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独立董事制度的激励机制分析

2009-08-07 01:51张晓一
理论观察 2009年3期
关键词:独立董事薪酬激励

张晓一

[摘要]在西方发达国家,独立董事制度已经成为一种约束经理人行为的有效手段,而在我国,这项制度并没有有效地发挥其独立监督的作用。本文从建立和完善独立董事激励机制的必要性入手,分别从声誉激励、薪酬激励进行分析,指出独立董事还应与监事会成员相互协调,从而更好地发挥独立作用,改善我国公司治理现状,最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关键词]独立董事;声誉激励;薪酬激励

[中图分类号]F27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234(2009)03-0109-02

企业可视为是“一系列契约的联合”,是市场中一组要素使用权交易合约的履行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股东和债权人将有形或无形的资产投入企业,并取得对公司财富的剩余索取权,公司管理层及劳动者则以自己人力资本的使用权投入企业以获取一定的报酬。然而,随着企业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所导致的股权分散,以及由于出资者等在知识和技能方面的缺陷,股东将决策管理权和决策控制权相分离,并将企业日常决策管理的权利让渡给公司的管理层。此时,由于管理层拥有了对企业内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控制权,而股东又处于信息不对称的不利位置,无法有效考察经理层的行为。因此,便产生了委托——代理问题:管理层利用手中的资产控制权谋取控制权私人收益,从事不利于股东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行为,形成了对公司和董事会的“内部人控制”。而独立董事制度便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为了保护股东利益而产生的一种监督制度。

一、文献综述

企业契约具有不完全性,而为解决这一不完全性所建立的传统法人治理结构又存在诸多缺陷,例如董事会缺乏独立性等。独立董事制度正是适应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这一要求而产生的:它通过外部独立董事对内部人形成一种制约,一方面可以约束控制股东利用控股地位侵犯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行为;另一方面可以强化董事会对公司高管人员的监督,减弱内部人控制所带来的负面作用。

Rosenstein & wyatt(1990)对1981年至1985年间的146个样本做了统计分析,发现独立董事与公司股票价格是显著正相关的,所有这些公司的股票在统计分析时间段内均出现了高于平均水平的回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与公司市场价值之间呈现显著的正相关关系。Byrd & Hickman(1992)的研究表明,当公司董事会由外部董事控制时,公司做出的收购决策一般会更为明智。独立董事对收购提议的审查使得股权投资者对实际收购竞价更为看好,因而在收购竞价公告日前后的超常竞价收益数额非常巨大。Chen & Jaggi(2000)等人的研究还表明,独立董事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数量和质量。这些都说明独立董事作用的发挥有助于对经理层实现有效的监督,从而提高公司的绩效与收益。

然而,国内的一些学者根据对中国企业独立董事的研究,认为我国引人的独立董事制度并没有很好地发挥其监督经理层的作用,反而由于受到一些外部因素的干扰,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的发展。谭劲松从公司外部治理和内部治理角度,具体分析了我国难以有效实施独立董事制度的原因。他认为我国外部的股权市场、借贷市场、控制权市场和经理人市场没有像其他已推行独立董事制度的国家那样,为我国上市公司实施独立董事制度提供足够的前提和条件,独立董事制度并不能为我国解决公司治理问题提供实质性帮助。蒋大兴认为,各国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改革实质上多是在传统的框架内改良,依托独立董事的“一元制”与我国公司治理的背景和所面临的公司监控截然不同,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并不能解决其所欲解决的问题,应当在传统框架中许可企业根据自身情况以章程选择合理的监控机制。邵少敏指出,我国推行独立董事制度的过程不是一个帕累托改进。既得利益受到损害的管理层和大股东将阻碍独立董事制度迅速达到一个均衡,从而影响独立董事制度改善公司治理的效果。内部人亦可通过贿赂和威胁的手段使得独立董事偏离股东的利益,法律体系和声誉市场虽可对机会主义行为的独立董事实施惩罚,但是在二者不完善的情况下,独立董事制度难以真正发挥作用。

二、我国建立企业独立董事制度激励机制的必要性

独立董事,根据1992年《凯得伯瑞报告》的定义为;不在公司担任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者,不存在任何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或行使其他职责的关系的董事。之所以称之为独立董事,区别于其他董事最根本的特征是独立性,包括:(1)职能的独立性。独立董事的职能有提名、任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薪酬、考核等事项,审核公司财务报表,防止公司管理层损害股东权益,等等;(2)法律地位的独立性。独立董事独立于公司经理层、大股东,这种法律地位上的独立性是保障其有效地监督管理层、追求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前提;(3)意思表示的独立性。独立董事与公司没有任何除担任独立董事之外的业务或物质上的关系,也不附属于公司管理层,在职责范围内有权力也有义务作出有利于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独立的意思表示。

正是由于有了独立性的保证,独立董事才能通过实现对董事会的改进,抑制因内部交易与关联交易问题,确保公司治理中董事会正常职能的行使,通过董事会权力的分解监督内部人控制问题的产生,并最终改善公司绩效。

那么,既然独立董事作为企业内部监管的成员之一,本身并没有与企业发生任何经济方面的联系。因此,为其提供有效的激励手段就成为实现独立董事发挥监督职能的必要条件。

2001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明确提出: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在2002年6月30日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另外,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23条也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然而,当前我国的法人治理结构现状是股权高度集中,“一股独大”现象普遍,控股股东有绝对的控制力,加之目前的法律没有赋予独立董事特殊表决权,独立董事在人数上又不占优势,属于弱势群体。这导致很多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流于形式,很难做到真正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从关于我国独立董事生存现状的抽样调查中可以看到:33.3%的独立董事在董事会表决时从未投过弃权票或反对票;35%的独立董事从未发表过与上市公司大股东或高层管理者有分歧的独立意见;15%的独立董事所在的上市公司存在拒绝、阻碍、隐瞒或者干预自己行权行为的情况;35%的独立董事并没能享有同等知情权,不能获得足够的支持其发表独立意见、做出独立判断的信息。由此可见,我国企业的独立董事没有能够独立地行

使职责权利,独立董事仍没有摆脱大股东和内部人控制的局面。

三、实现有效的激励机制,保证独立董事监督职能的发挥

独立董事作为股东的代理人,他们是否可以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维护所有者利益,取决于企业内部是否能够提供有效的激励补偿机制,使得代理人和委托人的利益尽可能地一致。具体来看,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实现对独立董事的激励:

首先,声誉机制的存在是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动力之一。社会人士任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主要是因为其不仅仅可以获得一定物质报酬,又能够实现声誉的正向积累。一旦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事务中表现出应有的独立和客观,无形中将极大地保护和提升他们的声誉,表现为人力资本的增值,并拓展未来职业机会。因此,声誉机制可以激励独立董事去监督执行董事和经理人员,保证独立性。在我国,独立董事一般由其他公司的管理人员、高等院校的知名教授及各行业专家等担任。依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这些人注意声誉是自我尊重和自我实现的需要,其价值主要取决于其在组织里作为内部决策监管者的表现。他们可以利用董事身份对企业发展的重大决策提供意见与信息支持,从而避免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一系列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要提高声誉机制的作用,就需要整个社会形成良好的个人诚信体系。如果没有诚信体系的存在,独立董事所得的实际报酬就仅仅表现为从公司所获得的现实物质报酬,极易产生独立董事的懈怠行为。同时,由于中国市场经济制度建立和培育的时间较晚,经理市场特别是高度竞争的经理市场的发育尚处于起步阶段,企业家资源奇缺。相应地,独立董事本身也相对缺少在市场化条件下进行企业经营管理的经验。因此,我国独立董事本身的声誉体系还处在一个很低的发展阶段,需要尽快构建以保证能够对独立董事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其次·虽然声誉机制将激励独立董事去监督执行董事和经理层,但在更大程度上发挥激励作用的还是薪酬激励机制。国外独立董事的薪酬组合通常可以划分为4个部分:(1)底薪(年度聘金或年度股份赠与加上董事会会议费);(2)额外的股票薪酬(包括期权、普通股、限制性股票等);(3)非股票收益;(4)退休金收益。为了激励独立董事更加积极努力地投入工作,使独立董事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保持一致,越来越多的公司采取根据独立董事付出劳动量的多少和工作业绩来确定薪酬等多种激励办法,对独立董事的薪酬进行动态化的管理,包括给予必要的股票期权。然而·在我国《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披露”,这里既没有规定独立董事津贴的发放形式,也没有规定的具体的方法标准,只是规定了确定独立董事津贴的基本原则——“适当的津贴”,因而操作灵活性很强,无法保证独立董事获得应得的薪酬。据来自沪A股的研究发现,较早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81家公司中,独立董事的薪金主要以会议补贴、年度津贴两种形式发放。其中独立董事年薪在3万元以下的公司有45家,占了55.5%。此外,还有14家对独立董事没有设立年度津贴,仅对其参加公司会议的花费进行补助。这说明,我国对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还存在着明显的不足。而且激励性报酬制度的采用,特别是股权的运用,会导致独立董事与公司的经济利益相关性增强,从而削弱了其独立性。独立董事的作用在于监督和制约公司的经营管理层,一旦他们对报酬过分依赖。出于职位的考虑,就可能减少对管理层的质询和反对意见,从而破坏其独立性。因此,在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与激励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政策选择必须在两者之间权衡。

最后,要实现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必须正确处理好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之间的关系。采用“一元制”公司治理模式的英美国家,监督职能一直是董事会的重要职能。采用“二元制”公司治理模式的德日国家,监事和监事会是一种传统的监督制度安排。两大制度的作法均强调分权和制衡,其目标均在于解决公司治理的问题,降低公司的治理成本,以保证投资人和公司的利益。在我国的实践中,这两种制度往往同时并存于一家企业中,它们之间不是一种完全替代的关系,两种制度在构成与功能上均有不同特点。二者的存在可以实现功能上的互补,只是两种制度共存于一个企业的治理结构之内,会产生矛盾、冲突和制度的摩擦。这就需要从制度上安排并保证两者在监督职能上的有效性与协调性。具体来看,独立董事的职权应重点定位在董事会战略、薪酬与考核、提名委员会的职责履行方面。监事会的职权应重点定位在我国《公司法》所赋予的职权方面,主要包括检查公司财务、监管董事会规范运作、遵守信息披露原则、经理层行为合法性。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独立董事作为一种外部监管形式,在有效的激励机制条件下可以发挥其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管职能。因此,我国企业在未来的公司治理实践中,应当充分重视声誉机制和薪酬机制的作用,同时协调好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能,以减弱内部人控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和企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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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唐守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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