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组织参与化解社会矛盾路径分析

2010-02-09 07:37
关键词:民间组织矛盾公民

谢 红

(苏州市委党校,江苏苏州 215011)

民间组织参与化解社会矛盾路径分析

谢 红

(苏州市委党校,江苏苏州 215011)

在我国,市场经济带来了民间组织的快速发展,同时市场经济推动下的社会转型也使整个社会进入矛盾凸显期,因此,民间组织参与社会矛盾的化解有着强烈的现实需求。而现代治理理论和公民社会理论则是民间组织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的理论依据。民间组织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的路径主要有:慈善救助,以基金会为主体的慈善事业能够通过整合社会资源,缓解分配差距,化解社会矛盾;表达诉求,民间组织的发展可以弥补转型期人们诉求表达渠道单一的不足;调解纠纷,除传统人民调解外,其他各类民间组织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解纷功能;提供服务,民间组织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本身就是在解决一部分社会矛盾。

民间组织;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矛盾

民间组织,学界从不同的角度有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等不同表述,官方的称谓也几经变迁,党的十七大以后又有“社会组织”的新提法。本文仍采“民间组织”一说,以突出强调其民间性。总的来说,民间组织是指政府及企业以外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区活动团队、社会中介组织等。在改革开放深入发展、市场经济逐渐成熟、社会转型全面展开的过程中,我国的民间组织越来越成为与国家体系、市场体系相对独立同时又相互依存、相互渗透和共同发展的公民社会部门[1]48,并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试对民间组织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的现实需求和理论支持作一探讨,并进一步分析其作用路径。

一、民间组织参与化解社会矛盾之现实需求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的民间组织从无到有、由点到面,到如今更是日益蓬勃,如何实现民间组织的规范有序发展、发挥其在第三领域的重要作用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与此同时,改革进入攻坚阶段,社会矛盾也向着多元化发展,并进入凸显与高发期,有关社会矛盾解决机制的探索和研究也正如火如荼地展开。笔者认为,让广大民间组织参与社会矛盾的预防与解决是民间组织发展的需要,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的迫切需求。

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最深刻的变革在于走上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道路。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可避免地带来利益格局的分化,发育并推动了各个不同社会阶层的形成:掌握资本并拥有财富的企业家阶层;各种不同的职业群体,如会计师、审计师、律师、教师、医生;底层劳动者阶层,如农民工;各种行业协会、商会、职业团体、联合会、促进会等,它们同时扮演着市场经济中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表达和维权主体的角色。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本身存在的缺陷,使得环境问题、贫困问题、教育问题、公共卫生问题等社会问题日益突出,许多公民自发组织起来,开展环境保护、扶贫济困、助学助教、艾滋病防治等公益活动。同时,市场经济造就了一部分先富起来的富人阶层,以富人和企业家为主体的非公募基金会等新型社会组织开始活跃起来。据民政部数据显示,在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截止2009年底为413660家,相当于1992年的2.7倍。目前,不仅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迅速,而且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层面都涌现出一大批未经登记注册、或采取工商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在城乡社区乃至因特网等虚拟空间,也涌现出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据学者调研估计,全国各类民间组织的总数大约在300万家左右[1]50,它们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几乎同步,中国开始了艰难的社会转型。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和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新的矛盾和问题层出不穷,表现为贫富差距进一步加大,弱势群体凸现,大量的贫困、弱势人群缺乏有效地表达诉求、维护权益的渠道;社会公共产品供给严重不足,不同主体的利益难以协调,社会保障制度亟需健全;诚信缺失、道德失范,法律和政策滞后、失当,社会管理难度增加;政府机构臃肿、效率低下、腐败滋生。近期以来,征地拆迁、企事业改制、失业低保、医患纠纷等成为矛盾纠纷的高发领域,群体性事件和极端个体事件也时有发生,反映出社会矛盾尖锐性、对抗性以及高发性的新特点。同时,与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化、多元化相对立,解决社会矛盾的机制却一度向单一化——诉讼发展。据统计,上个世纪80年代调解和诉讼的比例约为10∶1,至2001年已下降到1∶1[2]。随着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纠纷进入司法轨道,司法压力及资源短缺问题日益突出,司法信任危机加深,结果是另一个官方的社会矛盾解决机制——信访数量激增且居高不下,政府部门疲于应对。因此,社会转型期也是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原有的社会管理体制和机制无法适应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的化解需求,民间组织的参与就成为历史的必然。

二、民间组织参与化解社会矛盾之理论证成

民间组织是现代国家中社会发育的一种重要组织载体或者说“孵化器”,它是表达公民的利益诉求和价值追求、补充政府公共服务、协调社会矛盾的重要组织形态。然而我们发现,民间组织在西方各发达国家的发展与成熟,都是基于一定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思想理念之上的,在美国它体现崇尚个体和社会权利的价值理念,在欧洲则被称为“社会合作主义”。总的来说,现代治理理论和公民社会理论构成了对民间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的有力支撑。

西方现代治理理论认为,政府不应是统治和控制的主体,公民才是社会治理的主人,“政府是我们使用的一种工具”,是解决公民需要的手段。治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合作、政府与非政府的合作、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合作、强制与自愿的合作。政府的职能是治理而不是服务,是“掌舵”而不是“划桨”,政府应当把“划桨”的工作职能分离出去,交给企业和第三部门。而当政府逐渐把自己提供一切服务的功能转向发挥掌舵作用时,常常十分依赖第三部门[3]。我国有学者认为,有个重大的理论课题长期困扰着中国法学界:当市场失灵时,可以由政府干预来弥补,但当政府失灵时,由谁来弥补?第三部门理论的引进和构建,能为我们提供一个全新的解决框架。第三部门被称为当代西方社会“金三角结构”的支柱之一,它为解决政府失灵提供了新的可能,大大加快了政府职能转变的进程,在政府与人民之间搭建了一座桥梁,能为社会提供更加质优、价廉、高效的公共物品,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的整合[4]。

在当代语境中,社会被分成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政治社会,即国家系统,政治社会的主体是政府组织;第二部分是经济社会,即市场系统,经济社会的主体是企业;第三部分是公民社会,即民间组织系统,公民社会的主体是民间组织[5]。“公民社会是一个区别于国家建制的、自主的活动领域,它通过社会自我管制,达成相互联系并依存的整合秩序,以防止对社会自由的干预,公民社会对于公共事务的积极关切与参与,形成了和国家建制的对等监督力量”[6]62。公民社会的兴起,不仅是对市场系统和国家系统的弥补和促进,更重要的是通过社会主体积极的自律和自治,达到社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治理和自我监督的目的。因此,作为公民社会主体的民间组织就支撑起了全社会的自我建设及自我协调,其参与社会矛盾的预防和化解,则正是公民社会的内在需求。在我国,各类民间组织发展迅速,但实现其规范和有序尚需时日,因此,仍处于“前公民社会”阶段。由于长期的“大国家、小社会”格局,民众更愿意将各种矛盾纠纷交由官方解决。发展各种社会矛盾纠纷的民间解决机制,不仅可以分流诉讼、减少信访,减轻法院和政府的压力,同时还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体的协商精神和公共道德,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和自治能力,从而促进公民社会的形成。

三、民间组织参与化解社会矛盾之作用路径

以上可知,各类民间组织承担着公民社会自治与和谐发展的重要功能。笔者认为,其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的路径主要有慈善救助、表达诉求、调解纠纷、提供服务等。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我国的民间组织还存在着数量偏少、资金不足、法律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其作用的发挥还有相当大的空间。

(一)慈善救助

在我国,需要政府及社会救助的主要有四部分人群:一是贫困人口,目前需要帮扶的贫困人口约一亿左右,绝对贫困人口还有2148万[7];二是特殊情形下的非贫困人口,如因生大病、遭受意外灾祸而陷入贫困的人口;三是残疾人群体;四是因自然灾害而急需救助的群体,近几年我国自然灾害频发,需要救助的人数激增。但是由于我国的经济实力有限,社会保障程度低下,政府无力承担如此庞大人群的救助需求。与此同时,我国的各类民间组织尤其是基金会呈现不断发展的态势。截止2009年底,在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为1597个,基金会组织在济困、救灾、助残、助学等慈善救助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产生了深远的社会影响。过去的20年,中国扶贫基金会共筹措并投入扶贫资金和物资23.9亿元,累计实施200余项扶贫项目,受益贫困群众达718万[8]。以基金会为主体的慈善事业被誉为“社会财富的第三次分配”,其能够通过整合社会资源,缓解分配差距,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从而成为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补充。

(二)表达诉求

如前所述,转型期也是社会矛盾的凸显期,人们的诉求表达需求急剧增多,利益诉求无论在数量上还是程度上都是前所未有的,出现了表达主体复杂性、表达内容多元性、表达方式过激性等特征。而与此不适应的是,表达诉求的渠道并不畅通,以致信访数量居高不下,政府压力倍增。甚至还有一些弱势群体,如广大农村贫困人口、城市下岗职工、三资企业打工者、小商贩、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煤矿采掘工等,受制于自身的经济、知识局限性和行为风险的畏惧性,普遍存在着利益受损而无处表达,以及表达无用的失落、不满、无奈情绪,其利益诉求很难进入政府的决策系统[9]。结社自由是公民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人们通过成立社会组织来交流、沟通、协商,进而更好地表达他们对政府和社会的诉求。因此,一方面,民间组织的发育和成长,有利于克服和弥补个体利益诉求的不足,促进其以理性的方式表达;另一方面,由于民间组织的中介作用,公民和政府之间避免了直接的冲突和对抗,民间组织于是成为矛盾的“缓冲带”。

(三)调解纠纷

新民主主义革命以及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调解曾发挥了重要的社会功能和作用。上个世纪90年代,随着法律制度的重建以及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多地依靠诉讼来解决纠纷,调解等各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逐渐受到冷落。进入新世纪,司法资源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难以供给人们不断增长的纠纷解决需求,而调解以其灵活、高效、低成本的特性又引发了决策层的关注,①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并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经历了创新和发展的调解机制开始重新焕发生机和活力。司法部统计资料显示,我国目前共有人民调解组织82.4万个,人民调解员494万人。近五年来,全国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各类民间纠纷2904万余件,成功2795万余件,成功率高达96%。除传统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下设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间纠纷的调解以外,近几年其他具有调解功能的民间组织也在不断发展之中,如各类行业性、专业性的调解组织、专家工作室、维权组织等。在这方面,河南省2009年开始试点的“社会法庭”很值得关注②据报道,2009年5月至2010年4月一年间,河南省共建立社会法庭2163家,选任社会法官22892名,调处各类纠纷21885件,成功化解了一批诉讼以及上访多年的矛盾纠纷。参见:尹海涛《社会法庭化解社会矛盾的民间力量》,载http://news.dahe.cn/2010/07-30/100421384.html,2010年8月30日访问。。

(四)提供服务

实际上,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是民间组织最基本的功能,而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本身就是在解决一部分社会矛盾。随着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政府正在加快职能转变的步伐,许多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职能被释放出来,被民间组织吸纳,政府又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保证这些产品和服务的有效供给,这也是民间组织发展的重要契机。北京市协作者文化传播中心是一家专门为农民工提供服务的民间公益性组织,随着影响的扩大,其组织也在不断扩张,南京市和珠海市的“协作者”相继成立。在珠海,由政府购买服务、企业提供资金和场地、“协作者”提供专业运作的模式颇见成效:在一个10万人的工业园区中,“协作者”专业社工带领义工,进行社区服务,免费电影院、新青年成长剧场、图书阅览、文艺联谊等大量活动,满足了新生代农民工的精神需求[10]。

[1] 王名,刘求实.我国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形成及其改革建议[M]//陈金罗.转型社会中的非营利组织监管.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2] 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301.

[3] 吴锦良.政府改革与第三部门发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350-356.

[4] 刘大洪,李华振.政府失灵语境下的第三部门研究[J].法学评论,2005(6).

[5] 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若干问题[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7(6).

[6] 王建芹.非政府组织的理论阐释[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

[7] 王志宝.需帮扶人口1亿左右绝对贫困人口2148万[DB/OL].http://news.xinhuanet.com/video/2007 -03/06/content_5806785.htm,2007-03-06/2010 -08-30.

[8] 于文静.中国扶贫基金会成立20年来受益贫困人群达718万[DB/OL].http://www.chinanpo.gov.cn/web/showBulltetin.do?id=34454&dictionid=1940&catid=,2009-04-02/2010-08-30.

[9] 王建芹.论结社自由及其实现[J].人文杂志,2006(3).

[10] 孙爱东.探访为农民工服务的NGO[J].半月谈,2010(14).

Civil Organizations in Resolution of Social Contradictions

XIE Hong

(Praty School of CPC Suzhou Committee,Suzhou 215011,China)

In China,market economy promotes the development of civil organizations rapidly and social transformation brings the society into a period of increasing contradictions.So it is a practical demand for civil organizations to participate in social conflict resolution.The theory of modern governance and the theory of citizen community are the theoretical basis for the civil organizations to praticipate in the resolution of social contraditions.The approaches mainly incldue charity aid,expressing request,mediating disputes and providing services,among others.

civil organizations;social contradictions;resolution of social contradictions

C912.2

:A

:1009-105X(2010)04-0035-04

2010-09-14

2010-11-18

谢红(1976-),女,中共苏州市委党校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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