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供水工程的普查范围是否包括城关镇的农村?
答:包括。
2.灌区调查规模以上的下限如何确定?
答:灌区调查规模以上的确定是以清查表中的有效灌溉面积为标准。有效灌溉面积大于等于1万亩(666.67hm2)的灌区都作为调查对象。但还要统计1万亩以上的灌区灌溉面积和占全县总灌溉面积的比例,如果这个比例大于等于60%,则1万亩为规模下限;如果比例小于60%,则应该降低规模下限,直到规模以上的灌溉总面积达到全县总灌溉面积的60%为止。
3.如何界定河流型水库上的取水口归属?
答:一般按水库设计水位的回水划分界限。在回水范围内的取水口,均为水库上的取水口,回水范围外的取水口均为河流上的取水口。如不能判别,则视为河流上的取水口。
4.集中供水人口20人的雨水集蓄工程是否作为集中式供水工程普查?
答:应该是分散式供水工程。
5.如果农户家里既有自来水,又有手压井,是否还作为分散式供水人口进行普查?
答:因为该农户已经是集中式供水工程的受益人口,不应该再作为分散式供水人口进行普查,否则集中式供水人口加上分散式的供水人口将会超过农村总人口。
6.取、用水量的计量点如何选择?
答:灌区用水调查表中,取水量的统计是将取水口的位置作为计量点,包括了输水损失;用水量的统计是将斗渠渠首作为计量点。
7.用户计量设施情况较差,对于计量设施有没有规定?
答:调查对象尽量选择用水计量情况较好的用水户。原则上要求调查对象都有计量设施,没有计量设施的用水量要按照流量、用水时间、用电量、泵站功率等方面估算。
8.海水取水口,如取水供虾池养殖等是否考虑普查?
答:不普查。
9.两个地表水源取水给同一用水户,水源地如何考虑?
答:该用水户若为城镇,则按照两个地表水水源地普查。
10.地下水截潜工程或截渗沟上的取水口,是否属于河湖取水口普查范围内?
答:属于河湖取水口普查范围。
11.河边扬水站是否为取水口?
答:从河里取水的扬水站为取水口。
12.河湖治理部分,普查河段的划分,以及省市界河如何组织普查、普查表填报机构如何确定?
答:对于骨干河道和省、地(市)、县际界河等,县级普查机构难以组织填报的,由河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普查机构组织河流管理单位填报。例如某河为甲、乙两县界河,两县水利(务)局填报困难,则由该两县所共同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填报。普查表填报组织机构为市级普查机构。
同样如果该河为甲、乙两省界河,甲、乙两县填报困难,可逐级上报,最终可由流域机构管理单位填报,普查表填报组织机构为流域机构。
13.在水土流失调查时,野外调查时间怎么确定?或者说:怎样确定野外调查时间才具有代表性?
答:能分辨出主要土地利用差别的时候都可以,一般北方从夏初到秋末,南方从春天到秋天。
14.水土流失野外调查单元的确定方法是什么?应该由哪级普查机构完成?
答:水土流失野外调查单元的确定由省水土保持监测总站(或其技术支撑单位)完成。具体确定方法如下:
(1)在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下发的《全国省、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调查单元1∶10000地形图图幅编号》中,每幅1∶10 000地形图都标有下面三项中的一项:“中间”“左侧”“右侧”。
(2)据此找到该 1∶10 000 地形图“中间”、“左侧”或“右侧”的一个完整网格,即1km×1km的网格。
(3)如果是平原区,这个1km×1km的网格就是野外调查单元;如果是丘陵区或山区,找到与这个1km×1km网格相连的0.2~3km2小流域,作为野外调查单元。
15.什么是调查单元中的地块?如何在地形图中勾绘?
答:调查单元内,同时满足空间上连续、土地利用类型相同、植被郁闭度/盖度相同、水土保持措施相同的空间范围称为地块,可采用下列三种方法中的一种将其勾绘在地形图(野外调查底图)上:
(1)遥感影像勾绘。利用SPOT2.5m卫星影像,勾绘出地块边界。该方法一定要有实地调绘核实环节。
(2)现场勾绘。实地到达野外调查单元后,根据地形特征,结合调查底图的等高线及比例尺,通过目视判断,将地块边界勾绘在调查底图上。
(3)利用GPS定位勾绘。利用手持GPS沿地块边界行进;在地块边界转折处(称为关键点)或每隔一段距离(无明显转折点时),定一个点(GPS将自动存储该点编号及经纬度坐标),读取该点的GPS经纬度;将GPS读数减去GPS经纬度订正值,得到该点的地形图经纬度值;据此在调查底图上标注该点位置及GPS点号;继续使用GPS沿地块边界定位,直到完成。
16.GPS坐标偏差有什么作用?
答:确定GPS坐标偏差(称为GPS经纬度订正值)是为了使空间某一点,用GPS确定的经纬度与在地形图上显示的经纬度一致。即通过订正值,将GPS的经纬度订正为地形图上的经纬度,这样可起到两方面作用:一是用GPS定位相对更为准确,便于在地形图上定位;二是当遥感勾绘和现场勾绘都无法将地块边界在调查底图上标出时,需要利用GPS定位,可更精确地将地块边界勾绘在图上。
17.在水土保持措施调查表中,基本农田的“坝地面积”和淤地坝的“已淤地面积”是什么关系?是前者包含后者,还是两者相等?
答:两者有关联,但不等同。“坝地面积”是指在沟道拦蓄工程上游因泥沙淤积形成的地面较平整的可耕作土地,而淤地坝的“已淤地面积”是专指淤地坝拦蓄泥沙淤积形成的地面较平整的可耕作土地。“坝地面积”中有一部分是淤地坝的“已淤地面积”转化而来的,此外还有沟台地等其他类型的坝地;而淤地坝的“已淤地面积”也可能因为造林种草等其他用途,而转变为林草地面积。一般前者大于后者。
18.怎样区别黄河流域黄土高原的水土保持治沟骨干工程和水库?
答:治沟骨干工程和水库两类拦河工程建筑物都具有拦洪蓄水和调节水流的作用。两者在库容规模上也有交叠:治沟骨干工程库容为50万~500万m3;小(2)型水库库容为 10 万~100 万 m3,小(1)型 100 万~1000 万 m3。在来沙量小的河道中,两者实际运行时容易混同。但两者的建设目的不同:治沟骨干工程主要为了提高拦沙效益,使整个小流域中的其他小型淤地坝更安全,同时兼顾蓄水灌溉;而水库主要为了拦洪蓄水,用于灌溉、发电、防洪和养鱼等目的。在普查时,以工程项目立项文件为区分依据,根据其建设目的分别统计,避免重复。
19.水利事业单位或企业普查表中的单位类型指标如何填写?
答:本指标只有201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可以与另外的项进行复选。单位类型的填写主要根据单位名称进行判断,如:海河水利委员会选填“101流域管理机构”,长春松辽环境与水资源咨询服务中心选填“107水利科研咨询机构”,骆马湖新沂河道管理局选填“301河道(湖泊、海堤)管理单位”。
对于从单位名称不能判断的,一律选填“900其他”。
20.社会团体法人单位中的工作人员都是兼职人员,水利社会团体普查表中的年末从业人员情况还用不用填写?
答:年末从业人员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的年末实有人员数。年末从业人员包括在各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但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根据以上定义,统计本单位年末从业人员时主要看这些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等是否从本单位领取工资或收入,如果领取就要算是本单位从业人员。
21.乡镇水利站的职能已并入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乡镇水利站普查表还用不用填?
答:用填。这种情况下,就将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当成乡镇水利站进行普查。此时乡镇水利站普查表的数据都为该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的数据。
22.属于军队的农场是否普查?
答:应该普查,此次普查是由国务院下文批准的,因此会与相关单位协商解决普查任务。
23.水系复杂河网灌区如何界定灌区规模?
答:河网灌区规模界定可采用以下三种形式:一是有上级部门对灌区的批复文件,按照批复文件普查,如没有批复文件可采用联圩的形式作为一个灌区来普查,如没有联圩则可以村为一个单元来普查。灌溉面积大于2 000亩(133.33hm2)的,则填报灌区普查表,小于2 000亩的则在清查阶段清查解决。
24.灌溉面积统计时是按亩统计还是按亩次来统计?
答:灌溉面积统计时是按亩统计的。
25.大灌区中套着小灌区如何普查?
答:遇到这种情况,只普查大灌区。
26.为什么灌区渠系建筑物中的跌水等衔接建筑物在普查表中没有体现?
答:跌水等建筑物数量不多,以前在普查表中设置有其他建筑物,主要的渠系建筑物单独普查数量,个数不多的建筑物均放在其他建筑物中,因指标精简此项指标去掉了,在试点之后根据情况考虑再加回这个指标。
27.军用水井、傍河取水井是否在普查之列?
答:军用水井、傍河取水井、日取水量在1万m3以下的地下水水源地的水井均在普查之列。
28.观测井是否在普查之列?
答:纯观测井不在普查之列,但兼有观测任务的生产井在普查之列。
29.泉水供水工程是否普查?
答:泉水供水工程不在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之列,但应作为农村供水工程的普查对象——引泉供水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