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新政
“对于自己的不光彩历史,只要是思维正常的人都不愿轻易说出来。”周奇说,“我曾因经济诈骗服过几年刑,出狱后彻底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并在三年前入职一家化妆品公司从事市场营销工作。”去年10月,该公司以其不服从安排且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解除了周奇的劳动合同。周奇不服,申诉到仲裁委。仲裁委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公司不服裁决,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法院判决维持仲裁裁决意见,并由公司支付周奇诉讼期间的全额工资2万元。
学习经贸管理、从事过企业经营的周奇在家乡小有名气。从被捕入狱的第一天起,他就开始思考今后的生活道路。“远离家乡人的视线到外地打工赚钱,是摆脱尴尬处境的最好办法。”周奇认为:“打工不能舍弃自己的专业特长。因此,应聘这家公司时我着重讲述自己工作经历。入职后,公司根据业绩不断给我加薪晋职。”去年1月,公司还将周奇的一年期劳动合同延长为三年期。也就是说,他本次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期为2010年底。
转眼间,周奇在公司整整工作了三年,并当上公司市场经营部副经理。2008年9月下旬,公司要调整周奇的工作,周奇刚提出反对意见,老板不容分辩,只一句“不想干立马走人”就做出了决定。事后第三天。公司即以周奇不服从安排、旷工三天、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周奇看老板这样蛮不讲理,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公司不服仲裁起诉到法院,并在原解除劳动合同原因上增加一条理由:周奇刻意隐瞒自己曾犯经济诈骗罪的历史,骗取公司信任而得以在重要经济管理岗位上任职,给公司经营带来很大风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周奇以欺诈手段使公司在不了解真实情况、违背真实意思的前提下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应当自始无效。因此,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法院没有采纳公司的辩驳理由,不仅判决该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而且要支付周奇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到判决生效期间的工资。
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不公平,有意偏袒周奇。陈君玉律师说,《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无效。周奇到公司应聘。公司首先考虑的是其能否胜任,目的是招到合适的员工,在了解周奇的工作经历且经过三年之久的实践考验,公司认可了周奇的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在这种情况下,周奇没有主动说出自己曾经犯罪的行为,是一种“你不问我不必说且对工作无大碍”正常行为,不构成对公司的欺诈。再者,该行为在事实上也没有给公司带来什么损失。因此,周奇隐瞒受过刑事处分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至于公司认为企业有用工自主权,可以根据需要变更职工岗位等问题。陈律师说,法律不否认企业的用工自主权,但周奇的劳动合同对岗位有约定,如果公司变更其岗位需双方协商一致。而实际情况是,公司未与周奇协商,只单方面通知周奇变更岗位,这一点既违反合同,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另外,公司所指周奇旷工事实不足、拿“欺诈”一事做文章缺乏客观证据,再上诉还得维持原判。公司评估最终的上诉结果后,认为没有翻案把握,于是决定息诉服判,并于日前结清周奇诉讼期间的工资。鉴于周奇不愿再在公司工作,双方依法办理了离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