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索赔注意4要素

2009-07-16 09:33刘宝民
金融博览 2009年5期
关键词:保险单续保投保

刘宝民

随着投资理财观念的深入和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善,如今参加保险的人越来越多,投保已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经常行为。值得关注的是,投保后一旦发生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灾害或事故,该如何最有效地进行保险索赔,维护自身的保险利益不受影响呢?

要素一:保险责任需划定

保险单是有效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保险单背面清楚地印着哪些灾害事故属于保险责任,哪些是除外责任。假如遭受的灾害事故属于保险责任,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则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比如,一位客户为私家房屋投保了家财保险,由于在装修过程中违背了城市房屋建筑的管理规定,房管部门依法要求其将已拆改的房屋结构复原,这必然带来经济损失,但个人由于装修破坏房屋的行为不属于保险责任,是不能够获得赔偿的。

要素二:投保险种要了解

不妨以机动车保险为例,除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基本险种外,还有不计免赔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上责任险、自燃损失险、盗抢险等一批附加险种。有的车辆只投保了交强险,而没有投保车辆损失险,发生机动车单方事故后就不能索赔。

再如,市场上较为流行的家财保险不仅有基本责任约定,还有特约责任约定,包括盗抢责任等。不同的保险约定均有各自的保险责任范围,索赔时必须确认出险是否符合赔偿范围。

要素三:保险约定应掌握

保险期限、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保险金额与实际赔偿额的关系、地址变更应办什么手续等问题都属于保险约定事项。只有把这些内容真正搞清楚弄明白,做到“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出险时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曾发生过这样一件事,一户家庭一年前参加了一年期的家财保险,到期后没有再续保,等于终止了保险合同。保单到期没几天,家里不慎失火,财产损失不小。这家人就到保险公司报案“索赔”,并坚决地称“肯定投保了,只是保险单已丢失”。保险公司组织人员查阅保险单,发现他家一年前投过保,但保单已到期且以后再没续保,保险公司当然不能进行赔付。

要素四:赔偿手续搞明白

保险赔偿能充分体现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许多单位和个人就是在看到别人出险并得到及时有效赔偿后才决定投保的。但出险后的索赔必须遵守严格的操作程序,按照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同时提供相关的单证,缺一不可。例如,投保的汽车发生事故后,车主应在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拨打保险专线服务电话说明事故原委,同时要反映事故的真实情况,以协助保险公司勘察事故现场。有些事故要在公安交管部门结案后才能办理索赔,只有完整提供保险单、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其他相关费用单据,保险公司才能按照规定办理赔偿。如果在发生事故后,什么手续都不办,单证也不提供,一门心思到保险公司找熟人,托门路,希望用走捷径的方式得到“理想”赔付,结果只能是适得其反。实际上,保险理赔有一整套科学务实的业务操作流程和监督机制,每一笔费用的支出都有明确界定。只有依规运作,照章办理,履行义务,如实告知,才能真正加快赔付进程,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作者单位:中国人保财险天津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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