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日峰,邢全福
(1.山西省大同市动物检疫站,山西大同 037000;2.山西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山西太原 037000)
规模养殖是提高养殖业规模效益、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动物卫生环境的必然要求,对提高畜禽产品优质化、标准化、批量化生产水平、促进养殖业与大市场顺利对接、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做好规模化养殖场的动物防疫监督对实现动物卫生安全,保证人民身体健康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规模养殖场的动物防疫监督也应当按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程序进行。在实施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监督是要着装整齐、标志明显、出示证件、说明来意。
对规模养殖场实施动物防疫监督的主要方法有审验有关证照、听取汇报、现场勘查、查验记录、临栏检查、实验室监测等;对动物规模养殖场违反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行为进行取证。监督工作可采取定期检查和突击稽查相结合的办法。
重点审验和审核动物养殖场是否领取了《动物防疫合格证》,场配备的兽医人员是否取得《兽医资格证》《执业兽医证》,种畜禽场还要查验其有无《种畜禽生产许可证》。
重点听取其动物生产情况,包括饲养规模、设施、动物品种、畜禽结构、饲养量、存栏数量、品种来源、发病情况、死亡淘汰情况、出入栏情况、免疫检疫情况、无害化处理情况等。
勘查场区布局与设施,选址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办公区、生活区与生产区是否严格分开,生产区是否设立病畜禽隔离舍、调入畜禽隔离场;有无污水污物的无害化处理厂(设施),出入口有无消毒设施;是否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兽医工作室、必需的仪器和药品以及兽医人员。
勘查动物健康状况和动物标识佩戴情况,动物疫苗、药品保管情况。
2.4.1 制度建设情况
查验是否建立了动物防疫卫生制度、免疫制度、消毒制度、进出人员管理制度、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兽药及兽用生物制品安全使用制度和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制度等。
2.4.2 畜禽养殖档案和免疫档案
重点查看强制免疫落实登记情况,有无免疫证;检疫制度落实情况包括生产检疫、调出检疫、调入检疫,有无检疫证明;出入栏情况;死亡和淘汰情况;动物标识佩戴登记;发病动物治疗用药登记;消毒情况,包括药品帐目、消毒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包括疾病死亡、正常死亡;兽医临床病志、处方等。畜禽的免疫、检疫监测情况以及疫情报告情况等。
对畜禽养殖场的动物进行临栏检查和实验室监测也是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可根据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和免疫监测计划、监督检查计划进行临栏检查和实验室监测。对养殖场进行评价。
在对养殖场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中,要认真填写动物卫生监督检查记录,提出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对违反《动物防疫法》的行为,要按照行政执法程序进行查处。下面介绍几种常见的违法行为及处理。
个别养殖场由于害怕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影响产量,不按要求进行动物免疫,是一个比较常见的违法行为。在动物防疫监督检查时,发现这些违法行为应按照《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告知饲养动物的单位或个人,强制免疫是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并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其改正,如拒不改正,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将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采取强制免疫代作处理的强制措施,处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实施强制免疫的,应使用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
无证兴办动物养殖场有两种情况,一为刚进入动物养殖行业,不清楚需要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而未办理,也未办理营业执照,一为已申请办理,但条件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但在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中,发现该情况时,应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清楚需要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而未办理,也未办理营业执照的,酌情从轻处罚;对已申请而条件不合格的,从重处罚。
违法处置病死动物主要是指动物饲养场不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死因不明动物及其尸体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造成动物疫病的扩散和传播,应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其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有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动物养殖场拒绝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检查,违法了《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五十九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