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村寨旅游开发的内生困境及治理路径

2009-08-31 06:46王汝辉
旅游科学 2009年3期
关键词:治理路径

王汝辉 刘 旺

摘 要:少数民族村寨旅游的开发,在导致社区经济结构变化的同时,也使社区结构出现了某些不和谐的因素,严重威胁民族社区旅游的持续发展。如何认识少数民族村寨旅游资源的开发困境和寻求解决路径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本文以四川理县桃坪羌寨为例,基于对资源系统特殊性的深层次考察,解析少数民族村寨旅游开发中的内生困境及深层次根源,在此基础上提出少数民族村寨旅游开发的治理路径选择。

关键词:民族村寨资源系统;内生困境;治理路径;桃坪羌寨

近年来,少数民族村寨作为独特的民族文化旅游资源,成为倍受旅游者青睐的目的地。随着旅游业的发展,当地居民收入来源由原来的以农业为主转化为以旅游业为主。这种经济结构的变化必然导致当地社区结构的变化,社区内部原有的均衡逐步被打破,社区本土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人际关系、社会行为、社会组织等诸多方面正在发生巨大变化。部分居民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和社区旅游的发展失去信心,甚至对社区旅游的发展产生抵触情绪,在社区居民的人际关系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因素,这种情况将严重威胁社区旅游的持续发展。

少数民族村寨旅游资源开发与利用的困境问题已引起学者们的高度关注,发表了一系列研究成果。从使用CNKI数据库收集到的文献来看,文化学方面的研究主要涉及民族村寨概念、历史背景、文化形态及文化传承保护等问题[1-3],经济学方面的研究集中在民族村寨经济转型的特征与动力、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等方面[4-7],旅游学研究主要关注民族村寨旅游开发对民族村寨所造成的影响[8-10]。在研究内容上主要回答“是什么”和“怎么样”等问题,较少关注民族村寨旅游开发困境的深层次根源;方法上多采用单一学科研究,较少综合文化学、经济学和旅游学等学科进行系统研究。基于此,本文尝试综合运用文化人类学、人力资本产权和公共池塘经济学等相关理论,深层次考察少数民族村寨旅游资源系统的特殊性,并由此探究民族村寨旅游开发中不同于一般景区开发的内生困境及其深层次根源,在此基础上提出少数民族村寨旅游开发的治理路径选择。

一、 民族村寨旅游资源系统特殊性研究

1. 民族村寨资源系统中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有明显的感知弱化特征

按照马凌诺斯基的文化人类学理论,少数民族村寨是一个文化实体,包含器物和风俗两个基本方面,也可以理解为通常所说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民族村寨是一个由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构成的组织严密的资源系统。一般意义上,民族村寨独特的建筑确实更易于被旅游者感知因而更具吸引力,但是,如果脱离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对应物,建筑将是死的,其旅游价值将大打折扣。正如马凌诺斯基所言,“单有物质设备,没有我们可称作精神的对应物,是死的,是没有用的”[11]。

特别是,民族村寨建筑形态作为一种器物文化,其破坏是最先被注意和最容易被感知的,也易于接受政府的监督管理,张谷英村居民拆“自己”的屋墙也违法就是明证[12];而民风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破坏则不易被居民感知。而且,相对于物质文化遗产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旦破坏,更难恢复甚至无法再生。一些民族村寨中的有识之士已经意识到这一点,比如,其中的一位在与我们的交谈中一再强调,“如果等到‘有能力治理的时候,已经晚了,以后再想回归到原来纯朴的民风,可能也只是‘表面上的和平了。”

2. 内在于居民“活态”载体上的文化资源成为社区居民的人力资本

Murphy早期的研究表明,社区旅游既是一种产品体系,又是一系列旅游发展所依赖的资源的集合,社区本身构成吸引物,从而成为旅游体验的客体[13]。也就是说,少数民族村寨内的居民既是旅游资源的利用主体,同时又是民族传统文化的“活态”载体,居民本身也是民族社区旅游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村寨居民具有资源利用主体和资源本体双重身份特征。

民族村寨一旦从事旅游开发,就由一般的资源变成了具有旅游价值的资产,当地人身上具有鲜明民族特征的容貌、健康、生产生活技能及知识、价值观念以及由此派生的当地社区居民的民风民俗活动等,也由一般的文化资源变得具有了经济价值,能够提高当地居民的财富创造能力。特别是,这些因素内在于居民 “活态”载体上,植根于居民的思想态度和言行举止中,其产权天然属于当地居民个人,自然也就转化为当地居民的人力资本(注:周其仁教授认为“经济学家定义的人力资本,包括人的健康、容貌、体力、干劲、技能、知识、才能和其他经济含义的精神能量,天然属于自然的个人,人力资本的每一个要素,都无法独立于个人。……人力资本的资源特性使之没有办法不是私产,至少,没有办法不是事实上的私产”。详见:周其仁.真实世界的经济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4-7.)。

巴泽尔认为人力资本是一种“主动资产”,它的所有者——个人——完全控制着资产的开发利用。因此,当人力资本产权的一部分被限制或删除时,产权的主人可以将相应的人力资本“关闭”起来,以至于这种资产似乎从来就不存在。简言之,人力资本产权的残缺可以使这种资产的经济利用价值一落千丈[14]。也就是说,民族村寨居民天然拥有对自身人力资本的产权和主动性。如果社区居民作为资源利用主体的权益没有按照预期得以实现,也就意味着其人力资本产权被部分地限制或删除了,这时他们可以将相应的人力资本“关闭”,导致当地社区价值观念、道德体系、民风风俗、生产方式等发生改变,民族村寨旅游氛围难以营造和维持。比如,部分居民因未享受门票收入分红等利益而拒绝穿戴民族服饰和跳传统民族舞蹈,有些居民对游客不理睬或有其它不友好举动等,这些现象已经成为很多民族村寨景区旅游开发中的诟病。

3. 民族村寨旅游资源系统属于典型的公共池塘资源

民族村寨一旦从事旅游开发,就由一般的资源变成了具有旅游价值的资产,严格的不可分性、完整性和系统性是其作为旅游资源的内在条件。因为:其一,少数民族村寨文化资源的物质部分和非物质部分本身就是一个组织严密的体系,具有严格的不可分性;其二,非物质部分往往不能界定为属于某一个具体所有者,而是作为一个整体为所在区域的群体共同享有,完整性是其价值体系的根本保障;其三,虽然对于少数民族村寨资源的物质遗产(如民居建筑等),部分地可以准确界定其所属主体(而单体文化遗产也许在村寨价值评估中的地位并不很高),但在一个社区内,物质遗产系统作为旅游吸引物,必然是一个有机联系、不可分割的整体,风貌的统一性是其价值体系的必然要求,如果某一个人擅自改变建筑风格,必将产生晕轮效应,从而损害社区的整体形象[15]。

基于民族村寨旅游资源的完整性和系统性,虽然民族村寨最基本的资源单位(民房接待)不是公共使用的,具有可分性,但整个民族村寨旅游资源系统却是公共使用的,属于典型的公共产权[16];而且,在整个民族村寨旅游资源系统内,某一居民户想要排斥因使用资源而获取收益的其他居民户的成本很高,甚至根本不可能。因此可以说,少数民族村寨属于典型的公共池塘资源(注:奥斯特罗姆认为,公共池塘资源指的是一个自然的或人造的资源系统,这个系统大得足以使想要排斥因使用资源而获取收益的潜在收益者的成本很高。详见:[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M].上海三联书店,2000:52.),村寨中的每个居民都有权提取资源单位,如利用自己的民居从事旅游接待,然而整个民族村寨旅游资源系统是所有居民共有的。

二、 基于民族村寨旅游资源系统特殊性的内生困境分析:以四川理县桃坪羌寨为例

桃坪羌寨位于四川省理县桃坪乡。羌寨碉楼历史悠久,保存完好,是羌族民居建筑的典型代表,被誉为“世界羌文化遗址”、“羌族建筑艺术的活化石”;羌族民俗风情浓郁,羌族服饰、羌餐、锅庄舞、转山会、传统羌乐等保留较为完好;村寨地处杂谷河河谷,别具羌族农业产业景观和优美田园风光。该地旅游开发已经20多年,见证了中国民族村寨旅游开发历程。当下村寨中“抢客”现象愈演愈烈,民风民俗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居民主体地位弱化等问题已经引起了学界和业界的高度关注,是少数民族村寨旅游开发困境的经典案例。

1. 居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感知弱化,民风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更大的冲击

前面提及,物质文化遗产的破坏是最先被注意和最容易被感知的,易于接受政府的监督管理,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破坏则不易被居民感知。以桃坪羌寨的一位50多岁的居民为例:一方面,该户房屋的羌族建筑结构保留最完整;对门居户的房子破坏了羌寨的整体风貌,他前去劝阻,要求其将楼顶的小房子进行泥土土墙装饰;他还经常花钱去周边村落收购承载着厚重的羌民族文化记忆的石头,甚至下跪恳求邻村的人将石头转手给他,以保护羌族的历史文化。然而另一方面,在访谈中他坦诚地告诉笔者,自己经常为了接待游客和销售纪念品而不去参加宗教活动。

在民族村寨旅游开发过程中,往往器物文化的变化相对较小,且容易引起重视,而风俗文化变化正在或已经经受了更大的冲击。以笔者调查的桃坪羌寨为例:91%的居民意识到并自觉维持和保护羌族雕楼的整体风貌;然而只有38.2%的村民过民族传统节日是自发的,只有31.8%的村民唱歌跳舞主要是为了抒发感情的需要;36.30%的村民只有在节庆的时候穿民族服装,年轻人从事讲解员工作或歌舞表演时才穿,平时一般不穿。

2. 居民主体地位弱势化,严重影响到居民“活态”载体资源本体功能的发挥

目前国内民族村寨旅游开发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社区参与,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当地人的收入、就业机会和社区教育条件等,有少数地方居民还表象地参与了旅游业相关重大决策和事宜。然而,由于制度上、文化上、具体操作上的一些制约因素(Timothy,1999;Tosun,2000),民族村寨社区旅游仍“只能使少数人获益,利益分配不公平,当地人承担了很高的社会成本”(Din,1993;Hitchcock,king & Parnwell,1993)。大多数研究表明发展中国家还没有准备好社区决策参与层面(Timothy,1999),当地居民社区决策权被剥夺(Britton,1991;Drake,1991;Evans & Ibery,1983;Prentce,1993)。整体上讲,社区虽然是“主体”,一直以来却是以“弱势群体”的姿态出现在旅游发展过程中[17]。

在居民的预期经济利益和参与决策权利没有实现,村寨主体人群的地位弱势化的情况下,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居民会自觉运用自身的资源利用主体和资源本体双重身份角色资源,根据自己对成本和收益的计算来行使其人力资本的产权主动性,他们可以“关闭”甚至有意破坏“活态文化”,以表达对于自己作为资源利用主体的权益没有得到保障的不满或对抗。这将直接影响到民族村寨旅游的游客体验,动摇民族村寨核心吸引力。以桃坪羌寨为例,随着政府和开发商介入社区旅游开发程度的加深,几家规模较大的民居接待户垄断了大部分客源,95%左右的农户几乎没有游客可接待,造成居民的收入差距悬殊,大部分居民的利益难以得到保证。有67.74%的居民反映没有参与旅游决策,12.90%的居民认为参与决策完全是走形式。访谈中发现绝大多数居民强烈表示,在涉及重大事项决定时,管理者没有也不敢让居民表达意见和看法,居民决策权基本丧失。由于居民“主体”地位不断弱势化,他们自觉充当“活态”文化资源载体的意愿日益下降。例如居民参加羌族锅庄舞蹈的目的愈来愈商业化:以抒发感情为主的占31.8%,以迎合游客需要为主的占68.2%;参加人数、频次和积极性也越来越低,从最早的由居民自发组织的一呼即应的“土风舞蹈队”,转变为目前接待户为了游客需要临时组织的舞蹈队;即使支付劳务费用,当地居民参加的意愿和跳舞场面也大不如以前。

3. 居民个人理性下的集体非理性,引发民族村寨开发中的“公地悲剧”现象

“公地悲剧”是在人们使用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消费的竞争性的公共资源时,缺乏制度约束的情况下,个体行为给公共资源的使用带来外部性的现象。整个民族村寨旅游资源系统属于典型的公共池塘资源。这时,来自成本的外部性和来自策略的外部效应这两种强大的压力将鼓励居民采用拉客竞赛等低效率策略提取资源单位,而忽视对整个村寨旅游资源系统的维护。一是,每家居民户作为理性的个人只考虑私人成本与私人收益之间的比较,忽视了利用公共资源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成本。居民使用属于整个民族村寨的旅游资源系统、品牌等公共资源几乎不用承担成本,理性的个体在做决策时便不会主动考虑自身行为所包含的社会成本,即个人的理性选择行为导致了整个集体的非理性。二是,每家居民户占有原则使他们对利用自家民居接待游客产生旅游收入有了排他性权利,一家接待户某天未接待的游客会被其他居民户所获取,且由于旅游接待的不可储存性,今天的收益不能在明天获取;由此而产生的担心,削弱了接待户为了明天的收益而减少在今天利用资源的动机。这两种情形相互强化,加剧了居民之间争夺客人的竞赛[16]。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作制度改革,各行其是的居民户对村寨公共资源的过度利用将会极为严重。如在旅游论坛中,目前游客对桃坪羌寨投诉和抱怨最多的就是拉客现象。据笔者查阅相关网站,约有60%的游客反映拉客给自己带来的心理不适感,影响了其满意度。与此同时,为了获取更高的个人收益,部分居民私自改建、搭建民居,甚至出现居民之间为了争夺游客吵架打架的现象,影响了民居接待的核心竞争力,损坏了民族文化资源。

三、 民族村寨旅游开发的治理路径选择

1. 确保社区参与是民族村寨旅游资源系统特征的内在要求

正因为少数民族居民具有资源利用主体和资源本体双重身份特征,破解目前民族村寨社区旅游开发与保护难题必须围绕少数民族居民这个最重要的主体,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确保居民参与,提供居民自主选择的权利,充分让居民感受到内在激励,激发居民自觉开启其“人力资本”,维持并提高整个民族村寨旅游资源系统的旅游价值。

社区参与是强调社区增权的参与(注:增权理论(Empowerment Theory),又译为充权、赋权、激发权能理论。它是指通过外部的干预和帮助而增强个人的能力和对权利的认识,以减少或消除无权感的过程,它最终指向获取权力的社会行动及其导致的社会改变的结果。1999年,斯彻文思(Scheyvens)正式将增权理论引入到生态旅游发展中,明确提出,旅游增权的受体是目的地社区,并提出了一个包含政治、经济、心理、社会4个纬度的社区旅游增权框架。详见:左冰,保继刚. 从“社区参与”走向“社区增权”——西方“旅游增权”理论研究述评[J].旅游学刊,2008 (4):58-63.)[18]。应该在提供合理的经济利益分配机会和参与决策机会的基础上,让当地居民感受到社区整合度不断提高,从而从感情和心智上感受激励,也就是通过经济增权、政治增权,促进社会增权,最终激发当地居民的心理增权,构建居民参与的内在激励框架。

2. 增强文化自觉意识是促进民族村寨旅游资源系统合理开发和保护的根本前提

所谓文化自觉,就是一个民族、一个社会群体对他们自己的文化的特质与价值的自我认识和自我觉醒,本质上就是对自身的非物质文化部分的精神觉醒。文化自觉是一个民族或社会群体振兴和发展的内在驱动力,就像吉登斯说的:“人类对他们自己的‘历史所抱持的理解和知识,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历史的内涵与改变历史的力量”[19]。它是对自我感知框架和惯常行为方式的自觉的行为调适。

可通过教育和培训,使少数民族村寨居民的民族自尊、民族感情等民族意识和人与人团结互助、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等传统价值观体系得以觉醒和强化,并将其充分整合成一股有效的社会动力。同时,只有通过“制度增权”,即建立一套正式的制度,来保障社区居民的权益[20],才能够将这股社会动力正确地引导到民族村寨旅游开发活动中。

3. 构建社区自主治理制度是促进民族村寨旅游资源系统可持续利用的基本路径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在《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一书中指出,“人类社会中大量的公共池塘资源问题在事实上不是依赖国家也不是通过市场来解决的,人类社会中的自我组织和自治,实际上是更为有效的管理公共事务的制度安排”[16]。经济史学家发现,长期存续的制度都有一个引人注目的相似之处——有关公共池塘资源使用的所有重要决定都是由占用者自己做出的[17]。

村寨民居接待权利保留在当地居民手中,是富有效率的一种通行的制度安排,它必然涉及民居接待公共池塘资源的公共治理问题。由于民族村寨资源系统的特殊性,在民族村寨公共事务治理中,必须充分强调当地居民的自主组织和自主治理的作用。首先,必须确立一个能让社区居民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组织,既可以充分发挥村委会或旅游协会的作用,也可以重新设立一个地方性论坛;其次,根据当地地方规则和文化习俗,由社区居民共同制定、共同使用村寨资源的规则,明确规定使用的限制条件;最后,建立一套确保规则执行的激励监督制度体系,强化居民的内在激励和相互监督,促使居民将共享规范内在化,降低监督成本和实施成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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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l Predicament and Solution of Ethnic Village Tourism in Minority Areas: An In depth Inspection Based on the Particularity View of Resources System

WANG Ruhui1, LIU Wang2

(1.History and Culture Institute, Sichuan University,

Chengdu 610065, China;2.Tourism Institute,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 Chengdu 610066, China)

Abstract: The development of ethnic village tourism in minority areas of China brought changes to the communitys economic structure, accompanied with certain unharmonious factors in community structure which threat on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ethnic communities. Therefore, to understand the predicament of tourism resources in minority areas and find a solution become the number one issue which deserves immediate attention. Based on an in瞕epth inspection from the particularity view of resources system,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internal predicament and deep瞨ooted causes in the development of ethnic village tourism in minority areas with a solution proposed.

Key words:resources system of ethnic village;internal predicament;solution;Taoping Qiang Village

(责任编辑: 朱绿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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