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的技巧

2010-02-17 17:17:22莫孙华
中国检察官 2010年1期
关键词:汪某错案供述

文◎王 燕 莫孙华

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的技巧

文◎王 燕*莫孙华*

通过多年的办案,笔者发现一个案件好比是由一个一个奇形怪状的小拼图组成的图案,而这些奇形怪状的小拼图就象是一份份证据。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收集证据就象是把所有的相关的、似是而非的甚至错误的小拼图都拢在一起,形成了一个有轮廓但不清晰的图案。而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对证据的审查就象是把所有的小拼图再重新拼一遍,客观判断小拼图之间的连接性,重视每一个细节,去伪存真,查漏补缺,只有这样一张清晰的、完整的、正确的图案才能形成。而错案,往往是错在证据上。也就是说,采用了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案件事实的证据。其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则是防止错案发生的关键所在。通过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能够判断公安机关的取证程序是否合法,通过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能够判断其他证据的真伪性。所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一定要允许犯罪嫌疑人进行辩解,甚至翻供,这样才能对案件所有证据进行客观、全面的判断和调查分析,对案件有一个准确的定论。

一、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的原则

(一)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要提起公诉的案件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笔者办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就是这样的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邻居的头是自己拿砖砸伤的。但案件中除了一份鉴定结论能证实被害人的头是被钝器所致,其余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都没有证实这一情况,反而更多地指向犯罪嫌疑人的儿子。经过审查证据,认为犯罪嫌疑人作为一个70多岁的老太太,在当时混乱的情况下,自己先是气昏倒地,怎么可能醒过来再拿砖砸他人呢?从本案的其他证据分析,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不真实的,不能予以认定。

没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涉嫌有罪而予以起诉。所谓“证据充分”,是指除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以外,要有足够的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其他证据,而且这些证据是相互印证,合法有效的。所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一定要审查侦查人员对其他证据的收集,并对各个证据进行核实,重视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考虑是否真的有冤情,防止出现错案。比如曾办理过这样一个案件,贾某伙同李某、王某商议用一破手机故意让别人碰掉,以手机被摔为由敲诈他人钱财。贾某自始至终均不承认自己参与商量,辩解当时看到同伙的手机被人碰掉后从中进行调解,没有想着去敲诈对方的钱财,更没有当场实施暴力。但通过认真对其同伙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视听资料的审查和分析,认为认定其有罪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提起公诉后,法院认定其有罪处以刑罚。

(二)以事实为根据,不主观臆断

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人往往因为侦查部门既然把案件移送过来,并送交了起诉意见书,而且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批捕后采取了逮捕的强制措施,其具备构成犯罪的基本事实和证据,主观上就认为犯罪嫌疑人肯定涉嫌有罪。在这种思想认识的指导下,如果把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当成无理狡辩。对有关无罪方面的证据,也不细心审查,那么错案就很容易发生。

(三)证据取得合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可知,保证用来定案的证据,必须是合法取得。作为检察院的公诉部门,更应该充分发挥监督职责,审查证据取得的合法性,排除该证据无法律效力的可能。

二、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的方法

(一)从供述与辩解形成的主客观条件进行审查

被告人供认自己犯罪,如果是在正常情况下,没有外界的不良影响,完全是按自己的意志供认,那么这样的供述真实性大,可信性强。如果不是这样,而是受到外界压力,比如受到刑讯逼供、骗供、诱供等情况的影响,那么供述很可能虚假或者夸大、缩小犯罪事实情节,或者包揽其他人的犯罪事实。对于受到外界不良因素影响而作出的供述和辩解,尤其要注意审查核实,不能轻易相信。比如蒋某的抢夺案,其多次供述了自己在调味食品城抢夺一种叫肉蔻的干料,但到审查起诉阶段却对自己抢夺所认定的数额有异议,问他为什么在侦查阶段不说,他说当时公安机关说有鉴定结论,并且有法律效力,想着都不能推翻的事就没有说,但后来听说可以重新鉴定就提出来了。经过大量的市场调查,最终证实卷宗中的鉴定结论价值过高,蒋某所抢夺的肉蔻价值达不到刑法所规定的数额,避免了错案的发生。

(二)从供述与辩解的前后是否一致审查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如果前后不一致,应当查明变化的原因。犯罪嫌疑人如果讲的是实话,不管讲多少遍,前后都不会有太大变化,前后不一致,或者是时供时翻,那么就要引起注意,以防有隐情或有假。例如和某强奸案件。在侦查阶段和某对其强奸的犯罪事实时供时翻,到审查起诉阶段也是翻供,称系被害人自愿,自己没有强迫被害人。对于犯罪嫌疑人和某的辩解,承办人立即对案件另一关键证据被害人的陈述进行审查,认为被害人的陈述与犯罪嫌疑人供述其强奸的犯罪事实是能够相互印证的。但在询问被害人时,发现被害人吞吞吐吐,而且所陈述内容与在侦查阶段的内容截然不同,反而印证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为防止错案发生,认真审阅卷宗全部材料,并对被害人进行法律宣传和思想教育,挖根究底,原来是被害人受犯罪嫌疑人姐姐的请求,愿意私下了结不再追究和某的刑事责任,并通过其他渠道让犯罪嫌疑人和某得知这一消息进行翻供。所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不重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到法庭上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会使案件陷于被动,查清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变化的原因,使案件防患于未然。

(三)从供述和辩解是否合情合理上审查

犯罪现象十分复杂,有些犯罪,是在特殊情况下的反常规现象。犯罪的发生,不合情理,但它是事实。在更多的情况下,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内容,应当是合情合理的。也就是说,被告人供述的犯罪时间、地点、目的、原因、动机、手段、后果等等,应当是合情合理的,没有矛盾。如果不合情合理,除了特殊情况以外,必定有假。例如侦查机关移送起诉认定的崔某抢劫、强奸案。侦查机关是这样认定的事实:犯罪嫌疑人崔某一天凌晨2时许驾驶自己的面包车行驶在路上时,发现了同方向骑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就用车挤倒,后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将被害人所骑电动自行车的电瓶抢走。而后将被害人用电线和腰带捆绑后用面包车拉至一厂内,在面包车内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崔某对其强奸的犯罪事实虽自始至终不供述,但结合其他证据,足以证实其强奸的犯罪事实。不过其对抢劫犯罪事实的辩解引起了承办人的重视,经过查阅卷宗,认真审查其他证据,询问被害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崔某对其抢劫罪的辩解是合情合理。事实上他是为防止被害人逃脱而将被害人电瓶拿走,且在路上又将电瓶扔掉,根本就没有占有的意思,纯粹是为了控制被害人,达到最终能够顺利强奸被害人的目的。案件诉至法院后,经过审理,法院、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对此均没有提出来异议,按照强奸罪进行了定罪量刑。

(四)从供述和辩解与其他证据是否相互印证进行审查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有真有假,不能轻易肯定与否定。如何来判断,只好用其他的证据来印证,看看与其他证据是吻合还是有矛盾。如果与其他证据有矛盾,这还需要审查哪方面是虚假的。如果与其他证据的内容一致,完全吻合,这才可以作为起诉案件的依据。例如张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在郑州市火车站遇到受害人汪某及一名男子赵某,并同意随汪某及该男子到古荥的窑厂干活。三人乘坐一辆机动三轮车前往古荥窑厂的途中,在古荥炮团东围墙外的柏油路上,犯罪嫌疑人张某以不烧红砖为由拒绝去窑厂干活,汪某与该男子和犯罪嫌疑人张某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张某用随身携带的一把刀将受害人汪某扎伤,使汪某从高速行驶的机动三轮车摔下,导致脑颅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辩解是汪某自己跳车时死亡。经过审查案件证据,发现案卷缺乏关键证人赵某的证言,而且没有其他证据能够排除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故此案建议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查清后再移送起诉,以免错案发生。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45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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