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柳英
护理安全管理隐患分析及防范措施
王柳英
护理安全 隐患分析 防范措施
广西中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柳州545001)
医院面对的是病情复杂多变、生命垂危的各种疾病及遭受意外的人群,病情变化中交织着多种因素;患者及其家属的法律保护意识明显加强,而医疗法律尚不完善,护理安全覆盖存在盲区,新的社会历史条件呼唤护理安全服务。医疗卫生事业必须要走进安全服务新时代,开创护理安全新局面。人类对自身健康认识的提高以及社会对医疗服务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安全质量管理成为当前医院服务质量管理的主旋律[1]。
1.1 护理安全定义 护理安全是指患者在接受护理的全过程中,不发生法律和法定规章制度允许范围以外的心理、机体结构或功能上的损害、障碍、缺陷或死亡[2]。在这样的背景下,护理安全的定义拓展为患者在整个治疗过程中的身心始终处于接受治疗与护理的良好状态,并得到适当及时的治疗和护理,未发生任何医源性疾患,比较顺利地达到预期的治疗效果,从而重建健康。因此,护理安全已不仅是指护理活动中遵循操作规程,护理安全的范围向整个住院过程、患者生理、心理等方面拓展。
1.2 护理安全的意义 护理安全是衡量医院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可以综合地反映护理人员的工作态度、技术水平及管理水平。安全有效的护理可使疾病痊愈和好转,而护理不安全因素则使病情向坏的方向转化,还可带来不良后果,如护理差错或事故,不仅给医院的形象和信誉造成负面影响,而且使医院成本上升,增加患者的经济负担和医院额外开支,直接影响医院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3 护理安全与护理风险的关系 护理风险是一种职业风险,是指可能会发生的护理危险。护理安全与护理风险有因果关系:护理风险意识低,护理风险系数高,护理安全系数低,反之,护理安全系数就高,护理安全保障可靠性大。因此,护理管理者要确保护理安全必须首先提高护理人员护理风险意识。
1.4 误解性医疗纠纷(无医疗过失纠纷) 指虽然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医疗服务行为本无过失,或求医者出现的医疗后果系疾病正常转归。但因求医者或其家属的认识和专业知识局限,或因医务人员的解释、态度等因素导致他们认为医疗后果系非正常的后果,从而要求医疗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误解性医疗纠纷是目前最常见的纠纷类型之一。医患沟通障碍是最常见的原因之一。
1.5 护理安全盲点的概念 护理安全盲点是指在护理服务中出现的死角或管理中容易忽视的不安全因素。潜伏的隐患一旦出现就有可能酿成严重后果,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因此,只有加强护理安全管理,做到防患于未然,才能确保护理安全,提高护理质量。
2.1 护理安全高要求与护理风险低意识的反差警示 目前医护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缺乏预见医疗差错事故发生的能力;忽视医源性损伤。医务人员关注的常常是疾病和损伤,使患者感到医务人员更关心他们身旁的仪器而不是患者本身;护患纠纷明显增多,尤其非医疗护理事故明显多于医疗护理事故,护理风险和纠纷多呈正比。
2.2 法律意识淡薄 部分护理人员缺乏法律意识,不注重法律、法规的学习,如泄露患者的隐私,擅自公开患者的健康状况资料或拿患者隐私开玩笑,造成患者的精神和心理伤害。
2.3 专业知识缺乏,技术操作不熟练 部分年轻护士缺乏专科理论知识,各种仪器操作不熟练,抢救时手忙脚乱;对各种仪器的参数不熟悉,导致观察病情不到位。
2.4 工作态度不严谨,违反工作制度及操作规程 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职责是工作的指南,是护理安全的法宝。护士在工作中如不认真执行各种护理工作制度、护理常规和操作规程,就容易出现差错。
2.5 服务意识差,态度生硬 护理人员态度不好,解答问题语言生硬或不予解答,甚至与患者及家属发生冲突;没有与患者及家属进行有效沟通,导致患者误解、反感等;对患者观察不到位,却责怪家属不会观察。
2.6 护理文件未按规范书写 执行医嘱后不及时签名及记录执行时间,或执行时间不准确;护理记录没有能够客观、动态、连续反映患者情况,常常是记一些主观的内容,未体现观察的重点、采取的措施及效果评价不按规范修改。
2.7 护理人员自身因素 从业人员的低龄化,护理经验的不足,安全预防意识不强,使年轻护士看不到安全隐患;护理管理人员的年轻化,导致安全管理经验缺失;在培养年轻护士的同时,对年轻护士的轮转培养也给临床带来较多不安全的隐患。
2.8 护理人员缺编,压力负荷过重 激烈的医疗市场竞争和护理专业的发展,使护士的职能逐渐扩充,患者及医院管理者对护士的要求越来越高。而在护理人力不足,若遇患者增多或抢救危重患者,往往不能提供足够的监护。由于护士超负荷工作,使护士身心疲惫,工作质量下降,发生差错的概率增加。
2.9 护理安全管理制度的缺失和不完整 对相关危险因素没有分析和改进,较少从事故、差错中寻找根本的原因,罚而不改;发生不安全事件后责任只落实到个人的做法,使当事人及当事科室采用消极态度应对,采取隐瞒等方式,使安全隐患不断,最终导致更严重的差错。
2.10 护理安全因素不断延伸 近年来,从非护理人员操作不慎,如患者跌倒、监护不力,院内感染、病例卡遗失、医疗护理制度等所致的临床护理安全纠纷上升趋势看,护理安全因素在不断放大,其中包括患者、护理人力资源、医疗护理技术、医源性、药物性、医院卫生学、医疗环境和设备、组织管理等因素。因此护理安全管理也扩展到了对患者、医务人员、药物、设备、组织机构体制与程序、法律意识等方面的缺陷原因的管理。护理活动中的诸多不安全因素必将导致更多的纠纷。最终矛盾集中反映到护理安全问题上。依法行护、依法治护、以法维医,护理安全管理新理念势在必发。
3.1 健全制度保障护理安全质量 通过开展护理安全管理监控网络工作,不断建立健全各项护理工作程序和护理安全制度,护理部-科室护士长-科室监控员三级护理安全网络层层把关抓落实,形成了一个严密的监控网络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护理差错、事故纠纷的发生[3]。护理管理者以完善护理安全制度为切入点,通过制订专科护理安全防范制度、差错事故管理报告制度、制订差错事故处理预案流程、护理差错隐患自查登记制度、新药信息传递制度,为护理安全质量打好扎实基础。有护理专家将制度不健全等18项不安全隐患设计了不安全隐患评估报表。建立安全信息网络和事故防控安全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已在护理管理者中达成共识。
3.2 规范护理安全管理 医院成立护理安全组织,高度重视防范护理差错管理,将护理安全纳入目标管理,护理部在护理质控中开辟安全专项检查,以督导贯穿于常规工作。注重前馈控制,行使安全巡视检查与教育指导职能,预防各种护理不安全事件的发生。把各种不安全的因素控制在实施护理措施之前,控制在护理技术操作之前,控制在下一次护理过程之前,消灭在本次护理过程之中,从而达到护理安全的目的,已成为护理界的共识。有文献报道[4]日本国立熊本医院设有事故防止委员会,重视事故边缘的登记以便了解隐患,进行集中分析,找出防止事故的对策,教育组织护士讨论分析,使护士对存在的隐患有共同认识。
3.3 实证分析寻找根源 中国台湾和信肿瘤中心医院在对待不良事件的处理中,采取根本原因分析(RCA),以科学证据为基础,针对分析所得问题进行品质改善计划。这一方法有利于改善治标不治本的缺点,协助组织找出作业流程中及系统设计上的风险或缺点,而非将问题归咎于某个人身上,并采取正确的行动,有利于护理安全从源头抓起。日本医疗事故调查委员会提出了SHEL事故分析模式;S指软件部分,表示护士素质和能力,包括医德素质、专业素质、技术素质、身体素质;H指硬件部分,即护士工作场所;E指临床环境;L指当事人或他人。该模式涉及了控制安全护理的基本相关因素。有专家告诫管理者不但应及时研究当事人的原因,更应注重找出管理者存在的问题及护理质量管理体系的缺陷,分析主客观因素。令整改及时到位,将考核业绩与奖惩挂钩。
3.4 强化护理安全教育、法制教育 增强法律意识、认清形势,转变观念,有针对性地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的规章制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和依法施护的观念。护理规章制度是护理工作的规范、法宝,是行动的指南,其对护理工作和护理人员有一定的约束力[5]。因此,必须重点学习医疗护理有关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强化责任,知法、守法,用法制来规范护理行为,将差错消灭在萌芽状态,为患者提供安全护理,使每位护士学法、知法、守法,学会用法律手段保护患者和自我保护,维护护患双方的合法权益[6]。
3.5 护理安全文化形成 护理安全文化形成8个观点:预防为主,安全第一,安全超前,安全是效益,安全是质量,安全也是生产力,风险最小化和安全管理科学化的观点。3种意识:自我保护、保险防范和防患未然的意识被称为护理安全文化的精髓。香港医院管理局近年来大力倡导医院护理安全文化,鼓励护理人员谈经验教训让大家分享,而不是批评惩罚,以使隐患不成为事实。采取这些措施后,有效地降低了医疗事故的发展,提高了医疗护理质量。
3.6 医护人员职业防护受法律保护 职业安全是近年来医务人员越来越关注的重要话题,而在我国往往重点偏重于怎样发挥最大潜力,为患者提供最优质服务,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还是一个薄弱点,甚至是盲点。
3.7 建立护理安全质量评估体系 人们已经意识到护理安全与护理效果两者间的因果关系。护理安全管理是护理质量的生命线,是护理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但依法行护、依法治护、以法维护、知法、守法和护理安全管理新理念尚在萌芽阶段。到目前为止,在护理安全质量管理上还没有一套像护理质量一样的系统评价指标体系。
医疗护理安全直接关系到医院和医务人员自身安全,直接威胁患者安全,直接影响医院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直接妨碍医院内部的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医疗护理纠纷主要源于疏于安全管理。护理安全将产生高质量的护理效果;通过以护理风险为核心的监管框架,为护理安全管理找到最佳监控与实现效率的结点。根据分析安全管理评估的信息来制定安全控制计划和安排重点的监控活动。警钟长鸣,严于防范,消灭不安全的隐患在萌芽中,在护理实践中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必须担负起法律责任,有效地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
[1]王云霞,张战地,陆毅.门诊部实施ISO9004-2.国际标准加强服务质量管理[J].护理管理杂志,2001,1(1):28-30.
[2]史自强,马永祥,胡浩波,等.医院管理学[M].上海:远东出版社,1995:238.
[3]朱晓萍,万伟洁,龚美芳.护理安全管理监控网络的实施[J].护理研究,2005,19(8A):1483.
[4]卢雪梅.日本国立熊本医院防范护理差错事故的管理方法 [J].国外医学:护理学分册,2001,20(8):359 -396.
[5]左月然.护理管理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8:53.
[6]常国华.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提高护理安全质量 [J].家庭护士,2006,4(5B):52.
R473.5
B
1004-745X(2010)10-1826-03
2010-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