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据主导侦查

2010-02-15 12:51林维业林元斌
政法学刊 2010年4期
关键词:侦查人员犯罪分子刑事诉讼法

林维业,林元斌

(1.广东警官学院 侦查系,广东 广州 510232;2.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广东 广州 510050)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主导”是指“主要的并且引导事物向某方面发展”的意思。本文主题“证据主导侦查”,专指 “证据是侦查破案的主要依据并且引导侦查工作向破案方面发展”的意思。它属于侦查理念范畴的内容。

“证据主导侦查”体现了证据与侦查的本质联系,强调“证据主导侦查”是刑事诉讼法制改革的要求。在党和国家实行 “依法治国”的法治时代背景下,强调 “证据主导侦查”,显得尤为重要。确立 “证据主导侦查”理念,做好收集证据工作,推进依法侦查,已成为侦查机关及其侦查人员目前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一、“证据主导侦查”体现了证据与侦查的本质联系

何谓证据?证据,就是证明的依据。即用已知的事实,证明未知的事实。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还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何谓侦查?侦查,就是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为了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查获犯罪人,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从上述证据和侦查的概念以及有关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证据主导侦查”体现了证据与侦查的本质联系: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以及罪轻或者罪重的依据,而侦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要达到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查获犯罪人的目的,就必须以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以及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作依据、作引导,即 “证据主导侦查”。脱离了证据作主导,案件侦查就可能走入迷途。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七种:一是物证、书证;二是证人证言;三是被害人陈述;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是鉴定结论;六是勘验、检查笔录;七是视听资料。上述七种证据都是侦查破案的主要依据,都在引导案件侦查中起着重大的作用。

(一)物证、书证。物证,是指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书证,则是以其记载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有的物证如犯罪分子遗留在现场上的犯罪工具和其他物品,可以引导侦查人员以物找人,找到物主,进一步找到在现场遗留犯罪工具和其他物品的犯罪分子;有的物证如犯罪分子遗留在现场上的物质痕迹,可以引导侦查人员从痕到物,以物找人,找到在现场遗留物质痕迹的犯罪分子。书证,可以引导侦查人员以书证所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有关事实,使案件真相大白。

(二)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作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证人证言,可以引导侦查人员全面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收集证据和查获犯罪分子。特别是亲眼目睹犯罪分子作案的目击证人证言,可以引导侦查人员直接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甚至直接找到犯罪分子。

(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是指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向办案人员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所作的陈述。被害人陈述,可以引导侦查人员直接查明犯罪分子作案的时间、地点、手段、过程和结果,揭露犯罪和证实犯罪;特别是那些同犯罪分子有过正面接触的抢劫、强奸、诈骗、绑架、伤害、杀人未遂等案件的被害人陈述,可以引导侦查人员直接了解犯罪分子的有关情况,查获犯罪分子。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办案人员所作的陈述,即口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可以引导侦查人员及时收集证据,迅速查明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可以引导侦查人员及时发现和纠正办案中的偏差,防止无罪的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检举揭发,可以引导侦查人员发现新的情况和线索,侦破其他案件,挖出其他隐藏的犯罪分子。

(五)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性的判断。鉴定结论可以引导侦查人员查明案件事实,确定案件性质,查获犯罪分子。如:法医鉴定结论可以引导侦查人员查明犯罪分子杀人的手段和方法,进而查获杀人凶手;痕迹鉴定结论可以引导侦查人员查明留痕之物或留痕之人,最终找到犯罪分子;近年来兴起的DNA鉴定结论,可以引导侦查人员正确认定犯罪或排除嫌疑;等等。

(六)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载,并由勘验、检查人员和在场见证人签名的一种书面文件。勘验笔录,可以引导侦查人员直接了解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具体情况,收集证据材料,查明犯罪案件的事实情节,查获犯罪分子;检查笔录,可以引导侦查人员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证实和认定犯罪。

(七)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将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的录音录像资料和储存于电子计算机的有关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用来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视听资料,可以引导侦查人员直接、形象、准确、科学地了解案件事实,发现犯罪线索,掌握犯罪情况,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分子。

二 “证据主导侦查”是刑事诉讼法制改革的要求

坚持改革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之所以要坚持进行深入持久的改革,正是因为我国现行的许多制度已经不适应,甚至是严重束缚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目前,我国进行的改革,主要是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则是建立一个法治完备、文明民主的新体制。刑事诉讼法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侦查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阶段,所有侦查活动都应该而且必须体现刑事诉讼法制的精神,即侦查活动的各个环节都要符合刑事诉讼法制的要求,所以刑事诉讼法制改革不但会对侦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而且必将对传统的侦查理念产生强烈的冲击,即要求侦查理念必须随着刑事诉讼法制的改革而转变。

近年来,刑事错案频频发生,经各大媒体报道出来的就有云南富源陈金昌等四少年抢劫杀人案、云南昭通孙万刚故意杀人案、云南昆明杜培武故意杀人案、河北唐山李久明故意杀人案、河北石家庄聂树斌杀人强奸案、湖北京山佘祥林故意杀人案、湖北枣阳杨锡发强奸杀人案、江西萍乡赖桂生故意杀人案、河北承德陈国清等人抢劫杀人案、湖北孝感艾小东杀人奸尸案、河北武安陈勇杀人抢劫案、河南商丘赵作海故意杀人案、广西河池王子发故意杀人案,等等。上述刑事错案都是涉嫌杀人的重案,不是涉嫌杀人的其他错案肯定还很多;上述刑事错案往往都是通过杀人真凶自首、落网或者死者“复活”而被发现的,杀人真凶没有自首、落网或死者没有 “复活”而至今未被发现的错案也肯定还很多。以上刑事错案产生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在导致刑事错案的诸多因素中,“证据”是一个核心因素。这些刑事错案不仅反映出现行刑事诉讼法制和侦查制度还有缺失和疏漏,也反映出一些侦查人员素质低下、侦查理念模糊,亟需改革和转变。

1996年,我国重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带有当事人主义诉讼对抗制因素的新型的诉讼模式,但我国以职权主义甚至是超越职权主义的侦查理念,却一直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转变。忽视证据、违法侦查、刑讯逼供、非法限制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等一直困扰我们侦查实践的痼疾,始终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还有愈演愈烈之势,明显地反映出现行的侦查制度和侦查理念与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之间存在着矛盾。只有大力加强侦查制度改革,确立 “证据主导侦查”的理念,才能使侦查工作适应刑事诉讼法制的要求。

根据著名的侦查学家郝宏奎教授在《侦查与侦查学若干问题探讨》一文中的论述,在刑事诉讼法制改革推进过程中,近期将会实行的、同侦查密切相关的内容很多:有限沉默权规则将予以确立,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有如实陈述义务的条款将被删除;刑讯逼供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将予以确立;证据开示制度将予以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予以确立;包括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在内的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将予以确立;侦押分离制度将予以确立;对侦查的司法控制制度将逐步予以建立健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辩护范围必将进一步扩大,辩护权的行使将得到充分的制度性保障;等等。这些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确立,更加显示出证据在侦查工作中的重要地位,更加强烈要求侦查机关必须从实际出发,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把握形势发展规律,科学地审时度势,与时俱进,不断开拓创新,制定出与新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相适应的新的侦查制度,并牢固确立“证据主导侦查”的理念,才能使侦查工作适应刑事诉讼法制改革的要求。

此外,从众多法学、侦查学专家分析的刑事诉讼法制改革的基本走向及其发展趋势看,我国的侦查模式将从非对抗制侦查模式逐渐向对抗制侦查模式转变;从“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向“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转变;从被动型侦查模式逐渐向主动型侦查模式转变;从“从案到人为主、从人到案为辅”的侦查模式逐渐向 “从人到案为主、从案到人为辅”的侦查模式转变;从 “有罪推定”的侦查模式向“无罪推定”的侦查模式转变。侦查模式的转变,也更加显示出证据在侦查中的重要地位,也必然会对传统的侦查制度和侦查理念构成强大的冲击。而基于我国人权入宪的庄严承诺和国际社会关于诉讼中人权保障的法律要求,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各种侵权行为的客观现实,对现行刑事诉讼法制作适当的改革又是完全必要的。面对如此不可逆转的变革趋势,侦查机关也只有直面挑战,大力进行侦查制度创新,牢固确立“证据主导侦查”的理念,才能不断适应刑事诉讼法制改革的要求。

三、“证据主导侦查”的前提是做好收集证据工作

收集证据,就是办案人员运用侦查手段或者调查的方法,发现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收集证据是 “证据主导侦查”的基础和前提。证据收集不到,“证据主导侦查”就犹如 “无米之炊”,案件侦查就无法深入开展。

收集证据是一项特殊的调查工作,必须采用一些特殊的方法才能进行。这些特殊的方法就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种强制性方法。如询问证人、询问被害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现场勘验、尸体检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等。

收集证据事关侦查成败,为此,必须贯彻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一)及时。所谓及时,是指接到报案以后,侦查人员必须快速赶到现场,立即进行现场勘验和调查访问,收集与案有关各种证据。因为,证据的内容是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甚至消失的,所以,强调及时收集证据有两方面意义:一是收集证据越及时,与案有关的各种痕迹、物品就越容易发现和提取,了解案情的人也越容易找到;二是收集证据越及时,证据内容的变化就越小,收集到的证据也就越可靠。为此,侦查人员一旦接到报案,不管白天黑夜、刮风下雨、酷暑严寒,都要以最快的速度,及时赶到现场,迅速进行现场勘验和调查访问。只有这样,才能抓住发案不久,犯罪痕迹比较新鲜、物证没有受到破坏、群众记忆犹新、罪犯未及远逃、赃物尚未脱手等有利时机,收集到与案有关的各种证据,为“证据主导侦查”提供有利的基础和前提。否则,就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导致证据发生变化甚至消失,影响收集证据的效果。

(二)全面。所谓全面,就是要从各种不同的角度去收集与案有关各种证据。也就是说,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对于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材料都要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要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也要收集;原始证据要收集,传来证据也要收集;言词证据要收集,实物证据也要收集;直接证据要收集,间接证据也要收集。只有全面收集证据,才能为 “证据主导侦查”提供充实的线索和依据,否则,就会影响案件侦查正确顺利进行。

收集证据贯彻全面的原则,就要求负责收集证据的侦查人员必须做到:凡是与犯罪有关的一切场所及可能遗留痕迹、物证的一切物体,都要全面勘验、检查;凡是与犯罪有联系的人和事,都要一一调查;凡是知道或可能知道案件有关情况的群众,都要一一访问;凡是对查明案情有价值的正、反两方面材料,都要全面收集。

(三)细致。所谓细致,就是在收集证据时要严格认真,一丝不苟,既要注意发现和收集那些明显的痕迹、物品或情况,也要注意发现和收集那些与案件有关的片纸只字和细情末节。具体要求是:在收集实物证据时,不仅要发现和收集那些完整的、清晰的痕迹、物证,也要注意发现和收集那些残缺不全、模糊不清的痕迹、物证,对那些微痕、微物也绝不能放过;在收集言词证据时,要根据不同的询问对象采取不同的询问方法,详细地问清楚与案有关的一切情况,尤其是关键情况更要过细询问清楚,不遗漏任何一个与案有关的问题,同时,还要密切关注询问对象的表情和神态,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

与案有关的痕迹、物品隐藏于大千世界,了解案情的证人混迹于芸芸众生,若不细致寻找,恐怕很难发现;有的证据十分细小,有的证人往往不肯轻易讲出案情,若不细致做好工作,恐怕难以收集。为此,收集证据一定要细致。

(四)客观。所谓客观,就是要坚持唯物主义反映论的观点,尊重客观事实,实事求是,从客观实际情况出发去收集客观存在的证据材料,既不能用主观猜想去代替客观事实,也不能按主观需要去收集证据,更不能弄虚作假去伪造证据。具体要求是:侦查人员对收集到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一定要保持原状;勘验、检查笔录一定要忠实于现场实际;对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以及证人证言,一定要如实记录,不能随意添加、删除和改动。决不能只凭主观想象,先入为主;更不能弄虚作假,歪曲事实真相。

在收集证据时,还要注意发现假象。假象也是一种客观存在,只不过他是对于事物本来面貌的歪曲反映而已。犯罪分子作案后,为了转移侦查视线,往往故意制造假象。假象的发现,往往是获得确实证据的前奏。侦查人员发现假象后,要认真分析、仔细调查、反复核实,通过揭穿假象,进而找到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五)合法。所谓合法,就是收集证据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为了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防止可能出现的偏差和错误,使收集证据工作能够有效地进行,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司法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还就收集证据的具体行为规定了方式、方法等。如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并要告知被询问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等。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必须严格依照这些法律规定进行。我国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是禁止性规范,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更要严格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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