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奎峰
2009年7月1日中午,记者在梅州市丰顺县军营村村民、天堂山事业发展有限公司钟凯成先生的带领下,登上海拔近千米的天堂山参观。在行至丰顺县八乡山地带时,山路边一些不足1米的樟树被连根拔起,丢弃在路边,在旁边的洼地边上,三株三米多高的樟树被砍倒。有一株已经枯死,另外两株的树身与根部、树皮相连。还顽强地存活着。
随行的村民告诉记者,从樟树被砍的新鲜刀痕来看,应该是近几天被砍掉的。
从记者一行发现被拔掉、砍伤樟树的地点,沿线前行,路边约4公里沿线的树苗全部被砍倒。钟凯成告诉记者:“以砍伐的规模和刀痕看这是一次有组织、有预谋的毁树行为,砍伐的树口位置及所用刀具应为统一。樟树是我国的珍稀树木,被砍倒的樟树是梅州市天堂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栽种的。多数樟树已生长四年之久,当年一棵树苗购进8元,现在被损毁的树木每棵经济价值约100元,四公里的砍伐破坏路段均为两米一棵,砍伐破坏树木应在2000棵左右,倘若树木保全在10年不伐的状态下,那一棵的价值就在8000元到10000元。”
树木本是绿化之根本,为何有人要肆意整片破坏掉?
随行的村民告诉记者,这些被破坏的珍稀植物还有红豆杉、樟木、九里香、罗汉松、黄洋、桂花等。都是由天堂山承包人邓培元购买树苗种植到天堂山的,他还雇用了一批工人管理山林,包括山林的防火、防盗,以及给树苗打药和除草等。
邓培元告诉记者,自己投资栽种的树木经常被破坏,自己也搞不清到底是为什么。据邓培元回忆,2005年6月13日,当地人来拔过一次树,当时领头拔树的人是当地镇干部等人,损害树苗约30万棵。
据了解,每次发现天堂山深处被破坏的幼树时,承包人均多次向当地相关部门反映,可至今没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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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树是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国务院1999年8月4日批准),属于樟科的常绿性乔木。高可达50米,树龄成百上千年,为优秀的园林绿化林木。树皮幼时绿色,平滑,老时渐变为黄褐色或灰褐色纵裂。
灰褐色的树皮有细致的深沟纵向裂纹。樟树全株具有樟脑般的清香,可驱虫,而且永远不会消失。叶互生,纸质或薄革质,树干有明显的纵向龟裂,极容易辨认。据说因为樟树木材上有许多纹路,像是大有文章的意思。所以就在“章”字旁加一个木字作为树名。
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应当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刑法第264条规定数额巨大判处3到10年徒刑,而刑法第344条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情节严重的处3到7年徒刑。
200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取消了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等罪名,确定了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