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法制思考

2009-06-29 02:39明艳
消费导刊 2009年23期
关键词:法律监督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明艳

[摘 要]我们党已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执政”的方针,但还应该旗帜鲜明地提出“依法治党”的方针。要以廉政立法和制度建设为根本,规范从政者的廉洁从政行为;以反腐倡廉法制教育为基础,增强从政者的法制意识;以廉政法律监督为关键,确保权力的正确运行;以严格反腐执法为重要环节,严惩腐败分子。

[关键词]反腐倡廉 制度建设 法律监督

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坚决反对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必须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加大教育、监督、改革、制度创新力度,更有效地预防腐败,不断取得反腐败斗争新成效。《决定》从党的建设角度部署了未来反腐倡廉建设的方向和重点,而要将反腐败斗争深入持久开展下去,必须将反腐倡廉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我们党已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执政”的方针,但还应该旗帜鲜明地提出“依法治党”的方针。一方面要加强党内制度建设,依靠党的章程、条规治党;另一方面要加强国家的法制建设,依靠宪法、法律和法规治党。

一、以廉政立法和制度建设为根本,规范从政者的廉洁从政行为

腐败的本质是从政者没有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公权私用或公权滥用,要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保证公权公用,其根本出路就在于将反腐败纳入法制化轨道,将权力运行纳入宪政轨道,而依法反腐首先要有法可依,否则反腐将失去基本依据。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总称,它具有限制和规范公共权力的功能,法制建设是保证公共权力廉洁性的根本措施。加强廉政立法,就是在廉政建设方面和易产生腐败的主要环节上建立起相应的法规和制度,依靠法制解决腐败的源头和深层次的问题,保证公共权力的授予和行使受到监督、制约和规范,从法律和制度上规范从政者的行为,堵住产生腐败的漏洞,有效减少腐败滋生的条件,保证及时发现和依法惩处腐败行为。

运用法律手段来规范反腐治理中的从政行为,推进法制建设治理腐败,首要的是加快廉政立法步伐,依法建立和健全既有威慑力又便于操作和约束力强的反腐倡廉方面党和国家的有关制度和法规、法律,实现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从形式上看,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反腐倡廉立法:一是加强防范性法律的制定和完善。二是加强惩戒性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我国刑法中对贪污罪和贿赂罪有专门条文规定,但从清廉程度比较高的国家看,都制定出台专门法律来惩治贪污腐败,通过法律规范明确监督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只有法律规定才能使监督有法可依,真正实现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从内容上,主要围绕权力的法治化展开。一是权力赋予的法治化,防止权力的非法赋予和获得;二是权力内容的法治化。一个权力主体享有哪些权力应当有法律的具体规定,各种权力拥有者也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权力内容作出自己的权力行为。三是权力行使的法治化。因为权力的腐败都是在权力运行之中实现的,它要求权力行使过程的法治化,权力的行使应该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按照程序运作的权力极易产生腐败。

二、以反腐倡廉法制教育为基础,增强从政者的法制意识

腐败产生有三个要素,即腐败的动机、腐败的条件和公共资源,教育就是解决动机的问题,教育是反腐倡廉的基础工作。通过教育强化从政者的自律意识、廉洁意识,坚守道德防线,把握纪律底线,远离法律的高压线。这其中反腐倡廉法制教育至关重要,它解决了从政者对廉政立法和制度的认知问题,因为权力具有腐蚀性和扩张性,如果从政者不知道行为的边界,运用权力的程序把握不住,就会脱离法律的轨道,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我们要强化反腐倡廉法制教育,以法育人,使从政者尊重法制的权威,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才能铲除腐败生存的空间。当前在反腐倡廉法制教育中要把握三个关键:一是教育的针对性,区别不同对象和层次进行法制教育。以党员和领导干部为重点加强党纪国法教育,让从政者知道行为的边界在哪,明白自己手中的权力是谁给的、如何行使、为谁行使,从而自觉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自觉地按照法律规定约束自己,依法行政,自觉地站在反腐败斗争的前列。二是教育的实效性,不能搞形式主义。法制教育要经常化、制度化,要注意运用典型案例,通过各种宣传媒介来教育广大干部党员懂得法律的严肃。倡导在反腐倡廉建设中树立法律和制度的权威地位,克服权力反腐思路下因过于依赖权力所产生的弊端,走出了靠掌权者个人的权威来反对腐败的怪圈。只有加强法制教育增强从政者的法制意识,才能从思想上筑牢法制防线,为廉政建设步入法制轨道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三、以廉政法律监督为关键,确保权力的正确运行

廉政立法本身并不是目的,要建立预期的法律秩序,使反腐倡廉进入法制轨道还需要加强廉政法律监督,保证立法意图的顺利实现。依法对公权力实行监督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关键。监督的目的和功能主要立足于权力控制,监督的核心与关键为权力制衡。人们往往把监督权力、监督行为、监督结果三者联系在一起,构成一种较为完整的制度性结构。为此,需要在监督权力的设定和操作方面,明确监督权与其他公共权力的划分,使之相对分离,并确有实权。首先要强化监督机制。权力阳光运作是强化监督的关键,权力运作越公开,发生腐败的概率就越小,同时还要规范财权、用人权和重大事项决策权的运作程序,强化防范预警机制,切实改变监督滞后的状况。其次是建立执法监督体系,即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公民对法律的实施进行监督,以保证法律得到普遍、公正、彻底的实施,形成除法律以外的党内监督、行政监督、人大监督、人民政协和人民团体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多层次、多渠道、多视角的法制监督体系,以形成对从政人员的廉政执法监督。再次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发挥法律监督的强制力、执行力。法律监督过于“软化”使被监督者“不怕”监督,是目前监督成本高、效率低的重要原因。为此,应该赋予监督机关对自己的决定自行执行的强制执行权。当然,为了防止强制执行权的滥用,这种权力也必须由法律赋予,并由法律限定。

四、以严格反腐执法为重要环节,严惩腐败分子

防止和惩治腐败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制度摆在那里,任何人都必须遵守,制度在其规范调整范围内对任何人和任何事都必须严格适用,无变通和商量之余地。要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任何腐败分子,不论其职务多高,权力多大,都要彻底查处、严惩不贷。处罚的基本依据就是法制,是“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当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現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法制执行难的问题时有发生,很多规章制度形同虚设。要改变这种状况,一方面通过严惩显示法制权威,给腐败分子以威慑,让其他从政者谨慎用权;二是对专门机构来讲要明确重点查处的领域、重点查处的对象和重点查处的案件,加大打击力度;三是要使党的各级组织和政府部门形成按法制和各项制度办事的习惯,形成自觉遵守和执行法制的良好风气,只有这样,反腐斗争才能不断取得成效。综上所述,依靠法制反腐败必须健全法制,加强教育,严密监督,严格执法,充分尊重法制的权威,充分发挥法制的优势,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氛围,惟有如此,法制才能成为遏制腐败的最有效有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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