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 翠
(广东警官学院 侦查系,广东 广州 510232)
监所是指公安机关管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包括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拘役所、妇教所、强制戒毒所等。在押人员是指在监所内羁押的对象,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判短期有期徒刑的己决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行政法规的违法人员。在监所管理过程中,在押人员存在的心理障碍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他们的心理障碍表现为哪些方面?哪些因素导致心理障碍的产生?如何调适在押人员的心理障碍,实现安全监管?这些都是对心理障碍进行研究所要解决的问题。
心理障碍 (psychological disorders)是一个使用频度较高且理解上有很大差异的一个概念。这种差异不仅表现在专业和非专业的差异,而且就是在专业内部也存在不小的差异。一般人认为心理障碍是指那些没有能力按照本人或社会认可的方式来行动,从而导致其行为后果对本人或社会是不适当的。而在美国精神病协会的《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中则指出所谓精神障碍是指某种具有临床诊断意义的行为、心理症状或模式,它必须表现出现时的痛苦或某种能力的丧失,或者有明显增加的可能导致死亡、痛苦、能力缺损以及严重丧失自由的危险性。此外,这种症状或模式不能是对某一特定事件的预期的或是文化许可的反应模式。不管其最初的起因如何,精神障碍都必须表现为一个现实的行为、心理或生理功能缺损。行为偏离或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冲突如果没有造成个体的功能受损,他们就不能被诊断为精神障碍。[1]578-579
在《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 (第三版)》(CCMD-3)中列有应激相关障碍,其中包括适应障碍 (adjustment disorder)是指因长期存在应激源或困难处境,加上病人有一定的人格缺陷,产生烦恼、抑郁等情感障碍为主,同时有适应不良的行为障碍或生理功能障碍,并使社会功能受损。随着事过境迁,刺激的消除或者经过调整形成了新的适应,精神障碍随之缓解。[2]97-101
根据上文的分析,监所在押人员的心理障碍就特指在被羁押事件的刺激作用下,受个体因素(如易感个性,适应应对能力低)和环境因素等的影响,个体表现出明显的心理症状、心身疾病和心理问题,导致社会适应性显著下降的情况,而对于在押人员来说,心理问题尤为突出。
犯罪行为的已然发生,被羁押状态的既成事实和不可避免的法律惩罚,打破了在押人员正常生活状态下的心理平衡,引起了其心理的强烈反应,也因此引起了与犯罪行为相关的一系列心理变化,而这些心理变化如果没有得到及时的疏导就会演变成心理障碍,具体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挫折是指人们在某种动机的推动下,在达到目标的道路上,遇到无法克服的阻碍时产生的紧张状态或情绪反应。而挫折产生的原因主要分为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的因素。客观方面,受空间或时间等自然环境的限制,使个人的行为无法达到目标,也有受社会环境因素的限制而使个人无法达成目标。而一般来说社会环境对个人达成目标所形成的阻碍远比自然环境的限制多。但是,对于在押人员而言,由于社会因素导致其犯罪行为的目标无法实现,并且因此而处于被羁押状态,于是会产生一种严重的受挫感,而这种挫折感往往使他们对事物的认识与客观的信息不一致,主观的认识与客观事物出现矛盾,也就是说犯罪人对犯罪有关的事物的认识处于失调和不适应状态,并且错误的认为是社会导致了他目前的状况。在这种不适应和不协调的状态下,犯罪人的相对剥夺感非常强烈。
相对剥夺感是指个体将自己的地位与其他类别地位的人进行比较之后所产生的一种情绪体验,是社会比较的结果。也就是个人把自己的情况和那些被他认为在其参考群体中居于优势的人进行比较时,就会产生相对剥夺感。如和自己过去的同学相比,其同学已经是功成名就,而他却锒铛入狱,越比较就会觉得自己被社会剥夺了很多权利。而这种剥夺之所以说是相对的,是因为并不是按照某些绝对的标准来衡量的,而只是按照一种可变的,某一时间在参考群体中被认为是居于优势的标准来衡量的。因此说在押人员将自己的状况与其参照群体比较就会产生强烈的相对剥夺感,增加了其对社会的不满情绪,对监所机关也充满了仇恨,而这种情绪是安全监管的隐患之一。
在监所在押人员的所有情绪问题中,抑郁问题是比较严重的。这一点国内的许多学者都进行了研究,如徐宇峰以福建省福州市第二看守所在押人员为研究对象,采用抑郁自评量表 (SDS)对95名在押人员进行心理测量,结果发现在押人员抑郁情绪状态的阳性检出率为整个群体的43.2%。通过对在押人员的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犯罪类型、诉讼环节、入监时间、犯罪经历、犯罪团伙具体分类统计后,发现入所时间0-30天及处在审判阶段的在押人员SDS阳性检出率较高,分别为入所时间0-30天,SDS的阳性检出率为53.8%,审判阶段的SDS的阳性检出率为:53.3% 。[4]456-458上述研究数据表明新入所的在押人员由“自由人”转为“不自由人”,对所处的羁押环境极不适应,但是又无力改变目前现状,悲观、失望也就不可避免。而处在审判阶段的在押人员,对审判结果和将来的命运感到担忧,但是又希望能够获得比较轻的审判。而这种悲观、失望和担忧就成为导致其情绪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可能表现为萎靡不振,自我感觉精力不足,自卑倾向明显,绝望甚至是自杀。所以说在押人群中所存在的严重抑郁情绪将会对看守所管教工作产生重大的安全隐患。
焦虑和恐惧都是应激下的情绪反应,但是二者之间有区别但也有联系。一般认为焦虑是由“内心冲突而造成的持久的、痛苦的心理状态”。如果将焦虑看作是尚未接触应激源,危险或威胁比较模糊时产生的情绪反应,那么恐惧就是一种企图摆脱已经明确的特定危险的逃避情绪。恐惧多在身体安全和个人价值与信念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发生。
监所在押人员在被羁押之后,失去了人身自由,生活质量明显下降,在监所内又随时担心其他在押人员的威胁,缺发安全感,不知道将来等待自己的是什么。此外,由于自己处于羁押状态,给家人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担心家人被人歧视,担心家里的生活状况等等,这些担心都会导致在押人员心理压力增大,整日忧心忡忡,紧张情绪加剧。而对于那些等待判决的在押人员又格外担心自己的判决结果,无法预料自己将来的处境,更无法把握自己未来的命运,从而焦虑不安,甚至引发失眠、头痛等躯体症状。一般来说,当引发焦虑和恐惧的情境不存在时,焦虑和恐惧情绪就会随之缓解。如果危险或威胁因素长期不能消除,焦虑和恐惧就会长期存在并成为一种心境,而这种心境是不利于在押人员安心改造的。
在在押人员群体中还普遍存在敌意、怨恨和愤怒以及由上述情绪所引发的冷漠。在押人员在进入监管机构之后,由原来的自由人成为被限制的人,生活状态也发生了巨大的转变,而这种转变造成其心理和身体上的极度不适应。而在押人员就会将这种转变的原因归结到监管机构,归结到监管人员身上,并对监管人员产生敌意、怨恨和不满。而这种敌意、怨恨和不满得不到有效的疏导就会使在押人员容易烦恼和激动,不能控制地发脾气,甚至有想打人或伤害他人的冲动。当上述行为不能有效缓解其情绪反而遭到管教的批评、同监仓人的嘲笑时就会导致其敌意和怨恨的情绪更加严重,从而埋下了安全监管的隐患。
所谓冷漠就是指个体在遭受挫折以后表现出对挫折情境漠不关心与无动于衷的态度和行为。这是比攻击更为复杂的心理反应,对于心理和身体健康的损害是很大的。一般来说,如果个体在遭受挫折之后采用攻击方式能够克服挫折情绪,那么以后就会更多地采用攻击方式;反之,如果采用攻击方式来对付挫折情境反倒遭受更大的挫折,那么他以后就会采用逃避的方式,如果不能逃避就只能用冷漠的方式应对了。如在押人员在被羁押期间长期感受到一种人生的挫折但却无力改变,心理上又存在攻击与压抑的矛盾,就会表现为冷漠。
所谓认知因素就是指监所在押人员对自己所处情况的认知结果直接影响其心理健康水平,良好的认知结果会使个体保持健康心态,而不良的认知观念则会导致个体陷入到心理障碍当中。本文重点分析的就是导致监所在押人员心理障碍形成的不良认知因素。
关于心理障碍的ABC①ABC理论是由美国临床心理学家埃利斯于20世纪50年代提出来的,它是理性情绪疗法的理论基础。ABC来自三个英文字母的字头,其中A(activating envent)指诱发事件;B(belief system)指个体对这一事件的看法、解释以及评价;C(consequence)指个体在这一事件发生后的情绪和行为结果。理论认为,情绪和行为的结果不是由某一个诱发性事件本身所引起的,而是由经历了这一事件的个体对这一事件的解释和评价所引起的。不同的个体有不同的认知系统,因此会对该事件做理性或非理性的解释,从而产生积极或消极的情绪反应。埃利斯认为导致个体出现压抑、敌对、焦虑和挫折等心理障碍的因素都是因为个体的不合理信念。而这些不合理的信念可以概括为三大类:一是绝对化的要求,就是指以自己的意愿为出发点认为某一事物必定会发生或不会发生这样的信念。因此当在押人员怀有这样的信念时,遭遇挫折就会使其陷入到情绪困扰中。二是过分概括化,即指以偏概全的不合理思维方式,包括对自己的不合理评价和对他人的不合理评价。对自己的不合理评价是指遇到挫折之后就否定自己,认为自己一无是处,不可救药,进而陷入到自责自罪、自卑自弃、焦虑和抑郁情绪当中。而对他人的不合理评价即指抓住别人的错误不放,认为是他导致了很坏的后果,进而对他人产生敌意和愤怒的情绪。三是糟糕至极,认为一件不好的事情发生将是非常可怕、非常糟糕的,是一场灾难。这种想法导致个体陷入到不良的情绪体验中如耻辱、自责、焦虑、悲观和抑郁当中。
具体到监所在押人员来说,由于涉嫌刑事犯罪案件而被羁押这一事件将会给监所在押人员造成很大的情绪困扰,而这种困扰的程度也取决于在押人员头脑中对羁押事件的评价。如果在押人员对羁押事件存在严重的不合理信念,如认为自己被羁押是冤枉的,是这个社会不公平所导致的,尤其是用绝对化、概括化和糟糕至极的观点去看待羁押事件就会使其产生强烈的消极情绪,认为自己生活暗无天日,没有任何前途。
所谓归因就是人们如何解释自己或他人的行为以及这种解释如何影响他们的情绪、动机和行为。而归因活动不仅仅停留在找到事件或行为的原因,还包括由对原因及其性质的判断而引起的人们的情绪、动机和行为的变化。在很多情况下,行为结果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结果,人们对导致结果产生的原因进行不同的评价就会引起不同的情绪体验。在社会交往情境中对自己或别人行为结果所体验到的诸如愤怒、怜悯、感激和内疚等情绪、情感体验就是由知觉到原因的可控制性所决定的。如一个人将他人的消极行为后果归结到个体自身原因如懒散、放纵等,就不会对其产生同情和怜悯。相反,如果将他人消极行为后果归因于身体残疾、社会不公平等非个人可控原因就会对其产生同情和怜悯情感。
对于大多数的在押人员来说,被羁押在监所内,失去人身自由是其人生中的一次较大的挫折。当挫折持续时间过长,超过了个体的挫折容忍力时就会转化为消极情绪状态,并伴随消极行为如攻击他人,固执或压抑情绪等,是不利于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的。因此作为监管人员有必要了解在押人员的内心活动并及时进行干预,让其尽快走出挫折情绪。
美国著名社会心理学家费丝汀格提出了著名的认知失调理论,在该理论中,他认为认知失调是人的认知系统的一种正常状态,失调是不可避免的。因为人的认知是对现实的一种反映或描绘,现实是不断变动的,而人们预见信息的能力却是十分有限的,加上事物本身又如此复杂,所以认知与现实之间的差距不可避免,而表现在心理上就是认知失调。当心理上产生失调状态时就会引起个体心理上的不愉快和不舒适的感觉体验,造成心理上的紧张感,甚至会出现严重的心理失调,从而驱使个体去减轻或消除失调状态,使认知互相协调一致。如果个体的认知失调范围越大,程度越严重,那么它的心理失调程度就越严重。
对于监所在押人员来说,当在押人员围绕被羁押、被审讯这些事件产生矛盾、不协调的认知(态度、价值观),并且上述认知因素在个体头脑中根深蒂固,处于核心地位难以改变的时候,就会造成个体严重的心理紧张和情绪困扰,甚至会出现心理和行为异常。例如“我被关进看守所了”,“对于我的家人将会造成严重的影响”,这两种认知观念就属于不协调的关系。如果这种不协调的关系得不到有效的缓解,就会使在押个体陷入到认知失调当中,造成不愉快、不舒适的情绪体验。
羁押事件作为一种应激性的心理社会刺激,使得监所在押人员普遍产生程度不同的应激生理和心理反应,只要这种应激反应程度适当,对于监所在押人员适应监所生活是有积极促进作用的。但是对于那些适应能力较低的人来说,羁押事件所造成的应激反应是比较强烈的,对身心健康也会产生消极的影响,甚至导致各种心理障碍的发生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明显下降。
如何通过调节来克服心理障碍,提高适应能力呢?正如前文所分析的,个体的认知因素是导致在押人员产生心理障碍的重要原因,所以要想让在押人员通过自我调节来克服心理障碍,就必须改变他们的认知结构,进行认知重构,用合理的认知代替不合理的认知,从而克服心理障碍,恢复心理健康水平。
所谓认知重构就是指监所在押人员通过改变对羁押事件及相关问题的原有认知,来减轻和缓解羁押事件给自己所带来的心理压力和情绪困扰。而要实现监所在押人员的认知重构,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所谓不合理的认知观念就是指个体对自己、对他人、对自己周围环境以及事物的绝对化要求和信念,任何事情都要按照自己的意愿发展,如果稍有一点不如意,就会做出以偏概全的推论,认为结局一定会糟糕至极。在押人员在被羁押初期,如果以绝对化、过分概括化的态度来看待羁押事件及其后果,认为“被羁押之后是人生的彻底失败”,“在看守所中的生活暗无天日,没有任何前途”,“社会对我不公平等”,就会使其陷入到不良的情绪状态之中,最终导致心理障碍的产生。
根据前文ABC理论的分析,必须使监所在押人员认识到自己内在的不合理认知,然后通过一系列的合理的认知来对抗上述的不合理认知,才能缓解和逐步消除负性情绪和不适应的行为。但是,有些不合理的认知属于人的信念,是人们在自己生活中所遵循的原则和信仰,是长期生活中形成的,所以可能需要比较长的时间才能消除。因此需要监管人员帮助在押人员努力去改变不合理的认知,代之以合理的认知,从而逐步消除不合理认知所带来的负面情绪。例如对上文中在押人员存在的不合理信念进行认知重构,帮助他们建立其合理的信念,这也是监管机构实现安全监管所要完成的任务。
不合理认知观念 认知重构之后的合理认知被羁押之后是人生的彻底失败被羁押事件并不能反应人生的全部内容,这可以说只是人生的一次挫折,跌倒可以再爬起来的。虽然因为自己的一念之差而被羁押,也给自己和家庭的生活带来重大影响,但是亲人并没有遗弃你 他们依然关心你,这次事件也是你的宝贵人生经历,今后不会再犯同样的错误。社会对我不公平被羁押的生活暗无天日,没有前途违反法律而被羁押绝对不是针对某一个人的,而是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无论是高官还是平民,触犯法律都要被羁押,都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根据上文归因效果论所分析的那样,监所在押人员对被羁押原因的评定将直接导致某些情绪情感反应和对未来的期望,从而影响其在监所内的行为表现。一般来说,将羁押事件的原因归结为其自身因素的在押人员,通常会比那些进行外部归因的在押人员更容易感到悲观、沮丧、自暴自弃,不会主动寻求应对方案,而是幻想着能够逃避惩罚,寄希望公安机关没有发现他的犯罪事实。所以针对此类在押人员,监管民警必须重视在押人员的幻想侥幸心理,要使他们有所期望,正确诱导和激发他们产生和建立自信的愿望,让其明白只有抛弃幻想,立足现实、交待罪行、认罪服法和接受改造,才有新生和从宽处理的希望。如果监所在押人员将被羁押事件归因于外部因素如社会不公平、下岗,生活困难等,就会产生这样的认识即自己是被逼无奈的,是应该被同情的对象,或许让其内心稍微舒服了一点。但是此种认识使其不能证实和检讨自己本身的问题,也不利于在押人员的心理调适和行为改善,将会弱化他安心改造、认罪伏法的动机,相反还可能强化他下一步犯罪行为的动机。
因此,对于监管机构来说,应该让在押人员学会对羁押事件进行建设性归因,也就是说在羁押初期,在押人员有必要通过自我防御性归因等认知方式来降低羁押事件对自己所带来的心理压力,减轻应激反应的强度。随着在押人员对羁押事件的适应程度不断提高,就要促使在押人员对这一事件进行再归因,重点找出自身内部的、可以控制的原因,如自己身上不思进取、是非观念不强,好逸恶劳的特性,从而吸取教训,认罪伏法,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案情,不再走上犯罪道路。
一般来说,当个体的认知因素处于平衡状态时,个体就会处于一种健康的心理状态;反之,当个体的认知因素之间出现了矛盾又无法协调时,个体就会处于认知失调状态,进而导致各种心理障碍产生。
对于在押人员而言,由于犯罪行为引起的紧张心理状态,产生一种严重的受挫感,一方面担心自己罪行暴露而受到严厉的惩罚,所以千方百计想隐瞒犯罪事实;另一方面又怕罪行被公安机关揭露,自己失去了坦白从宽的好机会。这种矛盾的心理状态往往使他们对事物的认识与客观的信息不一致,从而处于认知失调状态。
对于在押人员来说,“挫折”就是导致其认知失调的主要原因,因此要消除其认知失调因素就要帮助其正视所谓的“挫折”。首先,在押人员被捕入监的客观现实,是对其通过犯罪达到欲望满足的第一次沉重打击,可以说是他的第一次挫折。监管人员要让其改变认知,不再纠缠于自己为什么会失败的原因,而是让其去思考如何尽可能争取轻一点的刑罚,并让其明白只有和公安机关配合才是唯一的出路。其次,有些在押人员试图通过各种方式消灭证据以求减轻刑罚,但是严密的看守所监管又使其枉费功夫,比如他们不可能消灭公安机关掌握的证据材料,不能阻止知情者的揭发,不能直接破坏作案时疏忽留下的物证痕迹等,从而导致其情绪波动,失去心理平衡,处于认知失调状态。对此,监管人员应该让其改变认知,使其意识到他的种种努力并不能减轻他的刑罚,相反一旦查证其有干扰办案的行为反倒会加重刑罚,得不偿失,从而促使在押人员放弃上述徒劳的努力,也就不会产生所谓的挫折,消除导致认知失调的因素,恢复心理健康。
[1]K.Pawlik,M.R.Rosenz weig.国际心理学手册[M].张厚燦,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2]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S].济南: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
[3]李鹏展,柴大科.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心理解读 [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5):5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