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中帆
在一家银行开立了银联信用卡,却在另一家银行取款时被犯罪嫌疑人窃取了信用卡的信息和密码。随后,犯罪嫌疑人多次在这两个银行利用窃取的信用卡信息和密码盗取持卡人的存款。持卡人在找不到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以银行疏于管理为由,将两家银行同时告上了法庭。那么,持卡人的损失,该由哪家银行承担,还是该由两家银行共同承担呢?2009 年5月28日,经过江苏省淮安市两级法院的审理后,终于有了终审答案。据悉,因银联信用卡跨行被盗用引发的官司,在江苏尚属首例。
银联信用卡跨行被盗刷
现年38岁的梁毅,是江苏省淮安市人。梁毅在淮安市做饮食小生意,因生意需要,于2005年5月18日在建设银行淮安楚州支行(简称楚州建行)中山分理处开立了一张龙卡储蓄卡,主要用于存取现金。为了使用方便,梁毅于2006年2月21日在该处将原卡换成了具备银联功能的龙卡储蓄卡。
2008年1月9日晚8时左右,梁毅考虑到第二天供应商要来结账,在回家的途中路过中国银行淮安分行(简称淮安中行)城中淮体分理处时,便到该分理处的自助服务区取款2000元。次日,因结账的钱款不足,梁毅便来到小店旁的楚州建行准备再取1000元。可是,让他吃惊的是,他发现一夜之间,卡内的存款整整少了3.2万元。
“银行卡一直没有离身,怎么会莫名其妙地少了几万元呢?会不会是银行的电脑出了什么问题?”梁毅怀着一颗忐忑不安的心来到银行柜台前查询。银行工作人员经查询,发现梁毅所持信用卡在12小时内被刷卡十多次。梁毅感觉情况不妙,在银行工作人员的提醒下,立即打电话报警。
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2008 年1月9日晚6时左右,犯罪嫌疑人在淮安中行城中淮体分理处的自助服务区安装盗取信用卡信息和储户取款密码的工具。同日晚7时42分左右,梁毅到该分理处的自助服务区取款时,其信用卡信息和密码被犯罪嫌疑人盗取。当日深夜11时40分至42分,犯罪嫌疑人在淮安中行车站自助服务区先后从梁毅的龙卡储蓄卡账户上窃取2500元和500元,淮安中行收取2次手续费8元。次日凌晨6时24分至6时35分许,犯罪嫌疑人在建设银行淮安健康支行的ATM机上先后八次每次窃取梁毅龙卡账户2500元,共计2万元。同日上午9时13分许,犯罪嫌疑人在建设银行淮安健康支行的ATM机上以转账方式窃取梁毅龙卡账户9000元至犯罪嫌疑人开立的储蓄卡上。可是,经过几个月的侦查,却没能破案。
责任谁来担相互扯不清
事情发生后,因犯罪嫌疑人一直未被抓捕归案,梁毅便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可是,梁毅信用卡的被盗发生在不同的银行,这让梁毅感觉有点棘手。梁毅认为自己的信用卡是楚州建行发放的,而自己又是在淮安中行取款时被盗取了信用卡信息和密码,两个银行均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可是,他与楚州建行交涉时,楚州建行认为信用卡信息和密码是在淮安中行被盗取的,建行在信用卡被盗的整个过程中没有任何差错,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他去与淮安中行交涉时,淮安中行以自己与梁毅没有储蓄关系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就这样,梁毅就像一只皮球在淮安中行与楚州建行间被踢来踢去。在经过多次往返奔波交涉无果后,梁毅于2008 年5月13日来到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将楚州建行和淮安中行推上了被告席。
在法庭上梁毅说:“在2008 年1月9日和2008 年1月10日,本人的信用卡被他人冒领11笔钱款共计3.2万元。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因犯罪嫌疑人在淮安中行所属的淮体分理处安装了盗窃信用卡的信息设备,致使本人的存款被他人冒领,本人无任何过错。虽然本人的财产损失是盗窃者所为,但在未破获之前,楚州建行作为合同当事人,淮安中行作为有过错方应当先承担赔偿义务。”
楚州建行辩称,从梁毅储蓄卡的交易记录显示,梁毅2008 年1月10日在建设银行淮安市健康支行ATM机上取现8笔金额2万元,同日在该行ATM机上转账1笔金额9000元。依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发卡银行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账结算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交易的有效凭据。发卡银行可凭交易明细记录或清单作为记账凭证。本行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了取款、转账业务,履行了兑付业务。2008 年1月9日,在异地ATM机上发生的事项,与客户同发卡行之间的储蓄合同履行没有必然和直接的联系,非发卡行的能力所能控制,发卡行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淮安中行辩称,梁毅持建行龙卡在中行使用,中行属于代理人,作为代理人中行已履行了代理职责,为梁毅提供了方便,代理结果应归属于被代理人楚州建行。中行已尽了代理人的责任和义务。中行在交易场所履行了告知义务,告知客户防止密码失窃。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因此,持卡人银行卡资料失密的责任在发卡行建设银行,与淮安中行无关。
择法不相同结果两相异
楚州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楚州建行因向梁毅发行了龙卡,与梁毅存在储蓄合同关系。楚州建行向梁毅发行的龙卡,能在具有全国银行卡联合组织成员资格的其他银行进行跨行交易。在跨行交易中,其他银行是楚州建行的代理行,与梁毅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
本案中,公安机关尚未抓获梁毅龙卡存款被盗案的犯罪嫌疑人,尽管梁毅龙卡账户存款被盗取是由犯罪嫌疑人所为,但不能免除银行的责任。梁毅既可以要求发卡行楚州建行为合同当事人承担合同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淮安中行承担未能保障交易场所安全义务的侵权责任。现梁毅选择要求淮安中行承担侵权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对此予以支持。因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而不能就同一事实同时主张合同权利和侵权赔偿权利。楚州建行与梁毅是储蓄合同关系,梁毅主张要求楚州建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楚州建行在梁毅龙卡账户的存款被盗取过程中无过错,不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故对梁毅该主张不予支持。
2008年11月13日,楚州区法院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淮安中行给付梁毅赔偿款3.2万元;驳回梁毅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淮安中行不服,向淮安中院院提起上诉。在上诉中,淮安中行提出:本行履行代理义务没有过错,犯罪嫌疑人是侵权人,不应由本行承担侵权责任。
淮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梁毅的财产损害后果虽然是由第三人(即犯罪嫌疑人)的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淮安中行与第三人客观上未实施共同的侵权行为,在主观上也不存在共同的过错,但淮安中行作为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并不能免责。淮安中行与楚州建行参加全国银行卡联合组织,取得其成员资格,进行银行卡联网合作。梁毅是消费者,淮安中行是提供金融服务的企业。梁毅持其在楚州建行开办的龙卡储蓄卡,到淮安中行的营业网点办理取款业务,淮安中行向其收取手续费,在淮安中行与梁毅之间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淮安中行作为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属服务责任的范畴。淮安中行作为专业从事金融服务的机构,应当预见和防范其所设置的ATM机等服务设施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但其没有适当地履行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使其处于非正常的工作状态,未能有效保障交易安全,导致交易过程中储户的银行卡信息被窃取,进而导致储户存款被盗取的后果,对该损失的发生显然存有过错,应当承担不作为的侵权责任。在实际侵权人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原审判决淮安中行直接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淮安中行在向梁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涉嫌犯罪的侵权行为人追偿。淮安中行称其与梁毅没有合同关系,且实际侵权人是犯罪嫌疑人,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2009年5月28日,淮安中院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文中人名系化名)
编辑:孙薇薇jcfysww@126.com
法博士点评
如今,信用卡都具有银联功能。发卡行推广银联标准卡,持卡人可以在不同银行之间、不同的区域之间享受服务,这给现代人的生活提供了很大的方便。可是,一张小小的银联信用卡,一旦发生纠纷,便让人感到十分的棘手,无所适从。本案就是一起很典型的银联信用卡的纠纷。而法院的判决让很多人无法理解。为什么不是楚州建行承担责任,或是由楚州建行和淮安中行共同承担责任?难道法院判决错了吗?
有关法律人士指出,持卡人在银行使用银联信用卡,虽然都是与银行发生联系,却存在着不同的法律关系。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是储蓄合同关系,一旦发生纠纷,双方承担的是合同责任。而持卡人持卡在发卡银行之外的任何一家银行使用时,提供服务的银行只是发卡银行的代理行,持卡人与提供服务合同的银行之间,只是服务合同关系了,持卡人就是消费者,而银行就是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一旦发生纠纷,双方承担的是侵权责任。因此,银联信用卡一旦发生纠纷,就存在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竞合的可能。在不同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不同的途径进行救济,但二者只能择其一。选择的途径不同,法律后果自然不同。
本案中,梁毅选择的是侵权责任赔偿途径,因淮安中行是侵权责任的当事一方,而楚州建行并非侵权责任的一方,赔偿责任只能由淮安中行独立承担。如果梁毅选择合同违约责任,则因淮安中行非合同责任方,而楚州建行为合同责任方,那么法院的判决结果正好相反,应由楚州建行独立承担责任,而淮安中行不要承担任何责任。不论哪个银行承担责任,责任的最终承担者为犯罪嫌疑人。承担责任的银行都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追偿。因此,法院的判决是完全正确的。
根据法律的规定,适用法律的选择权不在法院,而在当事人,当事人可以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至于当事人主张何种责任最有利,应当根据受到损害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正确行使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