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迎新
[摘 要] 财务舞弊现象能否存在是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政府监管部门各力量综合博弈的结果。从经济学角度看,对上市公司来说,当舞弊预期收益人于其预期舞弊成本时就会选择舞弊;对会计师事务所来说,当其“出卖”审计意见的预期收益人于预期成本时,就会选择“出卖”。但若放在道德的角度看事情并非必然如此。当一个人的道德力量大于非道德力量时,他会选择社会许可的方式去追求自身的最大利益,他会放弃非道德方式所能带来的巨额收益。本文在综述各专家学者关于财务舞弊成因及治理的基础上,提出“以德治弊”与“以法治弊”相结合的新理念。
[关键词] 财务舞弊;治理机制;以德治弊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09.10.022
[中图分类号]F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09)10-0064-04
如果说会计信息失真尚具有会计自身因素所决定的模糊性的话,财务舞弊则是彻头彻尾的人为操纵的违法行为。失真的会计信息并不必然性违背会计政策、会计制度和其他相关法律,而财务舞弊则是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公然违反和肆意践踏。在法制建设日益健全的今天,国内外财务舞弊案发事件数量之多、金额之大、涉嫌人员之广不能不引发人们深层次、多角度的思考。从财务舞弊的动因到财务舞弊的治理对策,专家学者们各抒己见,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和建议。诚然,要有效地治理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行为,必需先明确财务舞弊发生的动因及成因,才能对症下药地采取措施。
一、财务舞弊动因及成因分析
西方经济学关于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可以很好地解释诸多经济现象,但却带来了人类伦理道德的普遍滑坡,这也是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层出不穷的终极原因。
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是具有自身道德与非道德力量的矛盾统一体,其在利益追求的过程中,道德与非道德力量都会在体内起作用,当道德的力量大于非道德的力量时,他会自觉在社会许可的范围内做事,当非道德力量在体内占据上风时,他就会选择非道德的方式。在西方经济学过分强调了人的自利性时,非道德的力量在人体内逐渐占据上风,道德的力量逐渐丧失。在现行经济行为中,财务舞弊现象的出现正是这样一部分失去道德约束力人的具体体现。现今,从上市公司的高管层到一般会计人员,从内部审计人员到外部审计人员,无一不面临着或经受着“失德”的风险。
(一)财务舞弊的具体动因
经济人假设认为,人们对每一项交易都会衡量其代价和利益,并且会选择最有利的行动方案。但现实中,人们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并不必然导致舞弊行为的发生,只有在上市公司的高管层为达到某些目的而采用合法手段不能或不易达到时,他们才选择了舞弊,舞弊行为正体现了自利经济人的一面。但不同的上市公司又有其各自不同的舞弊动因,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 为筹集资金而舞弊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为不同的目的采取不同方式筹集资金,而在筹资过程中又会受到法律的某些限制或人为的某些障碍,为了超越这些限制或排除障碍而选择了财务舞弊而提供虚假信息。
(1)为取得股票发行资格或增发股票,最大限度地募集资金而舞弊。当公司首次发行股票或为上市增发新股时,均要满足法律严格的限制性规定。若发行债券,则受到的限制条件更多,企业为了最大限度地筹集资金,自然地选择了利润操纵。
(2)为借款而舞弊。因为信息的不对称,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保护自身的利益会在债务契约中规定一系列的保护性条款,并要求债务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而且偏向于为业绩好的企业提供融资。为满足契约条款而顺利地筹到资金,某些上市公司遂将手伸向了财务舞弊。
2. 为维持和提高股票价格而舞弊
在一些西方国家,股票期权是一项重要的报酬形式,持有股票期权的管理当局与股票价格之间存在高度正相关关系,因此,管理层通过粉饰报表以维持和提高股价以实现自身效益的最大化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了。
3. 为公司自身形象而舞弊
根据管理学中的印象论,人们都有对自身良好社会形象的追求,以期与别人留下好的印象,因此,即使公司没有上述的额外需求,也可能会为自身形象而提供不实的会计信息,特别在公司出现亏损时,为避免不佳形象的出现,上市公司的高管们存在强烈的动机进行盈余管理和利润操纵。美国“南方保健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舞弊案就是最好的例证。
4. 其他动因
如为业绩考核、为政绩、为减少纳税等原因铤而走险的舞弊案例亦不鲜见。
(二)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成因
上市公司进行财务舞弊的动因仅仅说明了舞弊行为存在的根源,但财务舞弊的实施及成功,在法制日益健全、会计准则日益完善的今天亦非易事。然而财务舞弊案却屡屡发生,在治理结构比较完善的美国公司中,会计丑闻也在不断出现。其成因何在?众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论述(部分相关文献见“表1”)并且认为职业道德的整体滑坡是财务舞弊的最终原因。在道德水平整体滑坡的情况下,一些高智商的犯罪使得法律防不胜防,财务舞弊当属其中之一。财务舞弊得以成功的具体原因在于:
1. 公司治理机制失灵
公司的治理结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不同的权限分配可使分层治理结构中的各部门之间相互牵制、相互监督,从而避免舞弊行为的发生。但现实生活中,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权利的失衡使得公司治理结构形同虚设。
(1)公司股东大会中的权利失衡。一般情况下,我国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通常会比公司原有净资产还要多,这就意味着所有者权益中通常有很大一部分来源于中小股东与社会公众股。但是,在股东行使职权时,这些出资不菲的中小股东却没有被赋予相应的权利。按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可以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选择和更换董事、由股东出任监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而这些权利的行使要根据表决权的大小,对中小股东而言,其所代表的表决权非常有限,加之种种原因的不参与,使所谓的保护所有者权益实质上是保护控股股东的权益。
(2)公司董事会中的权利失衡。公司董事会是上市公司的执行机构,是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受托者,一般由前几名股东按其持股比例组成,因此名义上的受托者其实也就是委托者自身。因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权利的不统一,如果发生控股股东侵害社会公众利益的情况,中小股东根本无法从董事会获知。
(3)监事会中权利的失衡。监事会设置的目的是为了监督董事会及经理层,当发现以董事会为核心的高管层有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时有权利制止并要求其改正。从监事会的人员构成来看,根本起不到应有的监督作用,更不用说有效的监督了。监事会由股东代表与职工代表组成,股东代表中即使有来自中小股东的成员,往往在大股东们的强势面前也不敢言语;职工代表虽然代表职工利益,但因职工的命运掌握在以董事会为核心的高管层手中,加之自身业务素质的低下,根本无法了解董事会或经理层所进行的秘密操纵,因此也起不到应有的监督作用。
(4)公司经理层中的权利失衡。上市公司的日常生产管理工作由公司经理层负责,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由于董事会由控股股东掌握,由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也就成了控股股东意愿的执行者,实际中很多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就由董事长兼任,董事会与经理层也就融为了一体,因此当控股股东作出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决定时,经理层就成了具体的执行者。
2. 外部审计独立性丧失
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按规定只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才能公之于众。如果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能以超然独立的身份,恪守客观公正的审计原则,保持足够的职业谨慎,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行为就不会在连续若干年中不被发现。然而,鉴于会计师事务所也是一独立法人实体,有其自身利益追求,在审计市场处于完全竞争状态下,会计师事务所与上市公司之间是一种互需关系,由此购买审计意见现象的出现也就不足为奇了。在“安然”舞弊案中,对其负责审计的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其非审计服务收入竟占总收入的70%以上,非审计收入所占比例可足以影响其审计独立性。现实中,上市公司与负责审计的会计师相互勾结、协同作弊的案例并不鲜见。当作为外部监督力量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利益面前出卖审计意见甚至参与作弊时,财务舞弊也就水到渠成了。
3. 政府部门监督不力
财务信息披露过程中的政府监管不足,是由其内在原因决定的:一是所做的某些制度安排排斥真实财务信息;二是政府作为特殊利益主体(其内部还分化为许多异质的利益主体),其逐利行为纵容甚至参与失真财务信息的生产;三是政府内部有关主体责任的软约束。基于此3项原因,政府有关部门在财务信息披露中负有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综上,对公司财务舞弊成因加以概括如图1所示。
二、公司财务舞弊治理分析
(一)治理现状
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行为给广大投资者及债权人造成了重大损失,并且给整个经济的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如何有效治理财务舞弊行为,成为国内外研究的热点与难点。2002年美国颁布旨在打击公司犯罪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就是治理财务舞弊行为的典范,该法案的主要措施是:①要求美国上市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对其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宣誓;②成立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实施对会计行业的监督;{3}改革会计准则的制定导向,正从以规范为导向向以原则为导向转变。我国国内也实行了一些具体措施,如实行注册会计师轮换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信息披露主体的违法责任与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等。
(二)财务舞弊治理措施
财务舞弊治理措施的提出应针对财务舞弊的成因与动因,不同的原因采取不同的对策,才能有效遏制舞弊行为的发生。针对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行为的治理,不同学者提出不同的治理措施(相关文献见表2),具体如下:
1.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从公司内部遏制财务舞弊行为
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要保证各部门间形式与实质上的相互牵制。通过上述财务舞弊的成因可知,上市公司治理机制失衡的原因在于治理结构中控股股东与广大中小股东权力的失衡,而解决权力失衡问题,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1)允许中小股东成员进入董事会,进入成员可在股东大会上由中小股东选举产生。这样,即使该成员权力相对有限,但可以及时了解董事会的重大决议,并代表中小股东提出意见和建议。
(2)在公司重大事项方面,强化中小股东的权力和利益。如在《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明确中小股东与公众股股东的权利及实现机制,以抗衡控股股东的“超强控制”,使广大中小股东有一个良好的维权环境。另外,在股东大会上,对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可规定需经中小股东的一定比例同意才能通过。例如,全体股东按表决权比例的大小从大到小累计计算,累计比率达60%时视为大股东,其余则为中小股东,在拥有40%表决权的中小股东中,需有半数或1/3比例同意方可通过重大决议,如此则可限制大股东的特权。
(3)加强董事会义务,对中小股东提出的各种质询提案定期给予答复,以保证中小股东的知情权、质询权和提案权。另外,可建立董事会自评机制,在股东大会上由董事会对自身业绩进行评价,此举措不仅可增强其自身约束力,同时有利于中小股东对董事会的监督。
2. 增强外部审计独立性,堵塞虚假会计信息进入市场
(1)为改变目前事务所与上市公司之间“相互需要”的关系,措施有:一是改变审计费用的支付方式。如前所述,事务所需要收入以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在其与被审计单位各有所需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双方均满意但伤害中小股东和社会公众股东的结果。而事实上会计师事务所是为全体股东和社会公众服务的角色出现的,既然是为全体股东和社会公众服务,就不应该出现这种让对方均满意的结果,而改变审计费用的支付方式(因全体股东是被审计单位的所有者,因此最终要由被审计单位付费),则可有效制止这种结果的发生。改变审计费用支付方式的具体方案正在探索中,如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提出;二是进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并。进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并,可改变事务所的完全竞争状态,增强其垄断性,减少因自身利益而丧失独立性的可能性。
(2)实行会计师事务所定期轮换制。2003年10月8日由证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证券期货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定期轮换的规定》,已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首次将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制写入注册会计师的监管制度,在规定中明确提出注册会计师连续为某一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不得超过5年。这种只要求会计师轮换而不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定期轮换的规定很难起到有效作用,因为这种轮换既不能改变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结成的亲密关系。因此要有效遏制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协同作弊的可能性,实行事务所的定期轮换较之实行会计师的定期轮换效果更佳。但是,在当前审计仍处于买方市场的情况下,实行会计师事务所的定期轮换也并非是治理舞弊行为的理想选择。
(3)加强会计师及事务所的民事赔偿责任。我国当前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但3种责任的落实却有失偏颇——行政处罚有余而民事处罚不足,使会计师的违规成本远低于违规收益,出卖审计意见的现象也就在所难免。但如果加大会计师的处罚力度,使其违规收益低于其违规成本,就能够有效避免这种违规现象。
3.增加政府监督力度是治理财务舞弊的最后保障
政府应致力于会计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监督准则与法规的执行、明确界定财务信息失真的法律责任,依法追究虚假财务信息生产方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崔学刚,2004)。唯有如此,才能更有效地从根源处切断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
三、“以德治弊”与“以法治弊”相结合的新思路
在各种规章制度日益健全的今天,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仍在以较快的速度增加,而财务舞弊行为仍然还是屡禁不止,可见法制的强化并不能弥补道德弱化给社会带来的创伤。如今,在财务舞弊行为仍屡屡发生的情况下,人们又重新思考起道德的作用,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诚信问题成为人们广为关注的话题。
“道德”是抑制人们犯罪动机的强效药,加强德治建设,增强人们的是非观与善恶标准,强化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可以在更广、更深的层次上治理犯罪。道德可以让人们加强自我约束,从根本上保持整个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对于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会计人员、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们,在以“德”为主的社会环境中,会自觉抑制自身的非道德因素,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尽力做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上市公司作为整个社会的基本单位,自然会减少甚至灭失舞弊现象。
但不可否认,道德建设是一个慢长的过程,“以德治弊”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只有“德治”与“法治”并重,才能保证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一方面,通过完善《公司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民法》、《刑法》等各种法律,来实现对上市公司高管层与中介机构执业人员的约束与治理;另一方面,加强上市公司治理层与经理层的职业道德培训,加强职业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培训,加强全民族的道德素质建设,才能在更深的层次上灭失舞弊行为的发生。更广而言之,只有各国政府在强调法制建设的同时加强道德建设,整个社会才会更和谐有序地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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