诌议轻微刑事案件的诉讼成本节约

2009-07-22 10:12张贵才赵新迎
法学教育 2009年6期
关键词:途径方法

张贵才 赵新迎

摘要: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在实践中所占比例较大,消耗的诉讼成本较多,对轻微刑事案件诉讼进行合理的分流和处分,可以有效节约诉讼成本。拥有批准逮捕权和公诉权的检察机关应当对轻微刑事案件诉讼成本节约的原则、途径和方法进行深入的研究。

关键词:轻微刑事案件;诉讼成本;节约原则;途径方法

从广义上讲,诉讼成本是一个外延比较宽泛的法律概念,刑事诉讼的成本具体包括因诉讼而进行的调查取证、制作、复制、复印法律文书、交通、通讯、勘查、鉴定等支付的有形物质价值;因刑事诉讼所消耗的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体力和智力;以及因刑事诉讼而进行的各种管理活动和由刑事诉讼活动引发的有关部门的费用开支。

司法实践中,轻微刑事犯罪案件所占比例较大。在当前犯罪率持续居高不下,警力严重不足,诉讼成本大幅度增加的今天,对轻微刑事犯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如何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是司法机关不得不重点考虑的问题。笔者结合公诉工作实际,就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环节如何适用刑事法律处理轻微刑事犯罪案件,从而有效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略陈管见,以期抛砖引玉之效。

一、轻微刑事犯罪诉讼中节约诉讼成本的主要原则

刑事诉讼中成本节约也必须在刑事法律确立的基本原则下进行,不能违背刑法、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国家的刑事政策。具体来讲,刑事诉讼中节约诉讼成本应遵循以下原则:

1、法制原则。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刑事政策是进行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任何刑事诉讼活动都必须在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超越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许可的范围进行诉讼就是违宪和违法行为,不但不能节约诉讼成本,反而还会引起其它因追究违宪违法责任的调查和处理程序,必然带来更大的国家机关的资源消耗,造成更大的诉讼资源浪费。所以,坚持法制原则是节约刑事诉讼成本的前提和保证。

2、事实求实原则。节约诉讼资源,降低诉讼成本是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时应当充分考虑和争取的目标,但是必须根据刑事诉讼的实际情况,具体地分析,有选择地采取节约刑事诉讼成本的措施,不能单纯地为追求节约成本而减少依法应当进行的诉讼环节和诉讼活动,影响犯罪事实的认定和证据的调取,不能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造成放纵犯罪,或者冤枉无辜的现象,从而造成司法不公,破坏司法公正。

3、灵活性原则。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案件具有不同的特点,在考虑如何节约诉讼成本问题上不可搞一刀切,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特点,选择具体的处理方法和途径。如我院受理的犯罪嫌疑人王某交通肇事一案,王某于2003年10月11日晚上,骑摩托车带着父亲回家,途中因疏忽大意发生事故,致使其父亲受伤死亡。王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移送审查起诉。我院根据本案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是父子这种特殊关系,案发时王某不满十八周岁,确有悔改表现等实际情况,对本案做出不起诉决定,终止了诉讼程序,节约了诉讼成本。

4、效果统一原则。刑事诉讼承担着多种社会功能,不同的处理方法可能会显现不同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单纯地从节约诉讼成本来考虑,忽视案件的具体案情,可能会因处理不当,诱发一些社会问题,带来不安定因素,影响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因此在考虑节约诉讼成本的同时,一定要充分考虑案件的处理可能带来的社会和政治中的负面影响,综合权衡。

5、相互配合原则。刑事诉讼中,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共同遵循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人民检察院的公诉部门处于承前启后的环节,有具有法定的监督职责,对刑事诉讼的进行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公诉部门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灵活掌握,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选择节约诉讼成本的途径和方法。同时又要注重加强与侦查和审判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争取相互支持与配合,既要严格依法办案,又要提高效率,节约诉讼成本。

二、节约诉讼成本的途径和方法

刑事诉讼中,节约诉讼成本的途径和方法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可以有以下几种:

1、依法大量适用简易程序。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三节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对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一方面可以节约部分复制主要证据复印件和法律文书的费用,另一方面可以节省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参加庭审和进行评议活动所消耗的精力。开庭审理时间和程序又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便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2、依法大胆使用不起诉。《刑事诉讼法》分三种情况对不起诉制度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即我们习惯上常称的绝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在审查起诉环节,公诉部门完全可以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大胆地使用这一权利,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案件做出不起诉决定,及时终止刑事诉讼,节约刑事诉讼成本。就当前适用不起诉案件情况来看,上级院对基层院要求得过于严格,一方面是控制不起诉案件的数量,另一方面又要进行严格的汇报审批程序,所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基层院大胆使用不起诉的积极性。因此,上级院应当依法将应当属于基层院的不起诉权还给基层院,为基层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另一方面加强有效的检查监督,防止大量使用不起诉过程中出现司法不公的问题。

3、严格把握条件,防止自诉案件公诉化。《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可是实践中自诉案件转为公诉案件的情况却出现了较高的比例,如有的轻伤害案件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侦查,有的被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对重婚案件进行公诉等,这势必增加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的工作量,造成无谓的诉讼成本浪费。因此侦查和公诉部门要严格把关,尽早地将符合自诉条件的案件从公诉程序中排除出去,建议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自行起诉,或者将案件直接移交给人民法院审理。

4、借鉴“诉辩交易”制度,防止不必要的诉累。“诉辩交易”是国外一些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较为流行的制度,这一制度给刑事诉讼,特别是公诉工作带来的积极作用也被世人公认。目前我国虽然没有确立“诉辩交易”的法律地位,但是实践中不少的地区正在进行积极的探索尝试。实践证明,“诉辩交易”是案件提起公诉之前有效减少不必要的争端,避免诉累的有效方法。就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可以积极做好听取案件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工作,充分考虑当事人意见对处理案件的影响作用。积极推行证据开示制度,公诉机关通过与辩方交换主要证据,尽早的发现证据中的纰漏,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防止庭审中出现被动局面,确保庭审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证据的当庭采信率和案件的当庭宣判率。对退回补充侦查意义不大,或者已经失去补充侦查条件的案件,可以就已经查清的事实依照法定程序做出处理决定,防止案件在部门之间推来推去,久拖不结。

5、充分发挥纽带作用,使联席会议经常化、制度化。公诉机关要充分发挥居于刑事诉讼中间环节,和对案件具有一定处理决定权的职能优势,加强与侦查和审判机关之间的沟通联系,可以通过定期召开分管刑事诉讼工作的“大三长(局长、检察长、院长)会议”,或者“小三长(队长、科长、庭长)会议”,对定罪和量刑有分歧的案件及时交换意见,达成共识,使案件尽快得到处理,防止推委责任,浪费资源,提高成本。

6、将轻微刑事犯罪案件的处理决定权交给主诉检察官。主诉检察官制度的实施,有效提高了公诉工作效率,提高了案件质量,实践中要进一步探索深化和完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途径和方法,切实将责、权、利明确起来,提高主诉检察官的素质、能力和待遇,更加有效地调动主诉检察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轻微刑事犯罪案件的特点,决定了在处理程序上的相对简单和处理结果较轻,一般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单处罚金,甚至被免除处罚。所以,将轻微刑事犯罪案件的处理决定权交给主诉检察官,减少一些汇报审批程序,也是节约诉讼资源,降低诉讼成本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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