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义 纪慧敏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加强法律监督力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中央依法治国的重要措施,是制止当前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现象蔓延的必要手段。笔者在这里对如何强化法律监督进行探讨。
我国宪法第129条明确了检察机关依法对侦查、审判及刑罚执行各个环节的执法情况实施司法监督。但从总地来说,检察机关的监督权还比较弱,是一种软性监督,监督权不足以制衡被监督的权力。突出的是检察监督权缺乏必要的强制性和保障措施,使预期的监督效能在执行中大打折扣,经常出现监督意见提出后没有下文,使有关部门经多次反复后产生轻视法律监督的心理,从而与公正执法背道而驰。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改变检察监督软弱无力的现象,促进检察机关严格依法监督,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的发生,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法律监督。
(一)完善法律监督的有关立法,为强化法律监督提供法律依据。从立法上进一步完善检察监督的法律体系,赋予检察机关有关职权,规定监督的法律效力和违反监督的法律后果。加快《法律监督法》的研讨和制定,制定切实可行的《检察官法》实施细则,以分步推进检察监督法律体系的建设。明确规定检察监督的概念和实行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监督范围,把所有法律的执行和遵守活动均纳入法律监督的轨道。扩充监督的内容,如在立案监督上,应明确检察机关的监督处分权,向公安机关调取案件权,规定调取案件的法律程序和时限等;在侦查监督上,明确“提前介入”的法律地位;在审判监督上,规范法庭外调查权,确立庭外查证证据开示规则;在判决裁定监督上,明确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防止久拖不决。可以在法律上规定检察机关对拒不接受监督的单位和个人有建议处分权,检察机关拥有向人大提起弹核权,如审判人员拒绝纠正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有权向人大提起弹核,建议撤消其审判员资格。
(二)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考虑:即从重新设计检察长统一领导下的内部职权配置,完善检委会讨论决定案件的机制和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纠错机制入手,建立科学的领导决策监督制约机制;从重新设计和完善案件移送制度、提前介入侦查提示取证制度、追诉职务犯罪共同的证据参考标准和质量评价体系,实行协调分歧联席会议制度、案件处理通报制度等方面入手,建立有效的内部部门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从完善严密高效的线索分流机制、立案特别审批与双向备案机制,撤案、不诉内部复审机制等方面入手,建立不同诉讼环节的监督制约机制;从建立符合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特点和规律的业务规则和办案流程,设立检察官会议讨论案件评价案件机制以及建立符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规律和特点的办案责任制等方面入手,建立合理的部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三)建立和完善保障监督的措施。必须把握三个环节:首先,要规范制度,保障法律监督取得实效。制度要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如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都享有一定范围的刑事立案权,应把它们也纳于立案监督对象。这样刑事立案监督才更全面、科学和完整。建立责任追究制,在法律上明确强制性惩罚措施的规定。其次,要加强领导,保障法律监督取得实效。检察院要加强统一领导。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执行监督制度和办案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纪律的行为进行查处。要根据形势的变化,不断完善监督制度和纪律规定,严明纪律,严肃执纪。
(四) 加大检察业务工作改革力度,增强法律监督活力。检察机关必须研究、探索与新形势相适应的检察体制与机制。一是要全面实行主诉检察官制度,进一步推进主办检察官制度和首办负责制改革,形成权责统一、监督有力的检察官办案制度。二是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 把它作为检察机关维护司法公正,全面履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以质量为中心,在 “抗准”上下工夫。三是要扩大、完善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一方面要建立检察机关对立案、撤案、结案统一审查制度,公安机关应将全部发案、破案及立案、撤案情况报送检察机关,以防止其不正当分流处理刑事案件。另一方面要赋予检察机关《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有关检察建议书以刚性的法律效力,对被监督者在执法活动中有严重违法行为时,有权停止或变更侦查人员继续侦查,对收到监督文书后既不执行也未提出复议复核的,检察机关应有权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情节和后果,作出相应处分决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惩戒,以利于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威力,获得监督实效。
(五)进一步创新监督体制。积极推进检察机关的理论创新和体制创新,来激发内在活力,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一要积极推进检察机关的理论创新。理论是实践的先导,正确的理论指导是检察改革成功的关键,在新形势下,检察权的内涵、外延,检察权行使的形式、方法等都应结合新情况、新问题加以研究。二要加快机构改革,通过合理调整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 加强检察业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理顺工作关系,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形成分工明确、权责清晰、高效合理的长效工作运行机制。三要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依法自觉地接受制约和社会监督,特别是要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的各项规定,确保检察机关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切实有效。□
(编辑/李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