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 珺
摘要虽然每个犯罪人产生犯罪心理的内外因素各有不同,但在对其共性进行提炼后,将犯罪人的一般心理特征可以概括为五方面,即:需要的非常态性、社会态度的阴暗性、情绪体验的非社会性、意志品质的两极性以及思维方式的偏颇性。要想从总体上对犯罪行为进行预防,需首先把握犯罪人最一般的心理特征,从社会家庭等多角度出发培养人们抵御犯罪心理,提高矫正不良心态的能力和素质,达到从宏观上预防犯罪的发生。
关键词心理特征需要社会态度情绪体验犯罪预防
中图分类号:D9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078-02
犯罪的形式具有多样性,根据我国刑法的分类就有十个大类,例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虽然这些犯罪手段和主体各不相同,但我们却能概括出“犯罪”的一般特征,即:刑事违法性、危害社会性、刑罚当罚性。而这些不同的犯罪现象背后也代表着不同犯罪心理的驱动。既然我们可以将这些不尽相同的犯罪的特征加以概括,那我们为何不能将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加以提炼呢?从宏观上把握犯罪心理的一般特征,不仅能够帮助我们更好的认识犯罪人的犯罪心理成因,更将有助于我们对犯罪预防的宏观控制,从源头上防治犯罪的发生。
一、 犯罪人的一般心理特征概述
一般学界认为,人的心理现象分为心理过程、心理状态、个性心理三个方面。其中,心理过程是暂时的,个性心理是比较稳定的,心理状态是处于两者之间的表现形式。①而我们所要研究的犯罪人一般心理特征,是在研究犯罪人这一特殊群体所具有的个性心理。这一特定类型的个性心理的产生主要受犯罪人成长的环境和生理状况等内外因素的共同影响,一旦形成便以相对稳定的形态控制人的行为。虽然在平时状态下可能与他人无异,但一旦有外界刺激便会推动犯罪人行使犯罪行为。也可以说,犯罪人的一般心理特征就是犯罪人所具有的容易致罪的心理缺陷。在这些缺陷中,以下五个方面具有普遍意义:
(一) 需要的非常态性
“所谓需要,就是在一定生活条件下,个体和社会所必需的事物在人脑中的反映。”②需要是形成动机的内在动力,也可以说是所有欲望形成的潜源。人的衣食住行,艺术享受,乃至犯罪,都是需要的产物。人的需要是多种多样的,根据美国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A.H.Maslow)的理论,将需要按优势出现的先后依次分为五种: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以及自我实现的需要。③不论哪种需要,都是人生活在社会中的基础。故从价值判断上说需要是没有好坏之分的。甚至,人的需要是伴随着人的一生而不断发展的,它应始终处于一种无法完全满足的状态,这样便能激起人们不断追求的动力。所以,这里所指的需要的非常态性并不是在对需要本身进行价值判断,而是专指需要的强烈程度的失控及需要的满足方式与社会规范的对立两个方面,它又可以称之为畸变的需要。犯罪人畸变的需要主要表现为强烈的物质占有欲、畸变的性欲、错误的精神需要等方面。
虽然需要对每一个人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但对于需要的强烈程度每一个个体会有所不同。尤其对犯罪人来说,他们对于金钱、性欲的需要往往大大超过一般的程度,明显达到了一种强烈到不可控制的地步。这种失控的需要让他们面临犯罪诱惑时,极易丧失对自我行为的掌控,不计后果的放大自己追求需要的手段方式。同时,生活在社会中的人们,在满足自我的同时,更有不妨害他人自由的义务。这要求人们在一定的社会规范规制之下来选择满足自我需要的方式。犯罪人会在社会规范不允许人们通过这样的途径来满足需要的时候通过违反规则的方式来满足自己明显失控的需要,即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二) 社会态度的阴暗性
“人的心理是脑的机能,是外部世界的反映,即心理是人脑对客观现实的反映。”④客观现实通过人脑处理后,经过反复的实践和再反映,会在人的心理上呈现出一种人们待人接物的评价标准,就是人的处事态度。而我们对于社会的客观现实的评价标准也就是一种社会态度。这种社会态度既可以积极、乐观,也可以消极、阴暗。而我们所说的社会态度的阴暗体现了一种强烈的反社会意识。
“所谓反社会意识,即与现行的国家制度、思想体系相背离,与正常的社会生活相对立,以损害公众利益满足一己私利的价值取向为核心的各种错误观念的总称。”⑤一般来说,犯罪人都持有一定程度的反社会意识,对于其所生活的会往往有一种错误的社会态度,对社会制度、社会秩序存有否定和蔑视。并且通过多次犯罪行为后,其反社会意识将得到进一步强化,而所引发的犯罪也将更严重。这种阴暗的社会态度可能来源于低级、庸俗的文化导向,也可能是受到不公正待遇后产生不平心态的心理影响。无论基于何种情况,犯罪人的心理平衡无法通过自身调节的情况下,唯有将心中对于社会的消极态度通过违反社会规则的方式加以宣泄,这也是犯罪人的一般心理特征中较普遍的现象。
(三) 情绪体验的非社会性
情绪是人对客观现实的一种特殊的态度体验。情绪的产生是以客观事物和对象是否满足人的需要为中介。⑥即满足需要会快乐、愉悦;反之则痛苦、伤心。而我们人类满足需要的方式必然和社会相联系,即人的情绪是要与其周遭的社会环境相联系的。人的情绪是对社会生活的态度体验,若不能感知社会环境或反映社会体验出现障碍即为情绪体验的非社会性。通俗来说,情绪体验的社会性是“痛苦着别人的痛苦,幸福着别人的幸福”,而非社会性就是与之相反,别人的痛苦、欢笑都与之无关,无法感同身受。
犯罪人的身上体现出情绪体验的非社会性这一特征,其往往对被害人或周遭的社会事务缺乏感知力。以至于在对被害人进行侵害的时候能够麻木不仁。而且,情绪的非社会性在犯罪人童年经历中会有一定的体现,他们可能在幼时就无法和善的对待动物等幼小生命,极易将其杀害来满足自己。久之,他们感受他人痛苦的能力就会退化,最终走向犯罪。所以情绪的非社会性是犯罪人一般心理特征的重要内容,亦为青少年时期就开始进行预防犯罪的重要评价指标。
(四) 意志品质的两极性
意志是自觉地确定目的,根据目的支配、调节行动,从而实现预定目标的心理过程。意志的调节作用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发动行为去达到目的;二是抑制那些违背愿望,与目的相反的行为。⑦意志体现在人类心理活动的各方面,对人的行为起到了重要调节作用。它即可推动人们去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抑制人们不为一定的行为。其截然相反的特性在犯罪人的一般心理特征中的主要体现为两极性:“即抑制犯罪动机的意志力缺乏,但实施犯罪的意志力极为顽固。”⑧
人在面临选择时往往正反两方面都会有较强烈的挣扎,特别在即将为犯罪行为时,受认知不协调理论的影响,犯罪人会产生巨大的心理冲击,抑制犯罪和实施犯罪的心理矛盾会使其处于一种痛苦的状态之下。但随着犯罪次数的增加和犯罪成功后的成就感的影响,这种两极性的意志品质将逐渐发挥其调节作用,犯罪人的不协调感将会大大降低。对于实施犯罪的意志力极其顽固,而不为犯罪行为的抑制力逐渐减弱。表现就是犯罪人对于作案能够精心策划、严密考虑,捕捉作案时机。在犯罪意向形成过程中,犯罪的冲动极为强烈、疯狂;在作案过程中,目的极为明确,即使遇到障碍也不放弃。所以,意志品质的两极性是犯罪人,特别是多次实施犯罪的犯罪人非常鲜明的心理特征,也是研究如何对其进行矫正、预防的重要认知。
(五) 思维方式的偏颇性
除以上四点特征外,犯罪人一般还存在思维方式的偏颇。他们以一种不成熟或歪曲的思维来看待自己和社会。对于自身,其自我评价呈现出两种特性,即幼稚性和盲目性。不是认为自己无所不能,对法律和刑罚抱有挑战的蔑视;就是认为自己毫无价值,生活在没有人认可的社会中,不如自我放纵,提前毁灭。对于社会道德和法律他们也没有正确的认识,或以自身的犯罪需要来确定自己的行为准则,甚至将这种错误的行为准则“升华”到自己的道德标准;或将一些传统的道德标准加以扭曲,形成自己的准则,比如在犯罪人中流行的“哥们儿义气”等,将中国传统中的“结义”文化当成了自己犯罪或帮助他人犯罪的道德源泉。这种偏颇的思维方式正是导致犯罪的重要心理特征。
二、 犯罪心理控制下的犯罪预防机制
在宏观把握犯罪人的一般心理特征的基础上,再让我们来宏观的探讨一下犯罪的预防。人所共知,犯罪行为由犯罪心理发动。所以,要预防犯罪的发生,在源头上就要预防犯罪心理的产生。本文所要探讨的犯罪预防,就是在预防了犯罪人一般犯罪心理特征基础之上的犯罪预防机制。这一机制,需要社会、国家、家庭、学校等多方合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宣扬珍惜生命
宣扬生命的价值和意义是预防犯罪的重要途径。因为犯罪人对自我价值和其他社会人生命价值的错误评价是犯罪人的一般心理特征中的重要内容。所以我们要抓住这一点,从源头上改变他们对生命的看法,帮助他们珍惜自己的生命。唯有先珍惜自己的生命才会珍惜他人的生命。这就要求社会对于生命的价值进行重新的定位。传统的生命观是以他人生命为首要,但往往忽略了自我生命的倡导。这样教科书式的宣扬并不贴和人性的本质,即趋利避害。人只有自己先将自我生命看得重要,才不会轻易选择自我毁灭的犯罪道路,才会从心理上抑制犯罪动机的形成。毕竟生命是宝贵的,人的生命都只有一次。
(二) 培养青少年正常的情绪体验
目前,青少年犯罪占到了我国犯罪中的大部分,可以说青少年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不仅带来高犯罪率,还隐藏着一个定时炸弹——高重犯率。所以青少年的正常成长是预防犯罪的重要环节。要防止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需要培养他们正常的情绪体验,也就是培养他们感知社会、感知周遭事物的能力。这样既可以帮助青少年直观的认识和参与社会,也可以让他们拥有正常的情绪体验和社会态度。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教育机构和家庭给予青少年更多的实践学习和接触社会的机会。通过实践学习,感知到这个世界其它生物存在的意义;通过接触社会,认识到每一个社会成员为了维护整个社会的平稳所付出的努力,了解别人的痛苦和快乐。特别是在这样一个网络社会的迅猛发展,大量的视听讯息让我们足不出户即可知天下事的时代,我们的知识的面在变宽,但也在变浅。如果对于情绪体验的培养也处于浅显的层面上的话就很不利于青少年的正常成长,也不利于犯罪的预防。
(三) 培养抵御诱惑的能力
犯罪心理的产生除了主体因素以外,还有很大程度外界因素的影响。我们不能要求这个世界没有诱惑的发生,但至少我们可以增强自身抵御诱惑的能力,这也是预防犯罪的重要手段。要抵御诱惑首先还是要从经济层面上着手,降低贫富差距,增加公平的竞争机会,减少社会群体中的相对剥夺感。当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对平均的时候,是可以减少因为物质诱惑导致的大量犯罪的发生。其次,还必须培养人们摆脱肤浅的价值观,在全社会崇尚向更高层次精神价值的追求。那些表面的、肤浅的情绪情感往往会促成无节制的、破坏规范的行为。这些人没有精神上的依归,容易产生厌世或是愤世嫉俗的情绪,对其他社会成员没有认同感,这样就极易受到犯罪人的蛊惑,走上与社会对立的道路。所以,我们需要在宣传中重视精神层面的提升。
(四) 正确分析现实、理性对待现实
当然,社会是很难为个人意志所改变的。最终要让自己抵御消极情绪的蔓延,还是要能够正确分析现实,理性对待现实,特别是遇到挫折时。根据美国心理学家多拉德与米勒、杜布、希尔斯在1939年提出的“挫折——攻击”假说,个体遭受挫折后,其朝向目标前进的行为受到阻碍,目的不能实现,动机不能满足,将必然引起个体对挫折来源予以攻击。⑨也就是说当个体遇到挫折的时候是最容易产生不良情绪的,如果个体本身没有很好的调节能力将会促动犯罪动机的发生。所以要预防犯罪,我们还需要提供给那些在现实中受挫的人以心理调节空间和指导。主要的侧重点应该放在青少年的教育培养上。不能一味的讲求“成功教育”,即事事皆要成功。而是应该给与孩子失败的体验,在失败中教育他们成功与失败皆是人生中的必然,只有在失败中吸取教训才能在将来获得成功。只有这样的教育才能更好的帮助人们在日后的社会生活中摆正位置,拥有良好的心理健康。
对于犯罪预防而言,犯罪心理的抑制是极为源头的环节,是防患于未然。将犯罪人的一般心理特征运用于犯罪的预防中,虽然很少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却可以指导整个社会、家庭等方方面面的共同合作,为犯罪的预防树立起一道无形的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