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卫红
【摘 要】清代,黔湘边界民族地区十分重视生产的积贮。这对于预备灾荒,解决好民以食为天的根本问题,发展民族经济,促进社会的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本文对当时这一地区的积贮及其管理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积贮 民族地区 清代
一、积贮概况
清代黔湘边界民族地区建仓贮谷,始于雍正十年(1732年)贵州巡抚元展成疏请设苗疆积储。
元展成在《苗疆积贮疏》中称:“臣查得黔省新辟苗疆,幅员辽阔,生齿繁众。加以古州、清江安设重镇,四方商贾络绎往来。此地米粮,宁可使有余,不可或有不足,是积贮之道,当预为筹划。”指出古州、清江(今贵州剑河)等新辟苗疆,由于幅员辽阔,苗民众多,加之安设重镇,四方商贾络绎往来,需要积贮,米粮“宁可使有余,不可或有不足”。为此,他提出了积谷古州等苗疆的办法:“以古州之都江河道,直通广西之柳、庆、浔、宾等府州,除柳、庆二府现在将所贮每年粜之谷三万石碾运古州无庸议拨外,仰请皇上敕下广西抚臣,将浔州、宾州沿河等仓拨谷五万石,分贮新疆。每年于青黄不接之时,照例减价粜之,以济兵民之食,秋成买补还仓。”至于积贮的规模,元展成建议:“所有仓廒,古州贮谷三万石,该建仓六十间;都江贮谷二万石,该建仓四十间,并请动支正项银两分发。古州同知及都江通判,一面建造以备收贮,俟工浚日,汇详核销。其谷于每年青黄不接之时,照存七粜三之例,减价出粜,秋成买补还项。”这样,“仓储不致稽延,而兵民缓急有备,实于苗疆大有裨益。”
乾隆二年(1737年)闰九月,贵州提督王无党又向清廷奏陈黔省积贮、修固城垣等急务四事,并把积贮置于首位。王无党称:“黔地瘠产米少,下游可运楚米,上游并无水道,积贮最要,米谷外请并收荞麦,再动帑广贮常平仓,贵粜贱籴以济民食。”由于“积贮最要”,这一工作始终受到清朝地方官的重视,将之作为各项工作的重点。
此后,黔湘边界民族地区广建常平仓、社仓及义仓积谷。如黎平府及其所属古州厅、下江厅、锦屏县等地,据光绪《黎平府志》记载,这些地区进行了一定的积贮,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如:
黎平府:常平仓在府署头门内东偏,廒六,共十八间;仪门内西偏,廒十二,共三十五间。额贮常平仓谷共二万五千四百零三石三斗九升三合,捐输溢额谷每年加增六石,已贮谷九百八十九石五斗一升九合一勺,均经各府变价解存司库。后因军需,奉文动碾提用。光绪三年(1877年),知府袁开第禀将节年支剩余米二千五十八石二斗七升四抄,易谷四千一百
一十六石五斗四升八抄,填补常平仓。此外,又禀将潭溪、沈魁团等处绝产收谷填补。每年除运脚外,加增谷三百零九石九斗六升。至光绪十六年(1890年),府常平仓共贮谷八千四百八十石七斗四升八抄。
古州厅:常平仓在厅署,共六十间。仓内额贮谷三万三千三百九十五石七斗二升。内分左、右卫仓。其中,左卫仓贮谷四千七百四十八石,右卫仓贮谷二千三百六十六石。光绪三年(1877年),左卫千总王金魁重建仓十二间。四年(1878年),右卫千总赵儒章重建仓九间。厅署仓实贮谷二万六千二百八十二石七斗二升。义仓在古州厅署旁,共十一间,原贮谷二千二百二十石。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同知杨兆奎劝捐谷一千七百石。光绪四年(1878年),厅境水灾发赈,而后奉文买还,实存谷三千石。社仓在厅左、右两卫各堡,贮谷一万零七百二十八石七升二合三勺。
下江厅:常平仓在厅署,贮积贮谷一万五千七百五十一石七斗。义仓在厅城东隅。道光二十年(1840年),通判王问政劝谕士民捐输,并捐廉建造仓房三间,碾米房三间。光绪十三年(1887年),通判李家蘭重修,仓内原贮捐谷一千一百二十五石零五升。光绪十四年(1888年),巡抚潘霨札饬劝捐义谷。城乡各花户新旧共捐谷三千一百九十八石八斗八升,实存各寨仓内,册报在案。
锦屏县:常平仓在县署,额贮常平仓谷一万五千九百一十八石三斗三升七合四勺。又溢额谷九十六石,捐输谷二石。光绪十一年(1885年),县丞车璜劝捐义谷,城内仓积谷一千一百七十八石,同门屯积谷六十八石,岔路屯积谷一百七十八石,洞洞屯积谷六十八石,山洞屯积谷一百石,皆系实谷存仓。
又如沅州府(今湖南芷江)及其所属芷江县,亦积贮较丰。据乾隆《沅州府志》记载:
沅州府:常平仓共三处,一在府治内西偏,计十五间;一在府治内东偏,计二十间;一在芷江县前,计十间。通计四十五间。总贮谷二万六千五百七十六石二斗二升。乾隆三十年(1765年),奉文将府仓谷石归并芷江县仓,一例籴借买补。社仓共十四处,一在城内报恩寺,一在城内慧庆寺,一在晃州驿,一在便水驿,一在罗旧驿,一在怀化驿,一在三眼桥,一在阿界,一在马田溪,一在桥头,一在滕家垅,一在供溪,一在五里牌,一在西溪伞砦。总贮谷一万二千八百六十七石。
芷江县:常平仓在县治前西南隅,共六十间。总贮谷三万二千零七十三石九斗一升,连拨归沅州府仓谷,共实贮五万八千六百五十石一斗三升四合。
另外,晃州厅(今湖南新晃)、玉屏县等地,也有一定的积贮。如:
晃州厅:常平仓在厅治左。嘉庆二十三年(1818年),通判俞克振详请买田为基。因地狭隘,拓其后山,建仓神祠三间,头门三间,左右仓廒四十间。余地添门屋三间,左右两间为斗级住宿所。又于头门内添屋二间,为管仓家丁住宿之所。此皆出自捐款所建。内贮谷一万硕。
玉屏县:常平仓额贮常平米六千二百八十六石八斗二升八合八勺七抄八撮。社仓贮积社谷一百八十八石八斗五升。羊坪、鲇鱼堡、朱家场等十六处社仓,共贮社谷一百八十五石四斗二升。各设社长经营。
以上为黎平府及其所属厅县、沅州府、晃州厅等地的基本积贮。如果户口日增,积贮的仓谷则随之增加。如下江厅,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五月贵州巡抚觉罗图思德奏:“黔省黎平府属之下江地方,额贮仓米三千八百七十余石。今户口日增,每届青黄不接之时,仓粮不敷粜济。查古州现贮仓谷三万三千有零,每年平粜,恒有宽裕。请将古州仓谷,分拨八千石,为下江备贮。在古州尚存二万五千余石,下江通判连米合计,共得贮谷一万五千七百石,即以此数永作两处定额。”有的地方,还广建粮仓用于积谷。如天柱县境,建有常平仓、永丰仓、大兴仓,共十二栋三十六间。其中,常平仓六栋十八间、大兴仓三栋九间于光绪二年(1876年)毁于战乱,至光绪十二年(1886年)、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分别于原址重修十栋三十八间,加上永丰仓三栋九间,共有仓十三栋四十七间。这些粮仓亦进行了一定的积贮。
除了公筹,还有私捐。如古州车寨,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里人捐建义仓,共贮谷一千三百石。光绪十四年(1888年),贵州巡抚潘霨札饬劝捐义谷,城乡各花户新旧共捐谷四千七百五十二石,实存各寨仓内,册报在案。还有黎平郡人吴师贤,光绪九年(1883年)捐资建荣济义仓于黎阳书院右,并捐银二千两,置谷三千二百六十四石二斗存仓,委托郡绅经理。吴师贤因此受到府县“会禀请奖”。
这表明,清代黔湘边界民族地区积贮谷粮是较为普遍的,官民积贮的热情十分高涨。这对于预备水、旱等灾荒,使“兵民缓急有备”,促进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对积贮的管理
建仓积贮之后,为了加强对仓谷的管理,黔湘边界民族地区皆制定了条规或章程,遵照执行。
如沅州府,制定有《社仓条规二十一则》,对社仓作了较为详细的管理规定。为了说明问题起见,兹引其中诸条如下:
1.捐输社仓,听民情愿,斗石不嫌其少。捐谷十石以上,州县给以花红;三十石以上,给匾奖励;五十石以上,知府给匾;八十石以上,道员给匾;一百五十石以上,藩司给匾;二百石以上,抚院给匾;四百石者,具详奏明,请旨议叙,顶带荣身。
2.社长三年经理公平无侵欠者,地方官详明给匾奖励。
3.社谷还仓,以九月为始,限十一月全完。一户完讫,社长即将原领给还,一面于印簿内填一完字。如有未完,及完不足数者,社长将完欠姓名、数目开单报官。官即将欠户姓名开列出示仓所,一面按名追比。本户力不能完,即看保人先为代完,仍于欠户名下追还保人。
4.社长乃主持一社出纳之人,任劳任怨,利济乡里,实属义举,向非乡约练长可比。毋论绅衿士耆,官宜敦请委在,更当倍加礼貌,虽系平民,免其杂差,见官免跪。平日逞强滋事之人,不可滥充社长,三年无过,详明上司,另行分别给奖。
5.地方有势棍刁徒不应借之人强借多借,及无保人而强借者,许社长禀官,官即究处。
由此可见,沅州府对社仓管理严格有序,对捐输社谷、社长职责与奖惩、社谷还仓、地方势棍刁徒扰害社仓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如捐输社谷,听民自愿,多寡不限,捐多授奖,由所在地方官奏明朝廷,“请旨议叙,顶带荣身”。这些根据捐纳多少给以不同层次的奖励措施,目的在于“以彰善举”。而对于主持一社出纳的社长,深受重视,规定“平日逞强滋事之人,不可滥充社长”,“州县官不许干预出纳”,“社长三年更换”,如果三年任职内能任劳任怨,经理公平,无侵欺行为,利济乡里,地方政府“详明上司,另行分别给奖”。
又如古州厅,同知余泽春禀请:“仓储不可不储,……请发经费修建仓廒,买备积谷,以资接济。”为此而拟定了以下章程:
1.每年厅仓新旧存谷多少,年终册报查核。如遇更替,交代照依。交代章程另案,接收造报,以昭慎重。
2.每年平籴谷,由厅员选派公正绅士二三人承手收支。其价每米一斗,约减市价十之一。其谷碾米,在于公所出卖,出升不出斗。所收价钱,仍俟秋收买谷填仓。
3.拟存贮道署仓谷二千石,存贮厅仓一千石。道仓之谷作为常存,每年只将厅仓谷变动,仍出七留三,其七成内以三成按青黄不接之际,米价昂贵之时作为平籴,以四成借放贫民,秋收后按十取二之息还仓。
4.每年三成平籴谷非遇米价极昂,不得遽卖,定以六月为率,并准民间借食,秋收照例还仓。
5.道仓常存之谷,如遇岁荒,小歉免息,大歉酌让,本谷数成,俟次年秋收仍行补还。
这里,章程规定:对于厅仓存谷多少,年终必须册报查核;道仓之谷作为常存,以备荒歉;每年选派公正绅士负责管理平籴谷,等等。这表明,古州厅对仓谷的管理是非常重视的。
由于管理措施严格有序,清代黔湘边界民族地区的积贮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如上所述。嘉庆、道光时期,晃州厅通判俞克振在《常平仓碑记》中亦云:“天下设立常平、义、社诸仓,令各捐谷积贮,以备岁荒,法良意美,……民无远输之劳,当收发之日,丰歉有备,奔走偕来。”设仓存谷,能够“以备岁荒”,做到“丰歉有备”。乾隆三年(1738年)七月,乾隆帝曾谕云:“休养在于无事之日,较之经理于有事之时,关系更大。盖国家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平时则豫筹积贮,歉岁则多方赈恤。”这同样说明了积贮的重要性。需要指出的是,清朝在黔湘边界民族地区的积贮,目的主要在于加强对这里的侗、苗等族人民的控制,强化清王朝在南方民族地区的统治,其对人民的赈济尽管有限,但这一积贮措施对于缓解人民的急时之需,减轻人民的负担,稳定社会秩序,促进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鄂尔泰.(乾隆)贵州通志(卷35)[M].乾隆六年(1741年)刻本.
[2]刘显世.(民国)贵州通志•前事志(卷20)[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88.
[3]俞克振.(道光)晃州厅志(卷15)[M].道光五年(1825年)刻本.
[4]赵沁.(乾隆)玉屏县志(卷5)[M].贵州省图书馆油印本,1965.
[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高宗实录(卷1057)[M].北京:中华书局,1985.
[6]贵州省天柱县志编纂委员会.天柱县志[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3.
[7]俞渭.(光绪)黎平府志(卷3上)[M].光绪十八年(1892年)刻本.
[8]瑭珠.(乾隆)沅州府志(卷15)[M].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刻本.
[9]赵尔巽.清史稿(卷121)[M].北京:中华书局,1976.
[10]余泽春.(光绪)古州厅志(卷3)[M].光绪十四年(1888年)刻本.
[11]俞克振.(道光)晃州厅志(卷42)[M].道光五年(1825年)刻本.
[1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高宗实录(卷73)[M].北京:中华书局,1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