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 芳
摘要:接受继续教育是高校教师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实现高校教师的继续教育权利,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容之一。首先,教师应当充分意识到继续教育是自己享有的权利,自身也有义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其次,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定,开展相关的教育培训活动等将此项权利实现的形式制度化。
关键词:高校教师;继续教育;权利意识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9-0215-02
高校教师继续教育权利的保障在一个倡导构建学习型社会、以知识经济为特征的社会环境中显得尤为突出。高校教师接受继续教育是由教育本身规律和职业的特殊性所致,同时该项权利的完满实现除了教师本人的正确意识之外,还需要政府、学校以及相关企业团体的积极参与。
一、接受继续教育是高校教师享有的一项权利
1.高校教师继续教育权属于公民权利的一种。这项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有明文规定。所谓公民权利,是指公民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可作或不作某种行为,以及要求国家或其他公民作或不作某种行为的资格。这种资格一方面由法律给予其合理性;另一方面,也是由教育本身的规律所决定,其实质为教师职业权的一种表现。可见,教师继续教育权利是依法享有的,合法性是其本质特点。
2.高校教师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相互统一,不可分割。高校教师继续教育若仅仅是一项权利,权利主体便可以放弃。对于承担培养社会需要的高级人才的高校教师而言,如果思想上和行动上都放弃享受这项权利的话,我们的教育事业的发展和繁荣又从何谈起?故高校教师的继续教育权利同时还是一项应该而且必须履行的义务。对此,1995年公布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5条有如下表述:“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按此规定,高校教师作为从事高等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应该积极地享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同时也应履行继续教育的义务。与此相应的是,各省也出台了关于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如1993年7月15日由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布并开始实施的《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是科学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这为我们培养优秀的社会需要的高级人才提供了可能。因为既然继续教育是高校教师的一项义务,就必须履行,绝对不能放弃。
3.高校教师继续教育权利的平等性。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其他一切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必须以宪法为依据。由此得知,只要是在高校从事教育活动的工作者,无论所在学校的地理位置如何、无论所在高校级别高低(重点、一般院校抑或是高职高专),都有权利获得与他们的岗位相关的继续教育培训。这也是我们推进高等学校教师人力资源法治化管理的一个根本理念。
二、高校教師接受继续教育权利的实现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第七条(六)规定:“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更为关键的是,这是一项权利,无论从理念上还是事实上讲,都应该而且必须予以保障。用法律的形式将教师进修或培训的继续教育内容制度化、这对提升教师自身素质而言是一种强有力的法律保证。然而真正将教师进修或培训作为教师的一项基本权利来予以实现,状况却不容乐观。
第一,教师本身对继续教育认识不够,缺乏进行继续教育的主动性。虽然已有明文规定明确了教师进行继续教育的必要性和权利性,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继续教育的开展依然令人忧心。很多高校教师在思想上还未形成关于继续教育的正确认识,因而缺乏主动进行继续教育的积极性。一些教师甚至怀疑进一步学习培训的效果,武断地将继续教育看作是可有可无的事情。一些教师迫于职称评定时关于继续教育的硬性规定,草草应付。这些关于继续教育的消极认识和对待方式,将直接影响高校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实际效果。
第二,领导思想认识不到位,缺乏对继续教育工作的积极支持。高校教师继续教育权利的实现,与高校领导的积极支持密不可分。目前,很多学校领导由于思想认识上不到位,没有真正认识和理解继续教育的重要意义,反而认为搞教师培训不划算,还不如老老实实上好课。加之教师继续教育对于经费的要求以及对于正常教学安排的影响等等,所有这些都成为领导忽视高校教师继续教育的理由,从而导致实际过程中高校教师继续教育权利名存实亡。
第三,缺少完善的管理机制与保障机制以促进继续教育权利的实现。有关继续教育的考核太过简单,且尚未纳入政府和学校任期目标责任制,这就难免造成相关各方潦草应付继续教育工作的局面。此外,针对继续教育的监督机制尚未出台,而缺乏有效的监督,权利实现的程度便值得质疑。
三、促进高校教师接受继续教育权利实现的举措
高校教师从教的过程是不断建构自己和学生的知识体系与思想体系以适应社会发展的过程。高校教师如果仅仅依靠职前的知识背景来从事教学与科研,显然很难适应科技文化迅猛发展、交流日益密切的现代社会,也就难以完成相关教育法规所规定的教书育人的重要使命。因此,为了更好地实践教书育人的职责,高校教师理应充分地实现自己的继续教育权利,同时,各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及有志于为教育事业的繁荣贡献力量企业和社会团体,都可以出台相关的制度规章,有力保障高校教师继续教育权利的实现。
1.高校教师的自我教育
自我教育是高校教师继续教育的一个重要的方面。是高校教师主动选择的一种促进教师成长、更好地改进教学活动和提高科研能力的有效途径。既然是主动选择,作为选择主体的高校教师内心就有强大的学习动力和明确的学习目标,就会积极地投入其中,去学习对于他们而言最重要的与教学活动和科研相关的知识、技术以及理念。于是我们会发现这样的继续教育过程是有意义且卓有成效的。这就避免了高校教师被动地接受继续教育导致的内心不情愿与应付了事的不良状态,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障继续教育权利实现的最大化和收效最大化。前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认为,没有自我教育就没有真正的教育,正是表明了主动性在继续教育方面扮演的重要角色,这也是教育规律的内在要求之一。
为了保证高校教师继续教育自我教育的实效性,高校内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一些相关的措施,给在继续教育方面突出的教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当人们看到自我的继续教育不仅可以提升学历水平,提高自己的文化素质,还可以获得一定回报的时候,自我教育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蔚然成风。
2.高校管理以及教育工会的监督
教育规律的另一个要求便是高校作为重要的教育单位应该在教师继续教育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51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这种便利是多方面的,比如高校领导首先要有鼓励教师继续教育的理念和意识,且能够积极参与到高校教师继续教育权利保障,同时也是学习型社会实践终身教育理念,以更好服务教育事业的过程;其次,高校可以建立一整套与此相关的制度,保证高校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自愿性,以及在此过程中接受继续教育的快乐性和实效性,从而最大程度上保证高校教师在后面的教学和科研中百尺竿头,更进一步。与此同时,教育工会可以实行监督。1950年公布的《中国教育工会章程》中规定教育工会的宗旨是“组织并教育全国教育工作者,保护教育工作者的利益”。保障高校教师继续教育权利的圆满实现理所当然地也是教育工会工作的重点之一。各高校教育工会应当协助并督促高校行政管理层建立与教师继续教育相关的制度,并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予以监督。若制度本身或者制度在执行的过程中有不妥之处,教育工会也应协助高校行政管理层尽快修正。
3.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相关的的制度保障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9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具体到省市一级,如1993年7月15日由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布并开始实施的《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8条明文规定:“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科技干部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这些规定都充分显示了我国政府对继续教育的高度重视,当然,仅仅表示出重视还远远不够,我们需要把这种重视转化为具体的规章制度,以保证高校教师继续教育权利的有效实现。例如,美国绝大多数州都实行了教师任职许可证制度,并且许可证不是永久性的,而是有一定年限的,一般为5—7年。这就使那些超过这个年限想继续从教的教师,必须参加专门的培训,先修完某些特定的在职教师培训课程,经过严格的考试合格后才能得到新的教师任职许可证。该制度对于我国高校教师继续教育制度的制定上是有借鉴意义的。
4.相关的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参与
企业和社会团体也是高校教师继续教育实现的一个良好的途径。1993年7月15日,由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布并开始实施的《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7条规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社会团体、大型企业设立的培训中心是实施继续教育的重要基地,要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如一些工科类的专业教师进企业,到一线去观摩和实践本专业的生产技术。这既对教师本人的实操是一个大提高,也可以增强教学的实效,使学生更容易接受实用技术。因此,有条件的情况下,学校尤其是高职类学校可以和附近的企业达成协议,定期派本校的教师到企业一线去参观实践,实现高校教师的继续教育。而社会团体也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提升高校教师的教学理念甚至是教学内容。比如,“自然之友”所倡导的环保意识与史怀哲敬畏生命理念等等对于思政课教师的教学是有诸多益处的。因此,如果条件允许,思政课的教师可以和一些相关的社会团体达成一种友好的学习关系,这不失为一种别样的继续教育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