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峰
(上海海事大学文理学院,上海200135)
产权是人们围绕财产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当存在产权残缺时,产权主体的一部分利益被他人获取,产权主体利益受损,利益受损的根源在于产权残缺。本文把“产权残缺”作为贯穿全文的基本线索,探讨在利益保护过程中政府与市场的职能边界。
产权是一束权力,产权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权力可以带来利益。“任何一项产权,都包括主体的权能和利益两个方面。所谓权能就是产权主体对财产的权力、职能或作用。所谓利益,则是指财产对主体的具体的效用或带来的好处。”[1](P2)产权残缺是由于产权界定的困难或者外力的强制等原因导致产权所有者不能完全行使一种或几种权力,进而导致产权主体不能享有权力所带来的全部利益的现象。国内外对产权残缺进行了一些研究,现有的有关产权残缺的研究意识到了产权残缺与利益损益的关系,但是对产权权利束中各项权利的残缺与利益受损的关系、产权残缺的影响因素、产权残缺与产权清晰的关系等问题没有深入研究。
国外有关产权残缺的研究主要是从产权残缺的内涵及政府对产权残缺的影响这两个角度进行研究的。阿尔钦与卡塞尔较早地研究了“权利的残缺与行为之间可能遵循的相互关系”。德姆塞茨在其《关于产权的理论》和《一个研究所有制的框架》等文章中,把产权定义为一个人或其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要注意的很重要的一点是,产权包括一个人或其他人收益或受损的权利。产权是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及如何受损,因而谁必须向谁提供以使他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2](P97)德姆塞茨认识到,国家有一种特殊的权利,它可以对私人所有权的权利束施加限制。他说:“权利之所以常常变得残缺,是因为一些代理者(如国家)获得了允许其他人改变所有制安排的权利。对废除部分私有权束的控制已被安排给了国家,或已由国家来承担。”[2](P188)当国家对私有产权加以限制时,就会引起私有产权的残缺。平乔维奇认为政府的行政干预会造成产权残缺,“假设政府为某一商品的价格设了上限,或者发行票证的人给予获得票证的人以获得一定数量该商品的权利,或者决定处于一定年龄以外的人不能购买这种商品,……,政府通过对所有者选择用其财产做什么的权利(即产权的排他性)或者对其以共同商定的价格将之转让给他人的权利(即产权的可转让性)进行干涉而削弱了产权。”[3](P46)
产权界定需要付出搜集信息、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成本,界定产权的成本会使所有者放弃部分权力,把它置于公共领域,从而会导致产权残缺。正如巴泽尔所说:“除非产权得到完全界定——在交易成本为正的情况下,这是永远做不到的——部分有价值的产权将总是处于公共领域中。”[4](P17)
国内有关产权残缺的理论研究较少,学者主要是介绍西方的产权残缺理论,并利用产权残缺理论分析中国的具体问题。李风圣等较早地介绍了产权残缺理论,他认为造成产权残缺的原因有:一是产权不可分;二是产权受限制;三是产权不能交换;四是产权模糊;五是产权配置不当;并用产权残缺理论分析了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些现实问题[5]。周作翰认为产权残缺是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基本问题,主要体现为产权主体的模糊性、虚置性,以及多级性的集体所有权主体又都不具备法律上的人格[6]。从积极产权和消极产权来看,农民土地产权残缺的众多方面及其所引发的利益争夺和社会冲突,已成为当前一个十分令人关注的社会问题。刘宝明认为“产权残缺”是指剩余控制权和剩余收益权相分离或其中一项或两项权利束不健全的情况[7]。国有企业激励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是资产的收益权和控制权在企业内外没有合理地配置,国有企业的经理、工人甚至政府监督人员都滥用这一残缺的产权体系,有收益权而无控制权的人就不会考虑资源损耗的代价而拼命追求收益;有控制权而无收益权的人就不会认真去改进控制方法而提高收益,这样做的结果必然导致国有企业的低效率。
产权完整是与产权残缺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产权残缺度越大,产权完整度越小。产权完整取决于产权清晰、产权主体的保护、外界掠夺的企图以及相关法律的保护等因素。产权清晰是与产权模糊相对应的概念,产权边界界定越精确则产权越清晰。但是产权完整和产权清晰不是同一个概念,在一些情况下产权是清晰的,但产权可能是不完整的。如生态建设外部性现象,产权的归属是清晰的,其产权属于生态建设者,但是由于生态产品的空间流动性,生态建设者得不到全部的生态收益,因此生态建设者的产权是残缺的,利益也因而受损。现有的国内文献多把产权清晰作为研究的对象,强调建立公开公平的竞争市场,界定清晰的产权,然而市场也不是万能的,市场也会失灵。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即使产权是清晰的,也会有产权残缺,也会导致利益受损,从而导致分配扭曲。另外,政府行为也会改变既定的利益分配格局,利益分配的改变,会导致一部分人受益而另一部分人受损。
产权完整度是衡量产权完整程度的指标,即产权实际带来的利益与应该带来的利益之比,它衡量产权残缺导致的利益受损情况。设P表示产权完整度,Vt表示实际带来的利益,Vo表示受损的利益,则P=V t/(Vt+Vo),P越大产权越完整。产权的完整度取决于各项权能能否得到执行,其中主要是支配权的行使。本文认为产权的完整度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一是产权的清晰度。产权清晰有利于界定和保护产权的各项权能。“如果交易成本大于0,产权就不能被完整地界定。这些资产的属性,未来的所有者不完全知道,现在的所有者常常也不知道。资产转让必须承担的成本,来自交易双方确定这些资产有价值的属性是什么和获取这些属性的尝试,这些属性的界定是不完善的,因为完全界定的成本是高昂的。”[4](P3)二是个人努力保护的程度。产权的完整度也取决于个人努力保护的程度,个人在保护自己的权能时,因为要付出成本,因此个人会做出收益与成本的衡量,个人的努力程度越高,产权的完整度就会越高。有些产权虽然清晰,但由于保护能力不足,或者保护成本太大,而使产权主体放弃部分权能,从而放弃部分利益,导致利益受损。三是外部掠夺的企图。因为产权会带来利益,所以存在着外部掠夺的可能,这种掠夺既可能来自于个体也可能来自于政府,尤其是在产权保护的法律不健全的时候,容易发生人与人之间的产权掠夺。即使在产权保护的法律健全的时候,也可能会发生政府对个人产权的侵占,即政府运用政府的力量对产权进行干预,把一部分权能和利益无偿划拨给政府或他人。四是保护产权的法律。保护产权的法律有助于规范人们的行为预期,减少个人保护的成本。政府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需要付出一定的组织成本,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国家的司法机关付出一定的实施成本,而法律的执行还需要检察机关等部门付出监督成本。国家制定法律实际上是由国家来支付原来由个人付出的保护成本。政府在保护产权时所具有的规模效应、强制效应,保证了司法过程的执行效率。
总之,产权残缺是造成利益边界不清,从而导致利益受损的原因。产权完整度取决于产权的清晰程度、个人努力保护的程度、外部掠夺的努力程度以及政府的法律保护程度等因素。
利益受损的本质在于产权界定的困难或者外力的强制而导致产权权利束中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等一项或多项权利不能完全行使,权能的不完整导致了收益权的不完整,所有者不能得到全部的收益,因而所有者的利益受损。产权残缺是因为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发生各种费用,如交易进行前的信息调查费用、交易进行中的薄记费用以及交易进行后的监督费用。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导致在利益补偿过程中存在着补偿成本。对于受损者来说如果补偿成本大于补偿收益,受损者就会放弃补偿的要求。产权残缺是造成利益受损的根本原因,因此防范产权残缺是防止利益受损的根本途径。产权残缺导致了收入分配的扭曲。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高度集中的行政管理体制,政府用行政命令规定农产品的价格,实行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农民没有对农产品的支配权,政府对农产品支配权的强制剥夺,造成农民对农产品的产权不完整,因而导致农民不能得到农产品的全部收益,这样就产生了工农业产品之间的价格剪刀差。
因此,防范利益受损,最重要的是建立防止产权残缺的机制,即建立起完善的产权保护机制,减少个人保护产权的成本,包括完善有关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有关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以及减少利益受损者进行利益诉求时的补偿成本,促进补偿的顺利进行。另外,保护个体的利益,还须不断完善市场机制,促进自由竞争的市场体系的形成。
利益受损是经济生活中的常见现象,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体系中,存在着利益的自动均衡机制,而对于由于政府干预和市场失灵造成的利益受损,由于存在着补偿成本需要以政府为中介的利益公共补偿。因此在利益保护方面,一方面要完善市场机制,促进利益自动均衡机制的发挥;另一方面,对于市场失灵、政府干预导致的利益受损,则需要发挥政府的作用,进行以政府为中介的利益公共补偿。
利益受损是经济活动中的常见现象,即使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中也会存在着利益受损。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中,市场交易双方拥有独立的产权,商品按照价值规律的原则以商品价值的大小为基础进行等价交换,但是受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商品的价格时而低于其价值,时而高于其价值。当商品的价格低于其价值时,对于卖者来说存在着利益受损;而当商品的价格高于其价值时,对于买者来说存在着利益受损。但从长期来看,商品的价格总额与价值总额是相等的。这种利益交换的非均衡到均衡的过程是一个自发调节的过程,即在竞争性市场中由市场供求导致的利益非均衡存在着一个自动纠偏机制,因此这种非均衡不需要外部调节。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中存在着“看不见的手”,它能自动地调节利益关系,使利益关系达到均衡状态。
完全竞争只是一种理想的状态,现实中存在两类非完全竞争性的产权残缺:一是市场失灵导致的产权残缺。由市场失灵造成的利益受损,不存在一个自动调节的机制,因而会造成社会福利损失,市场失灵造成的利益受损需要主动调节才能实现利益均衡协调。二是政府干预导致的产权残缺,进而导致利益受损。政府通过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干预经济会改变社会的利益格局。政府干预的理想结果是所有人的利益都得到增进,即帕累托改进,而现实中的结果往往是一部分人的利益受损而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得到增进,即非帕累托改进。行政干预改变了原有的产权结构,使一些个体得到一些权力而另一些个体失去一些权力,即行政干预使一些个体的产权残缺,从而利益受损。
由市场失灵和政府干预导致的利益受损不存在自动的调节机制,需要外力的作用才能使利益恢复均衡状态。市场失灵和政府干预导致利益受损的根本原因可以归结为产权残缺。纠正产权残缺的方法是明确产权关系,从而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收益边界,促进产权的完整。当发生利益受损时,受损者可以与受益者通过谈判或者法律仲裁的方法达成补偿协议。然而现实中进行补偿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本文把补偿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成本定义为补偿成本。这些成本包括界定产权的费用、确定受益者的费用、利益诉求的费用等。利益受损者在利益诉求时,会衡量补偿成本与补偿收益之间的关系,只有当补偿收益大于补偿成本时,利益受损者才会要求补偿;当补偿成本大于补偿收益时,受损者可能会放弃本来应该拥有的产权所带来的收益。
补偿成本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界定产权的费用。界定产权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尤其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换关系越来越复杂化,使界定产权的费用进一步增大。如对一项生态建设来说,如何估量其生态价值就需要支付巨额费用。二是界定受益者的费用。准确界定受益者也需要花费一定的费用,这也是由交换关系的复杂化所导致的。因为产权是由一束权利构成的,各项权利之间可以分离,这样,产权可能由多人共享,因而界定受益者存在着困难。例如修建一条公路需要拆迁一家人的房子,该住房所有者是拆迁的受损者,但是公路建成后,每个经过此路的司机都是拆迁的受益者。这样受损者与受益者之间的直接补偿就存在着受益者界定困难的问题。三是利益诉求的费用。受损者对受益者利益诉求也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搜集资料、信息,当需要法律进行仲裁时,还需要支付一定的诉讼费用。
因为存在着补偿成本,因此受损者会衡量补偿的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关系,对于一些补偿来说,如果补偿的成本大于收益,则个人可能会放弃补偿的要求。在受损者为群体的时候,受损者还存在着“搭便车”的动机,即希望其他受损者支付补偿的成本,而自己免费享受补偿的收益。因此,这就提出了公共补偿的要求,即通过政府对受益者征税的办法来补偿受损者,从而解决利益补偿过程中的补偿成本过高问题。对于群体性的利益受损者来说,还有一个组织成本问题,对于群体而言,利益诉求是一个公共物品,这样每个人都会掩饰自己诉求的动力,而希望别的个体提出利益诉求的请求,即存在着利益补偿的“搭便车行为”。
利益补偿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的,在生产力水平比较低时,交换关系简单,产品的使用价值属性单一,产权关系清晰,产权相对完整,因而人与人之间的利益不等价交换,可以通过谈判或者仲裁的形式达成利益补偿的协议。随着工业革命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活动越来越多样化,人与人之间的交换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产权关系也越来越复杂。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缺陷逐渐显露出来,由于信息不对称、垄断、公共物品、外部性等市场失灵问题造成的利益受损现象也越来越多。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利益补偿由于受损利益的计算越来越复杂,受益对象越来越难以明确界定,因而使利益补偿的信息成本高、管理成本高,从而使一些个体在进行成本收益衡量后,放弃了自身利益的诉求。而且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造成的利益受损也越来越普遍。对于这种由于市场失灵和政府行为而造成的产权残缺,进而造成的利益受损,需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由政府代表利益受损者对受益者提出补偿要求,进行适当的利益补偿,以维护利益受损者的利益。因而,经济活动的复杂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提出了利益公共补偿的要求。
利益公共补偿就是由政府代表受损者,向受益者提出补偿要求,受益者把补偿交给政府,再由政府补偿给受损者的过程。科斯认为,政府在某种意义上是超大型企业,其优势在于它有权强制性地规定人们必须做什么或不得做什么,从而以较低的费用办成一些私人机构难以办到的事情。这样以政府为中介的补偿降低了补偿成本,使原来由于补偿成本过高而无法实现的补偿利益,变成了现实。
以政府为中介进行利益补偿时,需要考虑一系列因素:一是经济因素,即收益与成本的衡量;二是政治因素,即考虑政治的支持;三是社会因素,即利益补偿对社会公平、社会稳定等的影响。对于政府来说,实施利益补偿还要考虑补偿的效率标准,即通过政府的补偿,是否可以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
政府公共补偿的优势来源于政府在产权保护上的优势以及政府的强制力带来的效率优势,通过政府对产权利益边界进行界定,划定各方的利益,计算受损的大小,从而确定征收税费的标准。以政府为中介进行补偿的核心在于政府在产权保护上的规模优势、效率优势以及成本优势。
一是规模经济效应。由个人实施利益诉求,由于受损多少的计量、受益者群体的界定、补偿资金的管理等原因,需要耗费大量的资金,从而使补偿诉求的成本过高,利益补偿成本可能大于收益,进而使补偿变得不可行。然而政府在补偿时具有规模经济效应,政府拥有庞大的机构,掌握着巨额的财政收入,政府可以购买需要耗费巨额资金的设备以测量受损的大小,可以利用庞大的智囊团收集受损的信息,可以利用庞大的政府机构部门管理补偿资金的使用。这样政府在受损大小的信息收集、受益者受损者范围的界定等方面具有明显的规模经济效应。二是整体理性优势。政府拥有庞大的智囊机构和决策部门,它能就其决策进行深入调研,收集大量的资料,形成若干可供选择的方案,从而政府的决策比个人的决策更富有可行性。三是政府的强制优势。利益损益程度与受损者保护自己利益的能力有关,如在垄断导致的利益受损中,就是因为垄断者拥有垄断性力量,而利益受损者之间则处于竞争地位。垄断与竞争是相对的,当垄断者与垄断者相对应时,二者进行的是等价的交换,而当垄断者与竞争者相交换时,则可能是一种非等价的交换。因此,自我保护能力差是利益受损的重要原因。政府可以运用政府的行政力量,保护受损者的利益。四是政府可以解决利益诉求过程中的“搭便车”问题。当受损者为群体时,单个受损者都不愿意显示自己的受损信息,存在着补偿的“搭便车”现象,这样会使一些本来应该进行的补偿得不到实施。由政府进行公共补偿,统一支付补偿成本,每个受损者平均支付成本,解决了“搭便车”问题,有利于补偿的顺利实施。五是政府协调补偿的整体性与长远性。由政府协调补偿可以正确处理好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以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它着眼于经济和社会的整体发展、长远发展。
总之,政府在界定和保护产权过程中具有规模优势、强制优势以及整体理性优势,可以解决一些市场解决不了的利益受损问题。因此,对于市场失灵和政府行为造成的利益受损,要发挥政府的作用,对受损者进行利益的公共补偿,促进双方的利益协调与均衡。我国已经开始了利益公共补偿的一些实践,如工业反哺农业就是对农民利益受损的补偿,西部大开发等政策就是对倾斜性的发展战略的补偿,生态建设的补偿就是对西部地区进行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政府公共补偿有效地维护了受损者的利益,促进了利益的协调与均衡。
本文梳理了产权残缺的相关理论与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决定产权完整度的四个因素:一是产权的清晰度;二是个人努力保护的程度;三是外界掠夺的企图;四是保护产权的法律法规。同时,本文区分了产权完整与产权清晰,认为产权清晰并不一定代表产权完整,在产权清晰的情况下也可能存在产权残缺;并运用产权残缺理论进行分析,认为各种利益受损的本质是产权的残缺进而导致的利益受损。其后,本文分析了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中存在着利益的自动均衡机制,而在非完全竞争的环境下,如市场失灵和政府干预的情况下导致的产权残缺,则不存在着自动的均衡机制,需要外力的强制干预,才能使利益均衡。政府可以降低补偿诉求的成本,提高利益补偿的效率,政府公共补偿有利于促进非竞争条件下的利益协调。因此,一方面,要培育充分竞争的市场格局,减少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干预,促进市场主体的充分竞争,这样有利于市场的利益自动均衡;另一方面,当出现市场失灵和政府干预导致的利益受损后,就需要政府发挥作用,进行利益公共补偿,这样可以降低利益补偿的成本,维护受损者的利益,促进社会利益关系的协调、稳定。
简而言之,产权残缺是利益受损的根源,完全竞争的市场体系中存在着利益的自动均衡机制,因而保障充分竞争有利于促进利益自动均衡,提高市场效率。而对于非充分竞争的市场失灵以及由政府干预而导致的利益受损来说,则需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进行利益公共补偿,以促进各方面的利益平衡和经济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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