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涉税处理

2009-12-30 09:51刘玉梅
财经界·下旬刊 2009年5期
关键词:借记进项税额税费

刘玉梅

摘要:消费型增值税的推广,国家允许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本文就固定资产取得、使用、清查及处置相关经济业务的涉税处理予以探讨。

关键词: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

2009年1月1日开始全国范围内推行消费型增值税,国家允许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企业购进设备和原材料一样,按正常办法直接抵扣其进项税额。有关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会计处理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根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归纳探讨如下:

一、进项税额

(一)直接取得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直接取得固定资产行为包括:1)购入固定资产;2)投资转入固定资产;3)接受捐赠转入固定资产。

直接取得固定资产,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若进口固定资产。按照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如果取得固定资产涉及支付运输费用,取得运费发票的,运输费用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人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取得方式不同。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实收资本”、“营业外收入”等科目。

(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购人的工程物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进行税额可以抵扣,建造固定资产过程中领用的原材料所涉增值税不再做进项税额转出。

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因此。转型改革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仍然是上述范围。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购入固定资产已按规定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记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如果相关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允许抵扣的不动产项目、专用于免税项目、专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以及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按计算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交税费6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例1]2010年1月1日,甲企业将2009年2月购入固定资产40000元(已取得专用发票),已提折旧10000元,专用于本企业的厂房改扩建工程,增值税税率为17%,则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40000-10000)×17%=5100。

三、销项税额

(一)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视同销售

企业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用于视同销售的,根据销售收入确认上的差异,可以将固定资产视同销售分为应税销售类和会计销售类进行会计处理。

1、应税销售类

应税销售类包括三种视同销售行为:(1)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用于集体福利;(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偿赠送他人。

企业发生上述将应税销售类视同销售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一职工福利”、“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2]甲企业将自产机器设备转做固定资产,该设备入库价值为80000元,市场价为100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97000

贷:库存商品80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未开具发票100000元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由于应税销售业务处理中,是按产成品成本结转,未计算产品销售收入,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增销售收入100000元及销售成本80000元。

2、会计销售类

会计销售类包括三种视同销售行为:(1)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固定资产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用于个人消费,此处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企业发生上述会计销售行为时,会计上作销售处理,计算销售收入,并按正常销售计算交纳各种税费。

(二)企业销售本企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该项固定资产原取得时,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记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销售时计算确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企业销售本企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该项固定资产原取得时,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未记入“应交税费——直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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