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单位、一些部门,有的群众为解决“老大难”费尽了心,结果却依然如故。问题之所以会成为“老大难”,原因虽然不尽相同,但其中最主要的一条就是主要领导没有对此足够重视。有的领导,起初可能也很想解决“老大难”,但最终却还是选择了放弃。究其原因,有不得已而为之,也有故意而不为。
故意不为者,功利主义思想严重。他们关注较多的不是群众的疾苦,而是短期内能够产生轰动效应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老大难”产生的原因错综复杂,解决起来也绝非一朝一夕之功,而且弄不好,不仅问题没解决,甚至可能丢了乌纱。所以,他们往往对此退避三舍。
不得已而为之者,害怕得罪人。许多“老大难”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代表了少数人的利益。有人要动他们的利益,当然会不惜一切手段来阻挠。主要领导白天刚在会议上表示向“老大难”“开刀”,晚上,说情者就蜂拥而来,恩威并用。在他们的反复鼓动拉拢下,决心动摇了,最后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为自己开脱。于是,一些小问题便演变成了大问题,新问题被拖成了老问题,一些“老大难”雪上加霜,解决的希望化为泡影。
解决“老大难”,是领导义不容辞的责任。“一把手”带头遵守规章制度、秉公执法、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充分调动群众积极性,重视群众的力量,“老大难”解决起来也就不再“难”了。
政府该如何面对律师
随着大量法律的颁布和生效,人权意识正在觉醒,骄横跋扈的行政行为也就越来越不适应各种社会生活,甚至会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受挫。
正是在这样一个过程中,律师群体成为“变革一冲突一有序变革”这一链条中最重要的社会力量。如果律师的职业能够得到政府的尊重,那么它就能够有效地防止冲突,避免矛盾尖锐化、极端化,让冲突双方在公平的规则基础上,而不是特权与暴力基础上来共同解决问题。作为政府应当确实按照法律公平对待律师,在用法律要求律师正已的同时,为律师创造基本的执业环境,当为政府法不容辞之义务。
即使许多地方政府明白这个道理,在涉及具体案件时,依然是忍不住会滥用公权力,许多地方出现的滥用警力现象便是显例。同时,公权力缺乏有效制约的现状,使得公权力滥用所制造的罪错为其掌握者获利的成功率很高。这就导致了政府行为在涉及政府人员的小集团利益与民间利益发生冲突时,政府几乎不假思索地会习惯地选择统治型行政模式、行政干涉型的司法模式。
一个具有较为完备的宪政制度的社会,在面临各类冲突时,能够做到尽量保护律师的执业环境。托克维尔所谓美国看上去像天天都有爆发革命的可能,但实际上最不容易发生革命,原因就在于他们的规则意识。
可见,政府应当以身作则,遵守规则。对于在客观上为各种利益博弈提供规则服务的律师群体,只有保护他们的执业环境,才是对所有人有利、让全社会共赢的最佳道路。
不能让“妖魔化高官”现象抬头
前几天,媒体上出现这样一条新闻——《浙江两名高官为争美貌情妇残忍杀人!》,标题耸人听闻,可从内容看,文章中所涉及到的当事人王某、郑某分别是浙江省平阳县国土资源局鳌江分局监察中队原副队长和平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原副大队长。将如此比“芝麻官”还小的官员称为“高官”,很显然,并不是媒体对“高官”概念的认知模糊,而是从中折射出了一种不利社会和谐的“妖魔化高官”现象。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爱用“高官”的“筐”来装“犯事”的普通干部的现象呢?原因可能有这样几种:
一是少数人或媒体利用了受众普遍关注大人物言行的习惯思维。因为把一般干部的事说成是“高官”的亭,更能引起关注,更能“抓”人眼球。
二是迎合少数人的“仇官”情绪。社会上总有人戴有色眼镜看待官员,特别是高级别官员。同样是一件龌龊之事,放在普,嗵党员干部身上与发生在“商官”身上,就会有天壤之别的“关注度”。笔者就听到过这样的话:“把某某级别的干部挨个枪毙了,95%都不会是冤枉的!”由此可见,少数人的“仇官”心理已经到了何种程度!
三是少数媒体乐于对“仇官”情绪推波助澜。像某某“高官”犯事类新闻,如果媒体想把关的话,只要看一下当事人职务就可以判断出当事人是不是真的“高官”。可有些媒体为了赚点击率、收视率,明知此官离“高官”还差十万八千里,却还是滥用“高官”来“套”。这种行为说轻点是故弄玄虚,取悦受众,说重点有丑化官场生态、“妖魔化”官员之嫌。
腐败的官员在我们的干部队伍中仅占极少的一部分,无限放大“高官腐败”的负面效应,无论是对社会、对官员,还是对普通民众,都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行为。媒体不应迎合少数人的“仇官”心理,更不能成为极少数人用来丑化官场生态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