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扶贫开发工作中,“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是两驾不可或缺的马车,双方都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笔者认为“政府主导”关键在于扶贫政策的有效把握,要体现政策的普惠性,要有一定的强制性、要有可操作性。
一、政府主导要体现政策的普惠性
扶贫开发的最终目的是消灭贫困,促进全社会和谐发展。总的来说,江西省的现实情况存在两个问题:一是重点县与非重点县自然条件相差不大,但扶持力度相差甚远,造成扶贫资金投入不成比例。二是非重点县中重点贫困村与非重点贫困村自然条件差不多,有的扶持,有的不扶持,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一是适当加大非重点贫困县的扶持力度。除加大非重点县资金投入外,还要把重点贫困县独享的扶贫政策逐步向非贫困县延伸。二是扶贫资金投向应当允许适当向非重点村延伸。有很多地方由于历史原因未能列入重点贫困村,但实际上仍很贫困,扶贫政策不能把这部分贫困人口遗忘。
二、政府主导要体现一定的强制性
扶贫开发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但政府部门在发挥主导作用时,必须要有一定的强制性措施,否则执行起来就会走样,难以达到预期目标。因此,一是各级财政扶贫资金的投入要有硬性规定。首先是国家投入不断加大,省、市、县三级财政投入要相应加大;其次是市、县配套资金一定要到位;同时,地方财政增收也要规定扶贫资金按比例同步增长。二是机关事业单位参与扶贫要有硬性规定。如果有硬性规定,那么帮扶单位就会加强重视,帮扶成效也就显著。三是涉及部门资金投入应向贫困地区倾斜。各级政府涉农部门的资金投向应向贫困村倾斜,贫困村资金投入比例应逐年提高,这一点也要在各级政府中有明确规定。四是要明确各级地方的扶贫职责。要把扶贫开发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体系,而且占有一定的分值,这样才能更加有力地推进扶贫开发工作。五是扶贫开发管理费要有硬性规定。一方面要把原项目管理费的比例作适当提高;另一方面则要明确地方政府要拨足一定的办公经费及项目管理费用。这样既能提高扶贫系统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也是确保扶贫资金足额到位最有效的保证。
三、扶贫政策要有可操作性
扶贫开发工作既要有一定的刚性要求,同时又要有一定的灵活性,即可操作性。因此,一是要整合政府各涉农部门资源,形成有效分工与配合的大扶贫机制。我国扶贫工作的一个特点是专项扶贫和社会扶贫相结合,扶贫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又归属于不同的部门管理,造成了扶贫工作条块分割的体制,无法形成有效的分工与配合机制,也不利于在源头上对各项资金进行整合和统一使用。因此,应在全省建立一个能够整合政府各涉农部门资源,形成一个能快速决策、协调一致的长效大扶贫机制。二是要整合扶贫资金,使扶贫开发资金更具有可操作性。扶贫开发任务重、要求高、投入少,一般都无法达到目标要求。往往是什么都想搞,结果什么也搞不好。这样就会造成工作上处于一种被动应付状态,实在难以操作,也不能达到理想效果。所以,在一个村适当集中资金、集中人力物力解决一两个突出问题就是有成效,这样肯定比面面俱到、样样不见成效来得更有实际意义,更能得到贫困村群众的欢迎。
[作者简介]吴丰年,男,江西瑞昌市扶贫办主任。
[责任编辑:李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