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马倩
两种评标方法论短长
□ 文/马倩
中国石油进口设备招标采购适用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相关规定,所采用的评标方法有“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价法”两种。在招标工作实践中,多数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商产发【2008】311号,以下简称《311号文》)出台之后,不少业主单位倾向于使用综合评价法,认为采用综合评价法招标人对招标结果的可控性较强。事实上,这两种评标方法各有所长。
最低评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的突出优点是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这种方法“刚性”较强,降低了评标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影响,减少了评标工作量,相对公正、客观,有助于规范招标工作,遏制“暗箱操作”,充分体现了招标采购竞争的核心。
其不足之处在于,由于最低评标价法体现的是“满足需要即可”的公共采购宗旨,对于一些较为复杂的大型成套设备招标项目,很难准确划定“技术指标”与价格的折算关系,无法体现“性价比”的含义。这类招标项目技术含量高,资金投入大,在预算资金充足的前提下,业主单位都希望能买到性价比高的产品。这些设备往往属于非标设备,各个厂家的技术特点千差万别,很难用统一的指标加以衡量。最低评标价法在使用过程中的难点在于对招标前期准备工作的要求比较高。业主单位需要进行大量调研工作,深入了解潜在投标人技术特点,科学合理地编写招标文件评标标准,才可能实现预期的采购目标。
综合评价法。综合评价法的优势在于它具有一定的“弹性”,有利于发挥评标专家的作用。同时由于引入了权值的概念,有利于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性,鼓励采购先进技术和设备,还可以防止恶意低价竞争。采用这种评标方法,那些技术性能好但价格偏高的投标人中标几率大大增加,可以满足业主单位的多样需求。
综合评价法也有其固有的缺点:一是评标因素及权值难以合理界定,使价格与技术、商务之间的权值划分达到平衡,充分反应业主的意愿比较复杂,真正做到科学合理非常不易。二是评标过程复杂。由于评标委员会成员属临时抽调性质,在短时间内让他们充分熟悉项目资料,全面正确掌握评价因素及其权值,有一定的困难。三是评价指标的“弹性”设置如不能把握适当分寸,导致“自由量裁权”过大,难以控制评标工作的公正、客观,容易招致质疑。
综合评价法的运用难点在于评分标准的制定,需要细致制定评分标准。《311号文》具体规范了评标时考虑的指标及分值设定的方法:对于价格的评价要求必须符合低价优先、经济节约的原则;而对于商务、技术及服务等指标的评价标准,规定了5种方法(排除法、区间法、排序法、计算法和两步法)进行设置。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一般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综合评价法进行评标的招标项目,其招标文件必须详细规定各项商务要求和技术参数的评分方法和标准,并通过招标网向商务部备案。所有评分方法和标准应当作为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对投标人公开。”可见,最低评标价法仍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主要评标方法。商务部对综合评价法的使用有所限制,专门设立了备案的程序,凡是不能满足《311号文》规定的评分标准都无法通过备案。
选择这一评标方法,不仅要对潜在投标人技术等方面特点有充分的了解,还必须系统学习《311号文》的有关规定,掌握评分标准的制定原则。同时,由于进行备案工作需要时间,这一时间也应被列入采购计划的考虑之中。
就采购时间而言,中国石油近年来新建的炼油化工项目普遍存在工期紧,任务重的问题,因此并非所有招标项目都适用综合评价法。功能、性能、工艺比较成熟且容易比较的机电产品,可以继续使用最低评标价法。对于这些产品的招标,长期以来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潜在投标厂家有充分的了解,可以借鉴的文件资料比较齐全。而那些工期相对宽裕的大型成套设备招标,由于采购内容中含项目总体设计,并具有工艺复杂、配套性强和成套试车验收等条件的特殊原因,很难将评审内容全部合理的量化,可以考虑使用综合评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价法都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框架下规范的评标方法,都必须严格遵照规则行事,做到公平、公正、科学、择优。无论采取何种评标方法,实现采购目标的关键都在于能否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惟有这样,才能满足业主单位需求,为保障石油物资采购工作更好地服务。
作者单位:中国石油物资公司采购招标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