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婚”习俗的现代遗留及其民间法处理*
——黔东南基层司法实践的困惑

2010-02-15 16:55李向玉徐晓光
政法论丛 2010年6期
关键词:熊某潘某习惯法

李向玉 徐晓光

(凯里学院,贵州 凯里 556000)

“抢婚”习俗的现代遗留及其民间法处理*
——黔东南基层司法实践的困惑

李向玉 徐晓光

(凯里学院,贵州 凯里 556000)

黔东南苗族婚姻习惯法中表现最为突出的是“抢婚”习俗,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黔东南苗族婚姻习惯法中独特的“抢婚”规则也在悄然发生着改变。一方面是20世纪90年代以前以“抢婚”方式建立的家庭离婚率呈逐年升高趋势;另一方面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思维意识却没有相应转变,这正逐渐成为一种新的冲突: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所理解的“国家法”与苗族村寨群众在改变了原有的婚姻习惯法传统规则后所引起的“特殊冲突”,这成为基层司法实践中的新“困惑”。

黔东南 “抢婚”习俗 现代遗留 习惯法规则

贵州省是我国少数民族聚居最多的地区之一。本文所选取的调查地点——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位于贵州省东南部,是一个典型的山多地少,沟壑遍布,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州总人口80%以上的贫困地区,其中苗族占总人口的41.37%。婚姻问题能够全面反映一个民族的文化样式,是民族文化的集中体现。黔东南苗族婚姻习俗中保留了大量的传统习惯规则,这些不但构成了苗族习惯法文化的重要内容,而且有的还成为本民族社会生活的特点而与其他民族相识别的标志。黔东南苗族婚姻习惯法中表现最为突出的是“抢婚”习俗,这与其长期的封闭环境有关,也和特殊地理条件下的农耕社会对生产力的需求有直接的关系。但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变化,黔东南苗族婚姻习惯法中许多独特的习惯法规则也在悄然发生着变化,随之而来的是与司法实践中的碰撞和冲突较为频繁,本文以笔者近年来对黔东南苗族婚姻习惯法规则的田野调查资料、司法实践案例为基础,①从苗族婚姻习惯法规则中的“抢婚”变迁及现代遗留入手,对基层司法实践中碰到的“抢婚”习俗“困惑”进行分析。

一、“抢婚”习俗及其现代遗留

(一)关于“抢婚”

按国家法律规定,“抢婚”,一种是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利用暴力手段强行与之订立婚姻,这是一种犯罪行为。而黔东南的“抢婚”有其民族和地域特征,一种情况是女方为了避免舅权的强迫婚姻而让其中意的男方“抢去”成婚的婚姻惯例,这种抢婚实际是对舅权制婚姻的一种反抗,并逐渐演变为苗族村寨婚姻习惯法规则下的一种婚姻缔结仪式。这种“通过各种社会组织监督和实施习惯法,通过对违反习惯法行为的处罚,制止不法行为的泛滥,从而保障习惯法被遵守、被信仰”。[1] P36因此,“就某一区域的某一少数民族自己逐渐形成和普遍适用的少数民族习惯法而言,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少数民族公认并且被视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些习惯、惯例和通行的做法”。[2] P118而另一种则是为了避免过重的财礼。黔东南苗族的婚姻缔结习俗程序很多,从订婚到结婚一般要经过三四年的时间。每逢节日男方都要去女方家拜访,这种“漫长的婚礼仪式,是不断强化社会对夫妇身份的确认过程”。[3] P38但这在无形中加重了男方的负担。因此有些“抢婚”案件,是男方利用恋爱期间的特殊关系,通过“抢”的方式来强行成婚,男方亦借此减少了婚姻开支。在调查中我们发现,近年来以“抢婚”的方式快速结婚,以此来减轻婚礼负担的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②在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一般的民众生活中,“抢婚”的方式主要表现为苗族村寨婚姻习惯法规则下的一种婚姻缔结仪式,这在婚姻的仪式上也有所体现。③

(二)以前以“抢婚”的方式缔结婚姻是苗族村寨内部所普遍遵守的一种婚姻习惯法规则

苗族青年男女的恋爱比较自由,通过“游方” 以对歌的形式进行的。俗语说:“后生不学唱,找不到对象;姑娘不绣花,找不到婆家。”在苗乡孩子们“学讲话就开始学唱歌,学走路就开始学跳舞”。在许多村规民约里都规定了恋爱的场所——“游方场”,这也体现了婚姻问题在苗族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苗族村寨一般位于高寒山区,缺乏必要的公共娱乐设施,集体活动的“游方”不仅是一种表达爱恋的方式,更是一种娱乐活动。在“游方”活动中,男女双方通过对歌来互相表达爱慕。初次接触后,唱的较好的一方会受到极大的关注,以后双方可以自由安排时间、地点进行约会。在体现民族法内容的村规民约中大多都有保护这种民族习俗的规定。如剑河县革东镇交东街湾民约第1条第2款就规定:马郎场④上男女谈情说爱不准超越干省(人名)家东屋檐下,下面不得超越小石桥进入菜园这边来。第3款:在马郎场上男女谈情说爱不准超越第2条所规定界线,任何人不得干涉他们玩乐。这样经过多次接触后,双方约定一个日子就可以以“抢婚”的方式来缔结婚姻。

(三)目前“抢婚”逐渐演变为一种婚姻缔结仪式

“抢婚”方式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逐渐变化。“黔东南的苗族多居住于交通不便的雷公山、月亮山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与外界相比仍然较差,但相对于改革开放以前来说,变化仍是巨大的。贵州省目前正在进行的‘三边’(就是把居住在深山的少数民族群众统一组织移民到公路边、水域边、城镇边)工程,对真正解决少数民族经济问题起了很大的作用,当地的社群组织方式、文化等也就在经济的发展变化中悄然发生着改变”。[4] P213随着经济情况的变化,黔东南苗族“抢婚”的婚姻习俗也在悄然发生着变化。上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情况的变化,真正意义上的“抢婚”的逐渐减少,仅仅是作为民族传统婚姻缔结的一种象征形式。“抢婚”成了婚姻习惯法规则下的一种婚姻缔结仪式,可有可无,真正的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利用暴力手段强行与之订立婚姻的“抢婚”方式成了苗族民众所不认同的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如果有人胆敢实施了这种“抢婚”行为,苗族村寨民众就会以苗族特有的韧劲穷尽所有的司法救济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20世纪90年代以前以真正“抢婚”的方式建立的家庭离婚率呈逐年升高趋势

个案一:1989年冬,凯里市三棵镇某苗族村寨的熊某被临近苗族村寨的杨某家强行抢去结婚,那一年,熊某还未满14岁。抢婚时,杨某家说是抢给杨某的二哥,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杨某家把熊某抢去后,并不把熊某当人看待。到1991年,才对外公开熊某是和(左眼伤残的残疾人)杨某结婚。这一年,熊某也未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更令人伤心的是,杨某与熊某确定婚姻关系后,他们也没有把熊某当人看待,却把熊某当佣人、当奴仆、当工具使用,并经常侮辱、打骂熊某,长期对熊某进行人身攻击和虐待,同时还大肆宣扬,说“熊某家没有人、没有能力,熊家不敢对他们杨家怎么样怎么样”等等,对熊某家进行辱骂和诋毁。所有这些事情,寨邻老少,众所周知。

2009年2月份,熊某又一次被杨某打得严重,熊某回娘家叫其哥哥去找杨某讲理时,杨某不但不承认打熊某的事实,而且还辱骂熊某的哥哥,双方发生口角,导致熊某哥哥在生气之下打了他。当时熊某的哥哥也只是想教训杨某一下,并没有想故意打伤杨某的眼睛。在气愤之下熊某的哥哥打的用力大了一些,没想到把杨某的右眼打伤了。熊某的哥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10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拘留,2009年9月20日被逮捕,凯里市公安局以(凯)公鉴(活体)字[2009]102号鉴定书鉴定杨某为八级伤残,凯里市人民法院2010年3月25日[2010]凯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熊某的哥哥有期徒刑三年,赔偿受害人杨某经济损失32277元。⑤

在这起案件中,熊某被抢婚时还未满14岁,是一个不谙世事的小女孩。而随着年龄的增长,在熊某完成了生儿育女的任务后,在杨某家人看来,熊某的价值也行将结束,又年老多病,终将拖累整个家族。因此,便采取了打骂的方式,以这种家庭暴力逼其主动离家出走;而熊某娘家也因经济原因,有苦说不出。熊某的哥哥在凯里市以打扫卫生为生,月工资600元左右,尚不足以解决温饱问题,熊某妹妹一家在凯里市火车站货场以打扫卫生、搬运货物为生,也没有能力解决熊某的生活来源。对于熊某、杨某这种事实婚姻,即使通过司法途径来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对熊某来讲也最终是一无所有。熊、杨夫妻共同财产仅仅是一层木屋,判决以后,补钱或分割房屋都无法得以执行。而熊某所在的寨子近年来随着大凯里的开发战略提出,城市框架拉大,土地已被征用已尽,这部分原居民早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干居民”,无职无业,更无技能,生活逐步陷入困境。这正应了对中国妇女悲惨遭遇和不幸命运同情的鲁迅对妇女问题探索得出的结论:妇女要获得个性自由,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解放,必须取得经济独立。

这样的案件具有典型的代表性。当事人年龄小的时候不懂事,年龄大了又因经济原因,夫妻一方在外打工两地长期分居,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最后导致离婚。上世纪90年代末至21世纪初期,以“抢婚”的方式成婚的逐渐减少,而在这一时期先前以“抢婚”方式成亲的家庭内部却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出现了离婚率不断上升的现象,近年来因为这种原因离婚的占到了多数。以凯里市人民法院⑥和贵州省洲联合律师事务所⑦所办的案件情况来看,春节前后一直到来年的4月份左右,是离婚的高发时期,各个基层法院离婚案件占到了民事案件的一半以上。⑧这个案例留给人们的则是一种更深层次的思考,在当时的年代“抢婚”是一种主要的婚姻缔结方式,是合情合理又合乎婚姻习惯法规则的。而奇怪的是从众多类似的案件里,看不到婚姻登记部门和计生部门对这种婚姻缔结形式采取任何行政行为,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1956年7月23日成立以来,并未对《婚姻法》进行过任何变通,每届州人大开会时,也未看到有人大代表对该问题所做的提案。但在互联网上,这种非主流的民意表达方式则较为强烈和激进。⑨

个案二:张某,苗族, 1985年生,26岁,务农,凯里市三棵树镇某苗寨人。潘某,苗族,1969年生,39岁,住贵州省雷山县郎德镇某苗寨。张某、潘某于2000年在广东长平镇打工时相识,那时张某只有15岁,什么都不懂。潘某把张某骗到一个朋友家里把张某强奸了,迫于无奈,张某只好和潘某一块生活。但潘某是有家庭暴力的人,经常因一些小事对张某拳脚相加,并且无端的猜疑张某,张某和自己堂哥在一块说话都会被潘某打骂,每个月打工的钱潘某全部拿走,一分都不给张某留。2001年张某和潘某回到雷山,和潘某父母一块生活。因为张某年龄小,个子又矮,干不了重活,潘某父母和被告都不把张某当人看,时时打骂张某,什么自由权利都没有。不久张某怀孕,但潘某却让其打掉孩子出去打工赚钱,但上班后却不允许她和同事说话,看到她和别人说话,回家就把张某的头发揪住拼命打,用各种手段摧残张某,导致张某几天都没法工作。潘某还对张某小妹图谋不轨,严重伤害了张某父母的感情。因为张某年龄太小,再加上潘某总是打骂甚至威胁张某,张某被打后也不敢去就医,更不敢去报警。

2005年张某、潘某于雷山补办结婚登记,但此后潘某仍然虐待张某,张某被迫离开郎德外出打工长达四年之久。婚后于2005年2月生育一男孩,张某带到一岁半,潘某便不让张某带,多次打骂张某。潘某的种种恶劣行径严重伤害了张某的感情,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根据《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第(二)款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第(四)款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2010年2月1日张某到县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并依法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土地补偿款和房屋二间半。⑩

在第二个案例里,张某在打工时认识潘某,两人便以苗族婚姻习惯法所特有的方式在广东的打工地请老乡吃酒,家人知道后也多次打电话相劝,但张某不听家人劝告,无奈之下家人只好以年龄小、不懂事等理由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而此案最后也不了了之,并未进入司法程序。2001年,张某、潘某二人回到雷山,随着张某年龄逐渐增长,再加上雷山县郎德镇为全县经济较好的乡镇之一,来旅游的外地游客很多,张某思想变化很大,才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可以有很多;另一方面张某正处于身体、心理叛逆期,不像以前那么听话,潘某便常常对其打骂,最后导致张某离家出走。后张某打工时又和凯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苗族村寨的王某相爱,两人很快又以“请酒”的民族传统方式“结婚”。后张某被计生部门查出怀孕后才得知其原有的婚姻并没有解除,计生部门对张某罚款并让张某做了人流手术。无奈之下,张某只好到法院以诉讼的方式解除与潘某的婚姻关系。

二、“抢婚”的民间处理方式及苗族自发的婚俗改革

个案三:2007年,雷山县西江镇千户苗寨杨某,其小女16岁,读初中一年级。一天放学后直到晚上都没有回家,家里人都以为小孩去亲戚家玩,也没在意。可几天过去了,仍然没有消息,家人很着急,开始到处去找。半个月后,和杨某小女儿一块放学回家的邻村寨同学来报信,说他家小女儿被抢了,衣服裤子都被撕烂了,她因为害怕没敢说出来,这些天看到他们家着急就来说一下。一个月后,男方家来报信,并送来肉、米、酒等物。最后,迫不得已的杨某也认可了这门亲事。

与无奈之下的起诉方式去解除婚姻关系相比,苗族群众是以自己的方式去处理纠纷,以平和的方式化解纠纷的。但这种暂时化解的矛盾却不能从根本上最终解决问题,若干年后,这种隐藏的纠纷仍有可能会爆发,并最终导致出现家庭危机,如个案一、个案二中所出现的情况是不可避免的。

个案四(苗族自发的婚俗改革):计划乡位于榕江县南部,地处月亮山腹地,幅员面积262.9平方公里;全乡14个行政村、89个村民小组、96个自然寨,有12698人口,苗族人口占93.6%。2008年,全乡农民人均纯收入1380元,是国家级的极贫乡。

2009年3月21日榕江县计划乡所在地的加两苗寨举行了最新的一次议榔活动,来自该县计划、八开、定威、兴华、三江、两汪、平江7个乡50多个苗寨400多名苗族男女参加议榔大会。当地苗族祭师按传统的议榔方式栽岩立碑、唱祭词,以苗族传统方式立碑议榔决定废除部分千百年来严重影响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陈规陋习。在议榔仪式中,计划乡的领导和榕江县人大副主任、县苗学会会长陈德科讲了话。议榔内容涉及婚姻、嫁娶、丧葬、贺礼、鼓藏节、文化传承、子女教育、环境卫生等。在废除原来5个旧议榔部分榔规,所谓的“耶摆叶格引利(vib bail vil gil venx lit)”、“耶九堆格松干 (vib jux deib gil dlongs ghangt) ”、“耶旮航格贾孬(vib ghangl hangl gil jax bieet)”、“耶引醒格摆挝(vib venx xend gil bail ghob)”和“耶贾果格贾这(vib jad gox gil jax zet)”等栽岩榔规的基础上,新订的榔规规定要执行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禁止违背男女任何一方意愿的抢婚、包办婚姻。对嫁娶、丧葬、贺新房、鼓藏节等节日典庆活动,要根据条件从简办理,以节约更多的资源用于子女的教育等。

议榔过程中以苗族传统的“埋岩”形式,树立了八开南部地区“苗族习俗改革简介碑”,内容如下:

八开南部地区苗族习俗改革,以国家《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黔东南州自治条例》为依据,为适应现代文明发展的需要,促进本支系苗族村寨的和谐与发展,决定废除旧的栽岩榔规,制定新的榔规。新的榔规涉及婚育、丧葬、贺新屋、婴儿满月、鼓脏节、文化教育、卫生等方面的习俗改革,共10章53条。

参与这次习俗改革的村寨有:计划乡的加两村、加去村、计划村、污略村、加化村、摆底村、计怀村、摆拉村、摆王村、加宜村、八开乡的摆赖村、高雅村、党秧村、亚类村、分懂村、摆奶村、摆柳村;定威乡的计水寨、公挑寨、大摆头寨;兴华乡的摆乔村;水尾乡的下拉力寨等18村50余寨。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一日,参与习俗改革的各苗族村寨派出代表,在计划乡所在地加两村召开习俗改革议榔大会,表决通过《榔规改革规程》。

八开南部地区《苗族习俗榔规改革规程》已呈送榕江县苗学会、民政局、档案局、民宗局和八开乡、计划乡、水尾乡、兴华乡、定威乡人民政府和参与习俗改革的各村寨。

八开南部地区十八村五十余寨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立

在对此次榔规改革所做的几点说明中更能反映出苗族村寨所出现的实际问题:

“一、关于婚姻习俗改革说明。(一)由于在我们本支系苗族男女青年中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婚龄结婚和近亲结婚、早婚早育相当多,导致本支系苗族人身体素质、文化素质、智力等相对低下。主要表现为个头越来越矮小,身体越来越虚弱,智力越来越低下,还有不执行计划生育,超生、强生、早生、逃生的现象尤为严重。只有改革,执行国家的法律,达到婚龄结婚、合法结婚和计划生育,方能达到优生优育,提高苗族人口素质,为国家培养优秀人才。(二)抢亲特别严重,导致一方不情愿,在父母的逼迫之下,虽然勉强结婚,但终身埋怨,思想情绪包袱重,不安心生产和治理家业,造成家庭生活等各个方面均长期处于低等生活水平。抢亲属违法行为,要坚决取缔和打击。取缔后,使男女青年自由恋爱结婚,方能舒心,也才合法,给男女青年提供一个恋爱选择空间和平台,以促进本支苗族事业全面发展。农村离婚案件之多,村级领导大部分精力花在调处婚姻纠纷上。改革之后,离婚均由乡民政股或法院来调解裁决,方能符合法律手续,村级组织无权判决离婚,只能做婚姻调解。

二、关于文化教育卫生习俗改革说明。由于自然条件限制,大部份苗族人民居住在高山上。到现在为止,90%的父母和适龄儿童不重视文化教育工作,早早就辍学打工和重男轻女,男孩子送去学校,姑娘就留在家做家务,再有只强调困难,不知没有文化的愚昧,有钱不送子女入学也不想办法找钱送子女入学,导致人的素质低下。改革之后,你不送子女入学,重男轻女,不完成国家义务教育规定的,要受处罚。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个个进学堂,人人有文化,从中提高苗族人民文化素质,为国家培养优秀人才,为苗族争气,为民族争光。

三、关于处罚的说明。(一)从总的条文规定看,处罚是比较轻的,以教育为主,但不处罚也不行,只有处罚才能使榔规得到遵守和执行,谁违背就得处罚谁,逼起本支系苗族人民去遵守,去发奋,去努力;只有这样才能促进苗族的振兴与发展。不处罚很难达到目的,讲是苗族习俗改革,实际上就是本支苗族的自我革命,只有革命才有创新和进步,否则就会永远落后。(二)处罚的现金和物资,一部分用来补助执行榔规人员的误工费,这有利于发挥执行榔规人员的积极性;大部分作为村寨集体积累,主要用来奖励培养子女有功人员和支助贫困生上学,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三、近年来司法机关对“抢婚”案件的处理及其“困惑”的法理分析

民族自治地方司法具有特殊性。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苗侗民族占到了90%以上,司法更具特殊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所理解的“国家法”与苗族村寨群众在改变了原有的婚姻习惯法传统规则后所引起的“特殊冲突”,这成为基层司法实践中面临的新“困惑”。

个案五:凯里市三棵树镇潘家之女14岁,在三棵树镇某中学读初中二年级。2010年2月13日,是汉族的除夕,根据这一片区的风俗习惯,苗族不过汉族的春节,潘某被同学邀请到同学家去玩,第二天就和村寨里其他一些人在一块玩,没想到被同村寨的一名18岁的男青年杨某看到,当晚就把她骗到自己家去玩,刚走到家门口,杨某的家人和亲友就开始放鞭炮,强行成亲。正值过年的时候,家长也没在意,以为小孩在什么地方玩,后来被人通知才知道,无奈之下,女孩的母亲赶紧打电话给远在广东东芝打工的丈夫打电话,潘某的父亲从广东连夜赶了回来,回来之后立马到对方家里去交涉,但没有任何结果,潘某之父只好到派出所去报案,派出所的干警听完潘某之父叙述之后,明确表示不是刑事案件,不能立案。潘某之父想不通,明明是强奸的犯罪行为,为什么不给立案?潘某被从杨某家领回来后,整天神情恍惚,无心学习。潘某整个家族都很生气,认为现在已经是新的世纪,“抢婚”的婚姻习惯法规则早已不能适用,不能因为大家是苗族就通过这个婚姻习惯法规则,另外就是适用,他家的女儿也还太小,才14岁还在上学,现在这个年代已经不用这种方式成婚,就是他们那个年代1995年左右也没有上来就开始抢的,也要最少见几次面,对几次山歌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虽然两个寨子之间互为通婚,也是老亲戚,但此时也顾不了那么多了,只能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女儿的名誉。如果公安一直不处理的话,就只能采用当地通常所用的方法来处理,他们家族有20多户,大家集体出动去杨某家讲理,如果对方不给一个合理的赔偿,就扒他家的房,拉他家的猪、牛来请酒谢罪。

这个案例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所理解的“国家法”与苗族村寨群众在改变了原有的婚姻习惯法传统规则后所引起的“特殊冲突”。如同霍贝尔所说的那样:“法是一种社会规范,当它被忽视或违犯时,享有社会公认的特许权的个人或团体,通常会对违犯者威胁使用或事实上使用人身的强制。”[5] P30苗族民族不但对“抢婚”方式而报案处理,而且还对执法司法机关对其他处理方式不满时也积极采取措施,寻求救济。在这一转变过程中,黔东南苗族婚姻习惯法逐步向国家法靠拢,而与之相对应的则是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与苗族民众积极改造自我,融入现代社会,强烈要求改变自身所处的司法环境,要求司法机关惩处违法犯罪的人员之间的矛盾。现在的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却存在着一种认识上的误区,把凡是与婚姻习惯法规则相关的案件,一律谨慎对待,慎重行事,能拖则拖,希望通过拖的方式来让民众自己去消解矛盾,化解纠纷。并没有认识到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社会文化、生活方面所体现的变迁,这种法律多元的价值判断标准也需要及时提高。真正做到张冠梓教授所说的:“在当代中国广大的民族地区和社会,法律多元主义的格局一直是这些地区法律文化的实质特征之一。如何实现各种法律渊源上的调适,即如何既可满足国家对法的统一性的要求,又保有各民族法律传统的自我独立与合理继受,或者说如何恰当地处理法的国家属性与民族属性之间的关系尺度,是一个令古今中外的政治家和法律家都颇费思量的问题。”[6]P366而“历史和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解决民族问题只能走民族区域自治的道路,这是解决民族问题的中国模式。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相结合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赋予少数民族地方‘变通补充权’,体现了国家充分重视和保障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它与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共同繁荣的原则和国家法制统一原则是一致的”。[7]而这种变通在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却有着深远意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这一婚姻习惯法变化与市场经济因素影响这一大的形势,适应时代发展变化的情况,提高思想认识。司法机关更要适时改变工作作风,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改变固有的看法和意见,大胆转变工作思路,对这种触犯刑事法律的案件积极立案,解决苗族村寨的纠纷,避免超越法律的私力救济发生,化解社会上潜在的不稳定因素。

个案六:1993年8月,家住贵州省雷山县郎德镇某苗族村寨的潘某看上了前往他们村寨走亲的王某,把15岁的王某抢去强行成婚。婚后三天内潘某家人派人送信到凯里市的王某家,王某家人不同意,但此时“生米做成熟饭”,王家也很无奈,只好在财礼上多要一些。王家借此向潘某索要财礼8000多元。婚后,王某因年小不懂事,事事听潘某家人和潘某的话。但因王某年龄太小,结婚一年后并未生小孩,潘某及其家人就很不满意,时时责骂又多次动手打人。王某在家人的鼓励下于1996年5月份以受到家庭暴力为由起诉到雷山县人民法院,要求分割双方财产并解除同居关系。

相对于民间的自我救济方式相比,司法机关在处理民族婚姻习惯法规则下的“抢婚”案件时,则表现的顾虑重重。通过法院的判决书可以看出法官在处理该案时的独特方式。法官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一方面明确指出潘某与王某属于非婚同居,对两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另一方面则对民族婚姻习惯法规则避而不谈,巧妙地避开了法律上的“尴尬”。法官对婚姻习惯法谈也不好,不谈也不好,只要找到一个法律上的依据,一笔带过,然后开始处理双方财产纠纷。家庭暴力方面因为王某在潘某家生活,一个关键证据村委会自然不会给她这个“外人”出具,王某又没有派出所的出警证明。除此之外,作为证据的证人证言全是王某家人亲戚,证据方面有欠缺,不足以证明。而8000元财礼的问题,双方都没有争议,法院又依婚姻法判决王某归还潘某。在这场诉讼中,王某解除了与潘某的婚姻关系,却失去了财产,也没有得到一分钱的补偿。

在黔东南苗族婚姻习惯法 “抢婚”的变异与流失中,市场经济因素起着重要作用。在调查中各个苗寨都在为发展经济而努力,笔者在剑河县新光村调查时就看到这样一份申请文件——《关于要求资助举办红绣文化节活动经费的申请》:“我新光村是红绣文化遗产地之一,手工艺独特,民族节日丰富。千百年来,红绣文化和民族习俗一直流传至今,吹芦笙、斗牛、跳芦笙舞、唱苗歌等已成为民族娱乐和民族交流的主要方式,为了保护和传承苗族红绣文化,打造红绣原生态民族旅游村,拉动农村经济,实现农民增收、致富,村两委决定于农历‘二月二’举办南寨乡新光村红绣文化旅游节。但是,我村经济困难,特向上级申请资助活动经费为谢!新光村党支部、新光村委员会。二O一0年三月三日。”有的学者就认为:“农村经济主要是自然经济为主的经济模式,商品经济不发达,苗族习惯法主要是在村寨发挥作用,地方经济的发展因素不会对习惯法文化形成大的冲击,习惯法文化还会长期存在下去,国家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必然会影响到苗族习惯法的变迁进程。”[8]而“通过田野调查的方法发掘出更深的民族法文化,在经济快速发展,民族习惯法元素逐渐消失的时期,在现时期有重要的意义。”[4] P215黔东南苗族婚姻习惯规则与国家法在某些方面存在着冲突,加深对民族婚姻习惯法的了解和更深层次的认知,有助于国家法在少数民族地区更好地实施,也有利于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婚姻司法实践活动的正常展开。在分析市场经济因素对黔东南苗族习惯法“抢婚”的变异与流失时,一定要把握住“大变化,小稳定”的关系,才能做出正确的分析判断。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探讨国家法与民族法的关系,,为推动贵州的法制建设尽微薄之力,这是本文的意义所在。

注释:

① 为了教学工作的需要,从2009年6月30日起本文作者李向玉到贵州省洲联合律师事务所从事兼职律师工作。文中大部分资料来源于笔者所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贵州省洲联合律师事务所。半年的时间先后办理了60多个案件,代理的主要案件以相邻权纠纷和婚姻纠纷为主,办案的地域范围主要在黔东南州和邻近的湖南省怀化市,这为笔者2009年所获得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黔东南苗族婚姻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调适》(批准号:09YJC820049)课题研究提供了丰富的资料来源。在笔者到律师事务所兼职的半年多里,解答和代理有关“抢婚”等与苗族婚姻习惯法规则相关的案例就多达40个左右,其他律师也办理了大量的婚姻冲突方面的案件,这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② 这在笔者的司法实践中可以明显反映出来。笔者所在的洲联合律师事务所是黔东南州内人数最多的一个律师事务所,拥有26名专、兼职律师,每年办理各类案件200件左右,是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洲联合律师事务所办公地点位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办公楼前面居民楼内,由于律师事务所位置的特殊性,前来咨询的人比较多。

③ 2010年1月20日,笔者读研究生时的一个苗族同学结婚,我前去贺喜,亲身体会了这种“抢婚”演化成的苗族村寨婚姻习惯法规则下的这种婚姻缔结仪式。该同学通过选调考试到黔东南州内某县法院工作,结婚仪式在老家村寨举行。结婚的仪式照例为晚上,下午6点左右迎亲的车队到达村寨山下,新郎便象征性地从送亲的娘家人中“抢”出新娘,真正的结婚仪式要更晚一些才能正式开始。这种结婚仪式也给我们这些有工作的同学造成了些许不便,因为结婚的正餐在晚上,一群来自凯里、贵阳的同学一整天都没吃什么饭,和前来帮忙的村寨苗族群众一样,以“粑粑”充饥。

④ “玩马郎”是苗族年轻人在婚前恋爱阶段的一种交朋结友的活动。也可以看作是苗人青春期文化的一种制度。苗语叫做“游方”(You Fang)。在过去,“玩马郎”必须到一种特别的地方“马郎场”去进行。每个寨子的附近都有“马郎场”。一到晚上,串寨的小伙子们来到某个寨子里面,用打口哨的方式告诉寨子里的姑娘,他们来了。在家中的姑娘听到信号后,连忙抓紧时间把家里的事情做完,涮锅洗碗、安排弟妹睡觉,一切都做妥以后,就溜出家门,约上几位要好的姊妹,来到寨前或寨后的“马郎场”。参见王良范:《千家苗寨的故事》,中国文联出版社2002年版。

⑤ 这是笔者所代理过的一个刑事案件,一审时因为当事人知道太晚,没有请律师,开完庭之后,笔者为他所写的一份《关于熊某情况的几点说明》,详细介绍了本案的相关情况,最后一审法院采纳了笔者的意见,判处熊某有期徒刑3年,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最低刑。

⑥ 凯里市为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首府所在地的县级市,是黔东南州内唯一的一个县级市,经济情况比其他15个县要好得多,而其他15个县收均为国家级贫困县。

⑦ 贵州省洲联合律师事务所为黔东南州司法局直属所,是黔东南州规模最大的的所之一,无论是律师人数、受案数量、均排在黔东南州律师事务所的前几名。该所的另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律师的来源和构成。一方面来自于法院、检察院、公安等执法机构的退休人员,年龄较大、人脉很广、案源多;另一方面则是来源于州内几所大专院校,拥有法学博士、硕士学位的高学历律师较多。

⑧ 开庭时的对各基层法院法官、庭长的调查记录。这从笔者到黔东南州各县立案时所查的分案情况登记簿所看,是真实可信的。

⑨ 如在2010年2月黔东南州人大开会期间,众多网友上网留言。摘录两位网友留言如下:

如jianyan (人口计生) 发表于 2010-2-26 15:09:20 IP地址:218.201.249. 呼吁各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州计生委向州人代会建议制定《婚姻法》的变通规定,将男20岁,女18岁视为合法婚姻……因为我们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大部分是落后的,15、16岁初中毕业就外出务工,18、19岁就结婚生育,从而给计划生育带来较大的影响,这也使我州计生工作落后于其他地州市。同时早婚早育也增加了政府与群众的矛盾,为此,建议州人代会根据“《婚姻法》第五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

网友:基层 (民政局) 发表于 2010-2-26 14:52:01 IP地址:218.201.249.

建议州人代会制定《婚姻法》的变通规定,将我们民族自治地区的婚龄适当下调,男为20岁,女为18岁……因为我们黔东南是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由于受到几千年封建思想的影响,早婚早育还比较多,从而给计划生育工作带来较大的影响,因为我们民族地区孩子15、16岁初中毕业,未能上高中就外出打工,18、19岁就结婚生育,从而给计划生育工作带来较大的影响。政府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也与群众发生一定的矛盾,为进一步减少矛盾,更加符合少数民族落后地区实际,建议州人代会根据《婚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制定变通规定。载于http://www.qdn.cn/news/Special/klsalhbd/2h/Index1.asp,最后访问日期,2010-04-25。

⑩ 这为笔者2010年2月份所代理的一个离婚案件,根据当事人讲述所写,忠实于当事人的意思表达。

2008年3月9日在达地水族乡调查时该乡政法委书记杨戴云介绍。

[1] 高其才.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2] 李 鸣.中国民族法制史论[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

[3] 刘 锋.巫蛊与婚姻——黔东南苗族婚姻中的巫蛊禁忌[D].云南大学博士论文,2003.

[4] 李向玉.市场经济因素影响下的黔东南苗族习惯法变异与流失——以凯里周边两个苗族乡区标志性人和事物为例[A].谢晖,陈金钊.民间法(第九卷) [C].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

[5] [美]霍贝尔.初民的法律[M].周勇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

[6] 张冠梓.论法的成长——来自南方山地法律民族志的诠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7] 韩舸友,徐晓光.“变通权”与国家法制统一[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05,6.

[8] 周相卿.经济因素对雷山地区苗族习惯法文化的影响[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5,5.

RobbingWeddingCustomsandtheTreatmentwithFolkLaw——ConfusionofJudicialPracticeinSouth-eastofGuizhou

LiXiang-yuXuXiao-guang

(Kaili College, Kaili Guizhou 556000)

Robbing Wedding is the most prominent marriages customary law of Miao in South-east of Guizhou Province, in which involved with long-term closed environment, and directly associated with the needs of the productive forces of agriculture in special society. But with the development and changes in economic conditions, many unique marriage customary law of Miao is gradually changed, and followed by the increasing divorce rate building on Marriage Rush family before nineties of the twentieth century; on the other hand, the ideology of the state judiciary has not changed, accordingly, it is becoming a new conflict: the judiciary staff understanding of State Law and the Miao people in the village to change the original customary law of marriage caused by the traditional rules of special conflict, leading to the collision frequently.

South-east of Guizhou; robbing wedding customs; modern left; judicial practice

1002—6274(2010)06—088—08

DF08

A

本文为2009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黔东南苗族婚姻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调适》(09YJC82004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李向玉(1981-)男,河南洛阳人,硕士,凯里学院马列部教师,研究方向为民族法学、中国法制史;徐晓光(1958-),男,辽宁盘锦人,法学博士,凯里学院教授、副院长,贵州省原生态民族文化研究中心主任,研究方向为民族法学、中国法制史。

(责任编辑:张保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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