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运用

2009-07-02 08:36王斯雅
消费导刊 2009年11期
关键词:综合效益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

王斯雅

[摘 要]本文以案例为基础,阐述高新技术企业对主要税种的优惠政策的运用,并且进一步提出改进意见,注重综合效益的最大化。期以给高新技术企业借鉴与帮助。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 税收优惠 综合效益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国家相关的法律是比较严苛,对于企业员工的结构,核心的自主知识产权,以及相关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都有着严格的规定。同时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而言,如何能更好地运用政府所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税负,加大科技投入,提高自身竞争力及国家技术竞争实力,是一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公司概况

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通信产品开发、生产、销售、工程和技术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位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公司的科研、生产、工程开通水平处于同行业国内领先水平。公司成立时间不到十年,近三年销售收入基本上每年保持70%增长率,产品销售毛利率平均达到60%以上,销售利润率达到20%以上,目前资产及销售规模近三百万元。公司产品主要在国内销售,涉及的主要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公司下设子公司被国家相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并可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二、主要税种优惠政策的使用

(一)增值税

公司控股子公司作为软件高新技术企业,将软硬件收入及成本分开独立核算。以享受国务院批准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 号)的有关规定,软件高新技术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 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其解决了两个实际操作中的问题,一是软件部分定价问题。设备销售价格中,清晰界定硬件、软件各自的价值比较困难,当价格要与采购商达成一致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时,就更为困难,如软件价格占较大比重时,容易使采购商产生抵触情绪,进一步压低采购价格。而该企业是按照同行业的相关利润率及自己历史数据的比照,针对自己产品将硬件与软件的售价作出明细的划分,而更重要的是获得了采购商的认可。

二是软件收入对应成本问题。实际工作中,将软件收入对应的材料等成本与硬件对应部分区分并予以剔除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而该企业主按照其收入的比例分配其成本,这样的作法是较为科学,也是比较配比。

(二)营业税

企业主营业务一部分是销售通信设备,另一部分是提供与通信设备配套的安装工程劳务服务。国税发[2002]117号《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对此有明确规定。按照该文件,只要达到符合文件规定的自产货物范围;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签订的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等条件,即可适用不同税种。该公司销售的是电子通讯产品,具备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通过规范公司对外签订合同范本,加强与客户的沟通来实现有关合同签订的要求,将货物销售和提供设备安装两种行为的收入、成本分别核算,分别适用增值税和营业税。

相比于将其一并作为销售商品纳税,只需缴纳3%的营业税,而全额作为销售商品,由于安装工程一般并未有相应的进项税可以抵扣,那将意味着承担17%的税负。

(三)企业所得税

根据2007年新所得税法颁布,及2008年颁布一系列所得税的细则,尤其是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是该公司进行税收筹划的关键。

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的技术转让优惠是技术转让所得, 即技术转让收入减去技术开发成本。实务中对于自行研发技术转让, 其技术开发的成本也是针对该项技术的研发费用, 该企业将其计入“ 管理费用研发费用”。

如此的选择,相对于计入“其他业务成本”而言,可以按照新企业所得税中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实行150%的加计扣除政策”,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将政府的优惠政策使用得更为充分。

同时,按照营业税的优惠政策,转让高新技术所有权可以免征营业税,这真的是可谓一箭双雕。该企业正是充分利用该政策,不过其技术转让的对象是其子公司,对于母公司而言,其不仅享受了免征营业税及不超过500万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而对于子公司而言,其一次性计入当年的管理费用,显然这是不大现实,且税务风险极大。而作为其无形资产入账,再按照其预计的使用年限,进行合理的摊销,且可以享受无形资产按其成本150%加计摊销。

三、改进意见

(一)委托开发: 即关联企业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研发, 包括实验、技术开发等, 按照新所得税法相关政策, 对委托方而言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对受托方而言可以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免税或者其他技术类优惠。

(二)合作开发:即母子公司进行某项技术的联合研发, 进而共同享受该项技术带来的预期效益。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41 条第二款, 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2 条, 对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 或者说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 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 进行分摊, 进行利润转移。

以上方法,较之母子公司之间直接转让技术所有权而言,其税务风险更小,且成本也更易确认。

四、税收筹划方案选择的综合效益原则

为了更加充分地运用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全局综合的税收筹划是十分必要。而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可忽略的重要原则综合效益最大化,即筹划方案不能一味地考虑税收成本降低,而忽略其他成本的上升,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收益;综合地考虑方案的机会成本,资金的时间价值等重要因素;如果企业受片面性经济利益的驱动,单纯从税收的角度去考虑或实施一些方案,结果在实际工作中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效果,甚至是得不偿失。

如本文所举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正积极地为创业板上市作准备,如果其一味地追求税负最小化,那可能对于他们的上市计划不利,从而成为企业发展的瓶颈。

从而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考虑对企业发展的影响以及进行筹划所投入的成本,而且要避免由于选择某种方案减轻了一种税负而引起另外一些税负的增加,造成整体税负的加重;更不能把税收筹划建立在牺牲企业整体利益的基础上,必须要全盘考虑,综合权衡。只有综合效益最大化的方案,才是最优的税收筹划方案。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 年3 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 年12 月

[3]《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纳税筹划关键点的思考》田世栋,《当代经济》2008年第10 期(下)

[4]《高新技术企业税务筹划案例分析》夏存海,《财会通讯》2007年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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