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 劲 刘小雪
摘要:心理危机问题已经引起社会的重视,有效地预防心理危机也已成为研究者关心的一个重要议题,本文从立法建议的角度出发,提出关于心理危机应对的宏观对策;同时还明确了心理危机事件、自杀未遂事件上报制度的必要性。此外,新闻报道对于心理危机事件的报道也应该在一定的规范下进行,本文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相关指导原则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心理危机应对思考政策建议
分类号:B849
心理危机问题在公共卫生方面的重要性日趋突出,我国的自杀率为22.99/10万,据此估计中国每年有25万至30万人死于自杀。2007年初,北京心理危机研究与干预中心发布《我国自杀状况及其对策》报告,其中的数据显示:在中国,自杀是总人口的第5位死因,15~34岁人群的首位死因。中国每年有28.7万人死于自杀;200万人自杀未遂,由此造成的疾病导致巨大的经济负担;170万人因家人或亲友自杀出现长期而严重的心理创伤,16.2万未成年人因此失去母亲或者父亲。专家认为,这种严重的心理影响会持续十余年,甚至会持续影响他们的终生。
北京心理危机研究与干预中心发布的报告还指出了中国的自杀特征:自杀者79%居住在乡村,28%从未上过学,58%服用农药或鼠药自杀,47%有血缘关系的人或亲戚、朋友、熟人有过自杀行为,63%有精神障碍(有精神障碍的自杀者中80%患有抑郁症),27%有自杀未遂既往史,仅9%在精神科就诊过。中国是全世界唯一女性自杀率高于男性的国家。诱发自杀的首要负性生活事件,也就是诱因,是夫妻不和,其次是经济困难。
大学生自杀也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王玲、路仕容对379名师范院校的大学生调查中,发现有22.69%的人有自杀意念,且大学生自杀意念与抑郁明显相关。王军等的研究也表明,大学生心理健康问题不容忽视,虽然大学生自杀为少数,但其对自己、家庭带来的伤害以及对社会的严重影响不可估量。2009年4月21日上海市教委公布的数据表明:2008年上海市高校共发生社会安全类事件45起,涉及学生47人,造成36人死亡,11人受伤。其中居首位的是自杀事件,共23起,造成19人死亡,4人未遂。在自杀的学生中,约有半数以上的学生存在抑郁症状况,其中学业、感情纠纷及家庭原因成为大学生自杀的主要原因。
震惊世界的汶川大地震的死亡人数大约为八万人,而我国每年自杀的死亡人数则是汶川地震死亡人数的3.6倍。相比较自杀给我们造成的危害而言,我们对此的重视程度还太不够。为了更好的应对自杀问题,及时对自杀作出预防性干预,我们提出在条件成熟的城市进行相关的立法。
有关自杀问题的研究和应对涉及到生理、心理、社会等各个学科和部门。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自杀者特征当中,在中国有63%的自杀者有精神障碍,而在美国高达95%的自杀者承受着某种精神疾病的折磨,重症抑郁首当其冲,美国的自杀应对的队伍主要应是从事心理学和精神病学工作的人员,而在中国因自杀谱系的不同,干预和应对的队伍,除了心理学、精神病学工作者外,还需要社工、社会政策等各学科以及社会力量的共同努力,应对策略上除心理卫生和心理健康教育外还需要关注社会政策的制定等社会因素。政府在其中应该扮演组织者和主要推动者的角色。在有条件的地区应该以法律或法规的形式规定一些具体的应对措施,从而进行更有效的预防和干预。
我们建议自杀干预立法应主要考虑以下几点:
应对部门。大多数自杀事件发生后,没有专门的应对部门,公安、消防、心理咨询机构等都有关系,但是都不知道谁该负主要责任,谁来进行相关的善后处理。研究者建议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关于自杀的危机干预以及相关数据的收集。
自杀事件的处理程序和机制。除了设立相关的应对部门外,还需要制定自杀事件的处理程序和机制,能够使处理工作规范、有序的进行。
自杀事件上报,建立相应的信息数据系统。目前国内并没有一个关于自杀情况的数据系统。这对研究和干预带来了很大的不便。缺少这些数据,研究者无从得知真正的自杀率,不同原因自杀者所占的比例,自杀者的性别比例以及年龄分布等重要信息,也就不能提出有效的干预措施。
自杀未遂情况上报,建立自杀未遂数据系统。让政府主管部门以及研究者能够掌握自杀未遂者的第一手资料,才可制定出有效的应对方针和策略。
有关立法建议中的上报制度和新闻报道的规范我们做以下建议;
1建立自杀事件上报制度
为了能够对自杀情况有宏观的把握,需要一个关于自杀情况的数据系统。这个数据系统应当包括自杀人的身份、年龄、自杀时间、方式以及原因等信息。可以为学术研究、政府政策的出台提供宝贵的参考资料,使研究结果更加准确,政策更加有效。特别是关于自杀者自杀的原因的汇总,可以让管理部门能够有的放矢地采取相应措施增强公众的主观幸福感,建设和谐社会。
建立自杀情况的数据系统,就必须实行自杀事件上报制度。自杀事件上报制度是指,自杀事件发生后基层负责自杀干预的部门需要在第一时间弄清楚自杀者的背景信息:姓名、籍贯、年龄、住址等;并且尽快调查清楚其自杀的原因,在数据完备后上报给上级负责自杀干预部门,然后再汇总到省级乃至国家级的数据系统中。这一点类似于我国的传染性疾病上报制度,需要专门的机构,而不应该仅仅依靠个人的报告,因为目前群众还没有将其上报的意识,也不知道上报到什么部门。
通过这个自杀情况数据系统,决策部门和研究者们可以清楚地知道自杀率、自杀者的年龄分布、地域分布、导致自杀的主要原因等信息,建立自杀诱因的谱系,根据每年自杀诱因谱系的变化来确定让什么领域的专家提供意见,应该制定什么样的应对策略。
当然,就目前来说,大范围的推广这一制度,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地区,时机还不成熟。建议在上海、北京这样的大城市首先进行试点。由基层公安部门负责一般自杀事件的统计,然后将数据汇总到市(省)级主管公共卫生的部门,由其牵头进行数据系统的建立和维护,社会力量也可以参与其中。
2建立自杀未遂事件上报制度
自杀未遂,不管是对于自杀者自己还是对于社会来说,都存在着一定的危害性。自杀未遂,如果没有得到积极有效的干预,他有可能再次寻找机会自杀,而一次自杀未遂的经历会给他带来莫大的痛苦。而自杀事件不管其结果如何都会给危险人群带来示范作用,让更多的人选择自杀。因此对自杀未遂者进行干预是非常必要的。
自杀未遂事件与自杀事件有很大的差别,因为自杀成功的,会由于“死亡”这样一个轰动效应为人们知晓,而自杀未遂往往不为人所知,特别是那些没有选择在公共场所自杀的。这样的话,自杀未遂的统计就存在一定的困难,像基层公安部门介入的可能性就比较小。接触自杀未遂的更有可能是自杀者的亲属、邻居或者其他关系比较密切的人。这
些人便是自杀未遂上报的主体,同时每个人都有义务在遇到这种情况时报告。受理报告的机构应该是居委会、基层公安部门或者心理咨询机构等,然后再将这些信息在第一时间汇总到市(省)级主管公共卫生的部门。像自杀情况数据系统一样,建立自杀未遂情况的数据系统。同时这些信息应该及时反映到自杀干预的专门机构,由他们来组织对自杀未遂者的干预,这样的干预很多情况下是有效的。
自杀未遂事件的上报不仅可以组织及时的干预,同样地会为研究和政策提供参考信息。这个制度可以在比较大的城市进行试点。
3新闻媒体的报道
相对于立法,建立自杀事件以及自杀未遂上报制度来说,规范新闻媒体的报道是可以说是相对简单并且可以立即着手进行的。可以通过宣传部门以文件规定的形式来要求新闻媒体,使之慎重报道自杀事件,发挥积极的舆论导向作用。
自杀是一种“心理传染病”。各种新闻媒体对自杀事件的报道,各种书籍、电视节目中对自杀的不当态度,会在不同程度上潜移默化地影响着还缺乏足够辩别能力和抵抗能力的青少年,可能诱发某些青少年的自杀行为。个别人会错误地认为,自杀或许是一个解决问题、获得解脱、令冤枉委屈自己的人感到自责和后悔的途径。因此,在遇到冲突挫折时,个体或许觉得自己处在极度的绝望之中,只有自我毁灭才是唯一的解脱方式。
新西兰卫生部(the Ministry of Health)1999年发表的《自杀和媒体》(Suicide and the Media)在综述有关自杀的相关研究中指出,世界卫生组织已经将指导媒体报道作为自杀干预的六个步骤之一。最容易引发模仿性自杀的新闻报道有以下特征:头版报道或者敏感的标题;详细报道自杀方法;对自杀而。引致的身体伤残很少提及;忽略了自杀者生前长期有心理不健康的问题;将引发自杀的原因简单化;自杀者知名度高,社会影响大;将自杀描述为一种流行现象;使人误认为自杀会带来好处等。
世界卫生组织与国际自杀干预联合会(IASP)2008年编写的《预防自杀:媒体从业者指导》(Preventing suicide:a recourse for media professionals)中已经提到,媒体要淡化自杀报道,并就媒体的报道制订了一些指导原则:1、不附加图片或视屏,不将自杀方式描绘成无法解释或者浪漫或者神秘的行为;2、不对自杀方式进行详尽描述;3、切忌为自杀者歌功颂德或大肆渲染;4、不要使用煽动性的标题;5、报道标题的用词要谨慎;6、不要报道经常有人自杀的地点;7、关注自杀者的亲属等。我们建议宣传主管部门将以上一些指导原则作为我们媒体报道所应遵守的规定。
大众传媒在报道自杀事件时应持谨慎态度,应尽量指出自杀者实际有很多其他可以选择的途径,自杀不是唯一出路,以便尽量减少那些有自杀意念的人认为自杀是一种正确处理困难的方法,是一种可以理解的选择。
以上建议,相信可以在应对自杀,降低自杀率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这些措施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逐渐推进。目前可以先从新闻媒体规范化的宣传开始,循序渐进,逐步降低自杀率。
(责任编校焦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