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海波
摘要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同时,民主法治又是和谐社会的构建基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与保障。本文从民主法治建设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作用入手,分析了如何通过民主法治建设来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
关键词和谐社会民主法治和谐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010-02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十项任务中,又把切实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作为重要任务提了出来,充分说明民主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极端重要性。我们要深刻理解和正确把握胡锦涛总书记讲话的精神实质,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民主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一、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意义
首先,民主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民主法治作为和谐社会基本要求的第一个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它对于整个和谐社会的其它要求具有统领作用。民主表明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必须是以广大人民群众为主体,这体现了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的,就是要使广大人民的权利得以实现,使社会能够尊重人民的意愿来运行,体现人民的要求。社会主义法治可以说是和谐社会建设的保障,它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稳定的制度基础。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过程中,如何发扬民主,如何建设法治,对和谐社会的建构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其次,民主法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基础。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广大人民不但需要富裕的物质生活和丰富的文化生活,而且需要在社会政治生活中依法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我们所推进的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就是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重要的政治基础。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制度,必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是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制度,这与资本主义的民主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实践证明,只有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坚定不移地走适合我国国情的政治发展道路,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重要政治保障。
再次,民主法治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原则。民主法治与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改革开放等原则共同构成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原则。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原则它对整个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所以我们不能笼统地将民主法治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或者组成部分来看待,更重要的是将其看做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完整过程与发展阶段中必须要坚持的指导精神。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中,确实存在这如何保障人民当家做主,如何实现依法治国和如何更好的实现党的领导等一系列问题。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制度文明中,民主法治始终是不可或缺的标准。
同时,民主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特征。非和谐社会的特征与和谐社会的特征有着非常明显的区别。和谐社会具有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特征,更有民主法治这一显著特征。作为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民主法治与其他若干特征比较具有独特的地位,和谐社会可以说是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状态和社会发展状态,最显著的标志是民主法治不断完善。社会的活力和生机来自民主法治,没有民主法治,和谐社会就没有内在动力。同时由于民主法治是社会不断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因此民主法治建设的状态制约着和谐社会的机制与发展过程,说到底也制约着和谐社会的能否建立。
最后,民主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在通过的《决定》中提出到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主要目标和任务,就是要达到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当家做主真正实现,这一目标体现了现代社会的文明精神以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方向。可以说民主法治是检验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准,更是构建社火主义和谐社会的理想目标。民主法治作为了和谐社会的目标,只有在民主充分实现,法治全面确立的前提下,我们才能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了持久和谐的根本保障。
二、进一步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特别是依法治国方略得到进一步的确立和实施,但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来看,还有不少问题亟待解决。
(一)增强法治理念,实行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
首先,在人们头脑中形成法律至上的思想观念。“法律至上”,顾名思义就是法律的权威是高于任何个人意志,一切权力都受到法律的约束,任何特权都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也就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进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但实际运用中,这一观念还有待真正的得到贯彻和落实。有些个人的意志和行为超越了法律的规范,以谋取私利,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因此必须增强人民的法治意识,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形成一个良好的法律氛围。
其次,实行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立法首先要坚持的就是以人为本,必须切实反映人民的利益,同时必须增强立法活动的透明度和开放性。要使广大人们群众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有序地参与到立法的过程。特别是近几年我国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创新,建立了立法听证会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等等,但仍处于我国法治建设的初步发展阶段,其科学性和规范性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特别是程序的履行方面。
第三,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是法治的宗旨和归宿,是公民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标志和象征。我国宪法规定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但是,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往往受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往往把法律视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立法、执法的出发点是如何使国家权力得以实现,如何实现管理,而不是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利。要真正实现法治就必须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或受到侵害后能得到公正合理的法律解决。
(二)实现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建立顺畅的利益诉求机制是民主法治的一个基本特征,更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虽然我国制定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利益诉求制度,但其在制度化和规范化还需求有待提高。
首先,要充分发挥利益表达主渠道的作用,即充分(下转第12页)(上接第10页)发挥人民代表的作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体现了在我国主权在民的原则。人民的代表要充分了解民意和体察民情,并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特别是一些弱势群体的代表的素质,培养代表的责任意识,成为真正维护人民利益的代表。
其次,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国的信访制度,逐渐形成法律化和规范化。为了弥补人民代表大会存在的不足,信访在我国民主政治的制度体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是群众合理合法表达利益诉求的重要形式。目前我国信访制度存在着工作人员对信访人员敷衍了事、信访渠道部顺畅、信访问题解决效率低等问题。为此要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素质,务必树立为民观点,切实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同时信访过程中可以引进法律援助机制,这样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重视公共舆论的利益表达作用。重视公共舆论就要推进自由新闻的立法,重视媒体的监督,为政府决策和人民大众利益提供意见和方法,形成一个多方位的利益表达机制。从近几年我国政治发展的一些重大事件看,可以说公共舆论已经成为目前左右我国公共政策和制定的一个重要方面,特别是从最近邓玉娇案件的一审过程和结果,公共舆论的作用可以说发挥的淋漓尽致。
(三)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维护公平、伸张正义是社会主义国家司法的基本本质,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保障和发展目标。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举措,也是建设高效、公正、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和基本途径。为了适应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从制度上着手,坚持以人为本,改革司法体制,完善相关工作机制,真正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来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民法律素质
民主法治是社会和谐的基本特征,实现民主法治要靠全体公民的共同努力和共同参与来实现。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法治的宣传教育,因为这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基础工作,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首先,加大宣传公民的宪法精神。为此国家相关部门要有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普法工作,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宣传教育,突出抓好宪法的学习宣传,在社会生活中形成良好的法律氛围。特别是要在中小学校进行推广和学习宪法精神。
其次,要从健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入手,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为重点,增强公民的公平竞争、诚实信用意识,为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提供法治保障。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公民的依法经营和管理意识得到加强,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最后,要大力宣传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法律法规。因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只有在安定有序的发展过程中才能实现,同时和谐社会的顺利实现也能促进社会的安定有序,这些都需要一个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
(五)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领导干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要严格执法,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要支持我国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开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公民的权利和社会公正和谐,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良好的法制社会氛围,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