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 宁 孟歆云
摘要:女大学生就业问题,事关社会和谐公正。事关国家人才资源的持续利用。事关女大学生的前途和个人发展。应引发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并从国家法律与公共政策层面;社会公众支持与服务层面;学校教育与帮助层面进一步思考与探讨解决问题的途径。
关键词:女大学生 就业 支持 探讨
近年来,由于高校扩招、就业机制变化、产业结构矛盾、金融危机等等原因,大学生就业问题日益凸显,其中大学生就业问题中的女大学生就业问题,因其独特的群体特征和广泛的社会影响面而更受关注。据劳动保障部门对62个定点城市的调查结果显示有67%的单位提出了性别限制,在一项调查回馈的1100多份答卷里,多数女大学生表示自己曾在求职过程中遭遇性别歧视,有的甚至有过多次被拒绝的经历。马克思曾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女大学生就业不仅关系到女大学生的直接利益,也事关社会上众多利益群体的利益,尤其是广大基层群众的切身利益,是社会公平、稳定、充满活力的表现之一,也是我党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然而,从目前就业形势严峻的实际国情来看,保证男女两性在就业市场中的平等地位,单靠市场经济的调解很难做到,需要整合家庭、学校、社会、国家几方面的力量才能解决。
一、对女大学生就业难问题现状及成因的观察与思考
上世纪90年代末以来,随着我国体制转轨,传统的固定工制度和“统包统配”的分配就业模式被以市场为取向的“自主用工,双项选择”模式所取代。以市场经济体制为指向的经济体制改革,深刻地改变着我国企业的劳动用工行为:一方面,追求效益的机制使企业不断的排出冗员,企业内部长期积压的隐性失业大量显性化,而女性职工则首当其冲,据全国总工会在90年代对1230个企业的调查统计:下岗女职工占下岗职工的60%,女性劳动就业权受损的情况超过男性;另一方面,紧缺的就业机会则有利于雇主挑肥捡瘦,从成本和利润的角度考虑排斥女性,选择男性,使女性在就业中处于不利地位。
诚然,就用人单位而言,女性劳动成本通常略高于男性,主要表现在:第一,从劳动时间的连续性来说,女性有一个男性所没有的从业断裂带,即生育哺乳期,而这一阶段的工资福利需要用人单位负担;第二,从退休金的负担来看,女性比男性早退休5—10年,而且由于寿命的性别差异,女性雇员一般要比男性领取更多更长的退休金;第三,从业务培训费的利用率来观察,由于女性工作时间比男性短,因而女职工的年均培训费要高于男性,其利用率相应也比较低。
但是,女性无法避免的生理特征不应成为女性就业的弱势因素。有统计表明:目前我国高校女生比例已达44%,基本撑起了校园“半边天”。针对女大学生的就业难问题并不仅仅是妇女问题,而是社会问题,它不仅仅影响女大学生的生存和发展,而且关系到社会能否平等和谐、充满生机。笔者认为,认识这个问题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第一,从人权的角度看,就业是民生之本,就业权力是最基本的人权。女大学生就业难从根本上讲是对女大学生基本人权的侵犯;第二,从社会价值观方面看,女大学生就业难问题严重被离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倡导的核心价值观,是对和谐社会的公平、公正原则的明显践踏;第三,从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的角度看,女大学生遭遇就业困境,不仅浪费了近一半的接受高等教育的人力资源,甚至可能使一些家庭和个人因此对投资女性教育产生顾虑,失去信心,使我们国家多年来倡导和实践的男女平等求学就业的努力付之东流。而男女在求学就业中的平等地位,反映着国家的进步和社会的公平,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恩格斯曾经指出“妇女解放的第一个先决条件是一切妇女重新回到公共劳动中”。因此,高度重视并大力解决女大学生就业问题,应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二、从国家法律与公共政策层面探讨解决女大学生就业问题
第一,国家应逐步完善平等就业的法律法规,增强执法监督力度。
我国《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草案)》等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就业权利,但是这些法律原则性太强,没有对在招工聘用中歧视女性的行为做出明确的惩罚性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可操作性较差,加上劳动监查察的不利,对用人单位没起到应有的约束作用,这不仅对求职者不公平,而且对法律威信的确立也是一种无形的阻力。现实中,有些用人单位不是不懂法,而是知法犯法,抱着法不责众的心态。这就暴露了我国相关法律的不足之处。借鉴国外经验,国家应逐步完善促进女性就业的法律法规,同时应明确界定就业性别歧视的定义范围、法律责任和惩罚措施,明文规定对就业歧视性行为判处赔偿金和惩罚金,并将其纳入用人单位的诚信档案,公布违法违规者名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约束和警戒。
同时,可成立相关机构,加强对就业工作的监督检查,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内,可借鉴国外经验设立平等就业委员会,其职能应该包括宣传公平就业政策、开展反就业歧视咨询和服务、监督劳动力市场和用人单位的招聘过程、接受求职者有关遭受性别歧视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和协商调解,对拒不改正歧视行为的单位进行处罚,并可代表被歧视者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第二,国家应逐步健全妇女就业保障制度,和生育基金补偿制度,为女大学生就业提供制度保证。
女性生理特征造成的高劳动成本是无法避免的,女大学生工作后自然要结婚、怀孕、生子,用人单位不仅要照常支付女员工在计划生育和哺乳期间的工资,而且还要承担误工造成的效益损失,这对用人单位也是不公平的。笔者认为,用人单位雇用女性员工所带来的成本过大的问题不应当由用人单位来承担,更不能让女性个人承担,因为生育行为是人类社会繁衍和人类文明延续的基石,女性的生育是对社会所做的奉献和牺牲,应该得到社会的认可和补偿,其增加的成本应由社会承担。因此,国家应加快健全和完善妇女生育保障制度,将生育成本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由社会专项基金来补偿。这样才能消除用人单位的顾虑,减轻企业的成本负担,为消除女大学生性别歧视,保护女性平等就业权,提供有利的制度保障。对此,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它保障制度,说明国家已充分认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
第三、国家应通过经济发展,为女大学生就业提供就业岗位,拓展就业领域。
根据西方国家经验,经济发展尤其是第三产业的发展,有利于妇女就业难题的解决。我国目前第三产业发展相对滞后,虽然经济发展较快,但仍处于对女性就业客观需求较小的阶段。就业机会的紧缺,是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性别歧视的前提条件。因此,要解决女大学生就业问题,最关键就是要加快我国经济发展,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增加就业岗位,创造就业机会。对此建议政府相关部门一方面应采取扩大增量、激活存量的方式,为包括女大学生在内的大学毕业生,开发和创造更多的工作岗位;另一方面要调整产业结构,改善就业结构,使女大学生突破传统就业领域在更多的行业中施展才华。同时应建立女大学生就业监测网络预警系统和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全面地公布就业情况,科学引导女大学生的择业与就业。
第四、国家应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和扶持女大学生自主创业。
面对庞大的就业压力,政府部门应积极鼓励女大学生的自主创业,在政策、资金、信息、场地、培训等方面提供优惠便利,如制定出台鼓励女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政策和办法,实施女大学生自主创业的资助计划,设立女大学生自主创业资金,扶持女大学生自主研发创业项目,开展多层次,多形势的创业培训,对自主创业的女大学生,在税收贷款等方面给予优惠等等。
三、从社会公众支持和服务层面探讨解决女大学生就业问题。
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社会性别分工,把养家糊口的任务压在了男性的肩膀上,也把有限的就业机会和好的工作岗位留给男性。一直以来,女性在社会和家庭中承担着双重重担。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男女两性共同承担家务劳动的比例不断增加,但是赡养老人,抚育孩子等家庭重担多数还是由女性承担。男女两性在工作上的差异,实际上反映了两性社会地位上的差异。从这个角度看,要根本改变就业过程中女大学生遭受困境的现状,并让女性和男性一样,享有自我选择和自我发展的权利,就必须改善整体的社会性别环境。通过社会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创造女大学生公平就业的社会支持体系,以及两性平等的社会文化氛围,倡导男女两性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帮助女性从繁重的家务劳动中解脱出来,从而促进女性(女大学生)平等就业。
同时,还可以充分利用社区和社会资源,大力发展社区家政和现代服务业,使家庭劳动社会化,使女性的家务劳动和生育价值得到社会的认可和尊重。
四、从学校教育与帮助层面探讨解决女大学生就业问题。
学校是女大学生就业前与之联系最密切的社会组织,是对学生进行就业技能培养和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场所,在女大学生成长就业及人格发展中都起着不可或缺作用。解决女大学生就业问题,学校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发挥好学校在女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的指导与帮助作用尤为重要。
首先,学校应建立较为完善的大学生就业心理支持体系,利用学校教师和社会工作者提供的心理辅导与治疗来排除女大学生就业中的心理问题与心理障碍,提高女大学生对自身能力的认识,增强自信心,以积极的心态参与到就业竞争中。
其次,学校可以利用《大学生就业指导》课程根据女大学生性别特点与专业职业兴趣,开展女大学生职业发展辅导。引导女大学生根据不同的职业领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与个人发展规划。
第三,学校应该针对女大学生中出现的“干的好不如嫁的好”、“女性的任务就是相夫教子”以及“女性家居私隐化”潮流,开展女性主义的宣传教育,促进女大学生自身主体意识的觉醒与提升。
第四、学校在对大学生进行就业推荐和招聘洽谈中应对就业性别歧视坚决抵制,旗帜鲜明,为女大学生平等就业提供支持。
总之,女大学生就业问题的解决,关系社会的公平、和谐;关系我国未来的人才、人口战略,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应充分调动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各方面积极性,协调解决,而所有协调所整合的关键在于国家相应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障民生,以人为本,实践科学发展观题中应有之义。
基金项目:
此论文受助于宁夏医科大学2007年重点科研项目(Xz200707)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2页。
[2]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8页。
[3] 石美遐:《中国现阶段女大学生就业问题研究》,《妇女研究论丛》(增刊),2005年12月。
[4] 周晨虹:《我国女大学生就业问题的政策分析》,《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学院分报》,2005年第4期。
[5] 高小珺、孙放:《关于女大学生就业权的法律救济》,《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6] 江苏妇联网:《从我国女性就业现状试论政策调试的发展需求》,2006. 10。
作者:
白宁宁夏医科大学人文社科部
孟歆云 上海师范大学青年学院青少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