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罪不捕直诉的司法适用

2009-06-23 09:35曾泉生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9年5期
关键词:苏某取保候审肖某

曾泉生 苏 静

一、轻罪不捕直诉的概念与类型

轻罪不捕直诉,是指公安机关对于轻罪的犯罪嫌疑人不经提请批捕程序,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后直接移送起诉,或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轻罪犯罪嫌疑人作出不予逮捕决定,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后移送起诉的一种非羁押性诉讼活动。

轻罪不捕直诉的类型有两种:一是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检察机关审查之后认为没有逮捕必要决定不予逮捕,进而移送起诉;二是公、检两机关经过事先充分的协调与协商,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遇到符合直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不经提请批捕程序而直接将其移送起诉。

二、轻罪不捕直诉的适用条件

轻罪不捕直诉机制有效推行的前提,在于明确其适用条件。适用不捕直诉的刑事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无争议

这是适用不捕直诉的首要条件。所谓“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实质是对作为定罪根据的证据质和量的综合要求。在具体适用不捕直诉时,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严格依照以下标准对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进行审查:1.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已查证属实;2.每个证据必须和待查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证明力;3.属于犯罪构成各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4.所有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即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而得出的唯一结论。当然,公安、检察机关对适用法律均无争议也是适用不捕直诉的必要条件。

(二)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这其实是对不捕直诉适用罪名和适用对象的限制。首先,轻罪不捕直诉的适用罪名主要有交通肇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盗窃,诈骗,合同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职务侵占,偷税,赌博等罪。其次,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不捕直诉案件限于因邻里、同事纠纷或其他小事引发,被害人过错在先,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犯罪金额不达巨大,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赃退赔或当事人已达成赔偿协议等的范围。最后,轻罪不捕直诉的适用对象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常见为有着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或可能判处缓刑的嫌疑人,如有悔罪表现和监护帮教条件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身体不适合羁押的老年人、严重疾病患者、盲人、聾哑人、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从犯、胁从犯、过失犯;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防卫、避险过当以及犯罪后有自首、立功表现的嫌疑人等。

(三)犯罪嫌疑人承认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不捕直诉的准确适用,需要承办人员慎重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有无明显的悔罪表现,能否在传讯时及时到案,有无可靠的担保人等等因素。遇到不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如在逃,拒不承认犯罪行为,在团伙犯罪案件担任首要分子或共同犯罪案件主犯,累犯,有毁灭、伪造证据,转移赃物可能,传讯时可能不能到案,影响诉讼正常进行以及其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应限制或者不使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

三、轻罪不捕直诉的适用举措

(一)立足审查,严把证据,不予逮捕推行直诉

要求承办人员在具体办案时不仅要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还要审查与刑罚条件、刑罚必要性等相关的证据,全面分析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各个因素,对嫌疑人罪后是否有认罪、悔罪表现,是否有重新危害社会、串供、毁证、妨碍作证可能,有无固定住址、帮教管教条件,是否有翻供可能这些独立于定罪量刑以外的因素均严格把关,确保在符合适用不捕直诉的案件中果断不予逮捕推行直诉。如苏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嫌疑人苏某酒后驾驶轿车驶入非机动车道碰撞行人,致人死亡,负有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但承办人在审查证据时调查得知,苏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赔偿受害方11万元。考虑到苏某具备自首情节,有认罪、悔罪表现,能得到受害方的原谅,在本市又有固定住所、固定工作,具备取保候审条件,没有逮捕必要,遂对苏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直接移送起诉。

(二)主动出击,提前介入,注重审查不捕直诉

根据相关工作文件,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未成年人犯罪,疑难,重、特大,强奸等案件提前介入,为侦查活动提供意见与指导。在这一过程中,特别注重审查案件是否具备不捕直诉的条件,推动不捕直诉在实践运用中的深度和广度。如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干警往往会同公安人员,深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派出所、社区和学校,调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征、精神状态、成长环境、社会交往、犯罪原因等,综合了解他们的品格,并以之作为判断其人身危险性以及再犯可能性的重要依据,以准确把握逮捕的必要性条件,落实好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少捕、慎捕”的刑事政策。

(三)情法相融,促进和解,特殊案件不捕直诉

在处理一些情况较为特殊的案件时,也特别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本着教育、挽救的原则,在合法的基础上尽量考虑案件中合情、合理的因素,努力使嫌疑人都能得到法的公正与情的关怀。遇到被害人过错在先,嫌疑人与被害人系邻里、同事、亲戚等关系的案件,通过说服教育,促使被害人与加害人双方达成谅解,尤其是在切实维护被害人一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做好被害人说服工作,避免不捕直诉案件引发误解或其他问题,从而达到化解矛盾、追求和谐的深层目的。如犯罪嫌疑人肖某因琐事与丈夫发生打斗,将丈夫刺成重伤,承办人审查时发现肖某夫妻虽然经常发生口角,但有一定感情基础,且案发后肖某主动投案,丈夫也已原谅妻子的罪过,要求对妻子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公安机关对肖某采取取保候审直接移送起诉,以便化解肖某夫妻之间的矛盾,避免家庭破裂,最终肖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期间承办人员回访考察,得知夫妻间相互关心,相处和睦。

四、轻罪不捕直诉的适用监督

(一)评估机制

在实行轻罪不捕直诉过程中,要求承办人在审查提请批捕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严格依法并根据个案情况把握适用条件,具体分析对嫌疑人适用不捕直诉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形成书面报告,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检察长决定,力争使每一起不捕直诉案件都得到全面的评估。

(二)监督机制

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不捕直诉,应将案件报备侦监部门,由侦监部门对该案是否符合轻罪不捕直诉条件进行审查监督,内容包括:一是要求侦查机关加强监管力度,督促适用不捕直诉的犯罪嫌疑人遵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督促保证人切实履行监督义务,如果发现不捕直诉条件发生变化,立即加强监控,甚至提请批准逮捕;二是监督侦查机关适用不捕直诉后的侦查活动,如侦查期限、侦查手段,防止案件久拖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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