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意识的薄弱与培育途径

2010-02-15 16:03贾德荣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10年4期
关键词:公民权利意识

贾德荣

(中共宁夏区委党校,宁夏 银川 750021)

我国公民意识的薄弱与培育途径

贾德荣

(中共宁夏区委党校,宁夏 银川 750021)

公民意识的普遍觉醒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标志和推动力量。在我国,公民意识薄弱主要表现为:法律信仰欠缺、民主意识淡薄、权利责任意识缺乏等,其原因为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长期的封建专制集权统治以及礼俗社会的伦理精神,抑制、抵制和排斥了公民意识的生成。在我国现阶段,必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夯实公民意识生成的物质基础;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为公民意识的生成提供制度保证;不断强化公民意识教育,为培育公民意识提供思想保障。

公民意识;民主意识;公民意识培育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理念。”这是党中央首次将“公民意识”一词写进了党代会的报告中,彰显出党和国家对公民意识的重视。对于公民意识的作用、意义、结构与内容等,不少专家已有较多的论述,笔者欲从当代我国公民意识薄弱的原因、如何提高我国公民意识方面进行分析,以期对在全社会唤起公民意识有所裨益。

一、我国公民意识薄弱的主要表现

公民意识是社会成员对作为公民角色及其价值理想的自觉反映,公民意识在本质上表现为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精神文明、生态文明相适应的主体的自由追求及理性自律精神。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发展,公民意识有了较大的发展,但与社会发展的总体状况相比仍比较落后,尤其是公民的民主意识、法制意识、权利意识等还比较薄弱。

(一)法律信仰欠缺。法律信仰是基于社会主体对社会生活的公平正义的理想和秩序需要的理性认识和情感体验的产物,是人们对法的现象的神圣感情和愿意为法而献身的崇高境界。而在现实生活中却处处折射出法律不被信仰的现象:公众对法律持漠不关心的态度,一部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除了法律研究者、法律工作者等关心以外,在大多数公众中难以产生很高的呼应;公众遇到纠纷,总是力求避免以法律来作为解决纠纷的手段;当公民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或忍气吞声,或寻求“私了”,不愿诉诸法律;对法律缺乏信心,即使在万不得已必须用法律武器来处理纠纷时,也对法律持怀疑态度。

(二)民主意识淡薄。我国公民由于长期受封建思想的影响,加之其他一些因素的限制,许多公民的民主意识淡薄。如在对待选举权问题上,许多人是选择放弃的。即使不放弃这项权利,在行使的过程中,也带着随意的心态,认为选举与自己没有关系。他们根本没有把选举看作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体现自己主人翁地位的绝好机会,根本没有意识到参加选举是我国现阶段实现民主的重要方法,是自己应当享有的基本政治权利。

(三)权利意识淡薄。受传统历史文化影响,我国公民义务观念浓厚,而权利意识淡薄,对公权力顶礼膜拜。一些民众把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念寄托在开明官员身上,缺少权利本位观念和权利维护观念。许多人把那些公正、廉洁的干部奉为青天大老爷,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民权利意识的严重错位。中国长期的封建专制使被统治者畏惧王权,绝对服从王权,没有独立的政治人格,只有臣民意识,没有公民意识,没有构建和谐社会所需要的主体意识、忠诚观念、权责意识、参与意识、政治信任等公民精神。

(四)道德意识滑坡。目前,在部分社会现象中有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无道德,人们不讲道德、漠视道德、反对道德。部分公民缺乏良心,也就是没用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公德心和公共意识的薄弱,造就了一种只顾自己不管别人的行为模式,而这种行为模式的普遍存在又造就了一种你争我抢的不文明“秩序”,这种秩序渗透给新的社会成员,又再次造就公德心和公共意识的薄弱。

(五)责任意识缺乏。社会责任意识是公民意识的集中体现,是现代社会公民应当具备的首要的道德精神。但在我们的社会中,有一些人缺乏责任意识,他们不明白义务、责任与权利是相互依存、辩证统一的,一个人享受的权利越多、越大,就意味着他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也越多、越大。有些人只强调自己的权利,而不讲自己的责任,没有意识到自己在依赖整个社会发展进步和他人的服务而存在的同时,还必须履行为他人和社会服务的义务。实践中,有些公民不尽义务、出了问题不自觉承担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且有蔓延之势。

二、我国公民意识薄弱的原因分析

虽然经过多年的思想道德教育,我国的公民意识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我们不得不承认,我国公民普遍缺乏公民意识,缺乏独立、自由的人格,缺乏明确的权利意识,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经济方面看,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抑制了公民意识的生成。历史上,凡是商品(市场)经济发达的时期和地区,必定伴随有高度发达的公民意识。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公民意识形成的基础,而且使公民意识日趋发达。反观中国历史,长期封闭的自然经济使人们在狭小的空间内,过着自给自足的生活,商品生产、交换、流通严重发育不良,加之历代统治者实行“重农抑商”的政策,民众的思想被“君子重义、小人重利”所禁锢,使得中国历史上很少出现过商品经济的繁荣期。尤其在清代,统治者采用一切严厉的法律手段,对处于萌芽状态的资本主义经济,肆意进行摧残,致使近代中国错过了发展的最好时机。

新中国成立后,在经济领域也是照搬苏联模式,实行计划经济,国家统配一切主要生产资料,靠行政命令来推动经济活动,生产、分配、消费都由国家统一计划和调度,个人的上学、工作、住房、医疗等都由国家统一安排。虽然1954年宪法已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个体基本上是受控于国家的,没有自主权,有的只是对国家和集体的义务,以及对个人主体意识的抑制,公民权利几乎成了一个摆设、一种空谈。

(二)从政治方面看,中国长期的封建专制集权统治压制了民主政治。在中国历史上,自秦朝开始,治国名为“以法为本”,但这种“法”仅仅是“皇帝临位,作制明法,臣下修饬”。明确宣布“作制明法”的权力属于皇帝一人,皇权至高无上。这就决定了国家调整社会各种关系必然是采取行政手段,上令下行,专横独扬。因此,从秦王朝起封建专制主义制度在我国延续了两千余年,封建专制主义的政治制度和为其服务的政治理念,经过长期的培育、发展,构成了一种缺乏主体精神、自主精神和法治精神的社会心理,渗透在人们的思想观念、思维模式、价值标准、道德规范、行为方式等各个方面,这种政治文化、社会心理的广泛传播,对于民主意识、法治意识的觉醒,是一种巨大的压抑。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政治上实行中央高度集权、党政不分的政治体制。在这种政治体制下,公民权利(尤其是政治权利)由国家机关控制,公民的民主监督权利、参政议政权利等,全都大打折扣。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时期,“以阶级斗争为纲”,阶级斗争延伸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个人的身份、工作、生活都被贴上了阶级标签,整体而言,公民权利缺乏、公民意识比较薄弱。

(三)从文化方面看,礼俗社会的伦理精神抵制和排斥现代社会的公民意识。中国是一个典型的礼俗社会,由礼俗社会的封闭性、等级性、集团性、非经济性、愚昧性等内在特征所决定的社会基本精神是伦理精神,具体表现为神(神灵、上帝、祖先)胜于普通人的“神文”精神;等级胜于平等、特权胜于普通权的等级精神;血缘和亲缘重于地缘和人缘的血缘(亲族)精神;服从重于自由的奴役精神和无知胜于有知的非理性精神。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儒家思想得以一元化地统治着人们的精神长城,儒学中对个性的压抑和重私德、轻公德的传统构成中国传统伦理文化的主流,直接影响了一个公正的社会氛围的形成,加之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极大地限制着人口的流动,困于土地的乡民世代相承,血族、亲缘关系维系着人们的相互关系,伦理精神牢固地禁锢着人们的思想世界,公民意识的生成显然就失去了文化土壤。

三、培育我国公民意识的途径选择

国家在繁荣,社会在进步,培育我国的公民意识必须不断创新,必须学习其他国家公民意识培育的成功经验,借鉴并结合传统思想政治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的有效做法,增强公民意识培育的主动性、有效性和针对性。

(一)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夯实公民意识的物质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为培养公民意识创造了有利条件。因为,第一,市场经济体制改变了人们在小农经济和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权利义务观念,人们不但重视义务的履行,更重视权利的行使,权利意识逐步得以确立,守法的自觉性得到了提高;第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为市场主体进行活动提供了较大的空间,较好地调动了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精神,唤起了人们争取、热爱、维护自由的意识;第三,市场经济是平等经济,在交易活动中都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这有利于唤起社会成员的平等意识和平等观念;第四,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人们的活动往往是通过契约的形式完成的,在契约关系中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和平等的法律地位,契约的订立完全体现主体意志的自由。总之,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人们的自由、平等、公平、自主观念的形成,这些观念的形成将为人们公民意识的确立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为公民意识的生成提供制度保证。当前,我国需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探索新的公民政治参与的方式和途径,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从而为社会公众公民意识的生成提供制度保障。首先,构建公民政治参与制度体系。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居民(村民)自治制度等;尽快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工会制度、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专家咨询制度、信访制度、民主评议制度、政务公开制度,等等。其次,保持公民政治参与的渠道畅通。只有使公民政治参与的意愿得以通过制度化充分表达,才能引导公民理性地进行政治参与。要将公民政治参与的形式、内容用制度化的形态予以明确规范,建立专门以公民为主要行为主体的政治参与体制;同时对原有的参与制度提供一些配套措施,使公民的政治参与得以具体贯彻实施,从而避免参与的随意性、无序性和偶然性。最后,鼓励公民进行社会参与,构建其利益表达机制。公民的社会参与行为从根本上说是由其利益决定和制约的。现在我们已经进入一个社会结构和利益明显分化的社会,面对诸多新的社会矛盾和冲突,需要转变我们的思维方式。应当用有效的制度安排来加以规范和引导,使整个社会、特别是广大老百姓参与进来,并在这个过程中享受成果、得到效益,从而培养现代公民的民主参与、自主自律和公益精神。

(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公民意识的生成提供法律保障。我国封建社会源远流长,有着深厚的“人治”、“礼治”而非“法治”的文化传统,对于建设法治社会、生成公民意识起着重重阻碍作用。在我国,政治家和各级官员具有特有的地位、权力和职责,在法治建设和催生公民意识方面负有独特的责任,并能起到重要的作用。具有健全法治心态和公民意识的政治家和领导干部自觉公正地遵守和执行法律,能够有效地树立法律权威,对于唤起社会民众的法律良知和公民意识,促使广大公民积极守法,建设法治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遵循程序公正原则,通过公正无私的执法,使社会成员感到法律能够在实践中被不折不扣地执行,对养成民众的法律至上信念和积极守法意识有积极的引导作用;加快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司法,对克服封建思想遗毒、健全和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有直接作用。唯有此,人们才会对法做到切实理解并能相互沟通,从而在长期潜移默化当中自觉地唤醒公民意识。

(四)加强公民意识教育,为培育公民意识提供思想保障。第一,确立公民主体地位的教育机制。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必须在制度上予以保障,确立公民主体地位的教育机制。首先应明确公民意识教育是主体性教育。国家在规划国民教育实施方案时,应明确公民的主体地位,并将培养具有现代公民意识的公民作为我国现代教育的主要目标。其次应重视公民个体价值,强化公民意识。国家应教育公民自觉地把自己看成是公民,自觉地维护自己的公民权利和履行自己的公民义务。第二,应加强民主政治方面的公民意识教育。从法制、道德、核心价值体系三个环节入手,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一是加强公民的法制教育。公民的法制教育,核心是培养公民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在法制轨道上推进公民意识的生成。必须明确权利主体,规定权利种类和内容,规定权利行使的方式和途径,提供权利的保障、救济和保护。二是加强公民的道德教育。法律是道德的最低要求,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应通过加强公民道德教育,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引导人们在遵守基本行为准则的基础上追求更高的道德目标,做有责任感的公民。第三,加强公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任何社会都要有自己的核心价值体系,以此来引领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形成强有力的精神支柱和精神力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涵盖了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对于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

Abstract:It is an important mark of and driving force for social development and progress to enhance the public’s awareness ofcitizenship.The lackofcivil consciousness inChinais primarilymanifestedinthe following:lackingfaith in law,democratic consciousness being dim,and lacking a sense of duty.The causes are that self-supporting and self-sufficient natural economy,the long-termfeudal autocratic rule and the ethics of a society of etiquete and custom have restrained and resisted the production of civil consciousness.In the present period,China needs to tamp the material basis for production of the consciousness by improving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strengthen socialist democratic systems buildingsoas to provide institutional guarantee forthe production of the consciousness,constantly strengtheneducationonthe consciousness inordertoprovide ideological guarantee forfosteringthe consciousness.

Keywords:civil consciousness;lack;fostercivil consciousness

责任编辑 雨 文

The Causes ofLackingCivil Consciousness andWays toFosterIt

JIADe-rong
(The CPCNingxiaDistrictCommittee PartySchool,Yinchuan750021,China)

D621.5

A

1009-1203(2010)04-0056-03

2010-06-28

贾德荣(1973-),男,宁夏隆德人,中共宁夏区委党校副教授,法理学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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