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丽涛
(山东大学,山东 济南 250100)
公民意识的生成条件探讨
曲丽涛
(山东大学,山东 济南 250100)
公民意识作为一种现代社会意识,是公民对公民身份内在价值的认定,它是现代民主政治确立和发展的思想先导,更是民主政治有效运行的文化支撑。公民意识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其生成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在当代中国,市场经济为其生成提供了必要的经济条件,政社分化为其生成提供了必要的社会条件,民主政治为其生成提供了必要的制度条件。
公民意识;经济条件;社会条件;制度条件
公民意识作为一种现代社会意识,是公民对公民身份内在价值的认定,即公民对自己在国家中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及其与国家、社会、其他公民之间关系的理性认识,更是公民对于自身法定权利和义务的理性自觉。其中,公民的主体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核心,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观念是其主要内容,而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是其基本表征。成熟的公民意识使公民对自身政治角色定位以及对政治体系的运行具有明确的政治认知,同时,对于政治制度和法律权威的自觉认同又能使公民表现出高水准的社会公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从而保证民主制度价值合理性和运行机制有效性的最终实现。可以说,公民意识是民主政治确立和发展的思想先导,更是民主政治有效运行的心理基础和有力支撑。
当前,我国正处于从传统专制政治向现代民主政治转型的时期。政治民主化的推进不仅需要体现外在规范的民主制度架构,更需要体现民主制度内在架构的公民意识的同步发展,没有公民意识的文化支撑,民主政治便不能健康运作,也难以巩固和维持。正如古希腊政治学家亚里士多德在评估古希腊政治变迁时所指出的:“即使是完善的法制,而且为全体公民所赞同,要是公民们的情操尚未经习俗和教化陶冶而符合于政体的基本精神”,“这终究是不行的”。〔1〕(P275)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一定程度的政治民主化、经济市场化以及社会多元化使公民意识有所觉醒,公民逐步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和责任,并能通过有限的政治参与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并履行自己的职责。但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由于受到一些历史和现实因素的影响,公民意识真正形成的主体范围还很有限,公民意识整体上还处于薄弱状态。公民虽然都知道需要民主政治,但其适应民主政治的心理并不成熟,表现在公民的认知能力相对较低,对国家的政治体系架构、政治游戏规则、自身的权利和义务等还缺乏必要的认知;公民对开明专制还有所期待,对精英主义盲目崇拜以及畏惧和逃避政治;公民的法治意识还不强,在日常生活中伦理的规范作用远远大于法律,宪法神圣而权威的地位在公民心目中并没有真正确立;公民重视政治输出但却忽视政治输入,政治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还有待提高。可以说,这些都是公民意识缺乏的主要表现,在我国现阶段,加强公民意识的研究无疑具有重大的意义。党的十七大也强调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这表明公民意识问题已经引起国家的高度关注与重视。笔者试图从经济、社会、政治三个视角来分析公民意识生成的必要条件。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意识形态是在社会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是主体世代实践和认识过程本身的内化和积淀,它的产生、形成和发展依赖于社会的存在方式、生产方式和主体的实践方式的状况。社会的存在方式、生产方式和主体的实践方式对于社会主体文化心理结构的形成起着最终的决定作用。在自然经济条件下,“每一个农户差不多都是自给自足的,都是直接生产自己的大部分消费品,因而他们取得生活资料多半是靠与自然交换,而不是靠与社会交往。”〔2〕(P677)在这种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的情形下,人们不可避免地受制于自然界并表现出对自然力量的屈服和崇拜。当人们还没有从自然界的压迫和束缚中解脱出来之前,应该说人还是被自然界所支配的客体,而不是自由主动地利用和改造自然界的主体,即还不具备真正的主体资格,整体上表现为一个非主体性的价值自我,而此时,主体内在价值自觉的缺失使得以主体意识为核心的公民意识根本无法生成。相对来说,市场经济是一种强调主体性、契约性、竞争性的经济形式,它要求社会成员打破家族伦理与等级身份,以平等的资格和身份参与市场竞争,因而它倡导独立、自由和平等的精神,排除了根植于自然经济土壤中的等级特权观念,促使了人的依附关系的解体,尊重人的独立、尊严与价值,使人真正变成了拥有独立人格的主体。而且,开放性市场经济促使人摆脱了狭隘的血缘或地缘限制,在广泛的经济交往中通过权利和义务的不断实现而产生了契约、法治、参与等精神,而这些都有助于公民意识的生成。
对于我们国家来讲,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市场经济发展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比如市场发育的程度还有待提高、市场秩序还不够规范、传统的小农经济模式和计划经济模式的惯性影响还有遗存,尤其是公共权力对于市场经济干预的规范性与法治化还没有真正实现等,这些都不同程度地影响到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并进而抑制公民意识的生成,因而这就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应该以公民主体性为价值导向。市场经济是一种高级的经济形态,它通过市场配置资源,市场主体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独立、自由、平等、开放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市场经济形式改变了传统的经济利益的存在形式,市场化进程的推进使社会主体的利益不断地从整体中分化出来,主体要求免受非市场化强制性因素的直接干预,而主要依据市场信息从事经济活动,此时经济主体真正获得了从事经济活动的独立性和自由性。市场经济通过对个体独立人格的体认和颂扬,返还了个体的独立与价值,进而催生了公民的主体意识,而这恰恰是公民意识的核心。除此之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以契约原则来培养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观念。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是经济关系的契约化,通过契约来建立经济关系和配置资源。契约是经济活动中经济主体试图通过交换来实现双方利益的重要中介,它能满足市场经济主体的利益需求,使得他们之间的交换活动得以顺利完成,这主要归因于契约原则要求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市场主体资格的平等资格,充分尊重和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权利,规定市场主体行使权利的原则、程序和方法。因此,契约是一种建立在某种利益关系上的法律承诺,从而也意味着一种建立在自觉自愿基础上的彼此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强制性约束。公民意识是公民对于自身权利和义务的理性自觉,而这本身就体现为一种契约的联结。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可以通过经济关系的契约原则来培养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观念,而这恰恰是公民意识的主要内容。
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2〕(P72)因此,“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2〕(P73)在本质上,它是现实活动着的人对包括自身在内的整个客观世界的能动反映,是人们掌握和处理自己同周围现实世界关系的一种特殊方式。因此,意识的内容是由客观世界以及人同外部世界的相互关系所直接规定的,而世界以及人同外部世界相互关系在人头脑中的反映就是意识世界的最基本的对象结构。公民意识的生成也是如此,它是公民对自己在国家中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及其与国家、社会、其他公民之间关系的理性认识。从西方历史发展进程来看,公民意识是在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分离的过程中逐步产生的,国家与社会因分化而形成的政社分化的社会结构是其产生和存在的社会条件。反之也可以说,无论是国家与社会的复合还是国家对社会的监护或吞噬都不可避免地会抑制市民社会的发育和成熟,而此时国家机构会代替了社会组织,国家权力会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国家对社会挤压的结果就是政治强权会吞噬了社会成员的主体自由,人性在这个过程中会受到压抑和扭曲,人的尊严和价值会遭到贬损,公民意识自然而然很难生成。
在我国,公民意识较为薄弱,这与我国长期政社不分的状态密切相关。从历史上来看,中国古代是一个家国同构的宗法社会,即家庭、家族与国家在组织结构方面的同一性,这种同一性从根本上讲是源于氏族社会血缘纽带解体不充分而遗留下来的血亲关系对于人们社会关系的深刻影响。家与国的组织系统和权力配置都是严格的父家长制。〔3〕(P70)正如黑格尔所说:“中国纯粹建筑在这一种道德的结合上,国家的特性便是客观的‘家庭孝敬’。中国人把自己看作是属于他们家庭的,而同时又是国家的儿女。在家庭之内,他们不是人格,因为他们在里面生活的那个团体的单位,乃是血统关系和天然义务。在国家之内,他们一样缺少独立的人格;因为国家内大家长的关系最为显著,皇帝犹如严父,为政府的基础,治理国家的一切部门。”〔4〕(P165)因此,在这样一个家国同构的宗法社会中,人和人之间依血缘姓氏组织为家族单位,并以此确立亲疏关系,而不是血缘纽带解体之后依经济、政治利益分殊而重新组合社会联系。这就导致以家族为核心的团体本位格局会排斥和蔑视个人的权利,因而也就不可能产生个人的自由、平等、权利等观念,更不可能超越血缘或地缘关系的束缚而培养出普遍平等的权利和义务观念,公民意识的生成更是无从谈起。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又建立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政府通过指令性计划和行政性手段进行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无所不能、无所不包。行政管理被视为行政管制,整个行政管理体系就是以政府为中心,以方便管理为原则,用指示、命令、强制作为管理的手段,严格控制企业和一切社会组织乃至公民个人的行动。在这样的社会结构中,政治结构与家庭私人生活直接联接,这使公民个人只是整个结构中的组成部分而已,而没有争取自身权利与利益的自由及独立的主体地位,公民意识也无法正常生成。改革开放以后,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也发生结构性转变,但从整体而言,主要的社会领域仍然处于国家的集中管理之下,中国的权力结构仍然呈现出显著的一元化特征,国家对于社会的强势经常造成社会生活中的两个越位:公共生活对私人生活的越位和国家生活对社会生活的越位,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个体权利和社会权利的实现,而权利的缺位必然会影响到我国公民意识成长的进程。因此,我们应该大力推进经济、政治、社会全方位的改革,加速社会结构的分化和调整,把国家干预社会的内容、方式和限度逐渐制度化、规范化,从而保证个人和社会都获得独立发展的空间和自由,这样在国家与社会二元结构之间合作与竞争的互动关系中,公民就可以在监督国家权力并维护个人权利的过程中逐渐培养出成熟的公民意识。
制度作为人的存在方式是决定人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它构成人的发展的现实生活世界,并作为一种既定的力量限定、规范和塑造着人的交往活动和社会关系,从某种程度上说,它直接赋予了人的本质规定和决定了人的思想观念。正如罗尔斯所说:“社会的制度形式影响着社会成员,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他们想要成为的那种个人,以及他们所是的那种个人。”〔5〕(P285)作为一种社会精神形态和价值理念的公民意识,它依赖和根源于社会的物质与制度基础,是在宪政体制下形成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民众意识。我国学者朱学勤曾经指出公民意识是近代宪政的产物。它有两层含义,当民众直接面对政府权力运作时,它是民众对于这一权力公共性质的认可和监督;当民众侧身面对公共领域时,它是对公共利益的自觉维护和积极参与。也就是说,公民意识的生成不仅需要公民自身的主体意识的形成,还需要以民主政治作为基础,即公民政治参与的内容、形式、程序等必须具有相应的制度保障,民主政治需要为公民意识的生成提供必要的制度条件。
公民意识是公民对自身权利与义务的理性自觉,公民意识的生成必定以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实现作为前提,而最能对公民权利造成侵害的就是国家权力,如果不从制度上对于国家权力行使的范围和程序进行规范的话,权力的膨胀和扩张将不可避免,此时法律上规定的公民权利必将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而处于虚置状态。因此,有必要通过实现宪政来使国家权力始终处于结构性的约束之中,这是公民权利的实现和公民意识生成必须首先要满足的制度条件。从另一角度来说,公民意识的真正成熟最终取决于公民自身所处的政治环境以及政治实践的程度。我们知道,作为一种规范,常规意义上的制度主要是外在的规范,是通过明确的规则确定人行为的界限。但当这一制度持续相当长的时间后,并对人的行为有了一定的有效规范和制约,它便在不同的范围、程度和层次上成为人们的共识,而这些共识便自然而然地演变为人的活动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进而成为人的价值观、生活态度。因而公民对公民身份的认识、对权利和义务的理解、对政治参与的态度,总是要受政治体系实际上所能提供的参与渠道、参与方式、参与程度等因素的影响,而这些因素都与政治的民主化密切相关。民主政治通过制度化的公民参与让广大公民合法地、规范地、有序地参与到政治生活中来,这样可以缩短公民与政治之间的现实距离和心理距离,公民从政治参与的过程中感受到自己是政治体系中的一员,这样就在无形之中激发了公民的政治主体意识。公民正是在民主政治下通过日常政治实践活动学会了民主的规范和政治游戏规则,学会了行使自己权利和履行自己义务的规则和程序,将民主制度内化为自己的价值观念,从而使公民意识慢慢成长起来。当前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远远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从整体来讲,我国的政治制度优越,但体制不够合理;内容真实,但法制不够健全;形式多样,但机制不够完善;保障可靠,但发展不够平衡;主体广泛,但参与不够充分。[6]这说明我们的政治制度建设还不成熟,它一方面无法有效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另一方面无法满足公民政治参与制度化、规范化的需要,这些势必会影响到公民意识的生成。因此,当务之急,我们有必要通过加快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来健全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比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大制度、政协制度、行政制度、选举制度等,逐步实现公民政治参与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正如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到的那样,我们要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从而为我国当代公民意识的生成提供必要的制度条件。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冯天瑜,河晓明.中华文化简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
〔4〕〔德〕黑格尔.历史哲学〔M〕.王造时,译.北京:三联书店,1956.
〔5〕〔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2.
〔6〕王寿林.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现状分析〔J〕.社会科学,2000,(9).
Abstract:As a modern social consciousness,civil consciousness means affirming the intrinsic value of citizenhood.It is an ideological precursor of establishing and developing modern democratic politics and a cultural support for the effective operation of democratic politics.Civil consciousness is a social ideology,therefore,its production needs to satisfy three essential requirements.In modern China,the market economy,disintegration of state and society,and democratic politics provide necessary economic,social and institutional requirements for the production of civil consciousness respectively.
Keywords:civil consciousness;economic requirement;social requirement;institutional requirement
责任编辑 雨 文
Three Requirements for the ProductionofCivil Consciousness inChina
QULi-tao
(ShandongUniversity,Jinan250100,China)
D621.5
A
1009-1203(2010)04-0052-04
2010-06-29
曲丽涛(1981-),男,山东牟平人,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2008级政治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政治制度与政府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