从一定意义上讲,企业素质的高低,能否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直接关系着国民经济状况的好坏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因此,政府有义务为企业的正常运行,提供良好的政策和保障环境。政府与企业之间,是一种互相影响、相辅相成的关系。
农民工培训的对象涉及社会的各个行业和领域,各个行业之间差距较大。在经济结构调整背景下,行业组织及协会参与农民工培训,主要是通过对本地区、本行业的具体实际情况掌握的基础上,如本地区、本行业的农民工培训重点及目前培训的类型、数量和布局,配合和参与政府及相应的行业部门制定相应标准、政策和措施,行业组织及协会是政府的重要助手。同时,行业组织及协会的成立必须要到相关部门登记备案及其运行必须要接受政府的指导,政府部门给予一定的政策和财政扶持。
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在企业的结合,就可以实现物质资料的生产,生产出满足人类需求的产品。企业为农民工提供岗位,农民工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劳动力支持。企业与农民工之间是雇佣与被雇佣、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企业有义务为其内部的农民工提供岗前培训和相应的福利待遇,在农民工技能和素质不能满足企业生产需求时,有义务为农民工提供技能提升和素质培训。另外一方面,作为企业员工的农民工在享受企业为自身提供各方面的培训和福利的同时,要提高对企业的忠诚度,为企业的发展做出最大的贡献。
农民工培训中的培训主体,泛指社会培训机构、普通高校及行业部门直属下的各级各类学校。社会培训机构因为比较专业,培训效果较好,目前是我国开展农民工培训的主要力量。我国高校在当前的教育体制下,拥有比各类社会培训机构更为丰富的教学、师资、文化等资源,有能力开展农民工培训且高校三大职能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服务于社会,所以有义务参与农民工的培训。另外,我国各行业部门下的各级各类学校,如农广校、农技校等,用来开展对本行业农民工的培训,更具有针对性。
政府的主要角色是管理者和规则的制定者,而不是举办者。因此,在经济结构调整背景下农民工培训中政府与具有办学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普通高校及行业部门直属下的各级各类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社会培训机构、普通高校及行业部门直属下的各级各类学校在政府委托下,在国家政策和农民工专向培训经费支持下,利用自身优势开展农民工培训,努力提升培训质量和效果。培训结束后,政府按照农民工培训总体规划和布局,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组织对其培训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对培训合格的发给合格证书,对具备相应资格的发给资格证书。
对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自身开展农民工培训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在此前提下,校企合作或委托给社会培训机构对其内部农民工进行培训,双方进行分工,利用各自优势是最经济的选择。高校或培训机构根据企业的用人需求,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选择适当的培训教材,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培训结束后,企业根据自身已经制定好的考核标准对农民工培训成果进行考核。
进入培训主体参与培训的农民工,有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尚未就业的或因为缺乏相应技能而失业的农民工,其参与培训的目的是最终能不能就业,以及就业后的实际收入,这是他们衡量一个培训主体好不好的务实标准。特别是对自筹经费的农民工而言,更是如此。第二种类型是已经就业且短时间内不会失业的农民工,这部分农民工在具体岗位中因技能不足,需提升自身技能和素质,其参与培训的目的是能否最终提升自身技能和素质满足岗位需求,这是他们衡量一个培训主体好不好的直接标准。
培训主体在承接农民工培训任务时,根据其具体类型有针对性的开展培训。对第一种类型的农民工,培训主体需首先做到使得他们学有所得,有一技之长,其次对市场需求研究透彻,与市场需求相结合,如此一来才能真正做到提高农民工的就业能力。对第二种类型的农民工,培训主体要根据其行业、岗位特性,有针对性的开展培训才能使得增强他们的岗位适应需求。
因此,培训主体与农民工之间为实现共同的目标,在农民工参与培训期间,培训主体有权利对农民工实施必要的管理,农民工有义务给予最大的配合和支持。同时,农民工有权利要求培训主体适时调整培训计划,最大限度的满足其培训需求,培训主体有义务给予最大程度的调整。
政府与农民工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首先是要解决好政府的职能定位问题——以人为本,建设服务型政府。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城市偏向型的非均衡公共服务供给制度,城市和农村的教育资源分配严重不均,致使在一定程度上,农民工从源头上就存在素质差异。另外,目前的农民工培训中政府存在着角色混乱,较多的农民工培训由政府来举办,由政府来管理。这样一来会导致培训质量不高,部分部门为套取培训资金存在作假行为。因此,需明确政府在农民工培训中的角色和职责。
其次是政府要实现管理方式的转变。在农民工培训中对农民工的管理,用市场、经济等多种手段的综合使用来代替行政命令和行政收费。服务型的政府,首先是以人为本,对农民工的管理中,政府要在充分调查农民工的需求后,通过制定相应的公共政策来实现其管理。如果政府为了节约成本,沿用之前的政策或用相应的材料来对农民工的需求进行预测,进而制定相应政策,必然会出现政府对农民工管理中的制度缺失,因为这种制度缺失使得农民工长期不能融入到所在城市,对所在城市没有认同感和归宿感,久而久之,就会形成一种敌对情绪,进入衍生为冲突,不利于城市的安定和谐。
虽然国家有政策规定企业要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岗农民工的培训与教育经费从职工教育经费中提取。政府通过行政、经济等手段鼓励企业开展农民工培训,但却很少为企业农民工的培训提供真正的制度和保障环境。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自身运转经费都比较紧张的情况下,拿出资金用于农民工的培训教育就成为了一句空话,出现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局面。
经济结构调整背景下,政府与企业之间应该紧密合作,形成一种“政府提供政策和环境,企业积极参与”这样一种权力义务格局。政府制定优惠政策,如降低税率、给对实施农民工培训的企业相应补贴资金和奖励资金以及积极营造良好的环境等方式,鼓励和引导企业参与农民工参与培训。与此同时,加快和推进相应法律法规的制定,并重在落实,突出监督,对不进行农民工培训的或采取欺骗方式的企业给予相应停产、停业整顿、罚款等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究。企业在国家相应政策和环境保障下,要有意识,积极转变转变观念,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配合各级政府把把农民工培训真正落到实处。
政府与行业组织及协会之间的应是 “平等、对抗、合作”的权利义务关系。政府对行业协会的领导与管理要改变那种事事报批、政社不分的管理方式,转向通过提供优惠政策扶持行业组织及协会,这些优惠可包括管理职能的下放、政策支持、资金支持以及行业协会法,要充分体现作为社会团体组织的独立性、民间性和自治性。行业组织及协会要懂得作为独立的社会团体组织,与政府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要明确自身职责——以维护企业利益、影响或监督政府为基本立足点。要与政府形成一种相对的对抗性,要通过各种方式来影响政府对本行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的制定。同时,要与政府搞好相互依赖的合作关系,协助政府贯彻落实相关的政策法规,并代替政府完成某些公共管理的任务。
目前,农民工普遍存在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目光短浅等特性。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社会责任性不强。对农民工实施培训,但农民工流动性大,对其实施培训,企业有“资本外溢”的风险,这与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相冲突。经济结构调整背景下的企业与农民工应形成“息息相关的裙带关系与合作伙伴友好关系”权利义务格局。企业兴衰,关键在人。企业要转变对农民工的歧视观念,把农民工作为企业员工同等对待,让他们在企业中有充分的发展空间。企业需对农民工设定具有一定激励作用的薪酬与福利制度,做到公平竞争、人人平等的管理机制,开设创业的动力管理制度,开展有品位有特色的企业文化,通过这些方式充分让农民工感受企业并最终融入企业,为企业的发展做出最大的贡献。农民工要珍惜企业为自身提供的各种培训机会和发展机会,努力提高自身技能、素质以及对企业的忠诚度,要把自身的发展与企业的目标结合在一起。
政府与培训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要调整为政府对农民工培训主体实施宏观管理,培训主体对政府负责的权利义务关系格局。政府一要通过招投标方式来选择社会培训机构,并鼓励社会各级力量(有实力的农民企业家、国际组织、企业家、华人华侨)参与农民工培训,并对其合格的培训成果实行购买;二要通过制定市场规则,规范投资主体和办学者的资格。对那些现在合格的培训机构进行不定期检查,一旦发现其不具备办学办学资格,应立即停止其继续办学;三要发挥政府的信息公开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方式定期发布各种培训主体的情况,让社会公众和舆论监督,通过此种方式让农民工选择合适自身的培训主体。培训主体在接受政府的宏观管理过程中,要发挥自身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加强教学设施、师资队伍建设、培训课程计划和教材的制定等方式努力提高培训质量。
企业与培训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要调整为合作互利的权力义务关系格局。这种合作互利体现在:劳动密集型的大中型企业与院校联合举办产学研结合的农民工培训基地,中小企业依托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在岗农民工;对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业学校、培训机构提供实习机会。企业为提供培训的培训主体一定的经费支持,反正培训机构要根据企业的需求,培训出符合企业需求的合格农民工。
培训主体与农民工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的主要方向是对等的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和一定量的行政法律关系。农民工自进入培训主体中参与培训那刻起,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建立了。培训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培训期间,培训机构对农民工可实施一定的管理权,农民工必须配合。培训机构根据所掌握的培训理论(如社会学中社会分层理论,流动理论、舒尔茨的人力资本理论等)和资源各类资源来指导和开展农民工培训,在培训过程中必须充分体现充分体现农民工的主体地位,以农民为本,设计人性化的培训课程,尊重农民工的意愿与选择,从而最终能够使农民工学有所得,有一技之长或自身素质等以提升。农民工在整个培训过程中,必须服从培训主体的管理,并自觉履行在合同里所涉及的各项义务。
我国农民工培训中因为涉及了多方的参与主体、多元的管理主体和举办主体,从而使得农民工培训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化。在当前经济结构调整下,为适应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需求,我们必须理清农民工培训中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找出其存在的问题,对其进行调整,从而使得农民工培训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进行,同时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新动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EB/OL].http://www.stats.gov.cn/was40/gjtjj_detail.jsp?searchword=%C5%A9%C3%F1%B9%A4&channelid=6697&record=23.
[2]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R].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2010(03).
[3]王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与农民工培训[J].职教论坛,2010(01):23-25.
[4]刘开凤,袁成峰.积极开展农民工培训服务地方经济发展[J].机械职业教育,2009(12):23-24.
[5]李举刚,汪婷.论农民工市民化与政府的制度供给[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08(20).
[6]刘钢.农民工维权中的政府[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