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建英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医院影像科 山东孝义 032300)
影像学检查在法医活体损伤鉴定工作中判定困难的原因及对策
任建英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医院影像科 山东孝义 032300)
影像学检查包括X线、CT、磁共振成像等内容,其检查资料具有客观真实、可永久保存、部分影像征象可重复再现等特点,是法医鉴定的重要依据。法医学损伤活体鉴定是法定证据,但在鉴定工作中许多因素可导致判定困难,甚至误导而造成鉴定结果错误。医学影像诊断工作者在临床工作中遇到工伤、事故、伤害等病例时,除应针对治疗需要进行医学诊断外,还应对工伤等级判定、伤害程度鉴定中一些关键性的影像依据做出客观准确的描述与诊断。本文从影像诊断学角度就影像检查诸多因素导致鉴定判定困难的常见原因进行分析并探讨其相应对策。
影像学检查包括X线、CT、磁共振成像等内容,其检查资料具有客观真实、可永久保存、部分影像征象可重复再现等特点,是法医鉴定的重要依据。法医学损伤活体鉴定是法定证据,但在鉴定工作中许多因素可导致判定困难,甚至误导而造成鉴定结果错误。医学影像诊断工作者在临床工作中遇到工伤、事故、伤害等病例时,除应针对治疗需要进行医学诊断外,还应对工伤等级判定、伤害程度鉴定中一些关键性的影像依据做出客观准确的描述与诊断。本文从影像诊断学角度就影像检查诸多因素导致鉴定判定困难的常见原因进行分析并探讨其相应对策。
正确选用各种影像学检查对损伤诊断的准确性、特异性及敏感性均很高,目前已被临床法医学广泛应用。由于法医工作者的工作性质决定,其对影像诊断知识的了解和阅片经验的掌握上尚有一定的不足和限度,例如骨折不愈合与迟延愈合的区别,撕脱骨质和骨骺未闭的鉴别、裂纹骨折与穿皮质血管沟的鉴别、帽状浆膜下血肿的正确判识[1~2]等,这些情况对临床治疗的意义相对较小,但若是伤害案件则对伤害程度判定具有重要价值。在不少法医活体损伤鉴定案例中,由于种种原因,只能依据影像检查资料与结果和受伤后病历记载的情况来作为判定伤情程度的主要客观依据,这样势必会出现影像检查结果正确鉴定结论就正确。反之,影像检查结论有偏差或错误,鉴定结论也就发生错误。
针对上述情况法医鉴定工作者要努力学习,尽可能多的掌握法医学影像相关知识,提高阅片能力和鉴别诊断水平;在遇到疑难或重要案例时,可请多名高水平的医学影像诊断医师共同参与损伤鉴定工作,以便根据影像资料作出更正确的影像诊断结论,为法医鉴定提供更加真实可靠依据,以保证鉴定结论的正确。
许多损伤鉴定案例中,影像检查结果往往被作为一种决定性的客观依据来使用,但各种医学影像学检查方法,对疾病诊断的敏感性和特异性是不相同的。普通X线检查,对单纯裂纹骨折,如肋骨骨折极易漏诊[3];CT检查对亚急性期蛛网膜下腔出血不如MRI灵敏;MR检查在急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方面的特异性不及CT[1]。因此,影像学检查只有扬长避短、综合应用、相互补充、相互应证,才能为诊断提供可靠资料。在法医学损伤鉴定工作中,不能盲目过分相信或依赖某种影像学检查而忽视其它影像学检查的价值。
针对上述情况,应及时与影像科专业人员联系,补充被鉴定部位的最适宜应运的影像检查资料,合理地使用多种影像检查方法,结合多种影像资料综合判断,这样才能尽可能避免发生鉴定结论的偏差。
众所周知,不同成像方式所得的图像的特点不同,对同一损伤提供的信息量不同,以致诊断价值与限度有很大区别。提供鉴定的影像资料可能受当时首诊医师诊疗思路,首诊医院诊疗条件以及伤者个人情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不一定为被鉴定伤情的最适合资料。另外在检查中,有的特殊部位的损伤在常规检查体位及扫描方式中不一定能清晰显示。针对上述情况,在使用影像资料进行鉴定时,法医工作者应充分了解各种检查体位、扫描方式的优势与不足,必要时与影像学专业人员共同探讨鉴定部位最适合的检查体位或扫描方式,研究补充更佳的检查方法、检查体位及扫描方式,在获得充分可靠的影像资料后,所做出的鉴定结论会更加客观准确。
有些进行法医学活体损伤鉴定的当事人出于自身目的,进行影像资料造假。(1)利用其它损伤病员假冒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进行影像检查;(2)利用他人的异常影像资料经过修改姓名、性别、年龄等内容造假。针对上述情况,当发现当事人的影像资料显示的异常征象与伤情之间有疑问时,可采取对影像资料上的检查时间进行详细核实(目前国内一般使用的影像检查设备上扫描时间和拍片时间不能修改),对影像资料进行认真个体识别或者重新对当时人进行鉴定部位相关影像检查。这样即可准确判定伤情避免影像资料被造假,对案例分析及伤情判定会有很大帮助。
总之,在利用影像资料进行法医鉴定时,应针对上述判定困难的原因,积极工作巧用对策,使医学影像学资料在法医鉴定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1]依伟力,刘大荒,马明生,等.法医活体损伤鉴定CT诊断学[M].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2004:38~40.
[2]林大兴,黄细平,洪渊,等.2例头皮血肿的法医学分析[J].中国法医学杂志,2002,17(增刊):64~65.
[3]夏文涛,范利华,程亦斌,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若干条文的理解与应用[J].法医学杂志,2006(5):398.
D919.4
A
1674-0742(2010)12(c)-0189-01
2010-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