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进财产性收入,推动社会保障改革

2009-06-25 04:45
经济研究导刊 2009年8期
关键词: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社会保障

唐 俊

摘要:财产性收入一般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和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属于分配领域的初次分配范畴。对于再分配领域的社会保障来讲,财产性收入可以转化成社会保障收入,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基石,在许多情况下还可以替代社会保障的某些功能。而社会保障可以极大地弥补财产性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因此,我们可以从增进财产性收入出发,推动多样养老模式创新,坚决做实个人账户,加大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保护失地农民合法的权益,推动社会保障改革。

关键词:财产性收入;社会保障;再分配;个人账户;企业年金

中图分类号:F840.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08-0102-03

一、财产性收入的内涵、特征

财产性收入一般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它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等;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按照我国国家的统计习惯,现在统计中常用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四部分构成,按照占比大小分别是:工资性收入(工资等)、转移性收入(养老金等)、经营性收入(商业买卖收入等)和财产性收入。

相比其他种类的收入类型,财产性收入具有很鲜明的特点。

(一)财产性收入是基于财产的收入所得,属于分配领域的初次分配范畴。虽然拥有着财产理论上就可以获得收入,但只有通过出让使用权让财产进入生产和交换领域才能够获得回报,也就是说,财产性收入实际上是让财产转化为资本之后,在初次分配领域对社会平均利润的一种分割。

(二)财产性收入具有广泛性与累聚性。社会上绝对多数的人都是拥有或多或少的财产的,因此,财产性收入的分布非常广泛。另一方面,财产性收入可以带来财产性收入,也就是说,财产性收入可以通过聚集进行扩张,并且具有规模经济效应,即我们常说的“滚雪球效应”。

(三)财产性收入具有可转化性和特定的指向性。人们可以将工资收入和经营收入购置财产,以求获得财产性收入,这是工资收入和经营收入向财产性收入转化。财产性收入可以通过积累,可以进入经营领域作为经营资本或者用来养老的退休金收入(转移性收入),这使它具有灵活的可转化性。但是,反过来,财产性收入就不能转化成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通常也不能转化成财产性收入,因此,这种转化也具有特定的指向性。

二、财产性收入与社会保障的关系

在较次广泛的意义上,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以再分配为手段而达到社会安定目标的一种正式制度安排”。作为初次分配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财产性收入和作为再分配的社会保障两者之间的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一)基于财产性收入的可转化性和指向性,财产性收入可以实现对社会保障收入的转化。社会保障收入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基于国民财富的初次分配上的再分配收入,也就是说,社会保障收入只能通过工资性收入、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实现。长期以来,养老金收入就是以缴费或者缴税的方式从工资性收入中进行即期扣除,在退休后再延期支付的收入,实际上是工资性收入的一种转化。但随着人口老龄化等影响,光靠工资性收入转化或者财政性转移支付,既会带来劳动者在工作期间造成过高的缴费负担,也会给国家的财政造成很大的支付压力,因此,在越来越强调个人在养老方面的责任的社会保障改革中,补充养老保障作为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一个支柱,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也承担越来越重要的责任。所谓补充养老保障,例如,企业年金、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个人养老储蓄等都是要求劳动者除了工资性收入之外,寻求其他的养老金积累途径,这其中,财产性收入就是最重要的途径之一。

(二)财产性收入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基石。首先,社会保障的后盾国家财政的基础是税收,税收的重要来源是个人的财产,尤其是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是个人抵抗各种社会风险的重要力量源泉,也是广泛社会资源动员力的重要源泉。试想,在一个民生凋敝的国家,财政必然枯竭,社会保障事业只会处于低级的水平。其次,虽然社会保障中主体部分的社会保险这块主要是通过对工资性收入征税进行筹资,个人为了将来退休后的养老金收入而被强制的减少当期的消费进行积累,也就是说,个人只能将部分的工资性收入用来即期消费。一直以来,我国城镇居民的主要收入来自于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较少,而我国社会保障的各项缴费率已高达职工工资总额的40%以上,相对于职工来说,负担有些过重,并且上升的空间不足。因此,缴纳社会保障费会给职工的收入和消费带来极大的影响,为了眼前的现实利益,许多职工和企业选择了逃缴、少缴。我国社会保障覆盖面不广,群众参与和缴费的积极性不高,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因为目前财产性收入普遍缺乏和分配不均。最后,财产性收入是民间慈善事业的重要基础,而民间慈善事业是政府举办的社会保障事业的重要补充。如果具备了一定的规模的来源稳定的财产性收入,人们会更加乐善好施,民间慈善事业就会发展得越来越强大,社会保障的压力和责任就能够得到减轻而得到更好的发展空间。在美国,民间慈善事业的75%以上捐赠来自个人日常捐款,加上遗产捐赠,个人捐赠占社会捐赠的水平超过80%如此强有力的民间慈善力量发挥着社会互济的功能,帮助很多社会成员度过经济困难,减轻了国家财政的压力,使得政府能够集中资源和注意力发展社会保障事业。

(三)财产性收入对社会保障还存在着一定的替代性。财产性收入增强了个人抵御风险的能力,在个人遭到风险侵害时,可以首先立足于自救,而不是一味的依赖于社会保障的帮助。在养老保险中,如果工人在退休前积累了一定的财产,从而在退休后不能从事劳动的情况下,还能够有持续的财产性收入,可以起到对养老金收入起到补充作用,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因此,在整个社会财产性收入不断增进的情况下,养老金的替代率可以不断的降低。同样,在医疗、失业、社会救助和生活保障等项目中,财产性收入都可以部分替代社会保障的功能,起到自我保障的作用。

(四)社会保障可以为财产性收入分配提供公平保障。财产性收入作为初次分配,往往效率优先,公平不足,而且由于存在财富积累的“滚雪球效应”,使得收入差距会扩大的越来越显著,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于国民的整体福利也无实益,这就需要在再分配领域进行保障公平目的的调节,其中,社会保障就担当着重要的保障公平的职责,社会保障通过国家调节,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生存权利,并且能够实现向低收入阶层的政策倾斜,维护社会的公平。

三、增进财产性收入,推动我国社会保障改革

从国际经验来看,一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之后,随着居民投资、理财渠道的拓宽,财产性收入将呈现出增长较快的趋势,家庭收入来源的多元化,财产性收入的快速增长将使其成为居民收入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财产性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比例,是衡量一个国家公民富裕程度的重要标准。就普通老百姓的存款一项,人民银行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2007年7月银行存款总额38.3万亿元,其中居民存款总额17.36万亿元,排除通货膨胀因素全国人均存款超过1万元。据国家统计局测算,2006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240多元。虽然基数小,在“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只占2%左右,但是发展潜力很大。相比上一年度,2005年增幅为19.7%,2006年增幅为26.5%。预计2007年的增速会更快。财产性收入快速提升,将是一个大趋势。

党的十七大报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具体地说,就是政府准备通过多拓展渠道、多提供机会,让覆盖面更广的普通百姓拥有财产性收入。这一审时度势的战略思路的确定,必定给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都产生深远的影响,也给我国目前正陷入僵局的社会保障改革带来新的思路、新的观念。

我国目前社会保障体系大致分为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其中核心部分是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医疗保障改革。如果说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只是面向风险的“被动防御”,通过增进财产性收入来推动社会保障改革,就是要藏富于民,从根本上增强个人抵御风险的能力,主动构置社会安全网。只有大多数社会居民拥有了较为可靠和可观的财产性收入的情况下,个人在出现年老、疾病、失业、工伤或者死亡等状况时就不至于生活困难,难以维继;同时,社会成员间有较强的互济能力,社会和谐和团结程度得到提升。这是一种自足于根本的更为积极的保障思路。从这个意义上说,财产性收入和社会保障是相辅相成的。因此,要立法保护居民的合法财产,拓宽理财渠道,为实现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创造良好的市场条件。同时,在社会保障改革过程中也应该坚持贯彻增进财产性收入的思路,藏富于民,让利于民。可以借鉴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有效经验,在坚持和完善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前提下,从以下几个方面找到新的突破口:

(一)从增进财产性收入视角出发创新多样养老积累模式

无疑,单靠养老金收入只能维持退休老人的基本生活,要想让退休人员安享富足幸福的晚年,就必须要增加财产性收入,从这个视角出发,就必须改变目前还比较单一的养老积累模式,进行模式创新。比如,可以借鉴国外的“倒按揭模式”,推出“以房养老”的模式。目前,我国城市的房价偏高,许多人穷其一生之力,收入的绝大部分都在还房贷按揭,年近退休时才可以得到一套房子。但年老时,又往往选择将房子增给下一代,从福利经济学角度看,这一举动并不益于整个社会福利的增加。同时,房屋作为资产,一直是处于静止状态,利用效率低下。因此,推出“倒按揭”的“以房养老”的模式,不失为一种可行的办法。房屋所有者在退休时把房子抵押给商业银行,由银行根据房产的估算价值,给老人发放每月养老金,老人过世后银行将房子收回。这种模式已在上海等地开始试点,如果试点成功,可以在全国推广。

(二)坚决做实“个人账户”,通过投资运营,增加居民这部分财产性所得

从经济意义上来说,我国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个人账户部分应该属于个人的财产。个人拥有所有权及其衍生的如收益权、处置权等一切权利。但由于政府试图通过制度内来消化转制成本,所以造成自制度确立后一直处于“混合管理、空账运行”,个人账户完全是名义上的账户,没有实质形态的资产形式,更不要谈营运收益了。这种状况使得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体制实际上还保持着“现收现付制”的运行方式,既影响制度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又影响公众对制度的信心。近几年来,在辽宁等地所试行的社会保障改革,一个重要的措施就是“做实个人账户”,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从混合管理改为分账管理,个人账户实行了真正的基金积累,明确了个人账户的所有权归属,这些措施得到当地职工的热烈拥护和积极肯定。辽宁省个人账户的资金积累越来越多,目前已达到200亿元。试点改革证明做实个人账户确实是制度所需、人民所愿。在总结试点经验之上,应该有步骤的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和完成“做实个人账户”工作,使得个人账户成为名副其实的资产账户。而且必须探索积极而有效的投资方式,确保个人账户资金的保值增值,增加账户所有者的财产性所得。

(三)加大税收优惠,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企业年金计划

和个人账户一样,雇主和雇员向企业年金计划中提供的供款的积累额也是个人拥有所有权的金融财产,经过投资运营后的受益形成的财产性收入,能够成为退休后养老金的有效补充。据劳动与保障部统计,2006年底,我国企业年金的存量规模近1 000亿元。每年新增资金将在800亿元到1 000亿元左右,预计到2010年,企业年金的市场规模应超过5 000亿元,10年后将达到10 000亿元。虽然企业年金不可能全部入市,但估计入市比例在20%左右,这样,短期内企业年金将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方式每年供给股票市场资金约200亿元。尽管如此,相对于美国等企业年金发达国家来看,我国企业年金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资金存量少,覆盖范围小,主要是因为我国目前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不够,对广大企业和职工缺乏足够的吸引力。因此,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提高税收优惠力度,让利于民,创造有利条件鼓励更多的企业和职工加入企业年金计划。

(四)重视对失地农民财产的保护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步伐加快对土地需求的激增,城市住房和非农业用地的需求也随之增加,大量的农业土地转化为城市用地。据统计,我国失地农民总数已超过4 000万人,并仍在以每年约200万人的速度递增。在失去了土地这一最根本的生产资料之后,失地农民无可避免地被迫加入城市劳动力市场中。从总体上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他们失去土地后,既有别于农民,又不同于城市居民,成为一个边缘群体,大多数失地农民仍无法享受与城市居民同样的社会保障。同时,也失去土地的保障,处于社会保障的真空地带。失地农民由于在就业、收入等方面的不稳定性,依托家庭保障模式越来越受到冲击。许多家庭是靠征地款来维持生计,但过几年征地款“吃”完了,其最终结果往往是生活没有保障。失地农民大量转化为城市贫民,已影响到城乡社会稳定。在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尚无力覆盖这些失地农民的情况下,国家应该采取有力措施,帮助失地农民购置和增加财产,从而使得这些人能够有比较可靠和持续的财产性收入,解决生存和发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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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hancing Property Income and Promoting the Social Security Reform

TANG Jun

(School of Labor Relations and Human Resources,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872, China)

Abstract: Based on the content and features of property income, this paper analysi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roperty income andsocial security. Through the Reference of nternational experience on social security reform, a new thinking about China's social security reform by enhancing property income is Raised , anda number of specific policy recommendations are given.

Key words: property income; social security; redistribution; personal accounts; enterprise annu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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