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文华,刘 军,张明辉
(大同市动物检疫站,山西大同 037006)
动物检疫报检制度是提高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率、控制动物疫病、防止染疫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入流通环节的重要措施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之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检疫,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这些政策法规为动物检疫报检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那么,如何建立动物检疫报检制度,实现动物卫生安全,下面就动物检疫报检制度的建立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宣传是各项工作的基础。建立动物检疫报检制度必须向全社会特别是养殖者、运输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经纪人、经销人进行广泛宣传,引导广大动物和动物产品养殖经营者树立自觉报检的意识。一是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在养殖区张贴标语,发放“动物和动物产品经营者明白纸”,“运输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者明白纸”,“动物养殖生产者明白纸”,也可对规模养殖场下发“报检通知书”等方式,告知广大养殖生产经营者报检是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以及报检方式、电话等。二是要加强培训,对养殖户、动物及动物产品经纪人,动物产品经营者进行培训,讲解有关法律知识。告知并公示管理相对人报检的环节,促使其依法报检、主动报检。明确其在动物离开饲养地之前,动物到达肉联厂、定点屠宰场(厂)、动物中转场之前,动物屠宰时,动物产品离开肉联厂、定点屠宰场之前,动物离开动物中转场之前,参赛、参展和演出的动物在启运之前由货主或厂(场)负责人在当地的场地交易报检点或驻场检疫室报检;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货主必须到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跨省、市、县、乡镇引进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到达输入地后,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出县回到产地后,动物及其产品运载工具的承运人要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再次加强车辆的消毒;外县的动物及其产品运载工具到产地收购动物,必须到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车辆消毒合格后方可承运动物,严防车辆带毒。严把每一个关键环节,以确保动物及其产品的安全。三是要逐步建立动物产品建立动物产品报检登记制度和管理相对人备案制度。对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运输、仓储等的管理相对人,区乡两级实行管理相对人登记备案制,记录其一年之内从事动物防疫活动经营情况,并作为动物防疫条件审核重要的依据,具备动物防疫条件的,纳入动物及产品等经营的范畴。
动物和动物产品报检点是受理动物检疫的窗口,因此,建立报检制度,必须科学合理建立报检点。按照有利生产、促进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控制动物疫病的原则,科学设立报检点。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合理规划本辖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报检点,并加强报检点的建设,组织开展报检点的各项工作。报检应按照农业部“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使用规范”的规定悬挂标志,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报检电话。报检点应上墙公示报检程序、报检电话、动物检疫员姓名与证号,检疫制度、消毒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同时,报检点应建立规范的检疫记录、消毒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证章领用记录等。
建立动物检疫报检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落实动物检疫措施。因此,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派出人员必须严格实施检疫,这就要求一是要尽快提高检疫人员素质,动物检疫人员的素质到位是动物检疫的基础,加强法律和业务知识的学习,掌握各项检疫措施和程序。为保证动物卫生安全打下坚实的基础。二是要具有敬业精神。对工作认真负责并对检疫结果负责。三是要严格按照动物检疫程序实施检疫。四是要严格检疫处理,严禁染疫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入流通环节。统一检疫合格标志,严格把好检疫关。为便于报检制度的实施,我们首先统一检疫操作规程,对报检畜产品凡有检疫合格证明和标志的一律放行,凡未经检疫的一律补检,检疫合格的加盖或加封检疫标志。收取检疫费用,对检出的病害肉一律无害化处理。
有力的动物卫生监督,是促进动物防疫措施落实的根本保障。动物检疫报检制度必须依靠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予以保障和推动。形成以监促检的良好工作局面。因此,在运输环节必须严把查验关。畜禽离开产地前,货主必须凭《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向各区、乡镇畜牧兽医报检点报检,经检疫员查证验物相符,抽检合格后进行运输工具消毒并出具相关证明后才能运输出境。对市场上销售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必须持有效期内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出县境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出县境检疫合格证明》,经检疫员查证验物相符合抽检合格后,方可交易。对货主不能提供有效期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动物出县境检疫合格证明的,要依法补检,不具备检疫条件的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进入屠宰点的待宰动物须具有有效期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动物出县境检疫合格证明,经检疫员查证验物相符,抽检合格,才能入场待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