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光辉 吴惠红 祝 慧
摘要:在中国社会的深度转型进程中,农村组织结构与农民组织方式发生了深刻变革。从社会学的理论维度,针对北部湾经济区农民组织化发展中的困境,转型期培育和拓展中国农民组织化发展空间的路径选择为:整合资源,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培养龙头企业,搞好产业化基地示范建设,为农民组织化发展注入新的活力,适应全球化发展趋势等。
关键词:农民组织化;组织功能;发展空间
中图分类号:F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9)07-0087-06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进入了社会的快速转型时期,特别是进入21世纪后,中国社会正处在一个多元复合、矛盾交织、全方位的社会深度转型时期。伴随着深刻的社会转型进程,中国农村社会、经济结构的变迁,农村治理结构也相应发生了巨大变革:在经济方面,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彻底改变了乡村社会的经济结构形态,中国乡村社会走向了利益分化与整合的过程;从社会体制上来说,各种农民组织开始出现,个体农户在自主经营的基础上实现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农民组织正在改变着农村的社会结构和治理形态。在当前中国进行的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国内学者已经指出,改革开放迄今,中国农村组织体系的实质性进展并不十分理想。计划经济体制沿袭下来的合作经济组织和自上而下延伸至农村的群团组织,其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难以满足农村发展的需要。[1]中国问题的实质是农村问题,而农村问题的实质是农民问题,解决农民问题的出路在于改造农村社会的社会组织结构以及农民的联结和组织方式。针对中国目前农村组织化水平低、农民居住分散以及农民群体具有散漫性的特点,乡村治理的根本出路就在于把农民组织起来,建立各种农民组织,再造农村基层组织化的社会基础。[2]综观当今学术界对于农民组织化的研究,从研究内容来看,主要是对农民组织化的现状、必要性进行了描述和分析,对农民组织化的载体,即各种农民组织进行了分类研究,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个方面;对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对策性研究多侧重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上。总而言之,对农民组织化理论依据的研究主要侧重于从经济学、政治学、管理学的角度进行论述的,而纯粹从社会学理论的角度进行论述的却很少。
一、农民组织化的社会学理论依据
社会组织是相对于国家政权组织与市场经济组织而言的,是社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利益表达的组织化形式,也是现代公民社会发育成长的重要依托。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社会组织是指政党、政府、企业之外的各类社会性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部分中介组织以及社区活动团队,其指代范围与学术界研究的“非营利组织(NPO)”、“非政府组织(NGO)”、“第三部门”、“志愿组织”、“民间组织”等,虽然具体含义并不完全相同,但在广义的层面上是一致的。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中国诞生了各类非营利性组织,社会组织理论和实务研究异常活跃。有学者就指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民间组织在健全社会管理体制、有效配置社会资源、加强社会协调、化解社会矛盾、服务地方经济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3]相关学者除了继续探讨社会组织的性质、作用等问题之外,还针对各类社会组织的定位和功能展开具体研究。如所谓农民组织,主要是由农民自发组织的,或者是农民在政府的推动和支持下组织的,但参与主体主要由农民构成,目标在于实现农民的政治、经济利益或完成某种社会保障功能而组建的民间社团。[4]而对于农民组织化问题的关注和研究是近年来解决“三农”问题和新农村建设出路思考的焦点,提高中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不论是在政治的意义上还是在经济的意义上都有呼声。尽管总的说来提高中国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呼声还没有形成大的气候,但是凡是研究、关注或者涉及这个问题的人,都无一例外地坚定认为,应该极大地提高中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5]解决三农问题,必须回应其关键问题,即解决农民的组织化问题,改变其弱势群体地位,提高其对资源的控制能力、社会行动的能力和表达利益的能力。[6]对于农民组织化的涵义,从不同的学科角度进行理解会有不同的表达方式,从社会学的角度阐述,笔者认为,农民组织化是指社会成员中的农民以共同的利益和价值取向在社会运行中的组织存在方式,是农民群体维护和实现自身利益、推进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状态和行动过程。可以看出,农民组织化是静态与动态相连的范畴,它既有静态的内容,又是动态变化的过程,静态的农民组织化内容包括农民组织的现状、模式选择、类型属性和制约因素等;动态的农民组织化过程包括农民从传统走向现代的过程、农民组织的历史变迁、农民组织化的国际比较、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测量、农民组织的未来景象和发展走向等。对于农民组织化,我们还可以从以下几种社会学学理依据进行深度分析。
(一)功能主义理论与农民组织化
功能主义理论是现代西方社会学中的一个有广泛影响的理论流派,至今还有很大的影响力。这一理论把社会跟生物有机体进行类比,认为社会是由相互依存的各个部分构成的整体系统,各个部分都在系统中承担一定的作用或功能,功能分析的主要任务就是解决系统的功能需要问题。我们知道,社会是以共同的物质资料生产为基础的相互联系的人类共同体,在整个社会大系统中,每个子系统都具有特定的作用,任何一个系统要素都具备不可替代其他系统要素所承载的组织功能。农民组织与其他各类社会组织一起共同承载起社会运行的历史使命,而作为构成社会的系统结构之一的农民组织承载着维护农民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益等方面的功能,农民组织化是农民社会化的过程,这一过程反映出农民社会地位和政治权力的变化形势,是农民组织功能的的有效表达。
(二)社会交换理论与农民组织化
社会交换理论是20世纪60年代兴起于美国进而在全球范围内广泛传播的一种社会学理论。这一理论直接借用了古典经济学理论的交换概念并将其扩展到更大范围的社会活动中,把社会交换作为各种社会关系的表达,这一理论还认为分析、理解人际间大多数行为的最佳方法是将行为当作一种有形或无形的商品和服务来交换。农民组织是农民群体组建起来的为农村发展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是联结国家、社会、市场与农户的枢纽。农民组织化就是农民通过农民组织这种形式拓展和扩大农民社会交换的行为和能力的过程,而这也是农民组织通过社会交换为保障农民利益、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
(三)理性选择理论与农民组织化
理性选择理论是当代社会学理论中的一个有影响的派别,这一理论发源于新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假设,认为人以理性的行动来满足自己的偏好,并使其效用最大化,一个理性的行动者趋向于采取最优策略,以最小的代价取得最大的收益,其关注的基本问题是对社会秩序的重新说明,它试图解释的是在各类行动者有目的的行动之下,社会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如科尔曼就指出人与社会作为两种独立而又相互作用的行动系统(个人行动系统和社会行动系统),怎样共存。[7]在中国社会结构和社会体制双重转型的过程中,需要有多种社会整合形式对社会成员和社会群体进行有效的整合,以理性、合法的方式,满足他们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多方面的需求。农民要参加哪种类型的农民组织,是农民根据自身条件和利益追求进行的理性选择,农民组织化就是将农民有效地组织起来的过程,这个过程是农民群体以利益机制为手段,将农业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的经济资源组合成各种不同层级生产关系的经营实体,以实现产业化、市场化和现代化的组织协调过程,是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发展、改变农村面貌等理性选择的过程。
(四)风险社会理论与农民组织化
自1986年德国著名社会理论家贝克发表《风险社会:通向一种新的现代化》以来,“风险社会” 已经成为人们认识20世纪末以来人类社会走向的基本视角。风险社会理论强调,现代化已经从简单现代化阶段进入晚期现代化阶段。风险社会的生成同全球化的推进是同一个过程,全球化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世界风险社会形成的过程。从金融风险到环境破坏,从核危机到社会失范,从流行性疾病到个人的存在性焦虑,从全球恐怖主义到日常的饮食安全,人类所有行动都被卷入到风险社会的生产和再生产之中,风险成了当代人类的一个基本生存环境。农民组织化是农民在“风险社会”的进程中设法推进农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农业市场化的过程。面对入世后跨国公司和发达国家完备经济组织,中国农民面临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等等带来的挑战,单靠一家一户高成本、低效率的分散经营,将难以抵御外来风险压力的冲击,这必须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解决好“小农户”与“大市场”日益尖锐的矛盾,搞好“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努力实现农民组织形式和组建方式的多样化、利益联结机制的多元化。
二、以北部湾经济区农民组织窥探中国农民组织化的现实境况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处于北部湾顶端的中心位置,主要包括南宁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玉林市、崇左市所辖区域范围。该经济区是中国西部大开发地区唯一的沿海区域,也是中国与东盟国家既有海上通道、又有陆地接壤的区域,区位优势明显,战略地位突出。特别是2008年初,中国批准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正式纳入国家战略,建设前景极为广阔。在国家政策和发展机遇大好形势下深入探讨北部湾经济区农民组织化的现实状况和发展路径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和战略意义。基于上述思考,本课题组成员多次深入到北部湾经济区对农民组织化发展现状进行了大样本随机抽样调查数据和分析研究。
(一)北部湾经济区农民组织化的功能效应
1. 农民组织化的发展,增加了农民收入。农民收入问题是解决农村民生问题、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关键问题,只有农民真正获得了实惠,农民组织才会具有发展的生命力。如北海市合浦县家禽协会是广西最早按民间组织管理规定依法登记、自发组织成立的,从1987年成立之始的7名会员发展壮大为现今的716名会员,扶持了养鸡户1 300多户,涉及合浦13个乡镇,以及钦州、广东等周边地区,辐射带动会员3 000多户,会员每年为市场提供优质肉鸡1 500多万羽,成为会员家庭增收的重要经济来源。
2. 农民组织化的发展,提高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不断深化的形势下,单家独户的农户生产与大市场相脱节的矛盾已经日渐凸显,农民组织化有效地解决了这一矛盾。北部湾经济区各类农民组织通过对农户产前、产中、产后的全程服务,把散居的农户有效地组织起来,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带入统一的大市场,推进了农业产业化和市场化程度。如玉林市福绵区良平水果合作社与广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宝中宝畜牧有限公司合作,建起“正桂香土鸡”养殖基地40多公顷,投资500多万元,由公司提供种苗、技术、饲料,保价回收,农民提供土地、劳动力和缴纳一定数量的风险抵押金,按照标准化生产要求进行生产,取得了良好的效益。
3. 农民组织化的发展,增强了农民抵御风险的能力。北部湾经济区农民组织的发展,使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市场竞争力得到明显提高,增强了农民驾驭市场和有效地减小市场风险的能力,保护了农民的利益。如北海市浦北县勒山村农民合作经济协会采取协会+基地+农户(会员)和资金股份制形式合作,实行农户分散种植,农产品统一经营,协会运作公司化的经营方式,将村中原有的经营规模小、竞争力弱的水果流通人员重新整合,2006年收购荔枝达100万kg,纯收入19.5万元。
4.农民组织化的发展,为探索农村组织合作提供了发展模式的借鉴。北部湾经济区农民组织化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模式,这些农民组织的发展模式可以给其他地区农民组织的发展提供模式选择和经验借鉴。一是政府引导型农民组织模式。有的农民组织由政府相关部门牵头成立,如农业局、水产畜牧局、水利局等部门,按照上级的要求,积极发动成立本行业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会员既有农户又有专业技术人员。如防城港市首家农机专业合作社上思县中惠农机专业合作社就是在市、县两级农机部门的积极推动下,当地农户坚持自愿加入的原则的基础上注册成立的。二是能人大户带动型农民组织。有的农民组织以农村经济能人为发起人而成立,以镇、村、屯为范围,由农户自愿组成。如南宁市隆安县那桐镇定江村卢义贞成立金穗农工贸有限公司后,牵头创办了金穗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民会员730多户,社员户均增收6 000多元,并辐射带动周边乡镇1.65万农户集约化种植香蕉、甘蔗、木薯。三是龙头企业主导型。有的农民组织以当地种、养的龙头企业为核心,采用“公司+协会+农户”的模式带领种、养户用订单形式组织而成。如桂平市现代农业协会,由公司建立“公司+协会+农户”生产经营相连的运作机制,会员可以与协会(公司)签订合同,采取以资金(劳力)入股或者以土地入股的方式参与协会的生产经营活动。四是村民自办型农民组织。村民根据生产的不断扩大和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要求,为了保护本村、本屯村民的共同利益,提高市场谈判地位,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增加村民的经济收入,村民共同发起组建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如广西贵港市港南区瓦塘乡香江村满村屯农民为管好全村的果树,提高水果产量,增加收入,自发组织成立水果协会。
(二)北部湾经济区农民组织化的发展困境
北部湾经济区农民组织依托沿边区位和资源优势,在发展的过程中取得了显著的效益,为当地农民增收、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等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北部湾经济区农民组织化程度还有很大的生长空间,制约农民组织化发展的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对农民组织化发展的思想认识不到位。很多农民组织都是一种新型的联合、组织农民的方式,无论是农民、还是农民组织的发起者,甚至少数主管部门领导,对农民组织化的意义、作用以及发展前景的思想认识还不是十分到位。一是部分参加农民组织的农民,有依靠组织的习惯,在合作时只想赢不能输,若农民组织能够带来明显的利益就加入,若农民组织在面临困境时就想脱离农民组织,也就是说只能利益共享,不能风险共担。二是有些农民组织中的专业大户和能人缺乏奉献精神,对领头组建的农民组织顾虑重重,怕操心费力,担心泄露了自己的专业技术;有的即便勉强牵头成立了农民组织,也因其缺乏扎扎实实为会员办实事的精神,使农民组织缺乏凝聚力和生机。三是少数主管部门干部只注重眼前利益,把上级给不给钱和给多少钱作为建立农民组织的前提条件,忽视了农民组织成立后发展带来的潜在效益。
2. 农民组织化规范化程度不高。首先,从目前北部湾经济区农民组织现有的农民组织机制来看,还没有完全形成一个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管理机制,有的是经济合同型的订单合作,有的是服务型合作,还有的是政府领办型的合作,其组织管理还不尽完善。其次,从农民组织的运作程序来看,真正按照程序规范运作的还不是很多,特别是对各类农民组织的发起者来说,由于目前还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使他们在很大程度上不能规范操作,习惯于少数人说了算,不能取信于组织内的成员;对广大农民组织的会员来说,参与民主管理的意识还不高,主动性还不够,忽视自身权利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